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融 法 規 黃泉興 副教授 編寫 真理大學財務金融系
妮慈 彥菁 子庭 菀玲 文怡 淑琪 靜怡 有珊 純儀 及所有協助的人 H.C.H 感 恩 妮慈 彥菁 子庭 菀玲 文怡 淑琪 靜怡 有珊 純儀 及所有協助的人 H.C.H
◎課程要求及計分 要求: 1.上課不遲到及早退 2.無法上課需向老師請假 3.上課不看與本課程無關之資料 4.上課不打瞌睡或睡覺 5.上課不滑開手機 6.考試不作弊 ※計分方式: 期中及期末考各佔20分 報告(20分) 出席(40分) ※依同學意見得調整。
A.「金融法規」課程主要目的: 一.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法源基礎之了解 二.其他相關金融法律之大體介紹 三.核心金融法律的完整介紹:銀行法
B.金融→銀行→金融機構: 銀行 →銀行法 央行 →央行法 中央存保公司 →存保條例 信合社 →信用合作社法 農會信用部 →農會法 漁會信用部 →漁會法 儲蓄互助社 →儲蓄互助社法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法
C.課程核心及周邊圖: 金融控股 公司法 存保條例 金融重建基金條例 漁會法 儲蓄互助社法 信合社法 農會法 央行法 銀行法 金融機構 合併法 金融控股 公司法 存保條例 金融重建基金條例
D.課程講授方式: 1.銀行法逐條說明 2.周邊金融法律談及相關時引入 3.解析每一條文對銀行經營之影響及應用
E.銀行法規的三個層次: 1.本法條文內容(Total) 2.施行細則及授權立法(Partial) 3.解釋令(No)
F.坊間主要參考書目及資料來源: 1.銀行法(金桐林、鄭正忠、楊夢龍…) 2.比較銀行法(陳沖) 3.各國銀行法比較 4.常用金融法規彙編 5.金管會網站
G.銀行法之成長性: a.歷年修法 1.民20.年訂定 2.民36.開始實施 3.民36.39修訂 4.民57.修訂 歷年修法過程 *適應經濟金融情勢發展、管理需要及銀行實際需求,並符合國際需求。 a.歷年修法 1.民20.年訂定 2.民36.開始實施 3.民36.39修訂 4.民57.修訂
5. 民64(ch. 9). 66. 67. 68. 69. 70 6. 民74. 金融重大事件積極立法(存保條例) 7. 民78
10.民86.法定存款準備率,修正為上限 11.民89.大幅修正銀行法→增修刪近全部條文 之1/2,為歷年來,最大的一次修正幅度。 12.民93.修訂 13.民94修訂 14.民95修訂 15.民96.3.21修訂 16.民97.12.30 17.民99 18.民100 19.民101 20.民103 21.民104
H.為何要訂定銀行法: 1.公司法→銀行法 2.公益性 3.專業性 4.重要性 產業:骨架 金融:血液 5.存款人權益 6.政府金融政策
→ §1: 1.健全銀行業務經營 2.保障存款人權益 3.適應產業發展 4.配合國家金融政策 →此為四大目的
I.目前銀行法之架構,共8章: 1.總則 2.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3.商業銀行 4.專業銀行
5.信託投資公司 6.外國銀行 7.罰則 8.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