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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治水對策與新思維 王瑞德 副署長 1 102年12月13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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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階段治水對策與新思維 王瑞德 副署長 1 102年12月13日 1

2 簡報大綱 治水調適策略 水患治理計畫執行檢討 流域綜合治水概述 結 語

3 治水調適策略

4 一、前言 都市及非都市地區迅速密集發展,風險也高度集中: 都市化使土地失去滲透涵養水源能力,應予恢復並維持。 昔:台北市 今:台北市

5 保護標準有上限,一旦超過工程設施之保護極限 溢堤或潰堤導致更大災難
以往治理洪水理念,係快速引導洪水排出 築堤束洪、截彎取直,與水爭地 將風險傳遞至下游河川 從近年的災害,體認治水工程的侷限.. 保護標準有上限,一旦超過工程設施之保護極限 溢堤或潰堤導致更大災難 敏督莉颱風 新塭、九叉村落淹水

6 受未來氣候變遷影響下,旱澇情勢恐更加劇:
年雨量統計(1949~2011年) 豐枯水年 差2000mm 差1100mm

7 二、國外與水共存經驗 世界先進國家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策略,思維已轉變為與水共存。

8 滯洪空間出流口 滯洪空間入流口 滯洪空間(網球場)

9 地上:保留活動場所 地下:增加納洪空間

10 三、流域綜合治水新思維 (一)、推動情形:
1. 依據102/09/14「行政院水患治理檢討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指示略以「…除檢討傳統治水方式外,應加強研議推動新的治水理念(如海綿都市、水共生思維及低衝擊開發等),朝提高治理效益、降低成本之方向努力。 2. 本署102/10/16邀集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建研所)、交通部(國工局、公路總局及運研所)及農委會(農田水利處、林務局、水保局)召開「流域綜合治水與都市防洪策略座談會 」進行研商。 3. 本署於102/11/04假時報基金會大樓舉辦「出流管制、洪水分擔」學者專家座談會,請中國時報張副社長景為擔任主持人,並邀請台北科技大學林教授鎮洋、綠色協會魯理事長台營、桃園縣政府黃副縣長宏斌、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何所長明錦及本部水利署楊署長等學者專家座談。

11 (二)、未來流域綜合治水架構: 1.政府法規 2.國土計畫 3.國家級政策計畫 考量都市發展與全球氣候變遷因素 綜合治水規劃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協調 逕流分擔 (決定計畫流量) 防洪設施設計基準 地區防洪保護基準 (工程措施) (管理措施) 各目的主管機關依據 計畫流量執行綜合治水措施 各目的主管機關依據 計畫流量執行出流管制

12 (三)、出流管制與洪水分擔新思維: 1. 出流管制: 資料來源:郭純園教授

13 2. 洪水分擔: 山坡地 河川 坡地排水 森林保水 都市排水 農田排水 區域排水 魚塭排水 土地利用單位需設置減洪設施:
1.吸納增加之逕流量 2.雨水貯留及入滲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有義務分擔氣候變遷下增加之洪水量 坡地排水 山坡地 森林保水 洪水分擔 都市排水 出流管制 農田排水 區域排水 魚塭排水 河川 水道管理單位依據防洪設施設計標準提供基本通洪量並據以管理

14 3.現行大型土地利用行為出流管制相關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 山坡地 都市計畫農業區 非都市土地 區域排水
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 業準則」第24-1條規定:「開發 單位應預測評估開發行為改變地 形地貌對下游及鄰近地區排水系 統之影響,並提出因應對策。」 山坡地 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95 條,基地開發後之出流洪峰流量 應小於入流洪峰流量80%,並不 得大於開發前之洪峰流量。且不 應超過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 量。 都市計畫農業區 依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 審議規範」第22-1點,申請變更 使用之土地開發後,應以25年發 生一次暴雨產生對外排放逕流量 總和,不得超出開發前之逕流量 總和。」 非都市土地 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 規範」第22條,基地開發後,包 含基地之各級集水區,以25年發 生一次暴雨產生對外排放逕流量 總和,不得超出開發前之逕流量 總和。 」 區域排水 依據排水管理辦法第11條,於排水集水區域內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變更使用計畫或其他事由,致增加排水之逕流量者,應將排水計畫書送該排水之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

