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線路裝置之一般使用器具 (草案第4章)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草案說明會暨新公告條文訓練課程訓練教材 103.09 經濟部能源局103年度「電力工程技術決策支援及業務推動」委辦計畫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草案說明會暨新公告條文訓練課程訓練教材 用戶線路裝置之一般使用器具 (草案第4章) 委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 編製者、主講者:葉朝義 編製者、主講者:馮輝正 主講者:朱榮貴 現任:台灣綜合研究院顧問、艾爾電氣研究教育基金會顧問 歷任:台電公司澎湖、宜蘭、桃園、台北南區處處長 現任:台灣綜合研究院顧問、艾爾電氣研究教育基金會顧問 歷任:台電公司桃園、北南區處、北市、配電工程隊主任、處長 現任:台電公司台中區處 歷任:台電公司電氣設計、台電公司股長、經理、副處長 103.09
節次架構 修正草案 現行規則 第一節 可撓軟線(花線)與可撓電纜 第二節 燈具線 第三節 開關 第一節 可撓軟線(花線)與可撓電纜 第二節 燈具線 第三節 開關 第四節 插座、可撓軟線(花線)連接頭與附接插頭 第五節 開關盤及配電箱 第六節 工業用控制盤 第七節 照明燈具、燈座及電燈 第八節 電壓低於三十伏特以下之照明系統 第九節 用電器具 第十節 固定式電暖設備 第十一節 電動機、電動機電路與控制器 第十二節 空調與冷凍設備 第十三節 發電機 第十四節 變壓器與變電室(包括二次側互連) 第十五節 電容器 第十六節 電阻器與電抗器 第十七節 蓄電池 第十八節 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設備 第二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二節花線 第三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低壓電動機 第三節 電熱裝置 第四節 電焊機 第五節 低壓變壓器 第六節 低壓電容器 第七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第四節 高壓變壓器 第五節 高壓電動機 第六節 高壓電容器
修正重點說明 草案節次 修正重點 第一節 可撓軟線(花線)與可撓電纜 (4-1 ~ 4-25) 第二節 燈具線 (4-26 ~ 4-36) 第一節 可撓軟線(花線)與可撓電纜 (4-1 ~ 4-25) 第二節 燈具線 (4-26 ~ 4-36) 第三節 開關 (4-37 ~ 4-58) 第四節 插座、可撓軟線(花線)連接頭與附接插頭 (4-59 ~ 4-75) 規定可撓軟線(花線)與可撓電纜之適用場所與不適用場所。 增訂可撓軟線(花線)與可撓電纜 裝置之損害防護。 增訂接地導線之損害防護。 增訂接地導線與設備接地導線之識別,及附接插頭之構造之規定。 規定適用於運轉電壓為600伏特以下開關之裝置,連接及手捺開關之裝置。 插座裝置之需求及接地型插座,可撓軟線(花線)連接接頭與附接接頭之規定。 第五節 開關盤與配電箱 (4-76 ~ 4-102) 第六節 工業用控制盤 (4-103 ~ 4-114) 規定適用於開關盤及配電箱之裝置。 增訂匯流排與導線裝置於開關盤或配電箱時之配置規定。 規定配電箱之過電流保護及接地裝置。 增訂工業用控制盤適用範圍、裝置、過電流保護、隔離設備、接地及構造規範。
修正重點說明 草案節次 修正重點 第七節 照明燈具、燈座及電燈 (4-115 ~ 4-189) 第七節 照明燈具、燈座及電燈 (4-115 ~ 4-189) 規定照明燈具、攜帶式燈具、燈座、懸吊式燈具、白燈熾、電弧燈、放電燈、裝飾燈、節慶假日用臨時燈及攜帶式可撓燈具之配線及裝置。 增訂裝置於潮濕或濕氣場所之燈具、裝置於腐蝕性場所之燈具、裝置於易燃物附近、高易燃物上方之燈具等之規定。 增訂燈具出線盒內導線所需空間及出線盒安裝之規定。 修訂燈具、燈座,及插座之安裝及支撐規定 增訂可攜式照明燈之裝置規定。 增訂平面及崁入式燈具的構造、配線、裝置規定。 增 修訂1000伏特以下放電燈照明系統之設置、保護裝置之規定。 增 修訂超過1000伏特放電燈照明系統之設置、控制、標示之規定。
修正重點說明 草案節次 修正重點 第八節 電壓低於三十伏特以下之照明系統 (4-190 ~ 4-197) 第八節 電壓低於三十伏特以下之照明系統 (4-190 ~ 4-197) 電壓三十伏特以下之照明系統及附屬配件裝置於特殊場所配線裝置規定。 第九節 用電器具 (4-198 ~ 4-232) 住宅或其他場所之用電器具裝置、隔離設備、構造、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用電器具之保護及標示等規定。 第十節 固定式電暖設備 (4-233 ~ 4-289) 固定式電暖設備適用範圍。 供電固定式電暖設備之專用分路導線及保護裝置規定。 電暖設備與易燃材質應保持適當間隔之規定。 固定式電暖設備之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 電熱電纜構造、裝設範圍限制及特殊場所之裝置規定。
修正重點說明 草案節次 修正重點 第十一節 電動機、電動機電路與控制器 (4-290 ~ 4-388) 第十一節 電動機、電動機電路與控制器 (4-290 ~ 4-388) 電動機電路導線、分路導線、幹線導線安培容量之規定。 電動機及分路過載保護、電動機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 電動機幹線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 電動機控制電路、導線之機械保護, 控制電路之電氣配置、控制電路之隔離等裝置規定。 電動機控制器額定、裝設及電動機控制中心之匯流排及導線裝置、電動機之隔離設備等裝置規定。 可調速驅動系統之過載保護、電動機過熱保護及隔離設備等規定。 標稱電壓超過600伏特、 電動機電路過電流保護、過載保護、故障電流保護、電動機控制設備、隔離設備等裝置規定。 所有電壓之電動機及控制器之接地方法及帶電組件保護之規定。
修正重點說明 草案節次 修正重點 第十二節 空調與冷凍設備 (4-389 ~ 4-418) 第十二節 空調與冷凍設備 (4-389 ~ 4-418) 空調與冷凍設備之分路選定電流、密閉式冷媒電動壓縮機、漏電電流檢測與啟斷路、額定負載電流之用詞定義。 密閉式冷媒電動壓縮機及設備、控制器上之標示、安培容量與額定等規定。 空調與冷凍設備之額定與啟斷容量規定。 空調與冷凍設備之短路與接地故障電流保護裝置及分路導線裝置、電動壓縮機控制器額定及分路過載保護規定。 室內空調機分路要求、 接地隔離設備、漏電電流檢測 啟斷器及電弧故障電路啟斷器等裝置規定。 第十三節 發電機 (4-419 ~ 4-430) 發電機過電流保護。 發電機應配裝在啟開位置可與發電機互鎖之隔離設備。 備用電源切換之裝置規定。
修正重點說明 草案節次 修正重點 第十四節 變壓器與變電室(包括二次側互連) (4-431 ~ 4-460) 變電器組應裝置過電流保護設備規定。 標稱電壓超過600伏特變壓器過電流保護之最大額定或標置。 標稱電壓600伏特以下變壓器過電流保護之最大額定或標置。 配電系統有放射型、 一次選擇型、 二次選擇型、網路型等配電系統、網路系統是用於高負載密度及供電可靠度之配電系統。 變壓器二次側互連係電路運轉電壓600伏特以下、兩個電源或電力供應點之相與相互連接(如網路系統變壓器二次側互連) 。 變壓器二次側互連之過電流保護及隔離開關裝置之規定。 室內裝置乾式變壓器或不可燃液體絕緣變壓器之裝置規定。 變電室之牆壁、屋頂等建構材質及耐火額定及火災保護、人員安全等規定。 第十五節 電容器 (4-461 ~ 4-476) 標稱電壓600伏特以下電容器、導線裝置、過載保護、 過電流保護、電容器容量等規定。 標稱電壓超過600伏特電容器、開關裝置及隔離設備、過電流保護及放電設備等規定。
修正重點說明 草案節次 修正重點 第十六節 電阻器與電抗器 (4-477 ~ 4-483) 第十六節 電阻器與電抗器 (4-477 ~ 4-483) 增訂電阻器與電抗器之適用範圍、一般要求及空間間隔之規定。 第十七節 蓄電池 (4-484 ~ 4-493) 電池類型、蓄電池位置、支持電池之支架及托盤之規定。 超過50伏特固定電池系統操作之設施、所有非接地應配裝啟斷導線之規定。 蓄電池排氣孔及配備滅焰裝置之規定。 第十八節 標稱電壓超過六〇〇伏特之設備 (4-494 ~ 4-536) 電路啟斷設備有:斷路器、電力熔線及熔線筒、驅弧式熔線鏈開關、負載啟斷開關等。 電路啟斷設備之啟斷容量、 額定最高電壓、連續電流額定等及裝置之規定。 金屬閉鎖型電力開關箱及工業控制組合設備之適用範圍、面板上計量儀表、操作開關之裝設規定。 電極式蒸汽爐適用範圍、電氣供電系統、供電分路、壓力及溫度限制控制、搭接等規定。 啟斷開關等 9
表4-5 可撓軟線(花線)之安培容量(周圍溫度35℃以下) 第一節 可撓軟線(花線)與可撓電纜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4-4條 (適用標準) 可撓軟線(花線)與可撓電纜之規格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且經登錄者。 第4-5條 (安培容量) 可撓軟線(花線)與可撓電纜之安培容量應符合表4-5 。 表4-5 可撓軟線(花線)之安培容量(周圍溫度35℃以下) 截面積 (平方毫米) 根數/直徑 (根/毫米) 絕緣物種類 PVC、 天然橡膠混合物 耐熱PVC、PE(聚乙稀)、SBR(苯乙稀丁二烯橡膠) EPR(乙丙稀橡膠)、交連PE(交連聚乙稀) 最高容許溫度 60oC 75oC 90oC 0.75 30/0.18 安培容量 (安) 6 7 9 1.00 40/0.18 10 12 1.25 50/0.18 11 15 2.0 37/0.26 18 22 3.5 45/0.32 21 25 29 5.5 70/0.32 32 38 44 10
可撓軟線(花線)與可撓電纜,不得有中間接續。連接於電氣器具或配件時,接頭終端處不得承受張力。 第4-11條 (截面積) 第4-8條 (不適用場所) 可撓軟線(花線)與可撓電纜不適用場所: 一、替代結構體固定配線。 二、貫穿牆壁、建築物結構體之天花板、懸吊式天花板、垂降式天花板或地板。 三、貫穿於門、窗或其他類似開口。 四、附裝建築物表面。 五、隱藏於牆壁、天花板或位於縣吊式或垂降或天花板上方。 六、裝置於管槽內。(經容許者除外) 七、易受外力損害之場所。 第4-9條 (接續) 可撓軟線(花線)與可撓電纜,不得有中間接續。連接於電氣器具或配件時,接頭終端處不得承受張力。 第4-11條 (截面積) 可撓軟線(花線)之截面積,不得小於○.七五平方毫米或十八AWG。 11
第4-13條 (損害防護) 可撓軟線(花線)與可撓電纜穿過蓋板、出線盒或類似箱體之孔口時,應使用護套或配件加以防護。 解說 護套及配件絕緣材質的及非絕緣材質均可。有些護套或配件含有拉力釋放裝置。 護套有下列幾種: 1.導線管配線(箱體及管槽內,用於導線管終端之護套及配件)。 2 .絕緣裝置及材料。 3 .護套(穿越牆壁或金屬板時,保護軟線(花線)。 4 .出線口套及配件(用於導線管、電氣金屬導線管或裝甲型電纜等之終端轉換為開放式配線之處)。 第二款 施工規範 第4-16條 (接地導線之識別) 可撓軟線(花線)其中之一條作為接地導線者 ,應有連續與明顯之標識,採用白色或灰色絕緣被覆。 第4-17條 (設備接地導線之識別) 作為設備接地導線,應以連續綠色被覆或連續緣色被覆加上黃色條紋標識,以與其他導線有所區別。 12
第三款 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移動用電纜 第三款 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移動用電纜 第4-20條 (構造) 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移動用電纜導線應為三.五平方毫米或12 AWG以上之可撓性銅絞線。 移動用電纜應具有設備接地導線。 第4-21條 (電纜之遮蔽) 電纜所有遮蔽體 ,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第4-24條 (配件) 移動用電纜之接頭,應能防止接頭在帶電時啟開或投入,及有適當之設施,消除在接頭及終端上產生之應力。 第4-25條 (接續及終端) 移動用電纜不得有中間接續。以模鑄且經加硫處理者除外。 額定電壓超過六○○伏特之電纜終端,應僅限合格人員始可接近。 13
第二節 燈具線 第4-29條 (燈具線之容許安培容量) 燈具線之容許安培容量應符合表4-29。 導線之運轉溫度不得超過其絕緣額定溫度。 第4-29條 (燈具線之容許安培容量) 燈具線之容許安培容量應符合表4-29。 導線之運轉溫度不得超過其絕緣額定溫度。 表4-29 燈具線之容許安培容量 線徑 (平方毫米) 容許安培容量 (安培) 0.9 (18AWG) 6 1.25 (16AWG) 8 2.0 (14AWG) 17 3.5 (12AWG) 25 5.5 (10AWG) 28 第4-32條 (接地導線之識別) 燈具中作為接地之導線,應有連續與明顯之標識,採用白色或灰色絕緣被覆,以與其他導線有所區別。 14
其間必須要轉接時,可於接線盒內完成,或以其他含有接續功能之配件轉接。 第4-34條 (適用場所) 燈具線適用場所: 一、裝設於燈具或其他類設備內 (燈具線有封閉或保護,且不遭受彎折或扭曲破壞時) 二、連接燈具至供電燈具之分路導線 第2款解說 其間必須要轉接時,可於接線盒內完成,或以其他含有接續功能之配件轉接。 第4-35條 (不適用場所) 燈具線不得作為分路導線用 。 解說 即不能由燈線接供其他負載。 15
第三節 開關 第 4-38 條 (開關連接) 一、三路與四路開關之配線應使所有開關動作僅能啟開電路之非接地導線。 二、開關或斷路器不得啟開電路之接地導線。 第1款解說 1.多線式被接地之中性線不得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但該過電流保護裝置能使電路各導線同時開啟者,不在此限。 2.開關之連接及過電流保護裝置說明,如圖4-38.1、4-38.2所示。 第2款解說 電路中被接地導線不得裝開關或斷路器,如需裝設開關或斷路器時,則須能與非接地之導線同時被啟斷。如該被接地導線未裝設開關,則應以妥善方法妥接於端子上,俾利分離而不致妨礙該電路之絕緣測量。 第 4-44條 (一般用手捺開關之裝置) 一、一般用手捺關之裝置,其面板固定於出線盒或其他外箱體時,應使出線盒開口被完全遮蓋且開口被齊平固定住。 二、手捺開關予以有效接地,包括調光器及類似開關亦應予以有效接地。 16
圖4-38.1 開關之連接及過電流保護裝置 除非斷路器能同時啟斷所有導線,被接地導線不得裝置過電流保護設備 被接地導線 三相四線式電路 每一非接地線必須裝有一具過電流保護設備,如有被接地中性線時,每一非接地導線可個別裝置單極斷路器,但對地電壓不得超過150伏特 中性線必須有充分電流量以通過最大不平衡負荷 圖4-38.1 開關之連接及過電流保護裝置 17
左圖:配置不良圖例 右圖:正確配置圖例 單相二線式 單相三線式 三相四線式 圖4-38.2 線路配置圖 18
第4-45條 (手捺開關之裝設) 一、手捺開關之裝設,全部露出於敷設面以開放式配者,應裝置在絕緣物質上,並與配置之導線表面距離至少十三毫米。 解說 以崁入型手捺開關裝置在牆壁內線盒時,其開關軛鐵或固定鐵片必須予以固定於線盒內,或線盒為推入固定者,軛鐵或固定鐵片必須固定於完工之牆壁、天花板或其他處所之表面。 第4-49條 (手捺開關之使用) 一、手捺開關之使用於電阻性及電感性負載,包括放電燈,不超過開關電壓範圍的安培額定。 解說 鎢絲燈負載不超過開關在120伏特時之安培額定。電動機負載不超過額定電壓時的安培額定值之80%
第四節 插座、可撓軟線(花線)連接頭與附接插頭 第4-61條 (插座額定與型式) 二、插座與可撓軟線(花線)連接接頭之額定不得小於一二五伏持、十五安培,或二五○伏持、十五安培,且應為不適用於燈座之型式。 解說 插座必須確認適用於某特定用途才能夠確保適用於適當的分路電壓及其連接之負載電流。 第4-62條 (一般裝置要求) 一、接於十五安培及二○安培低壓分路之插座須採用接地型者。 解說 接地型插座僅能裝置在其額定電壓及電流之電路。插座及可撓軟線(花線)連接接頭之接地接點,應作有效被接地,並應連接至供應插座或可撓軟線(花線)連接接頭電路之設備接地導線予以接地。
第4-63條 (移動式電具插座) 額定電壓二五○伏持以下之移動式電具插座,其額定電流需大於十五安培。 解說 在非住宅場所,除手提電動工具、手提電燈及從插座再長線路外,可使用250伏持10安培之插座。 第4-66條 (插座之裝置) 插座應裝設於專用出線盒或組件,且出線盒或組件均應牢固於適當之位置。 解說 插座裝在建築物完成時的表面內之崁入式出線盒應使插座之軛鐵與金屬帶固定於表面。裝妥後應覆蓋蓋板,並使其與插座密合。插座應加以封閉,使帶電之配線端子不致暴露而被碰觸。設插座,可確保附接插頭能夠完整插入,而提供較佳的接觸。
