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 慎 宜 文化大學勞動暨人力資源系講師 FM91.3 台北勞工教育電台台長 我國勞工退休制度之比較 吳 慎 宜 文化大學勞動暨人力資源系講師 FM91.3 台北勞工教育電台台長
壹 前言 貳 制度改變之原因 參 新舊制度之相同點 肆 新舊制度之相異點 伍 後語 壹 前言 貳 制度改變之原因 參 新舊制度之相同點 肆 新舊制度之相異點 伍 後語
壹 前言 勞工保險制度與勞工退休制度為我國對勞工老年生活保障之雙軌制度,勞工保險為社會保險,以社會為其範圍,老年給付之條件係以年齡為基礎,而給付來源之保費由政、勞、資三方負擔。 勞工退休制度則以企業為範圍,退休條件以工作年資為基礎,退休金之給付責任為企業單獨負擔。
貳 制度改變之原因 1.勞工成就退休條件之不易 同一企業工作十五年或二十五年為勞工自請退休之重要條件,勞工欲成就此一條件有其主觀與客觀之困難。勞動觀之改變增加主觀之困難度,而企業經營體改變則是增加客觀之困難度。
參 制度改變之原因 2.企業給付退休金能力之薄弱 參 制度改變之原因 2.企業給付退休金能力之薄弱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一旦勞工成就退休條件,則企業之退休金給付責任即為存在。其所應給付之退休金可能為數十萬元,亦可能為數百萬元,對於企業而言,其責任不可說不輕,若未能正視可能之責任負擔,防範於未然,其給付退休金之能力勢必薄弱。
參 新舊制度之相同點 1.法律基礎之相同 現行之勞工退休制度規定於勞動基準法,該法又以勞雇關係為其適用之基礎,除勞雇關係,其他之法律關係並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惟委任關係之當事人,得另以契約約定準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對於適用對象並未另行規定,仍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為其退休金之提繳對象,非屬勞雇關係之工作者,於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度中,亦僅得為自願提繳之對象。
參 新舊制度之相同點 2.計算基礎之相同 勞動基準法退休金之計算基礎為平均工資,工資之認定又攸關平均工資之多寡。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規定於第二條,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即為工資,對於無法判定是否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則另以經常性之有無佐以判斷。 勞工退休金條例對於工資之涵義亦未有規定,明文規定以勞動基準法之涵義為準。
肆 新舊制度之相異點 1.退休金受領可能之相異 現行勞動基準法之退休制度,以退休條件達成為退休金受領之前提,而影響退休條件達成之因素又多,致退休金對勞工而言,是為機會所得。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度,不設退休條件,退休金對勞工而言,則為固定所得。
肆 新舊制度之相異點 2.退休金提繳方式之相異 為支付勞工之退休金,現行之勞工退休制度要求企業應於中央信託局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準備金之提撥由各企業依其員工之年資、年齡、薪資等決定提撥率,按月提存,待有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時,再由該專戶予以支應。 勞工退休金之提繳,非為準備金性質,已為企業負擔退休金之最低標準,且由各企業按月提繳於勞工保險局中勞工個人之退休專戶,待年滿六十歲時,再予提領。
肆 新舊制度之相異點 3.退休金請領方式之相異 勞動基準法中退休金之請領(給付)以一次給付為原則,由企業一次給付全額之退休金。 肆 新舊制度之相異點 3.退休金請領方式之相異 勞動基準法中退休金之請領(給付)以一次給付為原則,由企業一次給付全額之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中退休金之請領可分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由勞工依其參加新制之年資決定可否請領月退休金。
伍 後語 勞工退休金條例將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大規模新舊制度之銜接於我國係屬首創,新舊制度交替之際衍生紛爭,實屬難免,惟,確切了解制度變更之目的,遵守相關規定,方是我國勞工退休制度變更能否順利之重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