15 四、未來推動對策 土地開發利用應以不增加下游排水系統負擔為原則,納入開發利用審議規範,並經排水管理機關同意。
排水集水區內土地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協商分擔洪水逕流量。 1.短程:(工程與非工程措施並行,搭配出流管制) 對於經常淹水之地區,就其淹水損失風險、容忍程度及保全對象,進行評估決定改善措施,併行推動出流管制 2.中程:(強化出流管制,過渡至洪水分擔) 協調國土規劃開發之相關主管機關,以防災角度強化土地開發審查機制 3.長程:(進行洪水分擔) 透過流域整體治理達洪水分擔之目標

16 水患治理計畫執行檢討

17 易淹水地區治理計畫-整體概況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102年 期滿結束 全國易淹水面積:1,150平方公里(95年治理前)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 8年1160億 102年 期滿結束 全國易淹水面積:1,150平方公里(95年治理前) 8年完成 重要保護面積 500平方公里 須持續 治理面積 650平方公里 仍分布在人口密集 或重大建設 亟待保全區域 300平方公里 奉行政院指示,未來將針對「易淹水地區治理計畫(95~102年)」之總體執行成效,從「國土防災」、「綜合治水」、「立體防洪」、「流域治理」等面向,釐清真正有效的治理策略,提出下一階段的治水方案。

18 易淹水地區治理計畫-執行範圍 區域 北部地區 治理前淹水面積:1,150平方公里 竹苗地區 本計畫保護面積: 500平方公里
本計畫保護面積: 500平方公里 後續待治理面積: 650平方公里 區域 辦理工程件數 治理前 淹水面積 (公頃) 前期計畫 保護面積 治理 應急 疏濬 北部地區 (新北、基隆、桃園) 148 55 124 3,942 1,645 竹苗地區 (新竹、苗栗) 401 125 155 3,888 1,775 中投地區 (台中、南投) 617 181 57 3,856 1,838 彰雲嘉地區 (彰化、雲林、嘉義) 622 608 499 51,409 20,440 台南地區 (台南) 299 290 123 21,359 9,451 高屏地區 (高雄、屏東) 432 228 156 23,006 12,008 東部地區 (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537 92 71 7,540 2,842 合計 3,056 1,579 1,185 115,000 50,000 圖例 本計畫治理區域(500km2) 後續待整治區域(650km2)

19 易淹水地區治理計畫-執行方式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 計畫經費: 計畫目標: 計畫範圍(水系): 治理策略: 流域整體規劃綜合治水
降低約500平方公里高淹水潛勢地區水患災害程度和發生機率。 (含區排、河川、海堤及相關雨水下水道及農田排水) 保護山坡地124.2萬公頃,控制土砂生產量約1,995萬立方公尺。 (含坡地水保及治山防洪) 建立非工程措施。 (移動式抽水機、區域防洪中心、 水情監測系統及減災避洪措施) 計畫範圍(水系): 項目 第1階段 (95~97年) 第2階段(97~100年) 第3階段 (100~102年) 河川 21 35 區排 115 243 256 海堤 5 4 合計 141 282 295 治理策略: 流域整體規劃綜合治水 疏濬清淤打開通水斷面 應急工程處理防洪瓶頸 治理工程辦理流域整治 預警避災降低淹水損失

20 易淹水地區治理計畫-經費分配 總計 309.65 445.00 404.55 1159.20 整體經費 階段 經濟部 內政部 農委會 農田
單位:億元 階段 經濟部 (河川、區排、海堤) 內政部 (雨水 下水道) 農委會 總計 農田 排水 坡地 水保 治山 防洪 小計 第1階段 (95/7~97/6) 220.9 11.15 12.6 25 40 77.6 309.65 (28%) 第2階段 (97/1~100/6) 278.8 35.20 20.0 36 75 131 445.00 (38%) 第3階段 (100/1~102/12) 299.7 13.60 22.4 23.9 44.95 91.25 404.55 (34%) 整體經費 799.4 59.95 55.0 84.9 159.95 299.85 (100%)

21 檢討方法 行政院成立專案小組,督導經建會整合經濟部、農委會、內政部等單位,以水系為單元,進行成效比對檢討,加強治水與防災系統之結合,並納入國土規劃合理利用重新思考。 透過GIS套疊治水工程與淹水範圍比對成效,同時檢核規劃報告之可行性,加上專家學者勘災意見進行檢討。