第4-69條 [不可互換(通用)性] 不同電源電壓如單相一一○伏特,單相二二○伏特等,應有不同型式之插座,使插頭不能兩用,以避免誤插不同電壓燒損用電器具。 解說 不同電源電壓應有不同型式之插座。 第4-70 條 (裝置於濕氣或潮濕場所之插座) 一、二、裝置於濕氣或潮濕場所之插座及蓋板須為耐候性。 三、在浴缸上方及淋浴隔間內或其上方不得裝置插座。 第1、2款解說 設置於戶外濕氣地點之耐候型插座,應於外箱保護。 第3款解說 可減少在這些區域內使用刮鬍刀、收音機、吹風機等電器。
第五節 開關盤與配電箱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4-78條 (匯流排與導線的支撐及配置) 一、開關盤或配電箱內之匯流排之導線,應使其不受外力損害,並應保持固定狀態。 解說 對維護、安裝新幹或新分路時與帶電部分間,必須提供安全措施,以防止不慎碰觸。 第4-79條 (現場標識) 一、配電箱或開關盤供電的每一電路須予以標識,且以昜懂的方式清楚地說明其使用電路的特殊需求。 解說 同樣用途的電路必須標示所裝置的位置。例如,小型電具分路可供電到廚房、餐廳、廚房流理台的出線口,不能只將電路標示為小型電具分路,而需標示為「廚房牆面插座」、「餐廳地板插座」、「廚房水槽左側流理台插座」;其他包括「燈」或「出線口」等多個出入口的電路識別。
第二款 開關盤 第4-82條 (濕氣及潮濕場所) 開關盤如裝設於濕氣或潮濕場所應符合第3-46條規定。 解說 第二款 開關盤 第4-82條 (濕氣及潮濕場所) 開關盤如裝設於濕氣或潮濕場所應符合第3-46條規定。 解說 如裝於濕氣及潮濕場或戶外,應採用防水型者。 第4-83條 (與昜燃物相關之場所) 開關盤之裝置位不得接近易燃物;如易燃材之地板上,應使用適當之保護裝置。 解說 可採用的方法,例如將一鋼片或其他適合的不可燃物質貼在電器設備之下的地板上。 第4-84條 (間隔) 開關盤的安全運轉操作和維修,需要足夠的接近和工作空間。
第三款 配電箱 第4-89條 (過電流保護) 一、配電箱之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不得大於配電箱之額定。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設置在配電箱內之電源端或配電箱電源側任何一點。 解說 1. 配裝主斷路器隔離開關之配電箱,適合接戶設備用;由遠端配電箱裝設主過電流保護器,供電三具個別照明及電器分路配電箱 。 2.單一照明及用電器具分路用之配電箱,其過電流保護裝置極數不得超過42個,主斷路器不計入。兩極斷路器以2個過電流保護裝置計,三極斷路器以3個過電流保護裝置計,主過電流保護,可為配電箱的一個整體部分,或可裝置於配電箱之遠端處。 3.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不得超過配電箱之額定。 例如一個600安培額定之配電箱,其供電幹線由一個450安培額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予以保護。配電箱額定足以供電所計算之負載,且保護幹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未超過配電箱之額定,則配電箱內不需要個別過電流保護裝置。 第4-92條 (開關及熔線之相對配置) 配電箱內,任何形式之熔線,均應裝置於開關之負載側。 解說 如配電箱內之熔線,為合格人員以外之人員易接近者,在對地電壓超過150 伏特電路中,其熔線之電源側須裝設隔離設備。俾當隔離開關啟開時,熔線未帶電,可降低人員觸電之危險。
第4-93條 (配電箱之接地) 配電箱箱體框架如屬金屬製成,應作物理性之連結,並依規定接地。 第4-93條 (配電箱之接地) 配電箱箱體框架如屬金屬製成,應作物理性之連結,並依規定接地。 解說 1.配電箱內須配裝個別設備接地線端子板,且須搭接至幹線及分路之設備接地端子板。 2.如安裝在接戶設備內時,其端子須與中性線端子板搭接。 3.配電箱配裝非金屬管或電纜時,供作個別接地導線連接用之接地端子板,應確實固定在配電箱內。 4.接地端子板應與金屬箱體及框架連接,否則應與供應此配電箱之電源之接地導線連接。 第4-94條 (被接地導線之端子) 每一被接地導線應接至配電箱內之個別端子,其他導線不得接入該端子。 解說 1.在配電箱內,使用單一端子作連接超過一件被接地導線或一條被接地導及一條設備接地線,為測試需要,欲將特別的被接地線隔離時,會發生問題。 2.例如兩個分路的被接地線端子接至同一端子,修理故障時,需要將其中一個分路隔離,則另一個不需被測試之分路仍維持帶電情況下,會對拆解測試分路被接地線的工作人員,造成不安全的工作環境。
第六節 工業用控制盤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二款 裝置 第4-104條 (定義)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4-104條 (定義) 工業用控制盤係由二個以上之裝置,如附裝相關控制裝置,含控制電驛、計時器、附熔線分段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相關配線、端子板、信號燈與類似元件所組成。 解說 現場組裝及工廠組裝的控制盤,作為控制及操作從下水道抽水站至工業生產線的許多程序。控制盤某些功能和電動控制中心類似,亦包含控制、過電流保護及電力傳輸設備,作為工業加熱、自動機械、噴漆與烤漆工作及眾多的其他程序之用。 第二款 裝置 第4-106條 (過電流保護) 三、供電工業用控制盤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有裝設分路短路及接地故障保護裝置,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下列電流值之總和: 1、裝置於工業用控制盤內分路短路及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最大額定或標置。 2、所有電熱負載滿載電流之一.二五倍。 3、其餘可能同時運轉電動機與用電器具滿載電流之總和。
第三款 施工規範 第4-114條 (標示) 工業用控制盤應有:製造廠名、商標、供電電壓、相數、頻率、滿載電流、短路電流流額定等標示。 解說 第三款 施工規範 第4-114條 (標示) 工業用控制盤應有:製造廠名、商標、供電電壓、相數、頻率、滿載電流、短路電流流額定等標示。 解說 1.工業用控制盤和其他型式之配電與控制設備相同,當一組組件為了運轉、控制、過電流保護等目的,組裝在同一外箱時,最需重視之一為限制及容忍內部故障(如短路或接地故障)之能力,因此在所有工業用控制盤上標示其短路電流額定。 2.在許多控制盤之裝置中,其元件、線路端子可能遭受相當大之故障電流,如無短路電流額定,其故障可能延伸並超越控制盤外箱。在許多工業控制盤之線路端子,由於會遭受很大的短路電流,在故障時其保護及控制組件,亦會有相互作用。
第七節 照明燈具、燈座及電燈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二款 燈具場所 解說 除非離地板高度2.5公尺以上之固定燈座。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4-118條 (帶電組件) 燈具、燈座及電燈,不得露出帶電組件。 燈具及開關內端子,不得裝置在金屬之燈罩內或可移動之桌子開口處或地板燈內。 解說 除非離地板高度2.5公尺以上之固定燈座。 第二款 燈具場所 第4-123條 (特殊場所之燈具) 一、裝置於潮濕或濕氣場所之燈具,其裝置不得有水份進入或水份累積於配線盒。 解說 1.暴露在含有水氣場所的燈具,必須適用於潮濕場所者。燈具須防止雨水、雪、冰及灰塵進入。 2.浴缸或淋浴空間內,裝置在天花板內或天花板上固定的燈具,必須使用防潮濕之燈具。必要時,需裝設接地故障斷路器保護。 3.在人單獨站立於浴缸邊緣區域上空或淋浴設備噴水所及範圍,禁止使用懸吊式燈具、軌道燈具、懸吊式風扇等。 4.在運動設施及運動場所之開放式照明,燈具需有防止外力損害之玻璃或塑膠外罩保護。
第三款 燈具出線盒、燈罩及燈盤 第4-125條 (易燃物上方之燈具) 燈具如裝置於高易燃物上方,應使用無開關型之燈座。 第4-125條 (易燃物上方之燈具) 燈具如裝置於高易燃物上方,應使用無開關型之燈座。 解說 裝置於昜燃物上方之照明燈具,須有適當之防護措施。住家衣櫥內之白熾燈應使用完全密封型之燈具。 第三款 燈具出線盒、燈罩及燈盤 第4-130條 (出線盒內導線之溫度限制) 燈具之構造或安裝,應使出線盒內之導線運轉溫度不超過導線之額定。 解說 分路導線配線至照明出線盒,不可遭受比其額定溫度更高之溫度。 第4-132條 (出線盒對易燃材質之遮蓋) 出線盒與燈具接觸到屬易燃性材質者,其與出線盒及燈具間,應以不可燃之材質予以遮蓋。 解說 在燈具罩蓋邊緣與出線盒間之任何昜燃裝飾物,必須以非昜燃材質或燈具附件予以覆蓋。
第四款 燈具之支撐 第五款 燈具與照明設備之接地 第4-134條 (燈具、燈座及插座之安裝及支撐) 燈具、燈座、吊線盒及插座,應確實固定。 第四款 燈具之支撐 第4-134條 (燈具、燈座及插座之安裝及支撐) 燈具、燈座、吊線盒及插座,應確實固定。 解說 1.不管燈具是附裝於出線盒或獨立支撐於出線盒外,需將燈具牢固於出線盒或支撐於獨立柱子或掛勾上,以確保燈具已牢固。 2.如一根燈桿支撐一個燈具及一個監視器,監視器信號線及電力控制線等與電力配線在燈桿管槽內,須維持必要之間隔。 第五款 燈具與照明設備之接地 第4-139條 (設備接地導線附件) 有暴露金屬部分之燈具,應具有連接燈具設備接地導線之設施。 解說 1.金屬部分應予接地或與地面及其他導電性表面絕緣。 2.燈具安裝於無接地裝置之出線盒,應以絕緣材質製成,且不得有暴露在外之導電部分。
第六款 燈具配線 第七款 燈具結構 第4-140條 (一般要求) 燈具上或燈具內之配線,應整齊且不得暴露,以免遭受外力損害。 第六款 燈具配線 第4-140條 (一般要求) 燈具上或燈具內之配線,應整齊且不得暴露,以免遭受外力損害。 解說 1.金屬燈座附有懸吊式可撓軟線者,須配裝平滑且永久固定之絕緣護套。 2.如燈具以懸吊式直接裝置在出線盒下時,可撓軟線不能作為支撐燈具用。 3.如放電燈具裝置於可掀式之懸吊天花板內時,則不能以可撓軟線引接供電。 4.如放電燈具懸吊於可掀式之天花板下面時,可撓軟線不能貫穿天花板。 第七款 燈具結構 第4-149條 (易燃燈罩與外箱) 照明燈與燈罩或其他易燃材質外箱之間,應有足夠之空間。 解說 1.燈具應由金屬、木材或其他適用之材質所建構,並符合需要的機械強度及堅固性。 2.燈具本體,包括可攜式照明燈,應 有足夠的空間以供接續分岐及設備裝置用。接線盒應使用不吸水、不可燃性材質。 3.可攜式手提燈之燈座或把手應配備堅固之防護罩,並為絕緣材質。 4.可攜式手提燈,如為金屬防護罩,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後再連接至供電電路可撓軟線之被接地導線,予以接地。
第八款 燈座裝置 第4-153條 (螺旋型) 螺旋型燈座,僅可作為燈座用。 第4-154條 (雙極可切燈座) 第八款 燈座裝置 第4-153條 (螺旋型) 螺旋型燈座,僅可作為燈座用。 解說 禁止使用以螺旋型燈座配裝螺旋型外殼之轉接器(插座),供可撓軟線連接之用電器具及照明設備接電之用。螺旋型燈座,僅可作為燈座用。 第4-154條 (雙極可切燈座) 由非接地二線式電路供電之可切型燈座裝置,該雙極可切型燈座,應能同時切開電路之兩條導線。 解說 1.單極開關可用於啟斷一線被接地之二線式電路之非被接地導線,該被接他導線應連接至燈座之金屬螺旋體上。 2.如二線式電路係由多線式電路(三線式或四線式系統)或二線式電路(三線式系統)之兩非被接地導線引接,且使用可切型燈座,則其開關裝置應為雙極型,且能同時啟斷電路之兩非被接地導線。 3.燈泡裝置於燈座時,應防止燈具底座之載流部分暴露於外部。 4.可切型燈座之開關構造,應能啟斷連接至中心接點之電路。
第十、十一款 平面與崁入式燈具之特別規定、施工 第九款 燈泡與附屬裝備 第4-158條 (放電燈附屬設備) 一、放電燈附屬設備,應裝於不可燃之封閉外殼內。 解說 1.放電燈控制設備,包含螢光燈安定器及高強度放電燈安定器。安定器封閉體分類為開放型(高強度放電燈沒有開放型安定器)、屋內型、屋外型及耐候型等。 2.開放型安定器無完整之金屬封閉体,將鐵心及線圈裝設於適當之箱体內。屋內型安定器僅適用於屋內、乾燥場所。屋外型安定器適用於屋外設備、濕氣及潮濕場所之照明器具。耐候型安定器適用於完全暴露在大氣無需另裝封閉體。 第十、十一款 平面與崁入式燈具之特別規定、施工 第4-160條、第4-163條 (溫度) 平面與崁入式燈具運轉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九○度。 如建築具防火結構及材質者,得不超過攝氏一五○度。 第4-162條 (配線) 平面與崁入式燈具之導線及分路配線,其絕緣應適合運轉溫度者。
第十二款 一○○○伏特以下放電燈照明系統 第4-165條 (禁止使用焊接) 燈具盒構造內不得使用焊接。 第4-167條 (一般要求) 第十二款 一○○○伏特以下放電燈照明系統 第4-167條 (一般要求) 五、(一) 裝置於屋內之螢光燈具,應具有與安定器成為整體之積熱保護。 (二) 具有直管的簡單螢光燈電抗安定器不需積熱保護。 (三) 通道出口、緊急出口照明螢光燈安定器不需積熱保護。 (四) 緊急照明用螢光燈安定器,不需有積熱保護。 第5款第1目解說 電抗型安定器與30瓦特以下預熱型螢光燈串聯之電抗型安定器不需要積熱保護。燈具可配裝自動型起動器或手動瞬間接觸起動器(如書桌燈具)。 第4-170條(燈具裝置) 一、裝置之燈具有暴露之安定器、變壓器、發光二極體燈(LED)驅動器、電源供應器時,不得與易燃性材質接觸。 解說 在天花板上方燈具鄰近具有熱絕緣處理者,螢光燈具可裝置在易燃性低密度纖維板之天花板上。
第十三款 超過一○○○伏特放電燈照明系統 第4-174條 (一般要求) 二、放電燈照明系統、高強度放電燈及螢光燈等,其開路電壓超過一○○○伏特者,禁止裝設於住宅場所。 第4-175條 (控制) 一、超過一○○○伏特燈具應由外部操作之開關或斷路器控制,以啟開所有一次側非接地導線。 二、開關或斷路器應設置於可視及範圍內,或切開位置有閉鎖設施。 第4-177條 (變壓器) 一、超過一○○○伏特放電燈系統之變壓器應予封裝。 四、二次側電路輸出不得並聯或串聯連接。 第4-178條 (變壓器位置) 裝置後,應在隨手可及之處。
第十四款 燈用軌道 第4-181條 (裝置) 燈用軌道應屬固定裝置,並妥為連接於分路上。 解說 1.燈用軌道配件通常具備電氣及機械兩種功能。燈用軌道組件不是規定插座出線口的替代裝置。 2.低壓燈用軌道運轉電壓低於30伏特者,得裝置在地面上方,距地面小於1.5公尺或5英尺範圍。 第4-182條 (連接負載) 燈用軌道所連接之負載,不得超過軌道額定容量。 解說 1.照明軌道每隔600毫米或2英尺,應包含一個一五〇伏安之額外負載。 2.範例說明:假設有一用電戶其照明裝設燈用軌道長度為18、75公尺,則供應此軌道燈用電之幹線或接戶設施之最小負載為:18.75公尺÷0.6公尺= 31.25 (進位至32)。150ⅤA × 32 = 4800ⅤA。 3.軌道式照明分路負載,在軌道上之最大負載不得超過供電給此軌道之分路額定。
第八節 電壓低於三○伏特以下之照明系統 第4-194條 (二次側電路) 一、電壓三○伏特以下照明系統二次側電路,不得予以接地。 二、二次側電路與其電源分路應以隔離變壓器予以隔離。 第4-193條 (特殊場所需求) 電壓三○伏特以下照明系統及附屬配件,裝置於特殊場所之配線裝置要求: 一、三○伏特以下之照明系統之配線,依第三章規定。 二、三○伏特以下照明系統不得裝置於游泳池、浴場、噴水池或類似場所,三公尺或一○英尺以內。 第1款解說 如符合本規則之任一配線方法者,得裝於隱蔽或延伸穿越建築物牆壁之場所。
第九節 用電器具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4-198條 (通用範圍) 住宅或其他場所之用電器具裝設,依本節規定辦理。 解說 住宅或商業及工業等場所適用可適當固定或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用電器具,如空調機、洗碗碟機、電熱器具、電熱水器、紅外線燈電熱器具等。 第4-201條 (帶電組件) 用電器具之帶電組件,不得暴露被碰觸。 解說 作為開放式電阻加熱元件,如烤麵包機之加熱元件,不在此限。
第二款 裝置 第4-204條 (中央電暖設備之供電) 除固定式電暖設備外,中央電暖設備應以專用分路供電。 解說 1.燒化石燃料之中央電暖設備,其電動機、點火系統、控制等裝置得接於僅供應一個用電設備之專用分路。 2.除固定式電暖設備外,永久性連接之空調設備得連接至中央電暖設備用電之分路供電。因其兩負載不會在相同時間,同時運轉。 第4-205條 (儲存式電熱水器) 固定儲存式電熱水器,其容量在四五○公升以下者,應視為連續負載。 解說 電熱水器儲存容量在450公升以下者,視為連續負載。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及導線線徑之選用,以熱水器銘牌所示額定之1.25倍作為依據。
第4-208條 [可撓軟線(花線)] 一、可撓軟線(花線)得用於連接用電器具,使用之可撓軟線(花線)需能易於頻繁接用拔離,能阻止噪音或震動之傳輸。 解說 1.可撓軟線連接用電器具之設計,在機械及電氣方面需考慮其具備隨時可被搬動之特性,以供維護及修理之需。 2.排油煙機得以附有插頭之可撓軟線連接。如抽排油煙機確認為雙重絕緣系統保護者,不需使用接地型附接插頭。 第4-210條 (天花板懸吊式電風扇之支撐) 天花板懸吊式電風扇應以登錄或經確認為懸吊式電風扇支撐用出線盒,予以支撐。
