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课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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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课 件

教学安排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内容 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管理相关知识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管理相关知识 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基础知识(必要时)

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规依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具体内容;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对特种设备设计、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过程管理的具体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规依据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2003 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替代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9号已经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变化:节能减排的要求、事故调查 、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 、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完善法律责任 )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章、规范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压力容器法规性的规定,另一类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标准。 1、压力容器的法规、技术规范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5.1 国务院2009年第549号令 ; (2)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04年6月23日 (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月实施 ; (5)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8.31 ; (6)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3.1.24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2001.10 ; (7)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 (8) 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9) TSG 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另外,锅炉的法规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细则》,气瓶的监察规程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 3.国外相应的压力容器技术标准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和职责 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由国务院授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原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各环节实施监 督检查,并负责实施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监督检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对压力容器实施国家 技术监察的立法执法机构,并具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综合指导的性 质。其监察权具有法律权威性。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专门从事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 2.2.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范围(承压类)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 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 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 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 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 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 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 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 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 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 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 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 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 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3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内容: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机构资质、人员资质)、制 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含进出口) 、使用、检 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的总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 特种设备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 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 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 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设计: 压力容器的设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b.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c.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度。

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 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 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 员和技术工人; b.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 检测手段; c.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的维修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 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 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 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 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 可施工。

特种设备的使用(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包括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其他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条例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条 生产/使用单位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第五条 生产/使用单位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办理使用登记时机(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接受定期检验要求(提前1月) 第三十八~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要求 第七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上岗要求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颁布了《锅炉压 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 理办法》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 的使用登记、变更登记及安全管理、安全操作、监督管理 等方面均作了具体的规定。 2003年10月1日颁布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 则》(试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 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1).使用登记: 1)使用登记总的规定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管理办法》和《压力管道使用登 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及未领取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不得擅自 使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氧舱均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机关为设备所在地的地级州(盟)和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2)办理使用登记的时间规定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3 )办理使用登记应提供的文件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时,应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下列文件: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只提交(1)、(2)项文件;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4)变更登记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装、维修使用管理相关知识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管理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非常重要,必 须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条件、环境条件和 维修条件等方面采取控制措施,才能达到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设计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保证压力 容器安全经济运行。 使用条件的控制 环境条件的控制 压力容器的运行检查 压力容器紧急停止运行

四、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基础知识 1.基本概念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义: 通俗的讲:所有承受压力的密闭容器都称为压力容器。 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 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为: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 容器。应该包括三个方面 : a.工作压力Pw≥0.1MPa(表压力); b.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25MPa·L; c.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条例》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规定: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压力的来源:有两种: a.容器的外部:主要由压缩机或蒸汽锅炉等产生的气体。气体要膨胀,所以产生压力。 b.容器内部:主要是由于容器内物质(工作介质)状态的改变(物理变化)或物质间相互作用(化学反应)发生物质结构的变化(化学变化,主要指体积增大)等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工艺参数 主要工艺参数为压力、温度,此外还应该包括工作介质。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工艺参数是由生产的工艺要求确定 的,是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和使用的主要依据。 主要工艺参数为压力、温度,此外还应该包括工作介质。

压力 工作压力: 是指容器顶部在工艺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最大表压力。 最高工作压力: 是指容器顶部在正常工艺操作时的压力。 工作压力: 是指容器顶部在工艺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最大表压力。 最高工作压力: 是指在相应的温度下用以确定容器计算壁厚及其它元件尺寸的压力。 设计压力:

温度 温度:是衡量物体冷热程度的物理量。 这里需要了解的是介质温度和设计温度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分类: 1)压力容器分类: 压力容器的型式很多,也有很多的分类办法这里介绍 四种分类方式: a.按压力分类: 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和超高压容器 b.按设计温度分类:    低温容器(t≤-20℃)、   常温容器( -20 ℃ < t < 450℃) 高温容器( t ≥ 450 ℃ )

C.按工作原理分: 反应压力容器(R) 换热压力容器(E) 分离压力容器(S) 储存压力容器(C,其中球罐为B)

d.《容规》对压力容器的分类 容规分三类主要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危害的大小。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工作压力 ②容器的容积 ③工作介质的特性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关于容器的分类 压力容器分类图—第一组介质 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关于容器的分类 压力容器分类图—第二组介质

2)压力管道的分类: 原劳动部从压力管道监察的需要出发,在《压力管 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中界定了压力管道的管理范 围,并将压力管道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 管道。 长输管道:国家局直接负责监察 工业管道: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管理

3.压力容器用钢 1).金属材料的性能 (使用性能和加工工艺性能 ): 使用性能:金属材料在使用条件下所表现的性能。它包括材料的物理、化学和力学性能。 物理、化学性能:密度、熔点、导热性、导电性、热膨胀性、磁性、抗氧化性、耐腐蚀性等。 力学性能:是指金属在外力作用下所显示与弹性和非弹性反应相关或涉及应力-应变关系的性能,或金属在外力作用时表现出来的性能。它是反映金属抵抗各种损伤作用能力的大小,是衡量金属材料使用性能的重要指标。力学性能指标主要包括强度、塑性、韧性、硬度和断裂力学等。

加工工艺性能:材料承受各种冷、热加工的能力。 冷加工:切削性能等。 达到规定的几何形状和尺寸,公差配合,表面粗糙度等的要求。 热加工:铸造性能(液态成形)、压力加工性能(塑性变形) 、焊接性能(连接) 、热处理(性能潜力)等。

2)影响金属材料性能的因素: 化学成分 含碳量C%增加,则强度、硬度提高,而塑性、韧性下降。 合金元素各有不同的作用: 化学成分、组织结构及加工工艺等的影响。 化学成分 含碳量C%增加,则强度、硬度提高,而塑性、韧性下降。 合金元素各有不同的作用: Mn增加可提高强度(但应控制<1.9%),强化元素。 V、Ti、Nb等元素可以细化晶粒,提高韧性及材料致密度。 Mo提高钢的热强性能、在高温时保持足够强度、细化晶粒,防止钢的过热倾向。 Cr、Ni提高钢的热强性能、高温氧化性和耐腐蚀性。

微量元素Re、稀土元素,综合力学性能有所提高。 有害元素:P、S 形成低熔点化学物,导致热脆性和冷脆性,使塑性、韧性 下降。 微量元素Re、稀土元素,综合力学性能有所提高。 组织结构、晶粒度及供贷状态等。

3)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用钢的要求 1.材料通用要求(2.1)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2)熔炼方法: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3)化学成分(熔炼分析)(2.3)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C≤0.25%、P≤0.035%、S≤0.035%。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 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通用要求,P≤0.030%、S≤0.020%;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2%; 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

4)压力容器结构 几种常见压力容器结构:

2.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1) 安全监察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规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设计、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固定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当地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后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对设备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安排其定期检验计划并报监察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 2009.7.3)报告和处理。

2)安全监察法规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10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令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要求包括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章操作。使用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3) 建立管理机构: (1)专职管理机构:一般大、中型化工,石油化工等企业均设有主管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机动处(科),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的检测力量。 (2)兼职机构:一般小型化工企业,特别是为数众多的小型化肥厂,其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一般由兼职的机构和人员担任,兼职人员一般由设备、安全部门和生产车间技术人员组成。

5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管理(“条例”26条) 4) 建立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控制压力容器的使用过程,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两个方面。    ①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5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管理(“条例”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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