22 檢討結果(1/5) 整體改善、提高保護標準及以水系為單元進行綜合治水策略正確 政策面 各單元水系已初步達成上中下游整合治理目標
水利專業人力獲增補,11個縣市陸續已成立水利局(處),有利推動治水工作 各單元水系已初步達成上中下游整合治理目標 95年調查估計1,150平方公里易淹水地區,已完成最急要538平方公里地 區,超過原訂500平方公里之計畫目標,淹水改善成效逐漸展現 地方管河川35水系、區域排水256系統、事業性海堤4處皆以水系流域為 單元,整合雨水下水道、農田排水等,達到上中下游整治效益 改善淹水面積 538平方公里 控制上游坡地土砂生產量 954.4萬立方公尺 保護上游坡地面積 40.8萬公頃 治山防洪控制原住民鄉鎮土砂 2056.5萬立方公尺 疏濬清淤(河川排水及下水道) 2,825公里 應急工程(河川排水) 改善水路451公里、144座水閘 優先治理工程(河川排水) 改善水路404公里、滯洪池28座(尚有5座施工中),抽水站80座 雨水下水道工程 建設398公里,約提高4.87%實施率 農田排水工程 改善水路400公里 績效面 輿論面 民意調查訪問1,070位20歲以上民眾,近六成民眾表示淹水情形有改善 新聞媒體報導亦對治水成效多有正面之報導

23 檢討結果(2/5)(以雲林地區為例) 雲林地區-康芮颱風、卡玫基颱風 淹水 事件 102年康芮 97年 卡玫基 降雨量 (毫米) 636
施厝寮排水 有才寮排水 馬公厝排水 羊稠厝排水 牛挑灣排水 尖山大排 蔦松排水 新街大排系統 易淹水範圍 康芮颱風淹水範圍 工程點位 雲林地區-康芮颱風、卡玫基颱風 卡玫基颱風淹水範圍 淹水 事件 102年康芮 97年 卡玫基 降雨量 (毫米) 636 508 面積 (公頃) 8,089 11,448 深度 (公尺) 0.3 ~ 1.2 0.2 ~ 1.5 時間 (日) 0.5 1

24 檢討結果(3/5)(以嘉義地區為例) 嘉義地區-康芮颱風、莫拉克颱風 淹水 事件 102年康芮 98年 莫拉克 降雨量 (毫米) 595
六腳鰲鼓排水 新埤排水 考試潭排水 內田排水 龍宮排水 易淹水範圍 康芮颱風淹水範圍 工程點位 莫拉克颱風淹水範圍 嘉義地區-康芮颱風、莫拉克颱風 淹水 事件 102年康芮 98年 莫拉克 降雨量 (毫米) 595 445 面積 (公頃) 5,698 11,200 深度 (公尺) 0.3~3.0 0.2~4 時間 (日) 0.5 3.0

25 檢討結果(4/5)(以台南地區為例) 臺南地區-康芮颱風、莫拉克颱風 淹水 事件 102年康芮 98年 莫拉克 降雨量 (毫米) 646
後鎮菁寮排水 新田寮排水 龜子港排水 將軍溪 鹽水溪排水及曾文溪排水系統 鹿耳門排水系統 永康排水系統 喜樹排水系統 柴頭骯排水 港尾溝溪排水 三爺溪排水 臺南地區-康芮颱風、莫拉克颱風 易淹水範圍 康芮颱風淹水範圍 工程點位 莫拉克颱風淹水範圍 淹水 事件 102年康芮 98年 莫拉克 降雨量 (毫米) 646 594 面積 (公頃) 3,188 55,000 深度 (公尺) 0.2~2.0 0.3~0.5 時間 (日) 0.5 1.0

26 檢討結果(5/5) 整體而言,主要如下: 1.比對淹水情形及治理措施,已發揮成效。
2.部分非屬以往嚴重淹水地區,惟本計畫期間發生較嚴重淹水,未來將檢討評估是否納入。 3.經比對結果,各綜合治水規劃策略正確適當,未來應據以持續推動。 4.各權管機關設施因保全對象、保護標準及治理優先順序不同而產生介面問題,應協商適當處理,以提升治理成效。 5.局部小規模災害採應急疏濬就有成效,可研議繼續。 6.極端降雨仍會致災,未來仍要持續以非工程手段、自主防災、水情災情監測預警及防災避災工具等,減免災害。

27 現階段治理成效 102年康芮颱風雲林有才寮排水發揮之成效 改善前 改善後 94年 豪 0612 雨 102年 康芮颱風 雲林地區
淹水面積: 約2600公頃 淹水深度: 0.7公尺 淹水時間: 120小時 0612 280mm 102年 改善後 淹水面積: 約100公頃 淹水深度: 0.3~0.5公尺 淹水時間: 48小時 康芮颱風 635mm 27