第三款 隔離設備 第4-211條 (一般要求) 用電器具之電路應裝設隔離設備,以切斷供應用電器具電路之所有非被接地導線。 解說 1.如用電器具電源為一個以上時,其隔離設備應予分組並加以標示。 2.以固定螺絲加裝於斷路器把手之裝置措施,不是可接受的作為閉鎖開關於開路位置之安全方法。此裝置必須具有可在其上扣裝掛鎖之處,以穩固保持開關於開路位置。 3.閉鎖裝置必須為整組隔離設備之一部分,且在掛鎖移去後,不論其係附裝熔線之隔離開關,單獨斷路器或配電箱內之斷路器,開關必須仍然保留在其原開閉位置。
第四款 施工規範 第4-217條 [附插頭可撓軟線(花線)連接用電器具之浸水保護] 以附插頭可撓軟線(花線)連接之直立移動式水療設備與手持吹風機在浸水時, 其配置使用於開啟(ON)或切斷(OFF)狀態下,應可保護使用人員不致遭受感 電。 解說 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用電器具,如手持吹風機,燙捲髮機等,應具有在浸水時(如可能不經意掉落浴缸),要在用電器具中,設置漏電斷路器、浸水檢測啟斷器或接地故障斷路器,以保護使用者不遭受感電。 第4-218條 (電熱器具之警示) 除住宅場所外,每一電熱器具或群組之電熱器具使用於易燃材質場所,應裝設警示信號裝置或整體組裝之溫度限制器。 解說 商業或工業場所使用之電熱器具裝設警示裝置,通常於電熱器具可視及之範圍,引接紅燈,以表示該用電器具正在帶電運轉中。
第五款 標示 第4-227條 [附插頭可撓軟線(花線)連接販賣機] 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自動販賣機應配裝接地故障斷路器,接地故障斷路器應為附接插頭整體之一部分。 未配裝接地故障斷路器之自動販賣機,其插頭應接至有接地故障斷路器保護之插座。 解說 可提高消費者至自動販賣機購買商品之安全性。 第五款 標示 第4-229條 (銘牌) 一、每一用電器具均應有銘牌,標示器具名稱,額定電壓與電流或瓦特數。附有電動機之用電器具,如其外部須有電動機過載保護者,該用電器具應予標示。 二、用電器具裝置後,其銘牌標示應位於清楚可見且輕易可及之處。 第4-232條 (電氣設備裝設於建築物表面時之規定) 電氣設備裝設於建築物之表面時,應以適當方式固定。
第十節 固定式電暖設備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4-233條 (適用範圍) 固定式電暖設備,包括電熱電纜、電熱器、鍋爐、中央系統或其他經確認之固定式電暖設備裝置,依本節規定辦理 。 第4-235條 (分路) 一、專用分路得供應以伏安或瓦特為額定之固定式電暖設備。 解說 1.供電給固定式電暖設備之分路導線及保護裝置,須以分路電暖設備(含電動機)總負載之1.25倍選用分路導線之線徑及保護裝置之電流額定。 2.連續負載為預期可持續達3小時以上最大電流的負載。固定式電暖設備不論運轉時數多少,均視為連續負載,選用時應予考量。
第二款 裝置 第4-238條 (一般要求) 固定式電暖設備應依經確認之方式裝置。 解說 對於電暖設備及系統之間距,供電導線之型式,或特殊控制設備,均有特別之裝置說明書,因此在決定裝設之適用性時,須予考量。 第4-239條 (供電導線) 固定式電暖設備因供電導線靠近發熱元件,應使用絕緣溫度超過攝氏六○度,並應清楚且永久標識。 第4-241條 (與易燃材質之間隔) 固定式電暖設備應與其鄰近之易燃材質保持適當之間隔。 解說 如電暖設備之裝設需與昜燃材質直接接觸時,需為經確認可與昜燃材質直接接觸者,或應與其鄰近之易燃材質保持適當之間隔。
第三款 固定式電暖設備之控制及保護 第4-246條 (隔離設備) 固定式電暖設備之電源電路應裝設隔離設備,切開電熱器、電動機控制器及附加過電流保護裝置,使其與電源所有非被接地導線隔離。 第4-249條 (過電流保護) 一、固定式電暖設備裝設電動機者,電動機操作設備應裝設過電流保護。固定式電暖設備由其供電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予以保護。 二、電暖設備之電阻型加熱元件,應裝設額定六○安培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加熱元件超過四十八安培者,加熱元件負載應予分割。 解說 將加熱元件負載分割及配合細分選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目的,係降低火災風險及維持部分供電的連續性。
第四款 電暖設備之標示 第4-250條 (銘牌) 一、每一固定式電暖設備應配裝有標示名稱、額定電壓與瓦特數或額定電壓與電流之銘牌。 二、電暖設備裝置後,其銘牌標示應位於顯而易見且輕易可及之處。 第4-251條 (電熱元件之標示) 電暖設備之電熱元件可在現場更換者,其電熱元件應標示額定電壓與瓦特數,或額定電壓與電流。 解說 電暖設備之電熱元件可在現場更換者,其電熱元件應標示額定電壓與瓦特數,或額定電壓與電流。其目的可提供維修人員更換元件時,裝置必要的元件,以維正常運轉。
第五款 電熱電纜 解說 電熱電纜不得裝設在牆壁上;不得與金屬或其他導電性表面接觸。 解說 第4-252條 (電熱電纜構造) 電熱電纜應具有工廠組裝之非電熱引線,其長度至少二.一公尺或七英尺。 第4-255條 (裝設範圍限制) 一、電熱電纜應裝置於原設計之房間或範圍內,不得延伸超越。 二、電熱電纜不得:(一)裝設於儲藏室、書房等小房間內。(二)越過牆壁。 (三)跨越天花板之間隔板。 解說 電熱電纜不得裝設在牆壁上;不得與金屬或其他導電性表面接觸。 第4-261條 (混凝土或磁磚內之電熱電纜裝置) 七、電熱電纜安裝於浴室地板及按摩浴缸處混凝土或磁磚地板時,應裝設接地故障斷路器保護,以保護人員之安全 。 解說 浴室地板及按摩浴缸區域內易有赤腳人員,需防範其觸電的危險。
第十一節 電動機、電動機電路與控制器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4-290條 (適用範圍) 第一款 一般規定 解說 1.電氣設備多以伏特-安培(伏安)或瓦特輸入作為額定。電動機係以馬力輸出作為額定。供應電動機電路負載之估算 是依據電動機之輸入而定。 2.電動機亦有以瓦特或瓩表示其輸出額定,即使供應電動機電路並不以馬力估算者,仍須依據電動機之輸入來估算,才不致低估導線線徑及選用不適當的過電流保護裝置。 第4-290條 (適用範圍) 電動機、電動機分路與幹線及其保護、電動機過載保護、電動機控制電路、電動機控制器及電動機控制中心之裝置,依本節規定辦理。 第4-291條 (定義) 本節用詞定義:一、調速驅動器。二、調速驅動系統。三、控制器。四、電動機控制電路。五、系統隔離設備。六、閥啓動器電動機組裝。 解說 電動機電路圖(含二次側電阻器至電源)例示,如圖4-291所示。 50
解說 圖4-291 電動機電路圖示 規定於本節之相關款次、條次 至電源 電動機幹線 解說 圖4-291 電動機電路圖示 規定於本節之相關款次、條次 至電源 電動機幹線 本節第二款 第4-308條、第4-309條、 第4-310條 電動機幹線短路及接地 故障保護 本節第五款 電動機隔離設備 本節第九款 電動機分路短路及接地 本節第四款 電動機電路導線 本節第二款 電動機控制器 本節第七款 電動機控制電路 本節第六款 電動機過載保護 本節第三款 電動機 本節第一款 機熱保護 二次側控制器 二次側導線 本節第二款 第4-307條 二次側電阻器 本節第二款第4-307條及第十六節 51
第4-293條 (安培容量及電動機額定) 設備使用供電導線之大小,應依第3-39條第二款中容許安培容量表,或依第3-39條第三款之計算方式選用。 如使用可撓軟線,則依第4-5條規定選定。 一、(一) 導線之安培容量,開關、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之安培額定應依本節第十四款附表1至附表4之電動機滿載電流值選用。 解說 1.經登錄以電動機操作之用電器具,同時標示電動機馬力及滿載電流者,應以用電器具上所標示之電動機滿載電流替代用電器具銘牌所標示之馬力額定,以決定隔離設備、分路導線、控制器、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及個別過載保護之安培容量或額定。 2.此銘牌上之安培電流額定,是經由測試實驗室嚴謹估算結果,比電動機運作之用電器具以馬力額定標示者更為正確。 3.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應依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電流額定值為基準。 4.低速電動機、多速電動機、高轉矩電動機除外之一般電動機,其分路導線,與接地故障保護及電動機隔離設備等安培額定之安培容量係依附表1至附表4所列之安培值來決定,而非採用電動機銘牌的安培值。 5.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電流額定是用來估算用於保護電動機、電動機控制設備,及電動機分路之過載保護裝置。 52
1.多速電動機,應以代碼,標示電動機堵轉千伏安。但固定馬力多速電動機,應標示代號及每馬力最高堵轉千伏安。 第4-294條 (電動機及多具電動機設備之標示) 一、一般電動機應標示:(一) 製造廠名。(二) 額定電壓及滿載電流。(三) 交流電動機之額定頻率及相數。(四) 額定滿載速率。(五) 額定溫升或絕緣等級及額定周圍溫度。(六) 時間額定。(七) 八分之一馬力以上電動機標示之額定馬力。(八) 額定大於二分之一馬力之交流電動機應標示代號(代碼字母)或堵住轉子電流安培值。…(十) 繞線轉子型感應電動機之二次電壓(伏特)及滿載電流(安培)。…(十五) 電動機、如裝設加熱器以防凝結者,應標示加熱器額定電壓、相數及額定瓦特值。 二、電動機銘牌上標示電動機堵轉時輸入之代碼應依表4-294規定。 四、(一) 多具電動機及組合負載設備,應以銘牌標示:製造廠名、 額定電壓、頻率、相數、最小供電電路導線安培容量、線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最大安培額定。 解說 1.多速電動機,應以代碼,標示電動機堵轉千伏安。但固定馬力多速電動機,應標示代號及每馬力最高堵轉千伏安。 2. Y接起動,△接運轉之單速電動機,應以Y接每馬力堵轉千伏安,選定其對應代碼。 3.雙電壓電動機在兩不同電壓下有不同之每馬力堵轉千伏安時,應以最高值者,選定其對應代碼。 4.額定頻率為50與60赫之電動機,應以60赫之每馬力堵轉千伏安,選定其對應代碼。 5.部分繞組起動電動機,應依電動機全繞組每馬力堵轉千伏安,選定其對應代碼。 53
表 4-294 電動機起動之堵轉代碼 第2款解說 使用表4-294電動機之堵轉代碼,決定電動機之堵轉電流範例如下: 20馬力460伏特電動機,代碼為「G」之最大堵轉電流,由表中找出堵轉時每馬力之千伏安範圍中最大值為6.29。 堵轉電流安培值 =電動機馬力 × 最大代碼值 × 1000 ÷ (伏特 × 1.732) = 20 × 6.29 × 1000 / (460 ×1.732) = 158 A 代碼 堵轉時每馬力之千伏安 A 0-3.14 B 3.15-3.54 C 3.55-3.99 D 4.0-4.49 E 4.5-4.99 F 5.0-5.59 G 5.6-6.29 H 6.3-7.09 J 7.1-7.99 K 8.0-8.99 L 9.0-9.99 M 10.0-11.19 N 11.2-12.49 P 12.5-13.99 R 14.0-15.99 S 16.0-17.99 T 18.0-19.99 U 20.0-22.39 V 22.4以上 第4款解說 多具電動機及組合負載設備有需要遵循該設備所附或標記於銘牌上之廠商指引來使用及安裝。 54
除非有標明使用其他導線者,電動機控制器端子之測試、設計及登錄者都是採用銅導線。 第4-296條 (端子) 一、電動機及控制器之端子應作適當標示或以顏色區別,表示正確連接。 二、電動機控制器及控制電路裝置之端子應以銅線連接。但經確認適用他種導線者,不在此限。 三、控制電路裝置配裝螺旋型壓力端子,並由二平方毫米或14AWG以下之銅導線引接,其轉矩最小應為0.8N-m。 第2款解說 除非有標明使用其他導線者,電動機控制器端子之測試、設計及登錄者都是採用銅導線。 第4-297條 (外箱內配線空間) 一、電動機控制器及隔離設備之外箱,不得作為導線饋供或分歧供其他設備之接線盒、輔助線槽或管槽。 二、電動機控制器外箱內導線最小彎曲空間,應符合由設備銅端子或導線接頭直線至箱體之導線最小彎曲空間表4-297規定。如導線端子組件由控制器製造廠提供取代,則應由製造廠確認適用於控制器之型式者,且不得減少其導線最小彎曲空間。 55
表4-297 電動機控制器外箱內導線之最小彎曲空間 表4-297 電動機控制器外箱內導線之最小彎曲空間 導線大小 (平方毫米) 每端子之導線數 1 條 2 條 毫米 2.0-5.5 無指定 — 8.0-14 38 22-30 50 35 65 75 125 60 150 80-100 175 200 250 175-250 300 300-350 350 400 375-450 450 475 解說 1.電動機在安裝規劃階段應考量電動機控制器與隔離設備的裝置位置及通宜之工作空間。 2.電動機控制器外箱內導線需有適當的彎曲空間。 56
電動機的暴露帶電組件與引出線絕緣部分應予妥善保護 ,使其免受油、水及其他有害液體之侵蝕。 第4-298條 (防止液體侵入) 電動機安裝於設備下方或可能遭受滴下或噴出油、水及其他有害液體之場所時,其暴露帶電組件及其引出線絕緣部分,應具有適當之防護或外箱保護。 解說 電動機的暴露帶電組件與引出線絕緣部分應予妥善保護 ,使其免受油、水及其他有害液體之侵蝕。 第4-299條 (電動機端子盒) 一、電動機之端子盒,其材質應為金屬材料且堅固者。但經分類為危險場所外之其他處所,得使用堅固、非金屬、不可燃之端子盒,且端子盒內須附有內部接地裝置,以供電動機框架與設備接地連接之用。 解說 1如端子盒內為線與線連接,則端子盒之最小尺寸及可用之容積需符合表4-299-1規定。 2如端子盒內為固定端子連接時,則端子盒之尺寸需符合表4-299-2及表4-299-3規定,以提供最小端子間隔及可用之容積。 3.電動機端子盒應提供設備接地導線端子連接裝置,以作為線與線連接或固定端子連接。 4.非金屬端子盒可使用任何大小的電動機,盒之材質為不可燃者。 57
第二款 電動機電路導線 第4-306條 (單具電動機) 連續責務運轉之單具電動機分路,其額定至少應為該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一.二五倍以上。 三、Y接起動△接運轉之單具電動機,控制器線路側分路導線,其安培容量應依電動機滿載電流選定,控制器與電動機間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之百分之七十二。 五、供應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負載單具電動機之導線,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4-306電動機運轉責務週期與額定電流百分比。 解說 1.組成單具電動機分路之基本部分:分路導線、隔離設 備、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電動機控制器、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 2.分路短路與接地故故障保護裝置可為熔絲或斷路器。 58
表 4-306 電動機運轉責務週期與額定電流百分比 運轉分類 銘牌電流額定百分比 5分鐘額定 電動機 15分鐘額定 30及60分鐘額定電動機 連續額定 短時間責務運轉值 (增加或減少轉動等) 110 120 150 — 間歇性責務幫浦 (客貨電梯、電動工具幫浦、轉盤等) 85 90 140 週期性責務轉動 (礦坑用機械等) 95 變動責務 200
用於速度調控之控制器,常採用指針型或鼓型開關,其負載分固定轉矩與變動轉矩,如電風扇。 第4-307條 (繞線型轉子電動機二次側) 一、連續責務之繞線型轉子電動機,其二次側至控制器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二次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非連續責務者,其導線安培電量,不得小於表4-307規定之百分比。 三、如二次電阻器與控制器分離者,則控制器與電阻器間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4-307規定之百分比。 解說 用於速度調控之控制器,常採用指針型或鼓型開關,其負載分固定轉矩與變動轉矩,如電風扇。 表4-307 二次導線 電阻器責務分類 導線安培容量為滿載 二次電流之百分比 輕起動責務 35 重起動責務 45 超重起動責務 55 輕間歇責務 65 中間歇責務 75 重間歇責務 85 連續責務 110 60
