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第四章 公司的特征、功能及 类型.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法设立,由若干法人或自然人 共同出资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从 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的赢利性经济组 织。 二、公司的特征 (一)公司具有企业的一般属性.
Advertisements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 指依照法律规定由 50 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公司 指依照法律规定由 50 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思政 2 班 帅宇迎. 延长石油 是什么公 司? 什么是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 它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
商主体制度 开业大吉!. 我国商主体 一. 商主体的概述: 1. 定义: 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 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2. 特征:( 1 )依法成立( 2 )以营利为目的。 二. 商主体的类型: 1. 商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财务管理 / 第六章 / 第三节 sv.hep.com.cn sve.hep.com.cn 第三节 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必须严格遵照国家财经法规进行企业利润分配。 必须正确处理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增强企业后劲。 必须坚持维护所有者权益的完整。 必须适当考虑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利益。
第二章 《2000通则》中的E组、F组和C组贸易术语
财务管理学 第1章:总论 包头机电工业职业学校 白秀萍 2017/3/3.
第九章 金融资本 第一节 借贷资本和利息 第二节 货币需求与供给 第三节 股份资本 第四节 保险业资本 第五节 金融衍生产品.
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项目决策 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 施工图设计 招投标 项目实施 竣工验收.
第六章 保险中介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保险中介的概念及作用; ◇理解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 ◇掌握保险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自主创业.
贸易术语与价格条款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外文缩写字母来表明货物的单价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的划分界限。例如,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FR),货交承运人(FCA)。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三、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四、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一节 国际物流运作概述 一、国际物流运作系统 (一)国际物流中的通关手续 (二)国际运输 二、国际物流系统运行的主要环节
第十二章   会计规范体系与会计工作组织 内蒙古财经学院会计学院.
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 第五章 第五章 贸易术语和出口价格核算
第二章 贸易术语和商品的价格 第三节  其他七种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是对买卖双方责任义务划分的专门用语,正是因为使用不同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不同,因此影响双方交易的价格。
Unit 5 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
第二章 国际贸易 术语 第一节 贸易术语概述 第二节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第三节 常用的六种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贸易术语 (Trade Terms) 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含义和有关国际惯例 第二节 常用贸易术语及应用 第三节 其他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实务.
第一节 贸易术语概述 第二节 INCOTERMS2000中的贸易术语
国际物流 邵雪艳.
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 一、单项选择题 B A C B B C
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
合 同 法.
墨尔本大学中国法学会 中文课程(高级).
公司法 从这一章开始将讲述经济法中主体法的内容.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制作人:天津民族中专 王和娟.
CHAINFIN 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供应商 物流商 采购商 融资 签订合同,融资 提供上游企业资质评估 提供资质评估 风控体系
第一节      债的担保概述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二、债的担保的性质 三、债的担保的分类 四、担保合同.
墨尔本大学中国法学会 中文课程(高级).
记账凭证的填制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管理工程系 姚雪超.
第二十三章 进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 Chapter 23 Import Business Negotiation and Contract
第三篇 组织工作.
7.2.4 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人 二、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人是:基金财团。
第一章 商品 第一节 价值创造 第二节 价值量 第三节 价值函数及其性质 第四节 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与利己利他经济人假设.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钟 秀 玉.
                                                                                                                                                                
第一节 旅游规划的意义和种类 第二节 旅游规划的内容 第三节 旅游规划的编制 第四节 旅游景区规划
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Harvard ManageMentor®
第 3 章 基本概念.
第一章 绪论 本章内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主体.
Chapter 10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s
Practic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 曹祖平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C语言程序设计 主讲教师:陆幼利.
线 性 代 数 厦门大学线性代数教学组 2019年4月24日6时8分 / 45.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本章内容: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违反国际商事合同的救济措施 教学要求:
Science technology network.
合同法讲座 DEHENG LAW OFFICES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2019/4/27.
合同订立.
诱思自主学习区 点拨合作探究区 演练当堂检测区 本学案栏目开关.
意大利威尼托大区.
第六章 汇率理论与汇率变动对经济的影响 姜宁川.
户名:CIRS KOREA 账号 :WOORIBANK
HULUO Finance and Economics College
户名:CIRS KOREA 账号 :WOORIBANK
第四章 UNIX文件系统.
国 际 法 第 一 讲 主讲人: 兰州大学法学院李晓静.
第四章 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第三节 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 第四节 保险单据
第二章 宪法与政治制度 陈 云.
2019/9/19 互联网产业、立法与网规 张钦坤 腾讯法务部.
Sssss.
Science technology network.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高 然 gnature@gmail.com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案 例 中国贪官为何总逃往加拿大 新入伙人对入伙之前的债务是否负责? 中国:连带责任;英国:不负责任 中国外贸代理制、货代、船代 FOB CFR CIF 要约(发盘) 承诺(接受)

麦当劳热饮事件、东芝笔记本事件 提单(B/L)是物权凭证吗? 如何正确运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 汇票、本票、支票 上海东方商厦广告语征集案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协商、仲裁、诉讼

目 录 第一讲 国际商法导论 第二讲 比较合同法 第三讲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讲 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五讲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六讲 代理法 第一讲 国际商法导论 第二讲 比较合同法 第三讲 国际货物买卖法 目 录 第四讲 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五讲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六讲 代理法 第七讲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八讲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九讲 知识产权法 第十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参 考 书 目 教材:张学森主编 《国际商法》 参考书目: 冯大同 国际商法 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2002 张圣翠 国际商法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曹祖平 新编国际商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金晓晨 国际商法 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6

上海东方商厦广告语征集案 原告:王女士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原告:王女士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某报纸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 原告王女士以“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投稿。 上海《解放日报》公布广告征集结果,宣布“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被评为二等奖,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 作者王女士,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 原告参加了颁奖晚会,获得 “录用奖证书”及奖金1000元。

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处使用该广告语,双方协商为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归其所有。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辩称: 广告语是商务标语,而非著作权法所指文字作品,故原告本不享有著作权 。 我公司已公布“获奖作品版权归我公司所有”,并且王女士领取了奖金,因此王女士无权再次申请任何权利。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 是指“跨越国界”

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时间顺序 事件 起 源 近 代 从历史上看,早在公元前5至6世纪古代罗马法中就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时间顺序 事件 起 源 从历史上看,早在公元前5至6世纪古代罗马法中就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但当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商事法,而只是作为私法的内容之一。 形成于中世纪 主要来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 近 代

第一讲 国际商法的渊源 及西方两大法系 国际商法的渊源 西方两大法系及其比较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 中国的民商立法

邓律师的三个依据: 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案件 时所作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 最高法院在一个关于类似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中作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 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论点,与自己的观点一致,该观点已经被该国法律界广泛接受 以上三个依据,哪个可被法庭采纳?

