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資源的調查 與土地利用規劃
土壤資源的調查 土壤調查的定義 土壤調查的目的 土壤調查的應用 土壤資源調查的步驟與工具 土壤繪圖技術 土地使用種類編定 臺灣土地利用規劃之現況 從生態保育角度談台灣土地利用規劃與管理之問題 從政策與法律面談台灣土地利用之主要癥結
土壤調查的定義 在某一地區對其土壤作有系統的觀察、描述、分類,並將其分佈繪成圖。 針對不同的土地用途,而有不同階段的土壤調查方法與目標。
土壤調查的目的 對野外土壤的特性作有系統的觀察與檢驗。 對土壤特性作完整的描述,包括物理,化學及生物性質的描述與檢驗分析。 對土壤作系統的種類,以作為土壤管理之依據。 將不同的土壤分佈繪製成土壤圖。 作不同地區土壤的分與特性,土壤解釋(Soil interpretation)。
土壤調查的應用 土壤調查須要花費很多入力物力與時間,最大的用途應是土壤的解釋。 這種解釋可應用到各方面,以促進土壤資源的合理利用。
土壤調查的應用 土地利用規劃與管理 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 土壤的改良方法 灌溉與排水技術的應用 特殊土壤的耕作方法與管理
土壤調查的應用 合理施肥推薦 土壤品質與肥力等級的評估 土壤沖蝕推估與防治 造林地的選擇 適栽性作物之規劃 其他與土地經營管理有關之資料
土壤資源調查的步驟與工具 繪製土壤圖 將各繪圖單位(mapping unit)的土壤特性說明 利用各種技術將土壤的特質與分佈繪製於圖面上。 在土壤圖上有不同的土壤繪圖單位(Soil mapping unit),包括土壤相(Soil phase),土壤聯域(Soil association)等。 在土壤調查報告書中加以說明,在繪圖中包含哪些土壤,坡度如何?
土壤資源調查的步驟與工具 將各繪圖單位內之壤加以分類 目前台灣農地坡地土壤用美國舊的分類統,已經轉換成美國新的土壤分類系統之名稱。 •台灣地區高山森林土壤調查大都採用新的土壤分類統(Soil Survey Staff, 1999)。
土壤資源調查的步驟與工具 建立與鄰近地區土壤調查結之關係 進行各種土地利用規劃與管理之解釋 本地區調查結果應與四周圍已調查地區之土壤圖銜接之比較,是否正確?如不對應作修正。 進行各種土地利用規劃與管理之解釋 主要著重在各種土地利用之適各性分析,如不完全適宜,應作那些管理,有那些技術可資利用,以確保土壤資源不被破壞。
土壤資源調查的步驟與工具 土壤調查依目的有不同的階段,一般分五級 概況調查(四及五級) 半詳細調查(三級) 詳細調查(二級) 非常詳細調查(一級)
土壤資源調查的步驟與工具 -土壤調查之等級及相關資訊- 比例尺 繪圖單位面積 土地利用上之規劃 1 1:1000~1:15000 <0.5ha 土壤管理與利用 2 1:12000~1:32000 0.5~4ha 土壤管理與利用,土壤適用度與利用 3 1:20000~1:65000 1.5~15ha 土壤適用度與利用,土壤規劃與利用 4 1:50000~1:300000 15~250ha 土壤規劃與利用,土地資源管理 5 1:250000~1:10000000 250~50000ha 土地資源管理
土壤調查的工具裝備 一般調查是至少要有以下工具及裝備(Soil Survey Staff , 1993): 土鑽(Auger)(一般用於農地沖積平原) 各類型之鏟子或鋤頭(台灣山地及森林土壤調查時較好用) 米尺 土壤孟氏色帖(Munsellcolor chart) 土壤採樣記錄表 採樣膠袋
土壤調查的工具裝備 一般調查是至少要有以下工具及裝備(Soil Survey Staff , 1993): 高度錶 坡度計 相機(土壤剖面、地形、植生等資料) 航空片基本圖、地形圖、地質圖等 相關的研究報告等 交通工具
土壤調查的工具裝備
土壤調查的工具裝備
