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11 資訊倫理與法律 資訊倫理對資訊化社會之重要性 避免侵犯智慧財產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電子簽章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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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1 資訊倫理與法律 資訊倫理對資訊化社會之重要性 避免侵犯智慧財產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電子簽章法之規範

11-1資訊倫理

資訊倫理 「資訊倫理」(Information Ethics)是指在資訊化社會中,人們使用、設計或生產資訊科技相關產品的責任與義務。 「資訊隱私權」(Privacy) 。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 「資訊存取權」(Accessibility)。 科學技術本身是中性。 法律規章的規範是有限且屬於事後處罰或補償的形式。 必須輔以人們本身由內而外倫理道德素養,以維持社會的穩定。

企業之資訊倫理 企業多數以經濟利益為主要考量,少考慮道德與倫理的問題。 然而祥和安全的社會方能使企業穩定成長並永續經營。 企業在制訂管理決策,應 考量道德與倫理的意涵。 增加其產品為社會帶來正面的意義。 建構社會對人們正向的外在控制環境。

使用電腦與網路應有的自律 定期備份個人使用的檔案,避免資料遺失。 定期更新毒軟體病毒碼。 定期修正軟體系統漏洞或弱點。 定期更換帳號通行碼。 通行碼宜夾雜數字大小寫字母或特殊符號。 不宜以自己的姓名、生日或綽號等與自己相關的資訊作為通行碼。 不下載安裝不合法或來路不明的軟體及網路遊戲。 不輕易直接點選郵件上附記之網站網址。 不輕易閱讀來路不明之電子郵件附加檔。

11-2智慧財產權

實體與數位化資料 實體媒介形式的資料,較可以提供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資料數位化後,容易且快速地被存取或有效率的運用,威脅智慧財產權。 呈現的媒介容易被控制管理。 發行的地區也容易被限制。 資料數位化後,容易且快速地被存取或有效率的運用,威脅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網站: http://www.tipo.gov.tw/

電腦網路與智慧財產權 目標: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規範 正確使用自己所購買的正版數位多媒體產品。 多媒體著作製成不同格式檔,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違反著作權法。 注意使用P2P電腦軟體的風險:供人下載是不法「公開傳輸行為」。 網路上公開發表的文章或圖片都具著作權。 學生的筆記須合理使用。

電腦網路與智慧財產權 規範(續) 正確利用他人的資料撰寫學術論文。 影印書籍極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必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學校和老師是可以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影印書籍作為上課的教材。合理使用範圍必然與老師授課的內容相關。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五十一條和六十五條,學生可以影印教科書中的部分內容,多少比例很難一概而論。 銷售盜版電影光碟是犯罪行為

電腦網路與智慧財產權 規範(續) 下載歌曲或影片燒錄成光碟銷售是犯罪行為。 修改他人圖片恐有違反著作權之嫌。 網路下載圖片,添加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若上傳到公共的網站或印製成海報,視為重製行為,若無法有效的主張「合理使用」,是觸犯著作權法會被科處刑事責任。 使用盜版電腦程式或遊戲軟體侵害著作權。 教師為授課需要,私自剪輯多媒體著作宜注意使用範圍。

著作權案例 甲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乙的同意或授權,將乙享有著作財產權的錄音著作,以MP3格式上載到其網站上,供人下載,丙到甲的網站將該錄音著作下載至其播放MP3的機器上,試問甲與丙的行為有否侵害乙的著作財產權? http://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2_著作權案例彙編--音樂著作篇.doc

11-3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保護的標的物 「個人資料」指的就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資法」的三個層面規範 個人資料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個資法」除外規定 第五十一條(除外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個資法」案例 網路「肉搜」、提供纜人包,是否構成違背個人資料保護法? 街頭攝影、拍照或公佈行車紀錄器影像?

11-4電子簽章法

電子簽章法的立法緣起 建立電子簽章的法律效用基礎。 適應網際網路上的日常活動與商業行為需要「電子簽章」的需求。

電子簽章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80037

制定「電子簽章法」理由與目的 提供數位簽章的法源依據。 第一條 為推動電子交易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交易之安全,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之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電子簽章法」的三個基本原則 (一)技術中立:未偏好哪一種確保資料在傳輸或儲存過程中之完整性及鑑別使用者身分之技術。 (二)契約自由:讓電子交易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採用哪種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作為雙方電子交易行為的法律責任基礎。 (三)市場導向:由民間主導發展各項電子交易所需之電子認證服務及相關標準,而政府對於憑證機構的管理及電子認證市場之發展,宜以最低必要之規範為限。 。

相關國家的立法 台灣於民國九十年(2001年)公告「電子簽章法」。 德國於1997年通過電子簽章法案。 馬來西亞於1997年制訂數位簽章法。 義大利於1997年通過電子簽章法案)。 新加坡於1998年通過電子交易法。 韓國在1999年通過數位簽章法案。 香港在2000年制定電子交易條例。 日本於2001年通過電子簽章法。 美國於1999年公佈了「統一電子交易法」。 歐盟於2000年完成電子簽章法指令之制定。

結論 資訊倫理的常見議題為資訊隱私權、智慧財產權與資訊存取權。。 智慧財產權與日常生活使用電腦網路中常見的相關行為。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保護個人資料的不同在於保護個人資料本體,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告知我們的權利,與受到的保護。 「電子簽章法」為建立安全的電子商務環境的里程碑,也確立電子簽章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