一、国际商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法律产生的根据、来源及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三个: ◆ 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 ◆ 国际商事惯例 ◆ 各国关于商事的国内立法。

1.国 际 条 约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重要渊源

1.国 际 条 约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 ◆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 际 条 约 ◆ 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1.国 际 条 约 ◆ 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929年《华沙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 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890年《国际货约》 1951年《国际货协》

1.国 际 条 约 ◆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 1980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 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 1930年、1931年《日内瓦公约》

1.国 际 条 约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 1891年《马德里协定》 ◆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

2.国际商事惯例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被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若采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国际商事惯例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商事惯例: ◆ 由国际商会(ICC)制定: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20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 600》

2.国际商事惯例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商事惯例: ◆ 由国际法协会制定: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 由国际海事协会制定: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3.国内商事立法 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重要补充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二、西方两大法系及其比较 (一)法系(Legal Family) 凡属同一历史传统且具有相同特点的法律即构成一个法系。 大陆法系 Continental Law System 普通法系 Common Law System

(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 也称作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起源:13世纪西欧,源于罗马法 标志:1804年《法国民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 3. 代表国家:法国、德国(P6)

(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 4. 渊源:主要是成文法 法律、习惯、判例、学理 5. 特点: ﹡结构上强调逻辑性、条文性、法典化、系统化 ﹡分为公法( Public Law )和私法( Private Law ) ﹡主张编纂法典

(三)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 ) 也称作英美法系、判例法系 起源:中世纪英国的习惯法 2. 代表国家:英国、美国(P6) 3. 渊源:判例——先例约束力原则 4. 特点: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 美国——此外,联邦法和州法

(四)两大法系的区别及发展趋势 A-大陆法系 B-普通法系 区别 趋势 渊源: A— 成文法 B—判例法 1.大陆法系的判例法的地位不断提高 2.英美法系的成文法的数量日益增多 趋势

三、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区别 内容 1.救济的方法 2.诉讼的程序 普通法:金钱赔偿 返还财产 不能发出禁令; 衡平法:发展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 ● 实际履行:依约履行 ● 禁令:发出禁令 普通法有陪审团,听取口头答辩 衡平法不设,书面诉讼程序

内容 区别 枢密大臣法庭---诉讼程序---衡平法 王座法庭---口头诉讼---普通法 3.法院的组织 衡平法:起诉为Suit非Action 权利为Interests非Rights 判决为Decree非Judgment 金钱赔偿为compensation非Damages 律师:普通法律师 衡平法律师 4.法律的术语

四、中国的民商立法 (一)我国商法历史: · 夏朝—— 出现保护商品交换的法律 · 西周—— 市场、价格、税收、外来商人 和商业奴隶等 · 秦朝——《秦律》 商业规定 · 汉朝——《汉律》 得到进一步发展 · 明朝——《大明律》“致臻完备”

四、中国的民商立法 (二)新中国商法发展: 1.1949-1992:落后阶段 2.1992年后:《海商法》(1992) 《公司法》(1993) 《票据法》 《保险法》 (1995) 《合伙企业法》(1997) 《合同法》《独资企业法》(1999)

四、中国的民商立法 (三)渊源:属于大陆法系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

五、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1.定义: 由于各国商法规定的不同,在处理同一问题时,依一国法律有效的法律关系,而依另一国法律可能不成立,也即法律冲突。 2.适用原则: ● 意思自治原则 ● 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二讲 比较合同法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大陆法 英美法 中国法等

本章重点: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要约与承诺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违约的形式 违约的法律后果与补救办法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重要作用 经济生活离不开合同(车、报告等行为) (二)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 定义:又称契约,各国定义不同 基本要素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 2. 特征:双方、意思一致、明示权利义务 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的要件 当事人意思一致(要约与承诺达成) 当事人具有订约的能力 合同必须有对价与约因 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法律上把这种意思表示称之为要约与承诺。

1. 要约(offer) 1)三个要件: a 特定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区别:如果是要约,它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商店将商品报价陈列——英美法认为是引诱 大陆法某些国家(瑞士)是要约 要约是否向特定人发出:悬赏广告——是 普通广告——一般认为 要约引诱

b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大陆法和英美法基本一致,包括: 名称 价格 数量 品质或规格 交货日期地点 付款方式、争议的解决等 * 但美国统一商法典更开放 *《公约》规定: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三项 如:甲向乙发盘:可供贵厂一年生产所需的全部铁矿石,价格按交货时伦敦五金交易所价格计算 c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才能生效

2)要约的约束力 a 对受要约人——一般无约束力 德国、日本认为缄默表示承诺 b 对要约人 到达之前,无约束力,可撤回 到达之后,更改 复杂

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 英美普通法:对要约人无约束力;美国有所修改 ● 德国: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 ● 法国: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 公约:承诺之前可以撤销,两个例外—— 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案 例 大连某出口公司于5月21日向一家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该要约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5月26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该要约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 5月23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当天以传真方式通知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大连公司能否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3)要约的失效 a 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在合理的期间作出承诺,否则即告失效 b 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撤回———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撤销———已经到达后,承诺之前 c 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对要约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也就同对要约拒绝。

案 例:Judy vs. Tom 6月6日,Judy向Tom发出要约,愿以$10000将自己的农场出售给Tom。 6月19日,Tom又书面通知Judy,接受原价,但被Judy拒绝 Tom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两者之间的合同存在吗?

2.承诺 1)承诺的要件 a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的作出 b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c 承诺必须与要约中的内容一致 如变更则是反要约,但美国法有例外 d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2)承诺生效的时间 a 英美法认为:投邮主义,对要约人不利: 要约——到达主义; 承诺——投邮主义 b 大陆法 德国——到达主义;丢失不生效,到达收信人支配范 围生效。 大陆法———原则上采用“了解主义”即不仅收到,而且要求真正了解其内容,该意思表示才能生效。 c 公约:到达生效原则

案例讨论 杭州某打印机分销商MISO于9月2日收到从美国EPSON公司以平信方式于2006年8月28日发出的要约。 2006年9月12日,杭州MISO公司同样用平信方式发出其承诺通知。 2006年9月9日,EPSON发出一份撤销其要约的通知,并于2006年9月13日到达MISO。 中国MISO公司的承诺于2006年9月16日到达EPSON公司。

请问: 该要约能否有效撤销?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何时成立? 根据《公约》作出判别

案 例 分 析 8月28日:要约发出 9月02日:要约生效 9月12日:作出承诺 9月09日:发出撤销要约通知 9月13日:撤销要约通知到达 9月16日:承诺到达 结论:根据《公约》,合同16日有效成立。

(二)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Ⅰ.发价(offer) 1 定义 2 有效发价的三个条件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区分发价与发价邀请 内容十分确定:一般包括订立合同的主要条件——品名、价格、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日期及地点、付款方式等。 所谓十分确定: 《公约》规定,一项发价只要指明 品名 数量或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价格或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一经接受,合同即成立:区分实盘与虚盘

3、发价的生效:到达生效 4、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到达受价人之前 撤销——到达之后,受价人接受之前(两项除外) 除外:发价中载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 受价人已经依照该发价有所行事 5、发价的终止与失效: 拒绝-拒绝接受或还盘 被发价人撤销 过期

Ⅱ.接受(accept) 1、定义: 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某种行为表示接受 《公约》规定,缄默不表示接受,但德国、日本除外 2、生效时间: 英美法-投邮生效原则 大陆法-到达生效原则 《公约》-到达生效原则

3、对发价作了变更的接受 实质性变更——视为还盘,非接受 非实质性变更——若发价人未提出疑义,视为接受 实质性更改: 《公约》中规定,对下列条件的更改即实质性更改 价格 价款 数量与质量 交货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 解决争议的方法

4、逾期的接受 一般视为新要约或发价 若发价人好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认为该逾期接受有效,则合同成立 若由于邮寄等外部因素导致接受逾期到达发价人时,发价人的缄默表示接受,不及时通知受价人也表示接受 5、撤回 早于或与接受通知同时到达发价人,则接受可有效撤回。

(三)对价与约因 日常生活中各种许诺多如牛毛,但不可能都会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只有具有一定约因或对价的许诺,法院才承认其约束力。 英美法称之为 对价 法国法称之为 约因

1HK$租金 香港政府为协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同意免费为其提供办公场所3年。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要求在租用办公场所合同中订明“每年支付1港元租金”的条款。该条款有何意义?