除2具以上電動機可能同時起動外,幹線應能承載最大電動機之起動,及由同-幹線供電之其他所有電動機之滿載額定馬力之合計最大負載。 第4-308條 (多具電動機或電動機與其他負載) 供應多具電動機或電動機與多個其他負載之導線,通常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下列之總和: 一、最大額定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同一電路群組中其他電動機滿載電流之和 三、非連續性電動機負載之一倍 四、連續性非電動機負載之一.二五倍 解說 除2具以上電動機可能同時起動外,幹線應能承載最大電動機之起動,及由同-幹線供電之其他所有電動機之滿載額定馬力之合計最大負載。 笫4-309條 (多具電動機及組合負載設備) 供應多具電動機及組合負載設備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笫4-294條笫四款規定於該設備上銘牌標示之最小導線線徑安培容量。 解說 當計算組合照明(或照明及用電器具)負載及電動機負載的最小允許導線額定負載時,照明負載的容量需依照第2章第4節及其他適用之章節,如本章第9節關於用電器具,以及電動機負載需依第4-306條或第4-308條之規定辦理。將照明負載與電動機負載合計後以決定最小導線線徑之安培容量。 61
若確實因實際操作程序、產品需求,或工作本質上所有電動機不在同一時間運轉,則可以允許需量因數小於100%。 第4-310條 (幹線需量因數) 如電動機之責務週期為間歇性運轉或不在同一時間運轉,致導線產生熱量減少時,其幹線之安培容量得使用小於第4-308條規定,惟導線之安培容量仍應足夠承載依電動機容量、具數與負載及責務特性所決定之最大負載。 電動機與其他混合負載之需量因數及功率因數可確定時,可修正負載電流並選用安培容量不低於修正後負載電流之導線。 解說 若確實因實際操作程序、產品需求,或工作本質上所有電動機不在同一時間運轉,則可以允許需量因數小於100%。 62
二、分歧導線安培容量三分之一以上,且裝置於可防止外力損害處所或封閉之管槽內,其長度不得超過七.五公尺;或 第4-312條 (幹線分歧) 電動機自幹線分歧接供條件: 一、幹線分歧至分路過電流保護器之導線未超過三公尺,且裝置於封閉控制器或管槽中,分歧導線電源側,有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或標置不得超過分歧導線安培容量一○倍;或 二、分歧導線安培容量三分之一以上,且裝置於可防止外力損害處所或封閉之管槽內,其長度不得超過七.五公尺;或 三、長度超過七.五公尺,則分歧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幹線安培容量。 解說 範例:電動機分路自幹線分歧點引出,其長度不超過7.5公尺之保護裝置 一具三相230伏特15馬力,運轉因數為1.15的鼠籠型感應電動機,由幹線分歧之125平方毫米分歧導線供電 假設在個別管槽中的3導線皆為銅導線,且無周圍溫度校正係數,幹線安培容量為266安培 (依第3章之導線安培容量表, 同一導線管內之導線數3條以下欄)。 分歧導線長不超過7.5公尺,允許使用安培容量為88.7安培的22平方毫米導線 1/3 × 266 安培 = 88.7 安培 該電動機分路之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 63
解答: 1. 依第4-293條第1款及第十四款附表4,三相230伏特15馬力電動機之滿載電流為42安培。 2 解答: 1.依第4-293條第1款及第十四款附表4,三相230伏特15馬力電動機之滿載電流為42安培。 2.依第4-327條第3款第1目規定,此電動機分歧電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不可超過表4-327所述值。 (1) 最大時間延遲熔線電流值為42 × 1.75 = 73.5安培。 (2) 最大反時性斷路器電流值為42 × 2.5 = 105安培。 (3) 第4-327條第3款第1目但書之1,允許次高標準額定即分別為80與110安培。 (4) 如80或110安培額定仍不足以承載該電動機起動電流時,則採用第4-327條第3款第1目但書之2之較高額定者。 3.依第4-315條規定,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積熱元件)須設定在不大於標示在電動機銘牌上滿載安培額定的1.25倍。 較大容量電動機之過載保護裝置設定,依第4-315條第3款規定,最高可達電動機滿載電流之1.4倍。 不論實際設定如何,電動機過載保護之設定約為50安培,對22平方毫米或4AWG的分歧電路導線,可獲得妥善之過載保護。 64
第三款 電動機及分路過載保護 第4-314條 (一般規定) 本節本款規定之過載保護裝置,係作為電動機、電動機控制設備及電動機分路導線因電動機過載,及起動失敗導致過熱之保護。 本節本款規定,不適用於額定超過六○○伏特標稱電壓之電動機電路。 解說 1.電力設備之過載,係指在過電流狀態運轉,並持續一段時間後,將導致設備損害或危險過熱。但不包括短路或接地故障。 2.電動機不正常的操作情況,例如堵住轉子、單相運轉、驅動負載時過多的磨擦等導致起動失敗。本節本款規定之過載保護,可防護因過載情況或欠相下電動機內部產生過熱。 3.過載保護並無能力作為啟斷短路電流與接地故障電流。 4.過載保護不可安裝於有可能增加危險之處所,如標示有設置消防幫浦處。 65
第4-315條 (連續責務電動機) 連續責務電動機之過載保護規定如下: 一、額定大於一馬力之連續責務電動機過載保護方式 二、一馬力以下,自動起動之電動機過載保護方式 三、過載保護裝置之選用 解說 1.連續責務電動機標示運轉因數在1.15以上,或電動機標示溫升在攝氏40度以下者,可在延長期間內承載25%的過載,不致損害電動機。 2.其他電動機其標示運轉因數小於1.15或電動機標示溫升大於攝氏40度者,如連續在額定滿載電流的1.15倍情形下運轉,則會使其過載保護裝置動作而啓開電路。 3.電動機之過載保護額定係採用電動機銘牌滿載電流值來選定。 第1款解說 超過1馬力之電動機的過載保護方法: (1)位於電動機控制器內的過載保護裝置,如雙金屬元件或共溶材料。 (2)位於電動機內的積熱保護器,可偵側超出的電流或溫度。 (3)位於電動機內的保護裝置,如該電動機為組裝配件的-部分,不能正常承受電動機過載保護。 (4)對大於1500馬力之電動機,內藏於電動機繞組之溫度感測裝置,可使電動機停止運轉。 66
如電動機屬於循環責務運轉(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者,由於設備或其所驅動機器的特性,可假設該電動機不連續運轉。 第4-316條 (間歇式及類似責務) 表4-306所列使用於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運轉之電動機,得以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防止其過載,惟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不得超過表4-327所列規定。 任一電動機,除非所驅動之設備,在任何狀況下,無法使電動機連續運轉者,皆應視為連續責務。 解說 如電動機屬於循環責務運轉(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者,由於設備或其所驅動機器的特性,可假設該電動機不連續運轉。 因此,很少見長時間超載情況,除非驅動設備的機械失靈阻礙了電動機的正常運作。在此情況下,分路保護裝置將會啟開此電路。 省略此類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是基於責務類型而非考量電動機的時間額定。 67
1.電動機於起動時如非採旁路方式,則其過載裝置應有足夠的延遲時間完成電動機的起動及加速其負載。 第4-317條 (電動機之起動) 一、非自動起動之電動機,於電動機起動時,其過載保護裝置得予切離或旁路,使過載保護設備不在起動位置,且於電動機起動時,其分路熔線或反時性斷路器之額定或標置不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之四倍。 二、自動起動之電動機,除於特殊情況外,電動機起動時,其過載保護裝置,不得切離或旁路。 解說 1.電動機於起動時如非採旁路方式,則其過載裝置應有足夠的延遲時間完成電動機的起動及加速其負載。 2.如採用旁路方式,則允許僅在電動機起動階段將過載保護裝置暫時切離。 第4-318條 (接於導線之熔線) 如供電系統為交流三相三線式,其中一線為被接地者,以熔線作為電動機之過載保護時,則熔線應接於每一非被接地導線及被接地導線。 68
所有三相電動機,除有其他經確認合適方法保護者外,須裝有三個過載保護元件,每相各一個。 甚至三相△接線之被接地導線亦要求熔線作為過載保護。 第4-319條 (接於導線之其他過載保護元件) 除熔線外,以其他過載保護元件作為電動機之過載保護,應依表4-319選定如跳脫線圈或電驛等過載元件之最少允許數量及位置。 解說 所有三相電動機,除有其他經確認合適方法保護者外,須裝有三個過載保護元件,每相各一個。 甚至三相△接線之被接地導線亦要求熔線作為過載保護。 表4-319 過載元件 電動機種類 供電系統 過載元件之數目及位置 單相交流或直流 交流單相二線或直流二線非被接地 一個,於任一導線中 交流單相二線或直流二線,一線被接地 一個,於非被接地導線中 交流單相三線或直流三線,中性線被接地 一個,於任一非被接地導線中 單相交流 所有三相 二相交流 交流二相三線,非被接地 二個,每相各一個 交流二相三線,一線被接地 二個,於非被接地導線中 交流二相四線,被接地或非被接地 二個,每相非被接地導線中各一個 交流二相五線,中性線被接地或非被接地 二個,每相任一非被接地相導線中各一個 三相交流 三個,每相各一個 * *例外:如以其他經確認方式提供過載保護時,可不必於每相中裝置過載元件。 69
2.雙元件熔線及自動動作接觸器或斷路器都可作為電動機過載保護用。 第4-321條 (電動機控制器作為過載保護) 如電動機過載保護元件數量,符合表4-319規定,且過載保護元件於直流電動機起動及運轉時,及於交流電動機運轉時,均可操作時,電動機控制器得作為過載保護裝置。 解說 1.電動機控制器,可為開關、斷路器、接觸器或任何其他藉由閉合或啓斷電動機電路電流的方式作為起動或停止電動機的裝置,且須足以啓斷電動機轉子的堵轉電流。 2.雙元件熔線及自動動作接觸器或斷路器都可作為電動機過載保護用。 笫4-324條 (自動再起動) 電動機過載跳脫後,不得安裝會自動再起動電動機之過載保護裝置,除非其所保護之電動機係經確認使用者。如自動再起動電動機,會造成人員傷害,則不得安裝。 解說 完整的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可能屬於一種在電路跳脫及經足夠的冷卻後會自動重新起動電動機的型式,或一種可能在跳脫後須使用手動操作復歸按鈕以投入電路的型式。 70
第四款 電動機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 第4-326條 (一般規定) 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標稱電壓電動機分路導線、電動機控制設備,及防止因短路或接地導致電動機過電流之裝置,依本節本款規定辦理 。 第4-327條 (個別電動機電路之額定或標置) 一、所有電動機分路之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應具有承載電動機起動電流之能力。 二、(一) 電動機電路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應符合表4-327規定。 1.依表4-327所決定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最大額定或標置值與熔線、不可調式斷路器、積熱保護裝置之標準大小或額定,或可調式斷路器之可能標置不一致時,得使用較高之選定值、額定或可能標置。 解說 1.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額定或標置之選定,須越低越好,以獲得最大保護。 2.電動機之額定須能承載起動電流,且為電動機滿載電流之1.5倍至3倍(依電動機的型式而定)。 71
表4-327 電動機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最大額定或標置 表4-327 電動機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最大額定或標置 電動機種類 滿載電流之百分比 非延時性熔線 雙元件(延時性)熔線 瞬時跳脫 斷路器 反時性斷路器 單相電動機 300 175 800 250 交流多相電動機 (繞線型轉子除外) 鼠籠型 (代號B效能型除外) 代號B效能型 1100 同步型 * 繞線型轉子 150 直流(定電壓) * 使用於驅動壓縮機或幫浦往復之低轉矩低轉速(通常為450rpm以下)的同步電動機起動時無負載,故不須超過滿載電流額定二倍之熔線額定或斷路器標置。 72
第4-328條 (同一分路有數具電動機或負載) 二、如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額定,不超過第4-327條規定最小額定電動機保護之值者,具有個別過載保護之二具以上電動機或一具以上電動機加其他負載,得連接於同一分路。 四、在電動機群組安裝中,由任一分歧導線供電之單一電動機,得不配裝個別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其條件為: (一) 連接電動機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 (二)連接電動機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之三分之一,並符合第4-306條規定。電動機連接之導線距離其過載裝置不得超過七‧五公尺,且應保護使其不受外力損害。 (三)連接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至手動電動機控制器之導線安培容量,得不小於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之十分之一。連接控制器至電動機導線之安培容量應符合第4-306條規定。連接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至控制器之導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被保護不受外力損害且置於封閉之控制器或管槽中,其長度不超過三公尺。 2.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 73
依第4-315條第3款規定,不允許將熔線與斷路器作為過載保護。 第4-330條 (組合過電流保護) 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如符合第4-306條規定者,電動機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及電動機過載保護,得組合為單一保護裝置。 解說 依第4-315條第3款規定,不允許將熔線與斷路器作為過載保護。 惟依第4-315條第1款第1目、第2款第1目,及第4款第1目規定,熔線僅依規定值作為過載保護。具有反時性的斷路器或雙元件(時間延遲)熔線皆可作為電動機過載保護,亦可作為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 第4-332條 (熔線座大小) 作為電動機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之熔線,其熔線座之大小,應可適合於表4-327所指定之熔線。但如使用配合電動機起動之延時性熔線,得裝用與其熔線規格相容之熔線座。 解說 1.使用雙元件(延時)熔線,能夠用到較小的熔線,以提供更佳的保護,因為較小的熔線有較低額定。 2.採用雙元件熔線亦可藉由使用較小額定開關及面板以降低安裝成本,對設備較易配置,節省電動機控制中心所需的空間。 74
第五款 電動機幹線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 第4-335條 (額定或標置—電動機負載) 一、供電固定式電動機負載之幹線,其導線之大小係依第4-308條規定選用,幹線應配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由幹線供電之任一電動機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最大額定或標置,加上群組中其他電動機之滿載電流之和。如由幹線供電兩個以上分路,其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具有相同額定或標置時,則其中一個保護裝置,得視為上述之最大者。 二、如幹線之安培容量大於第4-308條規定者,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得依幹線之安培容量設定。 解說 1.電動機幹線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額定,是由此幹線供電的電動機之最大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額定,加上所有其他由該幹線供電的電動機的滿載電流總和來選定。 2.通常係假設幹線及分路使用同類型之保護裝置,但亦有使用不同類型者,例如其中之一使用熔線,另一則採用斷路器。 3.如電動機幹線大於最小要求時,則此幹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係依據此幹線導線的線徑來選定。 4.如電動機幹線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亦為電動機控制中心的過電流保護裝置,則其額定不可超過保護電動機控制中心共用匯流排的額定。 75