土壤繪圖技術 利用土鑽(或鋤頭)在預定地點取樣 依據航空照片圖,標出預計採樣點,其採樣點的分布可用網格點(Grid)配置或沿截線路徑法(Transect)配置。 依配置之採樣點至現場以土鑽鑽取不同深度的土壤,進行現場的土壤特性描述與室內化學分析,再進行土壤分類。 依此結果可在現場描繪土壤圖之草圖,並與四週的土壤圖比對並作土壤圖的繪製與出版。
土壤繪圖技術
土壤繪圖技術
土壤繪圖技術 利用穿地雷達(Ground-penetrating Radar) 可將不同深度土壤的特性差異表示出來。 以土鑽挖出某一地點的土壤作訊號與土壤特性之比對分析後,就可將調查區的信號全部轉變成不同土壤的分布圖,非常快速準確。
土壤繪圖技術 利用電磁感應技術(electromagnetic induction) 此技術可了解不同深度土壤的特性。 土壤電磁能可受土壤水分、含量、土鹽分含量及粘粒含量及型式而改變。 這項技術已成功被用於繪製粘磐層出現的深度與厚度及旱地區土壤鹽分之分佈等調查工作。
土地使用種類編定 依都市計劃法第32、33、37及第8條之規定,都市土地用可以分成下列各區 住宅區 行政區 商業區 文教區 工業區 風景區 住宅區 行政區 商業區 文教區 工業區 風景區 農業區 保護區 特定專業區
土地使用種類編定 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區域計劃法施行細則第13規定,可以分成下列各區 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工業區 鄉村區 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工業區 鄉村區 森林區 山坡地保育區 風景區 國家公國區 其他使用區域或專用區
土地使用種類編定 土地使用種類編定後之變更 依土地法第八十二條及八十四條可由縣市政府變更編定並公布,然後呈報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備查即可。 依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機關應視實際需求,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依必要之變更。 依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80年修正之『制訂非都市地區使用分區突擊編定各種用地作業須知』作變更。
臺灣土地利用規劃之現況 根據行政院農委會(2000)之網站資料指出,1950年已登錄地佔臺灣總面積比例為38%,1997年增加至52%。 在農業用地中 水田面積的變化趨勢--除在1960年至1970年間呈現成長之外,整體而言是逐漸縮減的。 水田縮減面積比例從1950年的14.5%減至1997年的13.7%,減幅不到1%,但是從絕對數字來看,這段期間臺灣水田面積共減少了28,737公頃,與1970年水田面積最大時相較,目前的水田面積更減少了53,751公頃以上。
臺灣土地利用規劃之現況 就其他農業用地項目來看 旱地、魚池、牧地面積在這將近五十年之間的變化不大。 山林地從1950年的337,555公頃大幅增加至1997年的629,613公頃,比例從9.4%增至17.5%,增加比例相當大。
臺灣土地利用規劃之現況 非農業用地方面 1950年時的建築用地面積為71,418公頃,到1997年提高至168,590公頃,比例從2.0%增加至4.7%。 交通水利用地在這段時間之內則從26,969公頃增加至101,664公頃,比例從0.7%增加至2.8%。
臺灣土地利用規劃之現況 臺灣在這五十年中(1950~1997) 農業用地面積除水田與山林地之外,變化並不顯著。 由於水稻是臺灣最重要的糧食作物,其生態功能亦非其他農業用地可比擬。
臺灣土地利用規劃之現況 山林地雖有明顯增加,但對照登錄地以及其他地目變化情況推估,山林地大幅增加主要是登錄地面積增加所致。 臺灣的自然環境原本屬於山林茂盛的亞熱帶型態,因此實際山林地面積的變化而言,增加的可能性不大。