Ⅰ.英美法的对价:互相给付或互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 “互相给付” 买方 卖方 (钱,商品) (商品,钱)

有效对价必须具备 1.必须合法 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履付的对价, 而过去的对价无效——英美法的原则 甲在乙生病时主动照顾乙,乙病愈后表示愿意将自己的电脑送给甲作为酬谢。乙的许诺有无约束力? 3.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法律上的义务:警察、医生的工作

Ⅱ.法国法中的约因 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 约因与当事人的动机区别开来 购买汽车:动机复杂——自用或出租 目的只有一个:为了取得汽车这个标的物 买卖合同:商品换取金钱 雇用合同:金钱换劳务 凡属无约因的债、基于错误的约因或不法约因的债,都不发生任何效力。

Ⅲ.德国法 没有采用约因原则,认为: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为允诺,互为给付,已具备成立的条件。

(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法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五)合同的形式 ◆ 要式合同——按照法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的合同 “铜与天秤” ◆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按特定形式订立合同 一般都采取“不要式原则”只是对某些按法定形式 英美法的分类:签字蜡封合同(无须对价就具有约束力) 简式合同

(六)合同必须合法 凡是违反法律、善良风德与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 国 家 内容 中国法 法国法 德国法 英美法 违反中国法律,损害我国利益 标的物不合法、约因不合法 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格 必须具有合法的目标或目的

(七)合意必须真实 合同是双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有错误或意思表示不一致,或是在受诈欺或胁迫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这时,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协议,但这种合意是不真实的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 错 误 欺 诈 胁 迫

什么样的错误可以、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各国不同。 Ⅰ.错误 什么样的错误可以、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各国不同。 ● 法国法:严重错误——无效 ● 德国法:重大错误——撤销 ● 英美法:单方错误——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 双方错误——涉及重大事项,才可主 张合同无效或撤销 ● 中国法:重大误解——可撤销,但有错方应赔偿

各国法律都一致行为:凡是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Ⅱ. 诈欺 是指以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各国法律都一致行为:凡是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Ⅲ. 胁迫 是指以给对方生命、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各国法律都一致认为:凡是在胁迫之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案 例 K是一家出口公司,与购货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为交货,K又与承运人A订立了海洋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开始履行后,A发现自己计费有误,致使这次运输合同所订的运价不合算。于是,A对K声称,除非改变运价,否则将终止运输。K的生意很大程度上依赖该购货商,不及时交货将损失惨重,而且当时已经很难迅速找到其他承运人替代。K只好答应A调整运费的要求,但合同履行后,K以受到胁迫为由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费,双方发生争执。

1)K是否可以以受到胁迫为由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费? 2)A可否认为:运费计费有误属于重大错误,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3)若A以政府法令发生变化为由要求调整运费,而未主张计费错误,K同意增加运费,但事后K发现并不存在政府法令发生变化导致调整运费的事实,K是否可以主张A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而要求其承担责任?

四、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解释的方法: 1. 意思说——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拘泥于文词 2. 表示说——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依据 ◆ 法国法:意思说 ◆ 英美法:表示说 ◆ 德国法:原则上采取意思说

(二)关于共同条件: 事先准备的一套文件,具体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对方同意即签字,合同成立。这种文件叫共同条件或一般交易条件,也称为附合合同或标准合同。 偏重于保护起草人的利益。

从法律角度上的争议: 第一,能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如果合同的起草者把不应有的负担加到对方身上,法官能否以“违反善意”或违反公共秩序等理由宣布该项合同,或其中某项条款无效。

五、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则 1. 定义:依合同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2. 原则: ◆ 全面履行原则:按合同规定全面承担各自义务,使合同内容全部实现。 各国法律均采用全面履行原则

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则 英美法系:把实际履行最为补充性救济方法 公 约:允许实际履行;同时允许法院按国内法裁决 ◆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只能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 的履行,不能用其它标的代替,也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来代替。 关于实际履行,各国规定不同: 巴 西:无实际履行的规定 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则 英美法系:把实际履行最为补充性救济方法 公 约:允许实际履行;同时允许法院按国内法裁决

六、违约与违约形式 (一)违约的概念: 1. 定义:即违反合同,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全部或适当地履行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 2. 与违约相关的两个概念: 过 错 催 告

◆ 过错:大陆法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证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有某种归责于他的过失或故意;而英美法不使用此原则,只要允诺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使他没有过错,也构成违约。 ◆ 催告:是债权人提请债务人履约的通知。在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只有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才承担迟延责任。自催告之日起计算损害赔偿及利息。

(二)违约的形式: 1. 德国法:给付不能 给付迟延(催告) 2. 法国法:债务不履行 债务延迟履行 3. 英国法:违反条件(主要条款) 违反担保(次要条款) 4. 美国法:重大违约 轻微违约 5. 公 约:根本性违约 非根本性违约 预期违约

案例:火鸡冻鸡案 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售一批火鸡,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不迟于11月10日,然而,由于卖方A的延误,该批火鸡直到11月30日才装船。买方B认为A违反条件(重大违约),宣布解除合同。法院同意买方观点。 与此类似,如果标的由火鸡改为冻鸡,法院却不同意买方观点,只要求卖方损害赔偿,不可解除合同。为什么?

七、违约的救济方法 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一)实际履行: 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则 英美法系:把实际履行最为补充性救济方法 公 约:允许实际履行;同时允许法院按国内法裁决

案 例 一德国商人与一英国商人签订了一份小麦买卖协议,出售一批小麦给英国商人。如果德国人违约,拒绝出售该批小麦,而英国商人又非常想得到这批小麦,英国商人向德国法院起诉德国商人,要求法院判决德国商人实际履行合同。英国商人能否胜诉? 反过来,英国商人向德国商人出售小麦,英国商人违约,德国商人向英国法院起诉英国商人,要求判英国商人实际履行。德国商人能否胜诉?

(二)损害赔偿:是违约救济的重要方法之一。 损害赔偿的方法: 恢复原状 金钱赔偿 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而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 英美法: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

1. 大陆法:过错责任原则 I.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 II.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务人没有过失,也应负责 如:旅店的主人对旅客所携带的物品安全

2. 英美法: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只要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对方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以违约一方有无过失为条件,也不以是否发生实际损失为前提。 3. 公 约(该规定同中国法) : 损害赔偿额=违约造成的损失 +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 例 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月5日。 案 例 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月5日。 东大要求CAL务必及时供货,否则会影响一笔7万美元的订单。 CAL没有按时供货,东大只好按当时市场价8150美元向其他公司购进。 以《公约》为依据,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东大公司是否有权就设备差价向CAL索赔? 如果这一时期,一家美国公司向东大预订了一笔10万美元的业务,也因CAL违约而损失掉,东大公司能否就该笔业务的损失向CAL进行索赔? 如果依据我国《合同法》,上述问题的结论如何?