28 有才寮排水綜合治水佈置圖 雲林地區 草寮抽水站10cms 滯洪池5.8ha(已完成) 抽水站10cms (已完成) 南公館抽水站1.5cms
P 崙子頂 五條港 下新興 抽水站10cms (已完成) 草寮抽水站10cms 滯洪池5.8ha(已完成) 南公館抽水站1.5cms 滯洪池1.3ha(已完成) 台61線側溝截流 雲3線加高工程 火燒牛稠疏洪道 既有小型抽水站及閘門 滯洪池(已完成) 28

29 流域綜合治水概述

30 新訂特別條例及 提出後續治水計畫 檢討過去8年執行方式及投入經費成效 估計迄102年底全台仍 有600餘平方公里易淹 水地區飽受水患威脅
治水計畫結束 103年1月28日 特別條例屆滿 檢討過去8年執行方式及投入經費成效 估計迄102年底全台仍 有600餘平方公里易淹 水地區飽受水患威脅 新訂特別條例及 提出後續治水計畫 (原易淹水地區面積1,150平方公里,經8年治理,達成改善目標500平方公里,實際改善538平方公里) 地方政府期待 中央持續協助編列 未來治水預算 (依行政院核定列入前8年計畫之縣市管河川區排治理規劃報告,僅水利部分,列入較急要性工作仍需500餘億元) 102年8月 康芮颱風 造成中南部 淹水災情 (淹水面積約178.35平方公里) 30

31 訂定緣由 結合國土利用 精進治水效能 綜合治水 國土防災 流域治理 立體防洪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 特別條例屆滿 因應氣候變遷
極端降雨事件頻仍 流域綜合治理 特別條例 11月14日行政院會通過 並函送立法院審議 結合國土利用 精進治水效能 未治理地區 仍受水患威脅 過去治理方式 已漸呈現成效 流域治理 立體防洪

32 適用範圍 流域綜合治理範圍 山坡地 出流管制 河川 治山防洪 雨水下水道 區域排水 坡地水土保持 農田排水 農作物保全 省道橋樑配合改建
水產養殖排水 河川

33 推動執行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 中央 執行機關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特別預算6年600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 農田水利會 研提
編列 特別預算6年600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自辦 補助 中央 執行機關 委託、委辦 地方政府 農田水利會

34 督導考核 成立推動小組 內政部、農委會 經濟部及專家學者 任務 任務 審查工作小組 設 置 任務
一、治理計畫擬定及修正之審查。 二、治理計畫推動之政策協調。 三、各階段實施計畫及執行計畫之審查。 四、治理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五、各年度執行報告之審查。 六、計畫推動研究發展及人員培訓。 七、聽取審查及考核小組工作成果報告。 八、其他治理計畫推動事項。 任務 一、協助推動小組負責釐定規劃。 二、設計技術及規劃報告與工程設計原則之 審查作業。 三、計畫執行期間之督導。 四、政策協調及困難問題協助。 任務 審查工作小組 任務 協助推動小組負責計畫執行及工程執行之管制考核工作規劃。 考核工作小組

35 新增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農田水利會應訂定維護管理計畫之規定
條例比較 項目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治理策略 流域整體治理及綜合治水原則 除綜合治水、流域治理外,增加國土規劃及立體防洪策略 計畫範圍 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事業性海堤、農田排水、雨水下水道、上游坡地水土保持、治山防洪 增加對農業生產、水產養殖排水改善及為省道配合河川、區域排水治理須辦理之橋樑改建工作範圍 執行方式 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得委託地方政府辦理比例受限附帶決議有其上限(總工程經費之30%) 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得委辦、委託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田水利會執行 維護管理 地方政府應逐年編列維護管理預算妥善維護管理 新增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農田水利會應訂定維護管理計畫之規定 新訂 出流管制 原則 新增使用相關計畫應進行出流管制之條文,以避免流域內土地利用增加下游水系淹水潛勢

36 本計畫預定目標(另可提升前期部分改善範圍保護標準及擴大效益)
計畫依據 95年調查概估全台易淹水潛勢面積1,150 km2 500km 2 (實際538km2) 350km2 未來由地方政府接續改善 前期計畫目標 本計畫預定目標(另可提升前期部分改善範圍保護標準及擴大效益) 300km2 水患治理計畫 8年1160億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 6年600億 執行成效檢討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條例