笫六款 電動機控制電路 第4-336條 (額定或標置—電動機及其他負載) 第4-336條 (額定或標置—電動機及其他負載) 如電動機負載及其他負載,係由幹線供電,則此幹線保護裝置之額定,應足以承載其他負載,加上如為單一電動機者,依笫4-327條規定之額定,如為單-密封冷凍電動壓縮機者,依笫4-401後之規定,如為兩具以上電動機者,依第4-399條規定之額定之總和。如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電動機控制中心之過電流保護時,則應符合第4-452條規定。 笫六款 電動機控制電路 第4-338條 (過電流保護) 一、電動機控制電路,由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負載側分歧引接,不視為分路,而得由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或另裝保護設備予以保護。以其他方式引接之電動機控制電路,其過電流保護,應依第九章表6-1及表6-2規定,選定適合者。 二、(二)控制電路之導線,得以電動機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作為其過電流保護,且僅須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其最大額定依表4-338之欄位別所示之額定選定。 三、(一)使用控制電路變壓器時,變壓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符合第十四節規定者,得依第4-433條規定,裝置過電流保護。 (三)控制電路變壓器,其一次側額定電流小於二安培時,其一次側電路得使用額定或標置不大於一次側額定電流值五倍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四)得以其他經確認之方式裝置過電流保護。 465 76
2.通常電動機控制電路導線需有較大的安培容量,以因應其動作時較大的初始衝擊電流。 解說 1.電動機控制電路係由電動機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負載側分歧引接,其分歧導線大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依導線是否設置於電動機控制箱內或箱外而定。 2.通常電動機控制電路導線需有較大的安培容量,以因應其動作時較大的初始衝擊電流。 表4-338 過電流保護裝置最大額定 單位:安培 控制電路導線大小 (平方毫米) 一欄 提供分離保護 由電動機分路保護裝置保護 二欄 箱體內導線 三欄 延伸出箱體外之導線 0.75 7 25 1.25 10 40 2.0 (註1) 100 45 3.5 120 60 5.5 160 90 大於5.5 (註2) (註3) 註:1.依第3-39條規定之導線安培容量選用。 2.以60℃絕緣物導線安培容量之4倍選用。 3.以60℃絕緣物導線安培容量之3倍選用。 77
1.電動機控制電路導線損壞時,將導致意外的接地故障或短路,而造成保護裝置動作或不動作而使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失,故須裝設於管槽內。 第4-339條 (導線之機械保護) 如電動機控制電路遭受損害將導致危險時,控制裝置外部之遙控電動機控制電路之所有導線,應安裝於管槽或另有適當保護,避免其遭受外力損害。 如電動機控制電路一端被接地,且電動機控制器之遙控控制電路於意外接地時,不可起動電動機,亦不可手動操作旁路關閉裝置或自動安全關閉裝置。 解說 1.電動機控制電路導線損壞時,將導致意外的接地故障或短路,而造成保護裝置動作或不動作而使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失,故須裝設於管槽內。 2 .如電動機控制電路的一端被接地,電動機控制電路的搖控裝置意外發生接地事故時,必須在電路上妥為配置,使電動機不致起動。 78
第七款 電動機控制器 第4-342條 (一般規定) 電動機應依本款規定,選定適當之控制器。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額定在八分之一馬力以下之固定式電動機,於過載或起動失敗時仍能繼續運轉而未導致損害者,如時鐘的電動機或類似設備,得以分路保護裝置作為控制器。 二、額定在三分之一馬力以下之可攜式電動機,得以附接插頭及插座作為控制器。 解說 1.控制器是用以控制電動機及啟斷電動機堵轉電流的開關。 2. 1/3馬力以下者,移動電動機可以附接插頭及插座作為控制器。 3. 1/8馬力以下之固定電動機,如其結構上可以長時間運轉(如電鐘馬達),且超載或未克起動時,均不會燒損者,得以分路過電流保護作為其控制器。 79
2.雙電壓額定的控制器,例如110/220伏特,及220/380伏特接地系統,只可使用在對地標稱電壓不超過控制器電壓額定較低者之電氣系統。 第4-344條 (額定) 一、電動機控制器 (一)除反時性斷路器及無熔線開關外之控制器,在使用電壓時之馬力額定,不得低於電動機之馬力額定。 (二)以安培為額定之分路反時性斷路器,得作為任何電動機之控制器。如該斷路器亦作為過載保護時,則應符合過載保護該節之相關規定。 (三)以安培為額定之無熔線開關,得作為任何電動機之控制器。 四、轉矩電動機,其控制器應為連續責務,且其滿載電流額定不得小於電動機銘牌電流額定。 解說 1.控制器之額定以馬力數表示,且其額定不得低於所控制電動機之額定容量(馬力數) 2馬力以下且電壓在300伏特以下之固定電動機,其控制器可採用以安培為額定之一般開關代用,但其安培額定不得低於所控制電動機之全載電流兩倍。 2.雙電壓額定的控制器,例如110/220伏特,及220/380伏特接地系統,只可使用在對地標稱電壓不超過控制器電壓額定較低者之電氣系統。 3.電氣系統兩相間之標稱電壓不超過控制器電壓額定較高者。 80
控制器不須啟開電動機電路之所有導線。但如電動機控制器同時作為隔離設備使用時,則應依第4-366條規定,啟開所有連接至電動機之非被接地導線。 第4-345條 (不須啟開所有導線) 控制器不須啟開電動機電路之所有導線。但如電動機控制器同時作為隔離設備使用時,則應依第4-366條規定,啟開所有連接至電動機之非被接地導線。 解說 通常一條用於直流或單相電動機電路之導線、兩條用於三相電動機電路的導線及三條用於兩相電動機電路的導線,不同時作為隔離設備的控制器,必須只能在數具電動機電路導線都可能需要停止電動機運轉時,才能開路。 第4-346條 (控制器得裝置於被接地導線) 控制器之一極得裝設於永久被接地的導線,該控制器應設計在未同時啟開電路所有導線時,無法啟開被接地導線之電極。 解說 1.通常110伏特電路之一條導線被接地,一單極設備必須連接於非被接地導線,以連接於控制器。一雙極控制器使用於兩條導線(含接地與非被接地導線)同時開啟的電路。 2.同樣要求,亦應用於其他電路,例如三相三線式220伏特△接線,其中一條被接地之電路,均需使用三極控制器 81
可調速電動機係利用所附裝之磁場調節設備,應使電動機控制在較弱磁場下,無法啟動。但如設計在較弱磁場下得起動者,不在此限。 笫4-347條 (控制器控制電動機之具數) 每一電動機應配置個別控制器。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電動機額定為六○○伏特以下,單一控制器,額定不小於群組中所有電動機依第4-365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選定之等值馬力,於下列任一條件,得控制群組電動機: (一)數具電動機同時驅動單一機器或設備之數個部分,例如金屬及木工機、起重機、吊車或類似裝置。 (二)群組電動機有第4-328條第一款規定之過電流裝置的保護。 (三)群組電動機設於自控制器處可視及之單獨房間內。 二、分路之隔離設備,供作符合第4-342條規定之控制器者,得供電一具以上之電動機。 笫4-348條 (可調速電動機) 可調速電動機係利用所附裝之磁場調節設備,應使電動機控制在較弱磁場下,無法啟動。但如設計在較弱磁場下得起動者,不在此限。 解說 電動機之轉矩與速度與通過該電動機電樞之電流量有關。電樞電流為並激磁場強度與電樞轉速的函數。並激磁場磁通量減少,使反電動勢減少,電樞電流增加,因此增加轉矩及速度。因電樞起動電流過量,所以可調速電動機不允許磁場調整在較弱情況下起動,但某些設備可限制在安全速度內者,不在此限。 82
1.使用直流電動機作為速度控制相當普遍,例如在電氣鐵路與電梯,要平穩起動,控制加速及平穩的停止。 笫4-349條 (速率限制) 他激直流電動機、串聯電動機或當直流端於電流逆向或減載時,能超速驅動之電動發電機組及換流機,應配裝有速率限制裝置或其他速率限制設備, 如機器、系統、或負載及機械連接之固有特性,可安全限制速度者或機器經常由合格人員手動控制者,得不使用分離速率限制裝置或設備。 解說 1.使用直流電動機作為速度控制相當普遍,例如在電氣鐵路與電梯,要平穩起動,控制加速及平穩的停止。 2.當電動機在運轉中,負載從其串激電動機移除,則電動機的速度因此而增加,將會導致非常危險的情況。 3.在弱磁場中為了產生必要的反電動勢,電樞必須相對地旋轉更快。 4.串激電動機普遍作為電氣火車頭的齒輪傳動電動機,因其係持續地處於負載狀態中。 5.他激直流電動機,串激電動機與電動(直流複繞)發電機及(同步)變流器,必須裝有限速器,例如機器軸上的離心器或遙控限速器,可設定在預定速度內操作一接觸組,使斷路器跳脫及機器斷電而停止運轉。 83
笫4-350條 (熔線座及開關組合作為控制器) 以熔線座及開關組合,作為電動機控制器者,其額定應使熔線座可適用於本節第三款有關電動機過載保護所指定之熔線大小。但如熔線之延時特性符合使用電動機之起動特性時,得使用小於本節第三款規定之熔線座。 解說 延時(雙元件)熔線,可作為電動機過載及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兩者之保護,可依第4-315條規定選用電動機過載保護之熔線額定。 笫八款 電動機控制中心 笫4-351條 (一般規定) 電動機、照明及電力電路之電動機控制中心裝置,依本節本款規定辦理。 解說 電動機控制中心係由一些電動機起動器、控制器及隔離開關組裝在一大型外箱內。電動機控制中心如裝有單一主隔離開關,則可作為受電設備。但如第二個接戶隔離開關有供應其他負載,可裝設在電動機控制中心內。笫一章笫三節規定之「電氣設備之工作空間」 ,對接近與工作空間之間隔,及專用空間之要求,亦適用於電動機控制中心。 84
通常電動機控制中心內之過電流保護不能超過其主匯流排額定,但過電流保護之額定,可承載依本節笫二款規定計算之負載時,則不在此限。 笫4-352條 (過電流保護) 電動機控制中心應依第二章第七節第一、二、四款規定,裝置過電流保護。其安培額定或標置不得超過主匯流排之額定,且應由電動機控制中心前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或由電動機控制中心內之主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過電流保護。 解說 通常電動機控制中心內之過電流保護不能超過其主匯流排額定,但過電流保護之額定,可承載依本節笫二款規定計算之負載時,則不在此限。 笫4-353條 (進屋設備) 電動機控制中心如作為受電設備使用時,每一電動機控制中心應配置單一主隔離設備,以隔離所有非接地接戶導線。但須增加設備者,電動機控制中心得增設第二個接戶隔離設備。 電動機控制中心如有裝設接地導線時,應裝置主電源搭接跳接線,其大小應符合第2-242條第四款規定,且於供電端連接接地導線至電動機控制中心設備之接地匯流排。但高阻抗中性點接地系統,得為第2-248條規定之連接。 85
笫4-354條 (接地) 多盤式電動機控制中心,其設備接地導線,應符合表2-280選定適當之設備接地導線或等值接地匯流排予以搭接。單盤式電動機控制中心,其設備接地導線應連接於接地匯流排或連接於接地線端子盤。 笫4-355條 (匯流排及導線) 電動機控制中心之匯流排及導線配置, 一、應被保護使其不受外力損害,且應牢固於適當位置。僅在垂直區段終端之導線可置於本區段內。但導線以隔板與匯流排隔離時,導線得水平貫穿垂直區段。 二、三相水平與垂直匯流排,其相位配置,在面向電動機控制中心,從前到後、從上到下或從左到右,應為A、B、C。在三相四線式∆接線系統,B相應為對地電壓較高之一相。系統增設時得使用其他匯流排配置,惟應予標示。前置式單元及後置式單元共同連接至垂直匯流排時,其相位配置得為C、B、A,惟應正確識別。 三、電動機控制中心匯流排端子與其他裸露金屬部分之最小間隔,應符合表4-309規定。 四、電動機控制中心匯流排端子與其他裸露金屬部分之最小間隔,應符合表4-355規定。 五、所有進屋導線進入電動機控制中心,應裝置隔板,以隔離接戶匯流排與端子及電動機控制中心之其餘部分。 86
表4-355 裸露金屬部分間之最小間隔 標稱電壓 安裝於同表面之異極間 安裝於空間之異極間 帶電組件對地 毫米 不超過125伏特 19.1 表4-355 裸露金屬部分間之最小間隔 標稱電壓 安裝於同表面之異極間 安裝於空間之異極間 帶電組件對地 毫米 不超過125伏特 19.1 12.7 不超過250伏特 31.8 不超過600伏特 50.8 25.4 87
第九款 隔離設備 笫4-358條(位置) 一、每一控制器應有可啟閉控制器之個別隔離設備。隔離設備應設於從控制器位置處可視及之範圍處所。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超過六○○伏特標稱電壓之電動機電路,其控制器之隔離設備在開放式位置可能被上鎖者,得置於控制器可見範圍外;該控制器則應設有警告標識,載明隔離設備之位置。 (二)單一機器或設備由數具可協調控制之群組驅動者,其控制器得使用單一隔離設備,並應裝設在控制器可視及之範圍內,且隔離設備及控制器應裝設在機器或設備之可視及之範圍內者, 二、 (一)電動機之隔離設備應設於自電動機裝設處啓動機械處可視及之範圍內。 (二)控制器隔離設備位於從電動機裝設處及啟動機械處可視及之處,其符合前款之規定,得做為電動機之隔離開關。但如符合下列任一情況,且所裝設之控制器隔離設備,其在啟開位置閉鎖個別能力符合前款規定,電動機之隔離設備得不需要。依規定有配裝閉鎖裸增加一個鎖之控制器隔熱設備,應裝置於開關或斷路器之處或其上面,作為隔離設備之用,且應保留有或無裝設鎖之裝設位置。 1.如電動機之隔離設備裝設位置為不可行或裝設後隊人員或財務會增加或提升危害性者。 2.隔離設備裝設於工廠,如維護及監電作業,能確保僅由合格人員檢修設備,並訂有安全操作程序書。 88
解說 1.如符合前述規定之隔離設備,在啟斷位置可個別上鎖時,則該隔離設備有下列之情況之一者,得不設置在電動機及被驅動機械設備之可視及之範圍內。隔離設備之鎖扣或外加掛鎖,應設在開關或斷路器操作處。惟遇少數特殊情形者,則不在此限。 2.隔離設備必須安裝於控制器、電動機安裝位置及被驅動機器位置可看見之處所。對電壓超過600伏特的電動機,控制器之隔離設備可裝在控制器位置不能視及之處所,但控制器上應有警告標示,標明隔離設備之位置,且隔離設備必須在開路位置時,能予以閉鎖。3.如控制器裝在由數具電動機帶動持續運轉之機器旁,則單一隔離設備可裝置在一組能協調電動機的控制器旁,4.控制器及隔離開關均裝置在電動機視線外,則隔離設備啓開時可予以上鎖。如圖4-358-3 。 89
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各非接地供電導線,且應設計使隔離設備無法單極操作啟斷電路。隔離設備得與控制器裝於同一箱內。 笫4-359(操作) 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各非接地供電導線,且應設計使隔離設備無法單極操作啟斷電路。隔離設備得與控制器裝於同一箱內。 解說 1.本規則規定開關、斷路器或其他設備作為控制器與電動機兩者之隔離設備時,在維護與故障檢修期間,應具有安全性。啟開隔離設備亦同時隔離控制器,因此不能作為控制器之一部分,但分離之隔離設備與控制器可安裝在同一配電板上或在同一箱體內,例如組合式熔線開關、電磁起動器組。 2.第4-428條規定,隔離設備之型式可依電動機大小與其他條件選定,其型式可為電動機電路開關、斷路器、一般用開關、隔離關關、附接插頭與插座,或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 3.如電動機故障或在嚴重過載情況下,且電動機控制器無法正常啟開電路,則隔離設備可用來啟開電路,其額定須足以啟斷轉子堵轉電流。依第4-428條第五款規定,超過100馬力之交流電動機或40馬力之直流電動機,其隔離設備需有明顯標示「有負載下不得操作」之一般用開關或隔離開關。 90