案 例 分 析 对于前两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公约》,损害赔偿额应等于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这里差价与利润的损失显然包括在内。 根据《公约》,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7万美元订单CAL知晓,而10万美元订单CAL不知晓,因此第3个问题的结论是否定的。 依据我国《合同法》,结论与《公约》结论相同。

(三)解除合同 1.解除权的发生: (1)德国、法国:给付不能或债务不履行 (2)英美法:违反条件或重大违约时,才可使用 (3)公 约:根本性违约 (4)中 国:Ⅰ不可抗力; Ⅱ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行动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而且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Ⅳ 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时,能否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1)英美法:可以 (2)德国法:解除合同、损害赔偿二选一 (3)公 约:可同时要求

(四)发出禁令 禁令是英美衡平法特有的一种救济方法。 是由法院颁布的司法令状 如:制止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商标权的禁令 法院向银行发布的止付令等

(五)违约金 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额。 大陆法:赔偿性、惩罚性(德国) 以赔偿性为原则,惩罚性为例外 英美法:预定的损害赔偿,不予以惩罚 违约金的数额必须合乎造成损失的数额 中国法:违约的损失赔偿

(六)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情势变迁、合同落空 有这样一些意外事故: 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故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

1. 不可抗力:各国都将此看作法定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 自然原因引起:水、旱、风、地震等 社会原因引起:战争、罢工、政府封锁禁运等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 延迟履行

2. 情势变迁 ——大陆法术语 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若仍坚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就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3. 合同落空——英美法术语 构成合同落空的原因:标的物意外灭失; 爆发战争;政府禁令; 意外事件

案例:英皇爱德华士七世登基典礼的案例 某甲有房屋一座,位于英王爱德华七世登基典礼的游行必经之路旁,乙向甲租用房屋一天,目的是为了观看登基典礼,但这目的并未载入合同。后来,登基典礼宣告取消,乙拒绝支付房租。 甲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某甲的请求,认为该合同的目的已告落空,乙无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虽然没有载明租房的目的,是为了观看登基,但从有关背景可以发现这是合同的基础。

案例:苏伊士运河停止通航的案例 双方当事人在1956年10月4日订立买卖合同,卖方出售300公吨苏丹花生,价格条件是CIF Hambarg每公吨单价为50英磅,卖方应于1956年11月至12月装船。1956年11月2日因爆发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闭,不能通航,尽管卖方仍能取道好望角把货物运至汉堡,但因绕道好望角航程要比经由苏伊士运河长得多,运费每吨为15英磅,如经苏伊士运河只需7英磅。因此,卖方拒绝装船。宣告合同终止。买方提起仲裁,仲裁裁决认为卖方负违约责任,须赔偿买方损失5600英磅。在上诉中,英国上诉法院维持原仲裁裁决。

案 例 分 析 法院认为:卖方承担了这样一项义务,即当习惯的航线(指经由苏伊士运河)不能使用时,应采取合理,和切实可行的航线来运送货物,而好望角就是这样一条航线。由些可见,当事人要援引合同落空的原则来摆脱自己的责任,是很不容易取得成功的。

八、《公约》对违约救济方法的规定 买卖合同订立后,买方和卖方都可能发生违约行为 卖方违约 不交货,不按时,不按质,不按量 卖方违约 不交货,不按时,不按质,不按量 不按合同规定提交与货物有关单据 买方违约 不付款、延迟付款、 不收取货物、延迟收取货物

(一)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1. 卖方不交货: ● 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 解除合同 ● 损害赔偿 2. 卖方交货延迟: 交货延迟,并在买方规定的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内仍未交货,买方可宣告解除合同。

3.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 ● 交付替代物 ● 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 ● 减低价格 ● 宣告合同无效 4.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前交货,买方可收取,也可拒收;卖方交货数量大于合同规定,买方可全收也可拒收多余部分,多收部分按合同价款付款。

(二)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1. 要求损害赔偿: 不因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而丧失 2. 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如解除合同 3. 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期限,让买方履行 卖方并不因此而丧失损害赔偿的权利,并收取利息 4. 撤销合同:根本违约

(三)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1. 要求损害赔偿: 不因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而丧失 2. 预期违约:对方有权中止合同 当根本违约时,还可以撤销合同 两个理由: 当事人履行能力或信用严重下降; 当事人准备不履行或在履行中显示他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3.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 (1)在分批交货合同中,不履行其中一批的义务 可撤销此批合同,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 (2)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 可撤销此批及今后各批货物 (3)各批货物之间有联系 一批违反,可以撤销全部整个合同

第三讲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已讲)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违约的救济方法(已讲)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三讲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已讲)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违约的救济方法(已讲)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定义 国际买卖合同的判断标准: 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而非国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是货物,指有形动产。

案 例 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向山东某纺织厂定购了价值20万RMB的布料,并在我国境内完成了交货付款手续。 案 例 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向山东某纺织厂定购了价值20万RMB的布料,并在我国境内完成了交货付款手续。 随后,上海分社在上海将该批布料加工成服装,销售给日本B公司。 这里涉及两个合同: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同山东厂商的合同;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同日本B公司的合同。 根据《公约》,那个属于国际买卖合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1.西方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1)大陆法系:民商分立;或商法编入民法 2)英美法系:无民法与商法的区分。 大多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 《英国货物买卖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 3)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

2.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公约》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公约》) 四部分:适用范围 货物买卖 合同的成立 最后条款 我国1986年对该公约提出两项主要保留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坚持以书面(现已取消)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3.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3种贸易术语 2)华沙——牛津规则:针对CIF制定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通则》) 适用范围比《公约》广,对《公约》的补充和完善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通常: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地的法律; 若同买方关系密切,适用买方营业所在地法律。

案 例 一中国商人在韩国参加一个交易博览会时同一个日本商人达成一个购买热带水果协议,交货地为菲律宾马尼拉。 案 例 一中国商人在韩国参加一个交易博览会时同一个日本商人达成一个购买热带水果协议,交货地为菲律宾马尼拉。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则该合同适用: 1)卖方营业所在地日本法律 2)买方营业所在地中国法律 3)合同签订地韩国法律 4)交货地菲律宾法律 答案:(1)

二、国际贸易术语(Trade/ Price Terms) (一)概念 1. 定义: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适用的,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专门术语。 2. 作用:确定交货地点与方式; 确定由买方还是卖方办理运输、保险; 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与地点; 确定由卖方还是买方负责取得各种单据; 确定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

(二)贸易术语的分类 E组:EXW F组:FCA FAS FOB C组:CPT CIP CFR CIF D组:DAF DES DEQ DDU DDP 熟悉各术语的交货点,风险转移点,出口费用、出口关税、出口许可证的办理,运输,保险,进口清关及进口手续的办理,适用的运输方式等

(三)三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风险转移 出口手续 运输 保险 进口手续 适用 案 例:P149 FOB 船舷 S B B B 海上内河 风险转移 出口手续 运输 保险 进口手续 适用 FOB 船舷 S B B B 海上内河 CFR 船舷 S S B B 海上内河 CIF 船舷 S S S B 海上内河 案 例:P149

案 例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吨。合同规定:“CIF汉堡,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并凭单据付款。”事后卖方于2月15日装运3100吨,余数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要求卖方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是3月1日装船,违反合同的装船时间”,因此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但卖方提出异议。 问:买方能否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为什么?

选 择 题 1、下列贸易术语,需由卖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是: A. DAF B. DEQ C. DDP D. CIP 2、下列贸易术语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是: A. CIP B. DDU C. DDP D. FOB 3、下列术语中,卖方没有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 A. CFR B. CIF C. FOB D. CIF Landed

4、采用DES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卖方交货的地点在__________。 A. 装运港船上 B. 目的港船上 C. 目的港码头 D. 装运港码头 5、按INCOTERMS2000的规定,下列术语中只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有__________。 A. FCA B. CIF C. FOB D. DDU

案 例 进出口商签订了木材进出口合同,CIF安特卫普,货物按期装船后,船货均告失踪。出口商遂向进口商提交单据,要求进口商付款,进口商发现所提交的单据中9项内容不符,拒绝付款。出口商以货物按期合格装运,风险已经转移为理由上诉法院,要求进口商付款,法院如何处理?