37 2.其他治山防洪及農作物保全等工作,依核定計畫實施
計畫範圍 1.縣市管區排: 條系統 縣市管河川: 條系統 2.其他治山防洪及農作物保全等工作,依核定計畫實施

38 待改善650km2中擇定300km2,由中央執行或補助、委託、委辦地方執行 未來待改善350km2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主治理及維管
推動策略 易淹水地區面積1150km2,先擇定500km2執行改善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 8年1160億 95~102年 待改善650km2中擇定300km2,由中央執行或補助、委託、委辦地方執行 流域綜合治理 計畫 6年600億 103~108年 直轄市、 縣(市)政府 自籌財源 未來待改善350km2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主治理及維管 109年~

39 推動策略 面臨問題 指導方針 執行策略 國土防災 綜合治水 立體防洪 流域治理 創 新 作 為 加 強 管 理 持 續 辦 理
1.河川、排水規劃與治理 2.雨水下水道規劃與治理 3.農田排水規劃與治理 4.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治理 5.國有林班地治理-治山防洪 全球氣候 變遷問題 上游土砂 災害問題 國土防災 1.科技防災與避災措施 2.集水區出流管制及推動逕流分擔 3.整合各類排水介面 4.都市土地低衝擊開發-海綿城市 5.活化國土利用增加誘因機制 6.推動治山防洪分級制度 7.改善養殖生產區淹水情形 8.重要農糧作物保全及產區調整 綜合治水 中下游淹水 改善問題 立體防洪 地層下陷區 排水改善 流域治理 雨水下水道 改善問題 1.加強督導地方政府維護管理工作 2.農業防災作為 3.加強人才培育與科技發展 4.督促農田水利會建立維護管理制度 5.加強督導地方政府維護管理工作 養殖及農業 專區淹水

40 計畫原則 下階段治水計畫擬定原則 繼續增加改善300平方公里易淹水地區土地面積 依GIS比對成效、專家學者現勘及規劃報告,依保全對
象、效益、規劃、非工程措施、實際淹水情形及地方意 見等研提計畫 實際執行面,依既有嚴謹之工程計畫提報審查程序,分 三級(優先治理區、擴大效益區、非工程優先區)按優先順 序辦理 有國土規劃具體個案者,配合辦理治水改善 併行推動土地開發利用出流管制,並逐步加強過渡至逕 流分擔,適度納入計畫 依已完成之流域整體治理規劃報告,賡續綜合治水,實 際依上述各項調整執行 低窪農地及低度發展聚落,採防災非工程措施為主,必 要時就急迫重點以工程保護

41 辦理情形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 特別預算書 11月14日行政院第3372會議決議通過並函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11月27日審議,經費及期程保留送立法院院會審議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 依特別條例內涵,經濟部已洽請農委會、內政部等中央主管機關以6年600億規劃分配經費提供具體工作項目及預期成效彙整完成初稿並於11月28日召開研商討論修正。 近期將再彙整各部會修正計畫內容,預定12月中函報行政院核定。 特別預算書 如特別條例蒙立法院通過,預定12月中旬報行政院核定,再報立法院審議。

42 結語

43 二、持續加強非工程措施,包括建置災情預警與監控系 統,輔導成立自主防災社區、建立防災地圖與疏散 避難措施,並宣導民眾避災離災,有效降低傷亡。
結語 一、以現有治水條件,所採取之綜合治水對策,涉及國 土合理規劃利用部分屬較薄弱之一環,應配合相關 法規研修,強化流域內逕流分擔及土地開發出流管 制,俾使綜合治水整體防洪成效能竟全功。 二、持續加強非工程措施,包括建置災情預警與監控系 統,輔導成立自主防災社區、建立防災地圖與疏散 避難措施,並宣導民眾避災離災,有效降低傷亡。 三、加強以科技手段,進行災情預警及應變處置,整合 政府及民間資訊,提昇防災效能。 四、計畫完成之工程設施,相關縣市政府應加強清淤疏 濬及維護管理工作。 43

44 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間分工合作 結語 民間團體 中央 地方政府 地方說明會 全民督工 自主防災社區 規劃 規劃 治理工程 治理工程 非工程措施
審查工作小組 考核工作小組 推動小組 規劃 治理工程 應急工程 用地取得 非工程措施 地方政府 44

45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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