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法律基礎 --以台灣為例 張 紉
台灣NPO法律環境簡述 台灣法律架構採大陸法系,以成文法架構執法 台灣的法律體系並沒有「非營利組織」、「基金會」等名詞 台灣非營利組織的法源基礎為「民法」 民法架構下 「非營利組織」--參照民法對「公益法人」的規範 「基金會」--對於「財團法人」的代稱
民法 法人 非自然人,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者稱法人。 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分,前者是人的結合,後者是財產的結合。 可享有名譽、隱私、信用等人格權 不可享有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人格權 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分,前者是人的結合,後者是財產的結合。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差別,見圖3-1 (p:79)
民法對於法人的規範體系 見圖3-1(p:80)
民法對於法人的規範體系 民法規範組織的主體權利範圍及行使規範 組織設立、運作、監督、管理,則依照其目的,由不同主管機關管理監督。
民法對於法人的規範體系 在台灣成立非營利組織程序: 登記為法人 (受民法規範) 成立 就是一般所謂的 「非營利組織」: 這些組織成為 具有權利 及義務主體 的團體組織, 可執行組織活動 解決問題 對外代表全體人員 從事法律行為 成立 不登記為法人 社團: 依照人民團體法 財團: 依照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標準
人民團體法 人民團體分為三種 職業團體 工會、商會、農會、公會……等 社會團體 協會、學會、同鄉會……等 政治團體 政黨 P:81
人民團體法 人民團體的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縣市為縣市政府社會局 但是團體的目的事業,仍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見參考資料「台灣團體組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覽表 」)
人民團體法 人民團體法規範團體之設立、性質、組織及章程、變更、解散等團體運作事宜。 社會團體的定義 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其他公益
各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主管機關監督財團法人之監督準則,係根據民法制定 目前有十六個中央政機關制定財團法人之管理監督法規,換言之,台灣有十六套管理財團法人(基金會)的規範。見表3-2(p:83) 根據網站「eNPO青年福利社」資料目前有十九套管理財團法人辦法 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19
中央主管機關~財團法人設立及監督法規一覽表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88年11月) 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92年1月) 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77年6月)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87年9月) 經濟部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管理及監督作業規範(93年3月) 行政院文建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88年9月)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90年5月)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89年6月) 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89年12月)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85年8月)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84年1月) 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77年6月) 勞工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88年6月)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87年3月)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80年5月)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90年8月)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86年7月)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87年8月)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81年7月)
免稅法規 台灣與NPO相關的租稅減免法規有十三種(p:84) 這些稅法中
免稅法規 捐贈者扣抵所得稅規定 綜合所得稅:捐贈可申報扣抵所得稅,但最高不得超過所得稅額20% 營利事業所得稅:捐贈可申報扣抵營利所得稅,但最高不得超過所得稅額10% 遺產及贈與稅:遺產或財產贈與NPO,可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課稅
免稅法規 非營利組織免稅規定 一般免稅 免稅要件 組織所得 盈餘不可分配 不可從事非與組織創設目的事業 基金及收入存放銀行 捐贈人及董監事之間不得有不正常之財務關係 每年事業支出不得低於基金孳息及收入之70% 會計紀錄完整
勸募法規 目前台灣仍沿用民國32年公佈,42年修正的「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921地震發生後,民間興起修法運動 至今仍在立院,尚未通過 相關內容請參見 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28
我國NPO法制之檢討 (一)設立程序採許可主義 1、我國法制下,非營利組織之成立必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再經法院登記方能成立。 2、外國法制中採自由設立主義者,無須任何許可或登記程序;採準則主義者,符合法定要件者,即可向政府登記成立,並無許可之程序。 取材自eNPO青年福利社網站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64
我國NPO法制之檢討 (二)監督準則管制過多 1、我國各行政主管機關多依民法第32條訂定各監督準則,其規定對非營利組織之內部運作管制過多。 2、外國法制對非營利組織內部運作之監督強度低,多以資訊公開達到公眾監督之目的。 取材自eNPO青年福利社網站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64
我國NPO法制之檢討 (三)監督準則不合法 1、各行政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監督準則性質上為行政命令,並非法律。 2、各行政主管機關係以民法第32條為訂定各監督準則之法源依據,但民法第32條之法文並未授權行政主管機關訂定監督準則,是以此類監督準則並不合法。 3、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就此給予緩衝期間,期間經過後,此類不合法之行政命令失其效力。 4、法務部已研擬財團法人管理法草案因應之。 取材自eNPO青年福利社網站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64
我國NPO法制之檢討 (四)資訊公開與公眾監督 1、我國法制並未要求非營利組織應向公眾公開資訊,一方面非營利組織可能未為公益服務;另方面造成民間捐款卻步之情形。 2、外國法制之資訊公開制度,一方面係公眾監督之方式,減輕主管機關之監督責任;另方面可促進非營利組織之良性競爭。 取材自eNPO青年福利社網站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64
我國NPO法制之檢討 (五)稅捐減免制度 1、所得稅法第4條13款:『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第11條第四項:『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行政院復依所得稅法訂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是以我國法制,凡經登記或立案成立之非營利組織,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者,得享受稅捐減免之優惠。 取材自eNPO青年福利社網站 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64
台灣NPO法規發展方向 監督法律 強調興利重於防弊 制訂原則性規定 發展NPO部門自律精神 設置單一專責機關(p:98)
台灣NPO法規發展方向 勸募法規 自律規範 版本多,民間版、行政院版、內政部版,立法院協商版,目前仍未通過(p:102) 個別組織自律 結盟組織自律 部門內監督性團體制定的自律規範 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 http://www.npoalliance.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