案 例 我拟出口一批滑石块,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CIFHK。香港客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但是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FOBHK,即要求USD80/MTFOBHK。请依据《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

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 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货到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 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负责,为什么

CFR术语项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 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舶于当日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运输?

三、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援引国内法或《公约》。 本节主要讲述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1. 交付货物的义务 1) 交货方式: ● 实际交货:将货物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证一同交给买方。如E组、D组术语 ● 象征性交货:卖方将代表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即完成交货。如F组、C组术语 2)交货时间与地点:

买方有权要求即时交货;卖方也有权在合同成立后即时交货,但事先通知对方 大陆法 分类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有规定,按规定 没有规定 ●货物是特定物: 卖方在该货物所在产地交付 ●货物是非特定物: 卖方在营业所在地交付 买方有权要求即时交货;卖方也有权在合同成立后即时交货,但事先通知对方 大陆法

分类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I.合理时间 II。承运人: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间 III.如果卖方同意货物异地交货,买方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风险 IV.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英美法 同大陆法

II.确定一段时间的,卖方有权决定在期间的任一天。 分类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公约 ●涉及货物运输:则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风险由卖方转向买方 ●不涉及货物运输,但特定物,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 ●除此:在订立合同时卖方营业地点交货 I.确定时间的,按规定 II.确定一段时间的,卖方有权决定在期间的任一天。 III.合理时间

案 例 杭州A进出口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罐装山野菜,合同约定卖方应不迟于2006年3月底发运货物。双方均知道该批货物将在台州加工完毕并包装出口。如果双方未对交货地点进行具体约定,根据《公约》,卖方应在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 结论:本例涉及运输,交货点为货交第一承运人。如果A公司在台州将货物装车运输,则交货地为台州;卖方也可在杭州或上海货交第一承运人,则交货地为杭州或上海。

2.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装运单据——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 提单 保险单 领事发票 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和品质检验证书等

3. 卖方的品质担保 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交货 没规定的,按合同应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1)大陆法:又称瑕疵担保 卖方应向买方保证他所出售的物品在风险责任移交于买方的时候,具有卖方所保证的品质。 若买方订立合同时已知该瑕疵,卖方不再负责该瑕疵担保的责任。

2)英美法:(了解) 沿袭了判例法的做法,规定详细 代表——英国《货物买卖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 (1)英国——默示条件 I.凭说明的交易,所交的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 II.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适合商销性(两个除外)

III.买方明示或默示货物应具某特定用途,必须适用该用途 IV.凡是样品成交,应包括下列默示条件 A. 必须与样品一致 B. 买方有机会对整批货物进行比较 C. 买方所交货物,应当没以有任何对样品进行检验所不能发现的不合商销的缺陷 V. 交易商品有样品说明的必须一致 第一、当事人没有相反的规定,法律适用 第二、英国法将合同份为 条件——主要条款 违反:解除合同或请求赔偿 担保——次要条款 违反:只能请求赔偿

(2)美国法——对货物的担保义务都称为担保 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 I.明示担保 明示:直接地对货物作出保证。三种方式: a. 卖方对买方就有关货物在事实方面作出了确认的 许诺, 如:50%纯毛 100%纯棉 b. 卖方对货物所作的任何说明 康师傅——不含防腐剂 c. 作为交易基础的组成部分的样品

II.默示担保 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而是法律认为应当包括在合同之内的。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作出相反的规定,依法适用 a.关于适销性默示担保 b. 关于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特定用途:买方相信卖方具有挑选或提供合适货物的技能和判断力

3)公约: 与英美法的默示条件、默示担保义务有许多相同之处 (1)货物适用通常使用用途 (2)货物应适用订立合同时双方所允诺的特定用途 (3)质量与样品/样式应一致 (4)货物应按同类方式装入容器 风险转移:交货时由卖方转向买方;但也有例外,货物的缺陷交货一段时间以后才能发现或显露,卖方应负责,如机械设备交易

4. 卖方的权利担保 1)拥有完整所有权 2)不存在末曾向买方透露的抵押权,留置权 3)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

卖方在以下情况,对买方负责: 订立合同时,预期或已知货物转售某国,第三方根据该国法律主张权利或提出请求时,卖方负责;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法律提出的权利或请求,卖方应负责。

卖方在以下情况,不对买方负责: 订立合同时,买方已知或不可能不知第三方会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请求; 第三方提出的知识产权的请求是由于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案或规格、程式制造的货物而发生的。

案 例 杭州A公司向新加坡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机床将销往埃及。 杭州A得知该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 案 例 杭州A公司向新加坡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机床将销往埃及。 杭州A得知该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 后因有变,机床销往意大利C公司,结果遭到了意大利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的起诉。 问:杭州A是否对新加坡B或意大利C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若该机床在新加坡被当地一家公司提起侵犯专利的起诉,A是否负责?

5. 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公约规定: 1)检验货物的时间 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重要——会失去权利 到货10天 到货60天

2)检验货物地点 在涉及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反映了国际贸易的通常作法 中途改装: a 没有合理机会检验,可到达新的目的检验 b 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CIF天津,转内地用户 3)通知货物不符合的时间:合同无规定时, a 合理时间 b 在任何情况下,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不提出索赔,失去权利

(二)买方的义务 支付价款 接受货物

公约有关规定: 1.支付货款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2)确定货物的价格:无规定时 一般应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英、美按交货时价格) 若价格根据货物重量确定的话—— 一般按净重

(3)支付货款的地点:无规定时 I.在卖方的营业地 II.凭移交货物或交易所支付货款,则买方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 (4)支付货款的时间 I.交单付款——对买方有利 II.付款交单——对卖方有利

2.接受货物: 除非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有权拒收货物 I.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付货物 及时指定交货地点,安排运输 II.接受货物,买方有义务接受与合同相符的货物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1. 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中有规定,按规定;无规定时: ● 合同成立 ● 支付价款 ● 实际交货 ● 交付单证

(1)大陆法系: ● 合同成立时: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葡萄牙等 ● 实际交货时:德国、荷兰、西班牙等 (2)英美法系: ● 英国—— 特定物:意图转移时 非特定物:将货物特定化后 ● 美国—— 卖方完成交货时(未特定化之前不转移) 未规定目的地:装运货物的时间、地点 规定目的地:目的地交货时 象征性交货:交付单证时 订立合同时货物已特定化:合同订立时 需运输 不移动

(3)中国法:财产交付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约:未规定 (5)国际贸易惯例: 《华沙-牛津规则》:CIF合同交付单据时;也适用于其他象征性交货合同。

案 例 英国商人A以CIF条件从阿根廷进口3000吨小麦,并将其中1000吨转卖给英国商人B,B已经付清货款。但在货物运达英国港口之前,A宣告破产,其所有财产(包括3000吨小麦)列入破产财产清算清单。B得知后,向主持破产清算的官员提出:这3000吨中的1000吨已经转卖给B且付清款项,应归还B。此要求被官员拒绝。 问:这1000吨已经转卖给B的小麦是否应归还B?