笫4-363條 (每一隔離設備) 幹線連接點及電動機連接點間,電動機電路之每一隔離設備,應符合第4-364條及第4-365條規定。 笫4-363條 (每一隔離設備) 幹線連接點及電動機連接點間,電動機電路之每一隔離設備,應符合第4-364條及第4-365條規定。 笫4-364條 (型式) 隔離設備之型式: 一、可為經登錄之:(一)以馬力為額定之電動機電路開關。(二)無熔線斷路器。(三)無熔線開關。(四)組合電動機控制器一部分之瞬時跳脫斷路器。(五)自行保護之組合控制器。(六)「適用於電動機隔離」用之電動機手動控制器等。… 解說 1.系統隔離設備(SIE),為確保工作人員操作隔離設備之安全,所有機械動能與電源開關設備,須有上鎖(Luck-out)與掛警告牌(tag-out)之作業程序。 2.隔離設備需為電動機電路開關、斷路器或無熔線開關(非自動電路啟斷器)。電動機電路開關為能夠啟斷電動機最大過載電流,開關以馬力為額定。無熔線開關(非自動電路啟斷器)為類似斷路器,但沒有過電流元件與自動跳脫機件,以安培為額定,且適用於以安培額定之電動機電路的啟斷,如同斷路器一樣。 91
笫4-365條 (安培額定及啟斷容量) 一、額定標稱電壓為六○○伏特以下之電動機電路,其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一五倍。但經登錄為無熔線之電動機電路開關,其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馬力者,則安培額定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一.一五倍。 二、作為轉矩電動機之隔離設備,其安培額定,至少應為電動機銘牌電流之一.一五倍。 解說 一般用開關、斷路器、無熔線開關(非自動電路啟斷器)或附接插頭與插座作為隔離設備者,其安培額定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之1.15倍。以下是如何決定組合負載之隔離設備大小之範例: 範例 假設負載包含一個5馬力與3馬力,及兩個1/2馬力電動機,加上10瓩電熱器;額定均為三相240伏特。所有電動機為設計B電動機。其等值滿載轉子堵轉電流值,應用適當表(查表)來計算,如下頁。 92
解答 等效滿載電流額定計算 電動機或其他負載 表 安培 5馬力電動機 3馬力電動機 1/2馬力電動機 10瓩電熱器 附表4 15.2 9.6 2.2 24.1 總共 53.3 等值轉子堵轉電流額定計算 電動機或其他負載 表 安培 5馬力電動機 3馬力電動機 1/2馬力電動機 10瓩電熱器 附表6 92 64 20 24.1 總共 220.1 93
計算及過程如下: 1. 在附表4查出額定馬力數於電壓別欄位內之電流值,計算其合計等效滿載電流安培值。 2 計算及過程如下: 1.在附表4查出額定馬力數於電壓別欄位內之電流值,計算其合計等效滿載電流安培值。 2 .由附表6查出並計算其合計等值轉子堵轉電流安培值。 3 .將前述述合計等效滿載電流安培值乘以1.15 ,得到之安培值,由附表6查得最接近且咯大於前述合計等值轉子堵轉電流安培值之等值馬力額定。 4 .由該等值馬力額定在附表4找出其額定電壓櫚位之電流值,由此電流值比對前述合計等效滿載電流安培值,找出最接近且大於該電流值之馬力額定,由該馬力額定核對附表6核對並找出大於計算之合計等值轉子堵轉電流安培值之馬力額定,即為該隔離開關之馬力額定。 電動機隔離設備須有不小於1.15倍之電流額定,也須有不小於組合負載之馬力額定。故隔離設備最小安培額定是61.3安培(1.15×53.3 = 61.3 安培)查附表6由轉子堵轉電流額定,得到等效馬力值,在230伏特欄,最接近或大於220.1安培者是15馬力。 15馬力之一般用或重責務開關可以滿足最小馬力需要,但不能滿足最小電流61.3安培之要求,因此,必須使用次高一級之隔離開關,即馬力額定應為20馬力。 因為三相230伏特20馬力電動機之轉子堵轉電流是290安培(附表6) (超過所需的220安培),且滿載電流是54安培(附表4)(超過滿載額定53.3安培)。 94
1.裝用開關或斷路器作為控制器,必須符合所有關於控制器之規定,並受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設備的保護,以確保所有非被接地導線將可被啟開。 笫4-366 (同時作為控制器及隔離設備之開關或斷路器) 一、作為控制器用之開關或斷路器,應符合第4-344條規定,可啟開電動機所有非被接地導線,且每一非被接地導線均以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過電流保護得使用分路熔線。控制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得為控制器組合之一部分或另單獨裝設。自耦變壓控制器應配裝有分開之隔離設備。 二、上述裝置應為下列任一型式: (一)可直接以控制桿或把手操作之空斷開關 (二)可直接以控制桿或把手操作之反時性斷路器,斷路器得以電力自動或手動操作者 (三)額定不超過六○○伏特或一○○安培之油開關,或超過前述額定,由合格人員監控者,油開關得以動力自動或手動操作。 解說 1.裝用開關或斷路器作為控制器,必須符合所有關於控制器之規定,並受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設備的保護,以確保所有非被接地導線將可被啟開。 2.如控制器是自耦變壓器型或補償器型,則應另具備分開之隔離設備(開關可與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組裝在同一外箱內)。 95
1.單一隔離設備可作為群組電動機之隔離設備,此單一隔離設備之額定必須與群組電動機中每一電動機之電流或馬力的總和相等。 笫4-367條 (配置單一隔離設備之電動機) 每一電動機應配置個別之隔離設備。但單一隔離設備之額定,符合第4-365條第三款規定者,在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得使用於群組電動機: 一、數具電動機同時驅動單一機器或設備數個部分時,如金屬或木工機、起重機及吊車。 二、群組電動機係依第4-328條第一款規定,由一組分路保護裝置保護時。 三、群組電動機係位於其隔離設備可視及之單獨房間內,得使用於群組電動機。 解說 1.單一隔離設備可作為群組電動機之隔離設備,此單一隔離設備之額定必須與群組電動機中每一電動機之電流或馬力的總和相等。 2.單一隔離設備可用在數具電動機同時驅動單一機器的數個部分,例如金屬或木工機、起重機及吊車等。 3.群組電動機裝設在一個房間內,可將單一隔離設備設計在每具電動機位置均在可視範圍內,通常在15公尺內。 96
笫十款 可調速驅動系統 笫4-368條 (一個以上之電源) 笫4-368條 (一個以上之電源) 電動機及由電動機運轉操作之設備,由一個以上之電源供電時,則每一電源之隔離設備應緊鄰於設備處。 每一電源得使用個別隔離設備。如使用多具隔離設備時,應於每具隔離設備或旁邊設置永久式警告標識。 如電動機由一個以上之電源供電時,電動機控制器之隔離設備,能於啟斷位置上鎖,則其主電源之隔離設備得免緊鄰電動機。 解說 有些電動機可能需要多個分離的電源來使用操作。分離的個別電源之多具隔離設備,須有永久的警告標識,以警示使用者有其他電源存在。 笫十款 可調速驅動系統 笫4-369條 (一般規定) 除本款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節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裝置規定。 97
解說 1.通常可調速驅動系統多用於商業、機關及工業之電動機。 2.電動機在降低速度下運轉,對電動機之繞組而言,組裝之風扇不能提供適當的空氣循環流通,由於在減速下,其運轉電流會降低,雖然起動電流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過載保護設施亦不能動作,但電動機附裝積熱感測器將會感測出電動機繞組之溫度上升情形。因此需提供電動機過熱保護之方法。 笫4-370條 (導線—最小線徑及安培容量) 一、可調速驅動系統中,電力轉換設備之供電導線,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力轉換設備額定輸入之一.二五倍。 二、如使用旁路裝置,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第4-293條規定。使用旁路裝置供電電力轉換設備電路導線,其安培容量應選定下列兩者中較大者: (一)電力轉換設備額定輸入之一.二五倍。 (二)依第4-293條規定選定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二五倍。 笫4-371條 (過載保護) 可調速驅動系統之電動機過載保護規定如下: 一、電力轉換設備己標示內含電動機過載保護者,得免另加過載保護。 二、其旁路裝置,容許電動機在額定滿載速度運轉者,旁路電路應依本節第三款規定裝設電動機過載保護。 三、使用多具電動機時,應依本節第三款規定裝設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
第十一款 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 笫4-376條 (管槽之連接) 長度不超過一‧八公尺之可撓金屬導線管或耐水可撓金屬管,得作為由管槽連接至電動機端子外箱。 笫4-378條 (電動機電路過電流保護 ) 一、每一電動機電路應具有可協調之保護設備,以自動啓斷電動機、電動機電路導線及電動機控制設備之過載及故障電流。 三、故障電流保護 (一) 應能同時啓斷所有非被接地導線。 (二) 不應於跳脫後自動復歸或自動復閉電路。但對人員或機器不會造成危害時,得自動復歸或自動復閉。 (三)過載保護設備及故障電流保護設備,得為同一設備。 笫4-379條 (電動機控制設備之額定) 過電流(過載)電驛或其他電動機保護裝置之最終跳脫電流值,不得超過控制器連續電流額定之一.一五倍。如電動機分路隔離設備與控制器係分開裝設者,隔離設備電流額定不得小於過電流電驛之最終跳脫標置值。 99
笫十二款 帶電組件之保護—所有電壓 笫4-382 (位置) 電動機及控制器,其暴露帶電組件之端子間電壓在五○伏特以上時,應以外箱或適當位置予以防護,避免人員意外碰觸,其防護方式如下: 一、以安裝於僅有合格人員隨手可及之空間或外箱。 二、裝置於適當高度之陽台、走廊或平台,以避免非合格人員接近。 三、裝置在高於地板二.五公尺之處所。 如電動機運轉時端子間電壓超過五○伏特,電動機為固定式,並於電動機終端托架內置有換向器、集電器及電刷,且不與對地電壓一五○伏特以上之供電電路相連者,其端子間之帶電組件,得免另加保護。 笫4-383 (工作人員之保護) 電動機或控制器,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特時,為防護人員意外碰觸其帶電組件,符合第4-382條指定位置,且在設備操作過程中須調整或須其他工作人員配合時,則應裝置適當之絕緣墊或平台,使工作人員站立於絕緣墊或平台上時,始能碰觸到帶電組件。 100
第十三款 接地—所有電壓 第4-384條 (適用範圍) 電動機及控制器框架暴露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依本節本款規定辦理,防止加壓帶電組件與框架間意外接觸造成對地電壓。 在特定情況下,可採用絕緣、隔離或防護等適當措施,替代電動機之接地。 第4-385條 (固定式電動機) 固定式電動機之框架在下列情況下,應予接地: 一、以金屬箱體配線供電者。 二、裝置於潮濕場所,未予隔離或防護者。 三、裝置於經分類為危險場所 四、電動機運轉之端子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特者。 如電動機之框架未予接地者,應永久且有效與大地絕緣。 解說 1.電動機裝設在潮濕場所及人員易碰觸、造成嚴重危險之場所,除被隔離、提高或防護碰觸者外,必須予以接地。 2.固定式電動機如安裝在金屬管槽、可撓金屬導線管內配線,或金屬被覆電纜來供電,如金屬管槽或電纜裝甲有效緊密接觸裝在電動機接線盒或框架時,可視為設備接地導線。 101
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特之移動式電動機,其框架應予防護或予以接地。 第4-386條 (移動式電動機) 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特之移動式電動機,其框架應予防護或予以接地。 第4-388條 (接地方法) 電動機與控制器裝置如須接地,連接於設備接地導線,應依第二章第八節及下列方式施作: 一、配線為金屬被覆電纜或置於金屬管槽,應提供容納電動機端子的接線盒,且電纜之裝甲或金屬管槽,應符合笫2-266條笫一款及笫2-267條規定方式連接至端子。 二、前款接線盒與電動機距離得不大於一.八公尺。 三、控制器裝置之計器用變壓器二次側、暴露非帶電金屬、其他導電部分,或計器用變壓器、儀表、計器及電驛等之外殼皆應依第2-299條至2-303條規定予以接地。 102
下列數值為運轉於基準速率電動機之滿載電流值。 第十四款 附表 解說 本節本款所列之附表為本節笫一款至笫八款中共同常用的附表,共有6個。 附表1 直流電動機滿載電流(安培) 下列數值為運轉於基準速率電動機之滿載電流值。 103
附表2 單相交流電動機之滿載電流值(安培) 附表3 二相四線交流電動機滿載電流(安培) 附表2 單相交流電動機之滿載電流值(安培) 下列數值為運轉於通常速率及正常轉矩特性之電動機滿載電流值。 表列電壓為電動機額定電壓,表列電流得為系統電壓範圍在一一○至一二○及二二○至二四○伏特間: 附表3 二相四線交流電動機滿載電流(安培) 下列數值為附有皮帶電動機及正常轉矩特性之電動機,於通常速率運轉時之滿載電流。 交流二相三線式系統之共同導線電流為表列數值之一‧四一倍。 表列電壓為電動機額定電壓。表列電流得為系統電壓範圍在一一○至一二○、二二○至二四○、四四○至四八○及五五○至六○○伏特間:
附表4 三相交流電動機滿載電流 下列數值為附有皮帶電動機及正常轉矩特性之電動機,於通常速率運轉時之典型滿載電流值。 附表4 三相交流電動機滿載電流 下列數值為附有皮帶電動機及正常轉矩特性之電動機,於通常速率運轉時之典型滿載電流值。 表列電壓為電動機額定電壓。 表列電流得為系統電壓範圍在一一○至一二○、二二○至二四○、四四○至四八○及五五○至六○○伏特間。
附表5 以馬力及電壓額定選用隔離設備及控制器之單相堵轉電流轉換表 附表6 以馬力及電壓額定選用隔離設備及控制器之多相堵轉電流轉換表 附表5 以馬力及電壓額定選用隔離設備及控制器之單相堵轉電流轉換表 僅適用於第4-365條、第4-397條及第4-407條。 附表6 以馬力及電壓額定選用隔離設備及控制器之多相堵轉電流轉換表 僅適用於第4-365條、第4-397條及第4-407條
笫十二節 空調與冷凍設備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笫4-389條 (適用範圍) 電動機驅動之空調與冷凍設備,及其分路與控制器,依本節規定辦理。 密閉式冷媒電動壓縮機分路供電予壓縮機及任何空調或冷凍設備,亦依本節規定辦理。 笫4-390條 (用詞定義) 本節用詞定義:一、分路選定電流;二、密閉式冷媒電動壓縮機;三、漏電電流檢測與啓斷器;四、額定負載電流。 解說 1.分路選定電流係以安培值替代額定負載電流,作為決定電動機分路導線、隔離設備、控制器、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額定。 2.分路選定電流值通常係等於或大於銘牌標示之額定負載電流。 3.電源線或線組採用漏電電流檢測與啓斷器保護,是在導線間或來自電線之漏電電流超過預設值時,自動啟斷電路。 4.電路之啟開,是藉由使用電子開關或以「空斷」接點來達成,電路持續啟開狀態直到漏電電流原因消除或保護設備被手動復歸為止。 5.漏電電流檢測與啟斷器保護是室內空調機電源線或線組的保護方法之一。 107
笫4-391條 (密閉式冷媒電動壓縮機及設備上之標示) 密閉式冷媒電動壓縮機之標示: 一、密閉式冷媒電動壓縮機應配裝銘牌指示製造廠名、商標、標幟、確認設計、相數、電壓及頻率。 二、每一具單相電動壓縮機之轉子堵轉電流,於電壓一一五伏特、額定負載電流大於九安培,或電壓二三○伏特、額定負載電流大於四‧五安培者,每一具多相式電動壓縮機額定負載電流安培數之應標示於電動壓縮機銘牌。 三、設備具有積熱保護系統者,應標示「具有積熱保護系統」字樣。 多具電動機及組合負載設備之標示: 一、應配裝可視及之銘牌,標示製造廠名稱、伏特額定、頻率及相數,最小供電回路導線安培容量,分路短路及接地故障保護設備之最大額定及電動機控制器或工業控制盤之短路電流額定。 分路選定電流 : 二、密閉式冷媒電動壓縮機應由設備製造廠標示其分路選定電流,且有額定負載電流者,應標示於銘牌 。 笫4-392條 (控制器上之標示) 控制器應標明:一、製造廠名、商標或標誌。二、確認名稱。三、電壓。四、相數。五、全載及堵轉電流(或馬力數)額定。六、其他需要適當指示適用於電動機之數據或資料。 108
第二款 隔離設備 第4-399 (位置) 隔離設備應位於空調或冷凍設備可視及之範圍與輕易可及之處。但隔離設備能在開路位置上鎖,及僅由合格人員檢修者,該隔離設備得免設置在可視及之範圍內。 隔離設備得裝置於空調或冷凍設備之內或之上。 隔離設備與分電箱分開設置時,隔離設備應裝置接近於空調或冷凍設備之處。 解說 1.典型之冷凍設備為非常大的設備,故現場無適當額定值之隔離設備。 2.隔離設備規定上鎖或加鎖,必須是屬於隔離之部分及開關或斷路器之永久組件。所謂「永久組件」就是不能使用可攜式或可轉換型之閉鎖設備,「永久組件」作為開關或斷路器在開路(啟斷)時,需其有能力予以閉鎖。 109