臺灣土地利用規劃之現況 從山坡地違法開發的面積加以佐證,從1972年至1998年6月,屬農業使用的違法開發面積達5,197公頃,佔30.24%,非農業使用的違法開發面積則有11,990公頃,佔69.76%。 這些非農業使用的違法開發行為所涉及者,除了建築用地之外,還包括道路興建或拓寬、探礦、採礦、採取土石或堆積土石、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或運動場地的開發,以及處理廢棄物等。
從生態保育角度談台灣土地利用規劃與管理之問題 都會地區土地利用之問題 供給與需求並非都會地區土地利用的唯一邏輯,投資(投機)以及預期增值所導致的地價上揚,以及地價上揚所引發空間結構的不合理配置,才是台灣都會區土地利用的主要癥結。
從生態保育角度談台灣土地利用規劃與管理之問題 都市邊緣地帶土地利之用問題 都市邊緣地帶土地是生態體系的生產者,可提供都市地區該生態系消費者所需之維生與寧靜性的物質與服務。 失去控制的都市擴張與土地炒作,不僅造成都市生活品質急遽惡化,更使土地資源迅速耗竭,原有土地已無法滿足各類需求,土地炒作的腳步即以鯨吞蠶食的方式,向都市邊緣地帶擴張。 其開發型態,除了彌補都市住宅用地的不足之外,還包括墓地、高爾夫球場以及休閒娛樂用地如遊樂區。造成台灣都市邊緣的山坡地遭到不當的濫墾、濫葬、濫建、爛伐等破壞。
從生態保育角度談台灣土地利用規劃與管理之問題 山林地區土地利用之問題 『官有林野』地變成國有林班地,林務單位延續日人伐木的林業政策,更進一步造成原始森林與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林業經營轉向農業種植,以根系更淺、固土效果差的經濟作物取代原有竹木,帶來更嚴重的水土保持問題。 都市擴張效果拓延至山林偏遠地區,而形成由休閒產業需求主導的開發傾向,進而帶動私有資本進入山區投資休閒產業(度假山莊、休閒旅館等)。 1990年代甚至成為國家經營山林的主要方向(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
從生態保育角度談台灣土地利用規劃與管理之問題 海岸地區土地利用之問題 都會區的財力和中央的權力關注到海岸等偏遠地帶,大規模的開發計畫向西部濱海地區延伸。 從南到北的西部海岸線紛紛被大型工業區佔領,南北兩地沿岸也早已遭核電廠佔據。
從政策與法律面談台灣土地利用之主要癥結 台灣土地利用之主要癥結有以下幾點(劉健哲,1994) 土地利用規劃方面問題 土地使用管制方面之問題 農地利用規劃與管制問題
從政策與法律面談台灣土地利用之主要癥結 土地利用規劃方面問題 規劃體系不完整,法律基礎不完備,難以達成分層規劃之理想與總體規劃之目標。 各項計畫並無明顯之上下位關係,遑論相互配合與補充。 各層次計畫主管機關之角色混雜,影響計畫施行成就。 土地利用規劃未能兼顧自然保護與景觀維護的要求,影響生活的環境品質。
從政策與法律面談台灣土地利用之主要癥結 土地使用管制方面之問題 土地使用類別編定所依據之原則未臻周詳,編定體系紊亂。 使用地變更缺乏客觀一致之標準,影響土地使用管制成效,有限土地資源的分配與利用難以納入正軌。
從政策與法律面談台灣土地利用之主要癥結 農地利用規劃與管制問題 農地使用管制效果不彰,農地農用原則未能有效掌握,地方執行管制的人力與經費亦嚴重不足,至農地非法轉用情形(水田變魚塭,林地變果園、茶園或菜園)普遍存在。 農地變更使用缺乏客觀一致的標準,農地變更案件頻繁,管道亦多。目前農地的維護大都僅限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牧用地,其轉用限制嚴格。都市計畫農業區之用地,均為財團炒作之主要對象。
從政策與法律面談台灣土地利用之主要癥結 農地利用規劃與管制問題 許多農業部門的農業規劃,利用與管制措施,大都不具有法定的效力與約束力,對農業發展有不利影響時,亦無否決能力。 農地重劃目標過於狹窄,僅著重在坵塊整理,農、水路改善及灌溉設施之興建等,未能像歐美日等國同時兼顧自然生態與景觀維護的要求以及整體育林地區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