2.风险的转移: 物主承担风险原则——英国、法国等 交货时间决定风险原则——美国、德国等

与美国法相似,原则上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1)公约规定: 与美国法相似,原则上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 涉及货物运输: 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货交第一承运人 卖方在某地交货:在该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 ● 买卖路货时: 原则上,订立买卖合同时风险转移; 如有特别说明,货交承运人; 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或理应知道货物有损,卖方又不告诉买方,则卖方负责

案 例 4月2日A将闲置在家的一台旧钢琴卖给B,双方达成一致 4月5日,B来到A家中拉走了钢琴; 4月7日,B向A付清了款项。 案 例 4月2日A将闲置在家的一台旧钢琴卖给B,双方达成一致 4月5日,B来到A家中拉走了钢琴; 4月7日,B向A付清了款项。 对于此交易,你认为:在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和我国,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

案 例 9月10日,中国A公司以CIF条件向加拿大B公司定购了2000吨小麦。 案 例 9月10日,中国A公司以CIF条件向加拿大B公司定购了2000吨小麦。 10月1日,加拿大B公司将3000吨小麦装船,并通知A公司:其中2000吨属于A。 10月10日,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遇险,致使该批货物损失2000吨。只有1000吨运抵目的港。 卖方认为出售给A的2000吨小麦已经全部遇险,根据CIF,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 问:卖方的主张是否符合《公约》规定?

五、电子商务示范法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定义: 广义上包括所有以电子形式发生的商务与金融交易活动。 狭义上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B2B)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B2C)的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合同形式 合同证据 签字确认 合同成立时间:投邮/到达 (三)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 美国为电子商务立法最先进的国家

(四)电子商务示范法 合同形式:数据电文同“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确认:若可确认对方身份,且表明对方认可该信息(如:EMAIL地址) 合同证据:示范法第9条 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数据电文的收到 发件人和收件人事先约定某种方式承认收到 收件人的交流、行为、文件

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 (一)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 首部或序言: 合同的名称及编号 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地点 订约双方的名称

2. 主文: 1)合同的标的:货物名称、品质、规格、数量 2)货物的价格:单价、金额、总价 3)卖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有关单据、转移所有权 4)买方义务:支付货款、收取货物 5)争议的预防与处理:货物检验、保险、不可抗力、 索赔、仲裁等

3. 结尾: 主要载明合同的文本、文字及各文本的效力 签字、盖章等 二、合同的形式 正式合同 contract 确认书 confirmation 协议 agreement 买卖法合同文本

第四讲 国际商事组织法 商事组织的基本形式 合伙企业 公司

一、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一)商事组织基本形式 个人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

(二)个人企业 是指由一名个人出资者单独出资并对其经营管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 特征: 1.不是法人 2.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主要从事小型零售,服务和农业等行业。

(三)合伙企业 是由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 特征: 1.共同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是一种“人的组合” 3.不是法人(但法、荷及苏格兰认为是法人)

(四)公司 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 特征: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 3.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公司是种“资本的组合” 5.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 合伙企业 (一)合伙的要领与特征 特征:1. 建立在合伙契约的基础上的一种企业。 特征:1. 建立在合伙契约的基础上的一种企业。 2.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除外)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企业的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 合伙合同 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必备条件,否则不能成立 2. 合伙企业的成立 设立的程序,各国的规定不一,一般手续比较简便 如:美国,只要有合伙协议,不用政府批准,即可成立 英国,若不是以合伙人姓氏组合为公司名称,则必须向政府登记注册 德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分享利润的权利 2. 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3. 监督和检查帐目的权利 4. 获得补偿的权利 1.  分享利润的权利 2.  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3.  监督和检查帐目的权利 4.  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缴纳出资的义务 2.  诚信守实的义务 3.  不擅自转让出资的义务 4.  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 每个合伙人对外的一言一行,对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 2. 合伙人之中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3. 合伙人在从事业务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4. 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规定,一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退伙或新入伙都需对之前债务负连带责任)

(五)合伙的解散 自愿解散 依法解散

案 例 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2万、1万美元建立合伙企业 案 例 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2万、1万美元建立合伙企业 三人约定由A管理企业经营、对外签订合同,B、C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某日,B以合伙企业名义与D签订一合同,D只知道B是合伙人,不知其三人之间的协议 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E6万美元债务,E要C全部偿还,被C拒绝,C认为自己只占投资额的1/10,因此只同意偿还1/10债务。

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 1)B与D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E的6万美元债务,若E要C全部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 3)如果C偿还了E的6万美元债务,他可否向A、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

三、 公司 (一)现代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1.定义: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是法人

2.分类: ① 根据股东对债务的承担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 (大陆法分法) 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② 根据股票发行的方式: 开放式 (英美法分法) 封闭式 ③ 根据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母公司、子公司 (均为法人) ④ 根据公司管辖系统:总公司、分公司 (分公司一般不是法人)

案 例 美国某公司决定在中国设立两个企业:在大连设立一个外商独资企业,由美国公司100%控股,从事某种产品的加工制造;在上海设立一个销售机构,作为美国公司在中国的代表开展业务活动,但不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 问:这两个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否一样?

(二)无限责任公司 1. 定义: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 2. 特点: 股东责任的无限性 股东责任的连带性 公司组织的稳定性(人合公司) 内外关系的合伙性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性

(三)有限责任公司 1、定义: 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2、特点: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人数有限:一般出资人控制在50人以下 封闭性公司:内部发行股票,股份一般不得随意转让 公司组织的简便性:与股份公司相比,不需募集资本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般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非常设机构,最高权力机关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①.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公司机关,一般不少于3人。 ②.董事会的职责 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能过召开董事会会议而做出决策,决议和决定,并督促,检查决议等的执行。 ③.董事的资格及其选任

(3)监事会的设置及其职权 ①. 监事会的设置 原随意性机构 可以由股东担任,也可以由非股东担任 ②. 监事会的职权 监督董事会的活动 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情况与财务情况 审核公司的结算表册和清算时的清算表册 召集股东大会

(四)两合公司 1、定义: 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 例如:日本的“合作会社” 英美的“有限合伙”

2、特点: 公司中并存两种不同责任的股东 兼具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特点 无限股东-业务执行,有限股东-监督管理 法律地位:不是法人

(五)股份有限公司 1、定义: 是指其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持有,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特征: 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股份公司是开放性的公司,公司可以公开向社会招募股份 股份公司有最低法定人数的限制:德5人、法7人、美3人 公司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 股份公司应当公开自己的财务

3、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 规模大小不同 大型企业 中、小企业 公司开放性程度不同 开放型 封闭型 筹集资本的方式 公开募集 股东认购 对股东的要求不同 人数多 50人以下 组织机构的繁简不同 繁 简 两权分离的程度不同 分离 统一

4、中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RMB10万元 2)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CNY;上市公司为5000万CNY

第五讲 国际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特征 产品责任三原则

一、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 产品责任法的形成与发展 在西方国家中,产品责任问题最早见于1842年英国博特姆诉赖特这一案件。 一、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 产品责任法的形成与发展 在西方国家中,产品责任问题最早见于1842年英国博特姆诉赖特这一案件。 大陆法国家则到20世纪70年代之后才开始成熟,形成了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体系。 与相邻法律的区别(P154)

(二)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常所讲的产品责任包括: 合同关系——违约责任 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狭义上)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1.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不符合要求,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产品缺陷分为以下几类: (1)设计缺陷 (2)生产缺陷 (3)指示缺陷 2.是一种侵权责任 不同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3.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是多倍赔偿,不同于买卖法(限于合同金额)