第三款 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 笫4-400條 (適用範圍) 分路導線、控制儀器及供電密閉式冷媒電動壓縮機電路上電動機等設備之短路與接地故障過電流保護裝置,依本節本款規定辦理 。 解說 1.如經登錄之空調設備有標示「最大熔線額定」 ,表示僅限熔線來保護,而不需配合裝用斷路器。如考量以熔線與一般斷路器配合使用,則需作明確標示。 2.經登錄適用於電熱、空調及冷凍設備,含多具電動機或組合負載之斷路器,需有標示。 3.設備僅由熔線保護之3種配線方式: (1)斷路器與附熔線開關。 (2)附熔線開關與無熔線開關。 (3)附熔線開關與斷路器 。 4.限流型過電流保護裝置,可減少通過設備的故障電流量,可安裝在其供電的分路上。較大的商業及工業處所,非常需要安裝限流型過電流保護裝置。 110
第四款 分路導線 笫4-403條 (單一電動壓縮機) 供電單一電動壓縮機之分路導線,其安培容量,應大於電動壓縮機額定負載電流或分路選定電流兩者中較大者之一.二五倍。 如為Y起動△運轉連接之電動壓縮機,其於控制器與電動壓縮機間之分路導線,應依電動壓縮機額定負載電流或分路選定電流兩者中較大者之百分之七十二,予以選用。 解說 1.使用Y起動△運轉之密封型電動壓縮機,係作為大型空調設備中減少起動電流之設備。 2.使用Y型繞組起動電動機,可使相電壓變為線電壓之1/1.732或58%,此相電壓減少,也相對直接等比例減少相電流。 3.在起動時,相電流與線電流是相同的。 111
第五款 電動壓縮機控制器 笫4-404條 (電動壓縮機有/無額外電動機負載) 供電一具以上電動壓縮機,電動壓縮機有額外負載,或無額外負載,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全部電動壓縮機額定負載或分路選定電流額定兩者中較大,加上其他電動機之滿載電流,再加上該群組中最大電動機或電動壓縮機額定之百分之二十五。 解說 經登錄的空調或冷凍設備,其銘牌已有標示分路導線大小及分路短路保護設備大小者,可逕依銘牌標示值選定,無需依前項規定要求其分路導線之大小。因為實驗室測試標準已包含群組中最大電動機或壓縮機電流值的1.25倍,加上其他非電動機或非壓縮機負載值在內。 第五款 電動壓縮機控制器 笫4-407條 (額定) 一、電動壓縮機控制器應具有連續責務滿載電流額定及堵轉電流額定大於銘牌額定負載電流或分路選定電流兩者中較大者,及壓縮機堵轉電流。 二、控制器使用於一具以上電動壓縮機或電動壓縮機與其他負載,其額定應 大於笫4-397條笫二款選定組合負載之連續責務滿載電流額定與堵轉電 流額定。 112
第六款 電動壓縮機與分路過載保護 笫4-409條 (應用與選定) 一、每一電動壓縮機應有下列之一保護設施,以防止其過載及起動失敗: (一)反應電動壓縮機電流之獨立過載電驛,且其跳脫電流小於電動壓縮機額定負載電流之一.四倍。 (二)與電動壓縮機整體組裝之積熱保護器,且確實能保護電動壓縮機因過載與起動失敗導致危險過熱。 (三)反應電動機電流之熔線或反時性斷路器,其亦得作為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且符合下列規定: 1、該裝置額定不得超過電動壓縮機額定負載電流之一‧二五倍。 2、該裝置應有足夠之延時性以起動與加速其負載。 3、設備或電動壓縮機應有標示最大分路熔線或反時性斷路器之額定。 二、除符合第4-411條及第4-412條規定之單相十五安培及二○安培分路上之電動壓縮機及設備外,電動壓縮機控制器、隔離設備及分路導線應採用符合前款規定之相同設施予以保護,防止電動機過載與起動失敗導致過電流。 113
第4-410條 (過載電驛) 過載電驛與其他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不具有啓開短路之能力,應另裝置熔線或反時性斷路器予以保護,其額定或標置須依本節笫三款辦理。但作為群組裝置或作為部分繞組電動機,已標示出其應保護之最大熔線或反時性斷路器者,不在此限。 第七款 室內空調機 第4-415條 (分路要求) 一、選定室內空調機之分路時,符合下列全部規定者,室內空調機應視為單一電動機裝置: (一)附插頭可撓軟線(花線)連接設備。 (二)單相額定不超過四○安培及二五○伏特。 (三)總額定負載電流標示於室內空調機銘牌上,而非標示個別電動機電流。 (四)分路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其額定不超過分路導線安培容量或插座額定兩 者中之較小者。 二、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室內空調機,如其分路未供應其他負載時,其標示之總額定,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八○。 三、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室內空調機,如其分路亦供電照明出線口,其他用電器具或一般插座時,其標示之總額定,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五○。 114
第4-416條 (隔離設備) 單相額定二五○伏特以下室內空調機,符合下列規定,得以附接插頭與插座作為隔離設備: 一、室內空調機之手動控制,可隨時接近操作,且其位置距地面一.八公尺或六英尺以內。 二、經確確認以手動操作之隔離設備,裝置於室內空調機之可視及之範圍內,且輕易可及之處。 第4-417條 (電源線) 使用可撓軟線(花線)供電室內空調機,標稱電壓之額定為一一○伏特者,其長度不得超過三公尺 ,或標稱電壓之額定為二二○伏特者,其長度不得超過一.八公尺 。 115
第4-418條 (漏電電流檢測啟斷器及電弧故障電路啟斷器) 以單相附插頭之可撓軟線(花線)連接之室內空調機,應配備製造廠家附裝之漏電電流檢測啟斷器或電弧故障電路啓斷器予保護。 前項保護裝置須為附接插頭整體之一部,或另裝置於距插頭三○○毫米內。 解說 1.移動式室內空調機如除濕機等,通常只是隨季節性使用及在冷季結束後就移開或收藏,室內空調機之壽命期間,經多次運轉及停用,其引接電源之可撓軟線(花線)插頭,因常常插入、拔除及移動,有可能使可撓軟線(花線)加速損壞絕緣,而導致引起火災或感電,因此必須提供保護設施。 2.所有單相附插頭可撓軟線(花線)連接之室內空調機出廠時需配裝漏電電流檢測啟斷器或電弧故障電路啟斷器保護,其保護裝置應為附於插頭內之整體裝置,或裝設於距附接插頭300毫米內之處。 ; 116
第十三節 發電機 第4-421條 (標示) 發電機應配置銘牌,銘牌上標示製造廠名稱、額定頻率、功率因數、交流之相數、次暫態及暫態阻抗、瓩特或千伏安額定,對應於額定值之經常電壓及電流,每分鐘額定轉數,絕緣系統等級及額定周溫或額定溫升及時間額定。 第4-422條 (過電流保護) 發電機應由適當之過電流保護設備予以保護。 解說 1.定電壓發電機,除交流勵磁機外,應由其設備本身具備過載保護設備,斷路器、熔線或其他適當之過電流保護設備予以保護。 2.交流發電機可設計在短時間內,於嚴重超載時,電壓會降低並限制電流及電力輸出值至不損害發電機。 3.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裝設於並激磁場,因如在高強度的磁場時,將會感應非常高的電壓,並能損害磁場繞組絕緣及發電機,使線路跳開。 4.發電機運轉電壓為65伏特以下者,將由過電流保護裝置予以保護,且亦保護驅動電動機,當發電機輸出電流為其滿載額定電流1.5倍時,過電流保護裝置就會動作。 5.如發電機運轉發生故障,可能會對人員有很大危險,最好是能提供自動跳脫設備,以停止轉動,過電流感知器允許連接於指示器或警報器(代替啟斷發電機),且在安全及程序上,允許運轉人員啟斷負載側設備。
第4-428條 (發電機隔離設備) 發電機應配裝在啟開位置可與發電機互鎖之隔離設備。 解說 發電機須裝設隔離開關或斷路器,除非發電機驅動設備(原動機)可隨時停機及發電機不與其他發電機或電源並聯運轉者。現在亦可使用多重設備,作為由發電機供應至其負載之隔離方法。 第4-430條 (備用電源切換) 用戶裝設自備發電機,作為備用電源時,應裝設雙投兩路用之開關設備或採用開關間有電氣與機械性之互鎖裝置,於使用自備備用電源時,應能同時啟斷原由電業供電之電源。
第十四節 變壓器與變電室(包括二次側互連) 第一款一般規定 第4-433條 (過電流保護) 變壓器係指一具變壓器,或二具以上單相變壓器組成之多相變壓器組,每一組變壓器應裝置過電流保護設備。 解說 1.標稱電壓超過600伏特變壓器過電流保護之最大額定或標置如表4-433-1所示。 2.標稱電壓600伏特以下變壓器過電流保護之最大額定或標置如表4-433-2所示。 3.變壓器一次側及二次側額定電壓均超過600伏特,其二次側以6組斷路器保護,斷路器總額定不得超過二次側額定電流之3倍。4.變壓器一 次側及二次側額定電壓均超過600伏特,其二次側以熔線及斷路器組合予以保護,所有過電流保護裝置總額定不得超過熔線組額定。5.變壓器一次側及二次側額定電壓均超過600伏特,其阻抗為6%,其一次及二次側均以斷路器保護裝置。此可同時適用於一般場所及受監控場所之要求。 6.僅一次側保護者,需一次及二次側保護者。 7.變壓器一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一次側導線之短路保護及變壓器在一定程度下之過載保護,而其二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是為防止變壓器及二次側導線之過載。
表4-433-1 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變壓器過電流保護之最大額定或標置 (表內所列為變壓器額定電流之百分比) 表4-433-1 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變壓器過電流保護之最大額定或標置 (表內所列為變壓器額定電流之百分比) 裝置場所 變壓器 額定阻抗 一次側保護 超過六○○伏特 二次側保護註2 六○○伏特以下 斷路器標置註4 熔線額定 斷路器標置或熔線額定 一般場所 6%以下 600%註1 300%註1 250%註1 125%註1 超過 6% , 10%以下 400%註1 225%註1 受監控場所註3 600% 300% 300%註5 250%註5 400% 250% 225%註5 其他 不需要 註: 1. 如所需熔線額定或斷路器標置與標準額定或標置不能配合時,得採用高一級者。 2. 在同一場所如需二次側過電流保護時,則二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得使用不超過六具斷路器或六組熔線之組合,予以保護。如使用多具(組)過電流保護裝置時,則所有裝置總額定,不得超過單一主過電流保護裝置容許值。如斷路器及熔線同時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時,則裝置總額定不得超過全部以熔線保護之容許值。 3. 受監控場所係指維修及監控時,僅合格人員可進入管控及維修變壓器之場所。 4. 以電子致動式熔線,其額定應依斷路器標置值予以設定。 5. 變壓器附有廠裝可協調之積熱過載保護者,得免另設置二次側保護。
表4-433-2 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變壓器過電流保護之最大額定或標置 (表內所列為變壓器額定電流之百分比) 表4-433-2 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變壓器過電流保護之最大額定或標置 (表內所列為變壓器額定電流之百分比) 保護方法 一次側保護 二次側保護註2 電流9安培以上 電流小於9安培,2安培以上 電流小於2安培 電流小於9安培 僅一次側保護 125%註1 167% 300% 不需要 一次側及二次側保護 250%註3 註: 1 . 變壓器一次側額定電流為九安培以上者,如一次側保護額定電流之125%不能與熔線或斷路器之額定配合時,得採用高一級之電流額定。 2. 在同一場所,如需二次側過電流保護時,二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得使用不超過六具斷路器或六組熔線之組合。如使用多具(組)過電流保護裝置時,則所有裝置總額定不得超過單一主過電流保護裝置容許值。如斷路器及熔線同時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時,則裝置總額定不得超過全部以熔線保護之容許值。 3. 變壓器附有廠裝可協調之積熱過載保護,可啟斷一次側電流,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設置一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 (1)變壓器阻抗值在6%以下者,一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不超過其一次側額定電流之六倍時。 (2)變壓器阻抗值超過6%,但在10%以下者,一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不超過其一次側額定電流之四倍時。
第4-434條 (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自耦變壓器) 一、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自耦變壓,應裝置個別之過電流保護設備,並與每一非接地輸入導線串接。 第4-436條 (二次側互連) 變壓器二次側互連,係指電路運轉於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兩個電源或電力供應點之相與相互連接。 解說 1.配電系統有放射型、一次選擇型、二次選擇型、網路型等配電系統,如圖4-436 (A) ~ (D)所示。適用於高負載密度及高供電可靠的配電網路系統。 2.網路系統變壓器一次側及二次側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二次側另加網路保護器,由斷路器及逆向電流電驛組成,如變壓器或其一次側幹線發生故障,逆向電流將使網路保護器動作,以防止經二次側互連線路反饋至變壓器之電力,而逆向電流電驛之跳脫電流標置須不超過變壓器二次側額定電流,電驛之設計須使變壓器二次側過載時,斷路器不會跳脫。 3.變壓器二次側互連,在每一末端以過電流保護裝置(熔線)予以保護。限流器(高啟斷容量熔線)作為二次側互連之短路保護,當溫度達到破壞電纜絕緣前,將可安全地啟斷。 4.二次側互連配裝開關裝置形成常閉環路,當需要檢修或更換限流器時,須啟開環路之隔離開關,將環路之任一部分完全隔離。
(A)放射型配電 (B)一次選擇型配電 圖4-436 二次側互連配電方式 (1/4) 123
連絡電纜 (C)二次選擇型配電 圖4-436 二次側互連配電方式 (2/4) 124
斷路器 變壓器 網路保護器 (D)網路配電 圖4-436 二次側互連配電方式 (3/4) 125
第二款適用於不同型式變壓之特別規定 第4-443條 (可及性) 變壓器及變電室應可使合格人員於檢查及維修時輕易可及。 解說 1.乾式變壓器額定電壓為600伏特以下,不超過50千伏安,得裝置於可掀式天花板内中空處,並提供耐火、通風及隨手可及之空間。 2.變壓器裝在金屬外箱內(通風型或不通風型)且變壓器適合於中空處內之周圍溫度,變壓器得裝置於作為環境空氣處理用之中空處內。 第二款適用於不同型式變壓之特別規定 第4-445條 (室內裝置乾式變壓器) 一、額定一一二.五千伏安以下之乾式變壓器,應與昜燃性材質至少有三○○毫米或十二英寸之間隔,或以耐火絕熱隔板予以分離。 解說 1.乾式變壓器之裝置依周圍空氣之適當通風而定,額定容量為112.5千伏安以下者,不需裝置於耐火之變電室。 2.其通風措施,須使變壓器滿載損失產生之熱溫升,不致超過變壓器之額定溫升。 3.超過112.5千伏安者,須裝置於耐火變電室内。
第三款 變電室 第4-448條 (不可燃液體絕緣變壓器) 不可燃電介性液體(無閃點或燃點,在空氣中不可燃者)絕緣變壓器,得裝置於室內或室外。 第4-448條 (不可燃液體絕緣變壓器) 不可燃電介性液體(無閃點或燃點,在空氣中不可燃者)絕緣變壓器,得裝置於室內或室外。 解說 1.裝置於室內之變壓器,應有絕緣油阻隔區及釋壓閥。 2.如變壓器外殼有裂痕或破損,絕緣油阻隔區要阻止溢出之絕緣油擴散。 3.變壓器內由電弧產生之任何氣體,如未提供吸收氣體設施,則需以釋壓閥排放。 第三款 變電室 第4-453條 (牆壁、屋頂及地板) 變電室之牆壁及屋頂,其建構材質之耐火額定(防火時效),應至少三小時,且有足够的結構強度。 解說 1.變電室主要是作為火災保護,變電室之需求是由絕緣油之可燃性及變壓器容量之大小予以規定,變壓器內裝礦物絕緣油者,對預防有很多要求,以防止燒熱之油擴散至其他可燃材料。 2.雖然有可能得以使用三小時耐火額定之間柱及牆板予以建造,此建造方法不得作為變電室用,如變電室配裝自動滅火系統,耐火額定得由3小時降為1小時。 3.額定電壓為35千伏以下之乾式變壓器裝置於變電室內,其要求較少,如變壓器與可燃結構或儲存物間有適當間隔,火災將可限制在變壓器處。
第4-454條 (門路) 一、由建築物內部進入變電室之每一個門路,應配置緊密性且耐火額定(防火時效)至少三小時之門。 解說 變電室之門路禁止使用傳統的旋轉型之門把手,因為受傷工作人員從變電室逃出時,可能無力操作旋轉型之門把手,但將有能力從配裝緊急型推把等之門快速逃出。 第4-457條 (水管及配件) 電氣設備以外之管路或管槽系統,不得通過或進入變電室。 解說 為變電室火災保護,變電室得裝設自動灑水保護,變壓器冷卻用之管路或管槽亦得裝置於變電室內,但其他管路或管槽不得進入或穿越變電室。
