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仲裁法律制度
一、概念 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节 仲裁概述 一、概念 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管辖 受理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二、仲裁法 调整仲裁机构与当事人的民事经济仲裁活动和活动中所产生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仲裁的原则 自愿原则 一审终裁原则 或审或裁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公正及时原则 不公开原则 法院监督原则 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则 三、仲裁的原则
四、仲裁法的效力 地域效力:凡在中国进行仲裁 对人的效力:在中国进行仲裁的所有人 对纠纷的效力: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人身权色彩的纠纷不适用 时间效力:1995年9月1日起生效,不溯及既往
第二节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会 性质 性质:社会团体法人 行业协会 设立地点及程序 经费设施财务 监督 制定仲裁规则
第三节 仲裁协议 概念 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第三节 仲裁协议 概念 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提交仲裁的事项 仲裁地点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仲裁裁决的效力
1998年4月,韩国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在韩国汉城签定一份唱片加工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一切同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依当地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为终审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后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便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甲公司得知此事后,向汉城地方法院起诉,以案件与中国无关等为由,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由汉城地方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本案应由谁来审理?
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人民法院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 有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的 仲裁委员会认为协议无效的 仲裁协议的效力 是仲裁裁决发生强制执行力的依据 具有独立性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仲裁申请 组成仲裁庭 仲裁审理 开庭 审核证据询问证人 财产保全 调解 裁决执行 作出裁决 撤消仲裁裁决
第五节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国际条约 仲裁法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规则 涉外仲裁程序适用的规定 涉外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第五节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国际条约 仲裁法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规则 涉外仲裁程序适用的规定 涉外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的效力:实行一次仲裁但不终局的制度 向法院起诉时限: 15日内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合同 由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人员之间签定的合同 不适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