(三)产品责任法 1.产品责任法的要领与特征 (1)定义: 是调整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产品责任法的特征 a 实行侵权责任原则,不同于买卖法(过错责任) b 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 买卖法: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私法,契约原则 c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 2.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 加强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感 (2)  保护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 (一)三原则 1. 疏忽责任原则 (1)定义: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2)特征: 被告疏忽 产品缺陷 损害事实 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P160) ●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 原告在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原告必须负责举证: 被告疏忽 产品缺陷 损害事实 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P160)

2. 担保责任原则 (1)定义: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以致对买方或消费者造成了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Baxtor vs. Ford Motor Co.(P163)

(2)特征: ● 在以违反担保为由提起诉讼时,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只需证明产品有缺陷和损害事实,就可要求损害赔偿。 ● 但原告仍须从担保的角度进行举证,即生产商或销售商对产品有担保为前提。

3. 严格责任原则(无过失原则) (1)定义: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失原则,是指凡产品有缺陷,对用户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遭受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赔偿责任,即不以责任主体的主观过错作为追究责任的原则。 Escola vs. Coca Cola Bottling Co.(P165)

(2)特征: 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以严格责任为由进行诉讼,不需要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原告只需证明: ①产品存在缺陷 ②损害事实 ③产品在投入市场时缺陷已存在 ④自身无过错 被告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适用原则 疏忽责任原则,担保责任,严格责任原则 1. 美国法 三个原则均使用 2. 英国法 以严格责任作为基本原则 1. 美国法 三个原则均使用 2. 英国法 以严格责任作为基本原则 3. 德国法 采用疏忽原则 4. 法国法 确立了无过失原则 5. 中国法 体现在《产品质量法》中, 对生产者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三)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及其范围 一)美国法 1. 补偿性损害赔偿:① 人身伤害的赔偿 ② 财产损失的赔偿 ③ 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1. 补偿性损害赔偿:①  人身伤害的赔偿 ②  财产损失的赔偿 ③  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2. 惩罚性损害赔偿 二)英国法: 与美国法不同 不包括:1.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2.通常不适用于个人使用 三)德国法: 包括1. 人身伤亡 2.财产损害

(四)责任减免或抗辩 责任的减免或抗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减速轻或者免除责任者的赔偿责任 大陆法——减免 英美法——抗辩 1.非正常使用或滥用 2.擅自改动产品 3.自担风险

三、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斯特拉斯堡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对于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四、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全程产品责任:回收问题 全球烟草控制 召回制

案 例 讨 论 2000年5月8日,北京千龙新闻网站工作人员李亚萍将“东芝事件”向外界公布,引起舆论大哗。中国青年报,中国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等新闻媒体跟进报道,东芝笔记本事件迅速上升为民族矛盾。 “东芝事件”始于去年春,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集体诉讼,认为东芝笔记本(便携式)电脑存在问题,可能导致数据遗失或损坏。为此,东芝公司向50万美国用户赔偿10.5亿美元,每个用户最高获得443美元的赔偿。

令人费解的是,20万中国用户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对待。日方的解释是,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不一样。 问:1.究竟是中国法律对本国消费者保护不力?还是东芝公司采取赔偿歧视? 2.我国的立法是否已与国际接轨?我们到底该如何维护?

第六讲 代理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六讲 代理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国的外贸代理制

一、代理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 1. 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以另一方(被代理人或本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进行某种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 2. 代理法:是指规定代理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代理权产生的方式: 1. 大陆法: 法定代理 意定代理 2. 英美法: 根据协议产生的代理:明示授权、默示授权 客观必须的代理:必要的授权 追认的代理

案 例 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采购一批皮货。由于二战的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 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 问:R公司是否可以“客观必要的代理权”进行抗辩?

(三)无权代理:P99 1. 无权代理的产生: 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四)代理的分类 1. 根据代理行为的名义 显名代理或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直接代理 隐名代理或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间接代理 2. 根据代理人的权限 总代理 独家代理(sole agency):本人在该区域内也不得进行销售 排他代理 (exclusive agency):本人可在该区域内进行销 售,但其他代理商不可 一般代理 3. 根据商事代理的业务类型 地产代理 广告代理 旅游代理 海关代理等

二、代理的内部关系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为一般合同关系 (一)代理人的主要义务: 服从的义务 谨慎的义务 亲自履行的义务 报帐的义务 保密的义务 忠实的义务

(二)本人的义务 支付佣金 偿还必要债务 让代理人核查帐目

案 例 小李受聘于一家日本商社驻上海代表处,负责中国大陆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手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思考后,决定免费帮忙,并成功将产品销给日本客户。为表感谢,他叔叔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的手表 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

三 、代理的外部关系 是指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关键是弄清第三人是与代理人还是本人订立的合同。

(一)大陆法 直接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为本人与第三人 间接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代理人与第三人

(二)英美法 代理人在订约时指出本人姓名——本人与第三人 代理人订约时表明代理关系,未指明本人姓名——本人与第三人 英国:若未清楚表明他是代理人,代理人不可排除责任 代理人在订约时未披漏代理关系的存在——代理人与第三人

四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外贸代理制中的法律问题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

第七讲 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运输法 自 学

一、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海上货物运输特点:运量大、运费低、通货能力强 时间长、风险大 1. 国际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的区别:P198

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班轮运输:定期运输 固定航线、固定船期、固定运费率 固定挂靠港口。又叫提单运输 租船运输:不定期运输 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赁

二、提单(Bill of lading,B/L)运输 (一) 相关法律 1. 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1931年生效 《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承运人责任为中心;统一运输责任 (2)维斯比规则:1977年生效 《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对《海牙规则》部分修改

(3)汉堡规则:1992年生效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缺乏普遍接受性 2. 国内法: 各国相关法律

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 提单(B/L) 1. 含义: 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 性质: ◆ 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 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 ◆ 货物的权益凭证:法定占有凭证,而非所有权凭证

3. 分类: 1)已装船B/L 、收货待运B/L 2)记名B/L 、不记名B/L 、指示B/L 3)清洁B/L、不清洁B/L 4)直达、转运、多式联运B/L 5)预借B/L,倒签B/L 4. 内容:

案 例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 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案 例 分 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5. 承运人责任制度 (1)基本义务: 提供适航、适货的船舶 妥善、谨慎管理货物:装货至卸货的整个期间 行驶合理的航线:不合理的绕行——根本性违约 签发B/L,并据此交付货物 责任期间:负赔偿责任,但免责除外 案 例:P225

2)免责事由:P207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牙规则》 不可抗力、非承运人过失、 特殊原因、无过失免责 3)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钩至钩 汉堡规则——接至交 中国海商法——集装箱:接至交 件杂货、散装货:钩至钩

6. 托运人义务: 提交托运货物 支付运费 办理各种手续、单证,并交付承运人 收货人义务: 交费 收货

三、租船运输 程租船、期租船、光船租赁

案 例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卖方)与英国某实业公司B(买方)以CIF伦敦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一万吨大米的合同。货物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后按时由承运人某远洋公司C装船运输。因在海上遭受暴风雨袭击,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并因船员的过失使三分之一的大米变质。英国B公司因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 请选择回答下列问题:

1.应与承运人远洋公司C签订运输合同的是:①公司A( )②公司B( )   2.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的是:①公司A( )②公司B( )③公司C( )   3.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①目的地港( )②装运港的船上( ) 4.设A公司已取得合同规定的单据并及时提交给了B公司。在货物海上运输到达目的港,B公司按规定验收货物之前,A公司向B公司凭装运单据要求付款,B公司是否应付款:①应付款( )②不应付款( ) 1.①2、①3、②4、①5、②6、③7、②8、①9、③

  5.对货物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而造成的损失,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①向A公司( )②向C公司( )③向D公司( )

  8.设B公司按时收到了货物,货物质量、数量等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但A公司所提交的装运单据与合同规定有所不符,B公司能否据此拒付货款:①可以( )②不可以( )   9.设B公司向C公司提出诉讼,按照《汉堡规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①半年( )②一年( )③二年( )

第八讲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概念与种类 1. 定义: 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约定的保险受益人补偿的行为。

2. 种类: 根据运输方式:海上货运保险 陆上货运保险 航空货运保险 根据保险期限:运程保险 定期保险 混合保险 根据承包方式:逐笔保险、预约保险 流动保险、总括保险

(二)相关法律 1. 国际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 国内立法:深受英国保险法影响

(三)基本原则 1.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标的——合法、确定、具有经济价值 2. 最大诚信原则 3. 近因原则:对保险财产造成的最直接原因 4. 经济补偿原则: 实际损失为限、保险金额为限、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5. 代位求偿原则:P233

(四)保险合同 1. 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2. 关系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3. 主要内容: 保险标的 保险事故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保费 保险期间 4. 保单:P236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承保的风险 1. 2. 除外风险:保险人不承保 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或过失; 货物本身特性所引起的损失; 自然损耗;虫蛀鼠咬;延期所造成的损失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海上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一般、特殊外来风险

(二)承保的损失:海损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1. 全损: 标的物的完全灭失或损害 (1)实际全损:P240 (2)推定全损: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对标的物的救助、修复及其他费用超过该标的物的价值。 ★委付:定义 P240 成立条件、效力 与代位权的不同:可获大于赔偿额的利益

2. 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a 定义:P241 b 成立条件:P241 c 共同海损损失:P241 d 共同海损分摊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海上风险所直接导致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由受损方自行负责。

案 例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案 例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L/C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遇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B/L。“顺风号”轮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由谁承担?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由谁承担?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

案 例 分 析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火损属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即买方承担;而A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或共同海损分摊)。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灭火,造成了化肥的湿毁,水损属于共同海损。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4)可以。因B是最终责任人。承运人延迟因遇不可抗力

(三)承保的费用 除货物本身损失之外,还包括 1. 施救费 2. 救助费

(四)承保的险别 1. 主要险——基本险别 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 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2. 附加险——附加险别 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损失,包含在一切险中 不能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 3. 特殊附加险——附加险别 特殊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损失,不包括在一切险中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海上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一般、特殊外来风险 平安险:F.P.A,(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赔偿范围:P242 自然灾害+海上意外事故 水渍险:W.P.A, 单独海损包括在内 平安险+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 一切险:A.R, 水渍险+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五)保险责任的起讫 仓至仓条款 P245 (六)索赔期限: 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算起,最多不超过2年。 (七)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 ABC条款——对应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战争险、罢工险、恶意损坏险

第九讲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的概念、分类与基本特征 商标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

案 例 刘实在美国学习期间完成了一项产品发明,于1996年12月2日在美国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于1997年5月7日就相同产品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及相关文件。甲企业1996年10月开始在北京制造相同产品,刘实获得专利权后,甲企业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2000年2月刘实许可乙企业在北京独家生产该产品,同年刘实自己也在北京建厂生产该产品。 请选择回答下列问题: (1)刘实的申请日是哪一天?为什么? (2)甲企业是否侵犯了乙企业的独家实施权?为什么? (3)刘实是否侵犯了乙企业的独家实施权?为什么?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1、定义: 民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领域里所创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 2、分类: 狭义上: 商标权 专利权 著作权 广义上:TRIPS协议——8种

3、特征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合法性 使用的非排他性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1995年生效 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86年首签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般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电影作品,公开放映后50年; 共同作品中作者死后的日期应以共同作者中最后去世的作者为准。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缔结,1884年生效 基本原则:  国民待遇原则  优先权原则:已在一个同盟国正式提出国工业产权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12个月,工业品式样和商标6个月)在其他本同盟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 临时保护原则

第二节 商标法 一、商标的概念 1. 定义 2. 分类:制造商标-BMW 娃哈哈 销售商标-银泰百货 家乐福 服务商标-ICBC 中国联通

二、商标的注册 1. 注册的作用:未经注册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 2. 商标权的取得 使用在先原则-列支敦士登 注册在先原则-中国等大陆法国家 规定时间内无人对已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英美法

3、商标的审查 形式审查:文件是否齐全 实质性审查: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如:WEB007

4.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内容 国旗、国徽、勋章及其他官方标志、名称或图形:如五环旗 红十字 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文字、图形或标记 通用的名称、文字、图形、数目、记号、图画或图像:如@ 通常用来表示类别、品种、性质、来源、原料、用途、重量、尺码、价值与质量的名称或图形:如“永久” 含有他人商号、姓名、艺名或肖像的商标,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地理名称或图形:如“香槟” 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如“娃哈哈”、“乐哈哈”

5.商标的有效期 一般5~10年,中国规定为10年 续展:一般与保护期相同 6. 商标的撤销 遭异议而撤销 有效期满 连续不使用3~5年

三、有关商标保护的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马德里公约 商标注册条约

第三节 专利法 一、概念 1.定义 2.作用: 保护专利权、推广新技术、促进合作与交流

二、专利申请 1. 可以申请的专利发明: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2.专利申请的必备条件:新颖性 先进性 实用性 2.专利申请的必备条件:新颖性 先进性 实用性 3. 不能申请专利的发明:P440

4.专利申请原则:书面申请 先发明原则:美国、加拿大、菲律宾 先申请原则:中国等大陆法国家 5. 申请审查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6.保护期限:一般10~15年 中国: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0年

第四节 著作权法 杭州酷比龙KTV与唱片公司版权之战 论文抄袭、作品剽窃

学习内容: 概念与特点 保护作品与不保护作品 著作权的转让

一、概念与特点 定义 著作权,也叫版权,是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人身权:发表权 署名权 人身权: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作品的使用权 获得报酬权

2、特点 必须是作者创作的成果 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武林××传 张三 著

著作权保护作品与不保护作品 著作权的转让 案例——上海东方商厦广告语征集案

上海东方商厦广告语征集案 原告:王女士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原告:王女士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某报纸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 原告王女士以“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投稿。 上海《解放日报》公布广告征集结果,宣布“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被评为二等奖,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 作者王女士,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 原告参加了颁奖晚会,获得 “录用奖证书”及奖金1000元。

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处使用该广告语,双方协商为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归其所有。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辩称: 广告语是商务标语,而非著作权法所指文字作品,故原告本不享有著作权 。 我公司已公布“获奖作品版权归我公司所有”,并且王女士领取了奖金,因此王女士无权再次申请任何权利。

双方争执的焦点: 关于征集入选的广告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被告在评选结果公告中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并且支付了奖金,是否获得了该广告语的使用权。

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与不保护的作品 1. 保护的作品——以一定形式表现的创作性作品 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 舞蹈、艺术、摄影、电影作品及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等。 2. 不保护的作品 包括:政府的法律、条例、行政命令等官方文件 报纸与电台的新闻报道 公开政治演说等属于公共财富的常识性作品

三、著作权的转让 英美法:可以转让 大陆法:不可转让,但其使用权可转让 必须以正规的合同形式转让

第十讲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一、仲裁的概念 二、仲裁的特点 中立性 自主性 专业性 保密性 终局性

三、仲裁与调解、诉讼的异同 与调解的异同 与诉讼的异同: 仲裁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四、仲裁协议 事先、事后 书面协议 案例:P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