第十五節電容器 電容器與電動機之連接方式 供電電源 保護設備 分段設備 個別過電流保護裝置 熔線 電磁接觸器 控制器 過載保護器 電容器 放電電阻 電動機 電容器 A B C D 電容器與電動機之連接方式
第一款 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電容器 第4-464條 (導線) 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電容器導線裝置: 一、電容器電路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低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 二、每一電容器組之每一非被接地導線,應裝置一個過電流保護設備。 三、除電容器連接至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外,引接每一電容器組之每一非被接地導線,應裝置一個隔離設備。 解說 1.電容器之額定以無效千伏安,或kⅤAr表示,簡稱kⅤAr,有時候以kⅤAc表示kⅤAr額定表示電容器將供應多少無效千伏安,以消除由電感引起之無效千伏安。 2.電容器為三相及內部三角形連接,亦有單相及兩相之電容器,電容器得內裝熔線,以作為短路保護及配裝放電電阻器,當電源啟斷後,可降低電壓至50伏特以下,此種降壓,600伏特電容器在一分鐘內完成,2.4及4.16千伏者,在五分鐘內完成。 3.當供電電路己啟開後,須有將電容器內儲存之電荷放電之裝置,否則人員碰觸設備會感電或使設備損壞。 130
因為改善功率因數後, 會使電電流降低, 因此採用較低之額定或標置, 作為電動機之適當保護 4.電容器電路之導線及隔離設備,其安培容量須不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 35倍,其原因為電容器於製造時已附有百分之15以下之餘量,另外,考量純正弦波之線路電壓變動因素,會增加電容器引出電流,所增加之電流為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 35倍。 5.最有效之改善功率因數,係由個別電容器直接連接於電動機、變壓器及其他電感機具而獲得。 6.線路上如有諧波負載,使用電容器必須小心,電氣系統加裝電容器會使系統在諧波共振狀況下,諧波負載會引起電氣系統之諧波共振頻率,及導致過電流與過電壓現象。 7.電容器如欲與諧波負載裝設於電氣系統,電容器可與電抗器串聯,以協助消除電氣系統上諧波共振狀況。 第4-465條 (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額定或標置) 電容器裝置於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負載側時,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額定或標置,應以改善電動機電路之功率因數為基準。 解說 因為改善功率因數後, 會使電電流降低, 因此採用較低之額定或標置, 作為電動機之適當保護
第4-468條 (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之電容器容量) 一、電容器之容量(kⅤAr)以改善功率因數至百分之九十五為原則。 二、電容器以個別裝置於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為原則,且能與該電動機同時啟閉電源。 解說 1.用戶用電之功率因數,如控制不良,即無效功率自己供應不足,部分就改由電業供應。 2.如電動機不使用,電容器啟開才不會無效電流過多,增加線路損失或電壓上升。 3.電動機個別裝設電容器時,其容量以能提高該電動機無載時功率因數為100%,全載時功率因數為95%。通常低壓電容器裝設在個別負載上,其容量不得超過其所需之無效功率。 4.功率因數為有效功率(kW)與視在功率(kⅤA)之比,有效功率為有效電流×外加電壓,無效功率(kⅤAr)為無效電流×外加電壓,視在功率(kⅤA)= 5.裝設電容器改善功率因數,所需電容器容量(kVAr) = kW × (tanθ1-tanθ2),其中tanθ = kVAr / kW,θ1及θ2為改善前後之功因角。 6.用戶用電功率因數低於80%,依電價表用戶需多付電費,但也不能使功率因數超出100%,因無效功率會逆送至責任分界點電源側,輕載時會使電壓上升,銅損增加,甚至會燒損電業供電之變壓器。 7.電容器在電力系統之功能為提供功率因數,降低線路損失,改善電壓及節省電費支出等,電感性負載如電動機、螢光燈、水銀燈、電熱器、熔接機、冷氣機、電視機、錄放機等,其功率因數較低,會消耗無效功率,因此須裝設電容器,以供應無效功率。 8.高壓以上之用戶,其裝設之變壓器因激磁關係,亦需無效功率加以改善,可依其容量、阻抗及負載因數而定。
第二款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電容器 第4-469條 (電容器之過電流保護) 一、引接電容器之各非接地導線應裝有過電流保護器。 第4-469條 (電容器之過電流保護) 一、引接電容器之各非接地導線應裝有過電流保護器。 二、額定值或標置值,應以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為原則。 三、低壓電容器之過電流保護設備,應採用斷路器或配裝熔線之安全開關。 第二款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電容器 第4-470條 (開關裝置及隔離設備) 一、作為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群組操作開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續載流量不得低於裝置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 (二)具有啟斷每一電容器、電容器組或電容器裝置之最大連續負載電流能力。 (三)應能承受最大衝擊電流,包括來自裝置於鄰近電容器之衝擊電流。 (四)開關之電容器側,故障時所產生電流之載流能力。 解說 1.因電容器製造時之容許誤差為+15%,電壓變動引起電流變動及諧波電流流入電容器組,因此電容器組最大容許無效負載為正常額定容量之1.35倍,以避免引接線超溫而損壞,以確保安全。 2.操作電容器組之開關設備時會有暫態電壓及電流,且電容器組受電時,會有較高之衝擊電流,亦稱充電電流。 3.如果開關設備有足夠瞬間電流承載能力,以處理裝置點之故障電流,亦可表示有能力承載電容器組之衝擊電流。
第4-471條 (過電流保護) 一、應具有偵測及啟斷故障電流之設備,避免造成個別電容器內危險壓力。 二、得使用單極或多極保護設備,作為電容器過電流保護設備。 三、電容器採用個別或群組保護。 第4-474條 (放電設備) 一、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以上電容器應具有與電源切斷後五分鐘內,其殘餘電壓須降至五○伏特以下之放電設備。 二、電容器放電電路應永久與電容器端子連接或具有於電容器與電源切離後,將放電電路與電容器組端子連接之自動設備。
第十六節 電阻器與電抗器 第一款 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電阻器與電抗器 第一款 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電阻器與電抗器 第4-477條 (適用範圍) 電路上電阻器及電抗器之個別裝置,及第五章第二節至第五節經分類為危險場所電阻器及電抗器之裝置,依本節規定辦理。但如電阻器及電抗器為其他設備之部分元件者,不在此限。 解說 1.電阻器有許多容量別與型式別及不同的用途,其得為線狀或帶狀繞組、成型繞組、外環狀繞組、模鑄網極、開口鋼網極,或箱型電阻器,依其使用及裝置位置,得裝設在開口或有通風之金屬電氣箱或分電箱。 2.電抗器裝置於電路上,以產生感抗作電動機之起動,再配合電容器作為濾波器,控制電流,及並聯變壓器。 3.限流電抗器之裝設,係如發生短路時,可限制電路上之短路電流。 4.電抗器可分為兩種,繞組附有鐵心者及未附有磁性材質者,其中每一型式均得為氣冷型或油浸型。 5.因為電抗器之外部磁場,在氣冷型電抗器之間存有機械應力,因此其裝置可依製造廠家建議之空間距離及施作支架與支持礙子固定。 6.可飽和電抗器得使用於劇場調光設備,除有交流繞組外,有一輔助繞組連接於線對線或線對地,以中和充電電流,防止電壓上升。使用於高壓系統之電抗器得為油浸型。
第二款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電阻器及電抗器 第4-478條 (位置) 電阻器及電抗器不得裝置於暴露遭受外力損害之場所。 第4-479條 (空間間隔) 電阻器及電抗器與易燃性材質之間隔如小於三○○毫米或十二英寸者,應於兩者之間裝置隔熱板。 解說 電阻器會發熱,必須予以防護及位於與易燃材料保持安全距離,但如裝設於開關盤或電氣箱,得不須予以防護。 第二款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電阻器及電抗器 第4-481條 (一般要求) 一、電阻器及電抗器,應具有防止外力損害之保護。 二、電阻器及電抗器,應以外箱或高架裝置予以隔離,保護人員避免意外碰觸其帶電組件。 三、電阻器及電抗器,不得裝置於靠近可能引起火災危險之易燃性材質之處,且其與易燃性材質之間隔應為三○○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 四、電阻器及電抗器,距接地的表面應配合其電壓有適當之間距。 五、電抗器金屬外箱及其鄰近之金屬體裝置,不得使其感應循環電流導致溫升,造成人員傷害或引起火災危險。
第十七節蓄電池 第4-485條 (用詞定義) 三、蓄電池:指由一個以上可再充電之鉛酸、鎳鎘電池,或其他可再充電之電化電池組成者。 第4-485條 (用詞定義) 三、蓄電池:指由一個以上可再充電之鉛酸、鎳鎘電池,或其他可再充電之電化電池組成者。 解說 電池通常有兩種類型,鉛酸型及鹼性(鎳鎘)型。鉛酸型電池,電解液為硫酸及蒸餾水。鹼性或鎳鎘電池,電解液為氫氧化鉀(一種鹼)。 第4-488條 (啟斷設備) 由超過五○伏特之固定電池系統操作之設施,所有非接地應配裝啟斷設備。 第4-491條 (支架及托盤) 一、支架作為支撐電池或托盤之硬式框架須堅固,且(一)以抗電蝕作用及非導電材質支撐,或(二)以連續絕緣材質被覆支撐電池。 解說 由蓄電池組釋放出氣體具有較強的腐蝕性;因此,其配線及其絕緣須為耐腐蝕性材質者。另外需有特殊的預防,以保證所設計或所處理的所有金屬性設施(含金屬管槽、金屬支架等)均為耐腐蝕性者。
第4-492條 (蓄電池位置) 一、蓄電池設置位置應能充分通風並使氣體散逸,以避免蓄電池產生氣體累積。 解說 1.在蓄電池附近未受限制之自然空氣流動,並與居住空間一起有經常性空氣調節或排除熱氣者,通常此種通風就已足夠。如空間受限,在蓄電池附近可能就要採機械式通風。 2.通風裝置可為風扇、屋頂或天窗通風。 第4-493條 (蓄電池排氣孔) 一、每一個有排氣孔之蓄電池應配備一個滅焰裝置,防止蓄電池燃燒毀損蓄電池。 二、密封式蓄電池或電池應配備有釋壓孔,防止氣體壓力過度累積。
第十八節 標稱電壓超過六〇〇伏特之設備 第二款 設備之特別規定 第4-497條 (電路啟斷裝置) 解說 電路啟斷裝置有:斷路器、電力熔線及熔線筒、驅弧式熔線鏈開關、充油熔線鏈開關、負載啟斷開關等。 一、斷路器之裝置 (一) 裝設位置 裝設於室內之斷路器,應裝置於金屬箱體或耐火之機房內。 解說 裝設於室內之斷路器亦得裝置於僅合格人員隨手可及之開放裝設場所。 用於控制充油變壓器之斷路器,應裝於變電室外,或可從變電室外操作。 解說 裝置油斷路器,其鄰近之昜燃結構或材質,應予適當之安全防護。
斷路器之連續電流額定不得小於通過該啟斷設備(裝置點)之最大連續電流。 斷路器之啟斷容量不得小於該啟斷設備須啟斷之最大故障電流值。 (四) 斷路器之額定 斷路器之連續電流額定不得小於通過該啟斷設備(裝置點)之最大連續電流。 斷路器之啟斷容量不得小於該啟斷設備須啟斷之最大故障電流值。 解說 此故障電流包含從所有連接電源所導入之電流值。(負載啟斷開關除外,得與適當之熔線或斷路器連接,啟斷故障電流)。 斷路器之額定最高電壓不得小於電路最高電壓。 二、電力熔線及熔線筒裝置 (一) 使用電力熔線保護導線與電力設備時,每一非被接地導線均應裝設熔線予以保護。 解說 驅弧型電力熔線除經確認合用者外,不得使用於屋內、地下或金屬箱體內。
(二) 電力熔線之額定啟斷電流不得小於須啟斷之最大故障電流值。 解說 此故障電流包含從所有連接電源所導入之電流值。 (三) 電力熔線之額定最高電壓不得小於電路最高電壓。 解說 線路電壓不得小於熔線建議之最小運轉電壓 (七) 高壓熔線裝置於金屬閉鎖型開關箱及變電站,應配裝三相連動之隔離開關。 解說 此開關應為負載啟斷型者,或具有機械性、電氣性互鎖。 屋內固體材質,硼酸消弧型之電力熔線筒,以彈簧、電纜附件、可熔元件、消弧筒及消音器組成。
(二) 裝有熔線之熔線鏈開關,不得在滿載情形下手動啟開線路。 三、驅弧式熔線鏈開關之裝置 (一) 熔線鏈開關不得使用於屋內、地下或金屬箱體內。 (二) 裝有熔線之熔線鏈開關,不得在滿載情形下手動啟開線路。 解說 應另配置適當設施,以啟開全部負載。 (三) 熔線鏈開關之啟斷電流不得小於須啟斷之最大故障電流值。 解說 此故障電流包含從所有連接電源所導入之電流值。 (四) 熔線鏈開關之額定最高電壓不得小於電路最高電壓。
五、負載啟斷開關之裝置 負載啟斷開關得與適當之熔線或斷路器連接,啟斷故障電流。 解說 裝有電力熔線之負載啟斷開關,以三相連動啟斷開關及電力熔線組成。 此組合裝置應具有電氣性協調,可安全承受投入、承載或啟斷設計之最大短路額定電流。 (一) 負載啟斷開關之連續電流額定不得小於通過該啟斷設備(裝置點)之最大連續電流。 (二) 負載啟斷開關之最高電壓額定不得小於最高電路電壓。 (四) 負載啟斷開關之裝置,應使操作者可在不暴露於帶電組件之處操作且可同時啟開電路之全部非接地導線。
第三款 金屬閉鎖型電力開關箱及工業控制組合設備 第三款 金屬閉鎖型電力開關箱及工業控制組合設備 第4-503條 (適用範圍) 金屬閉鎖型電力開關箱及工業控制組合設備,包括開關、啟斷裝置與其控制、儀表、保護及調整設備等,經互相連接及支撐構架組裝成之整套設備,依本節本款規定辦理 。 單元變電站、電力中心或類似設備之金屬閉鎖型電力開關箱之組合設備,亦依本節本款規定辦理。 解說 1.計量器如電壓表、電流表、瓦特表及保護電驛,得依需要裝設於面板上,開關裝置可提供高度安全性,因所有帶電組件均裝設於金屬箱體內,且具有互鎖裝置,可安全操作。 2.由變電站引出饋線之控制及保護之工廠電力變電站,含高壓隔離開關、變壓器,及低壓開關設備,並附有全功能接地故障電驛保護系統。 3. 15千伏、300千伏安亭置式變壓器、高壓開關及低壓開關或斷路器組合,並封閉於金屬箱內。
第4-509條 (接地) 配電盤及控制組合設備之框架應連接於設備接地導線, 或如可行時,得連接接地導線。 第4-509條 (接地) 配電盤及控制組合設備之框架應連接於設備接地導線, 或如可行時,得連接接地導線。 解說 1.金屬閉鎖型及鎧裝接戶設施應配裝接地匯流排,以供接戶電纜遮蔽層接地用,並供工作人員於維修時,作為工作人員安全保護之接地用。 2.接地匯流排須延伸至裝有接戶導線終端之箱內。 第4-517條 (啟斷開關附裝熔線之裝置 ) 一、啟斷開關附裝熔線之裝置,其電源端應裝於開關箱之上方,如電源端裝於別處,則開關應裝設隔板,防止人員意外碰觸帶電組件,或防止工具或熔線掉落至帶電組件。 第4-518條 (斷路器互鎖裝置) 除斷路器在完全抽出之前有適當之裝置可閉鎖其投入功能外,斷路器箱體內部應具有機械性互鎖裝置,防止儲能機構在儲滿能量之狀態下,斷路器從箱體內完全抽出。
第四款移動式及可攜式設備 第4-521條 (適用範圍) 移動式及可攜式,或兩者兼有之設備,如裝設在枕木、拖車或卡車、鏟土車、疏浚船、吊車、起重機、鑽孔機、挖泥機、壓縮機、幫浦、輸送機、地下挖掘機及其他類似機械上之變電及開關設備。 第4-522條 (一般規定) 移動式及可攜式設備,應以適當之箱體、防護,避免受外力損害。 移動式及可攜式設備應依第二章第六節第八款規定裝設隔離設備,該隔離設備應能啟開全部非接地導線。 第4-524條 (外箱) 所有帶電之開關及控制配件應裝設於有效被接地之金屬箱體內。 斷路器及保護裝置應設計使其操作裝置伸出箱體外,不須打開上鎖之箱門即可將箱內斷路器及保護裝置復歸。 第4-525條 (集電環) 裝在旋轉型機械如鏟土機、疏浚船等之集電環組件,應予以防護,避免人員意外碰觸帶電組件。
第五款 電極式蒸汽爐 第4-532條 (適用範圍) 運轉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蒸汽爐,係由電流經液體通過電極間產生熱氣的。 第五款 電極式蒸汽爐 第4-532條 (適用範圍) 運轉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蒸汽爐,係由電流經液體通過電極間產生熱氣的。 第4-533條 (電氣供電系統) 電極式蒸氣爐之供電系統,係以三相四線中性點直接接地Y供電,或由所配裝之隔離變壓器供電。 控制電路電壓不超過一五○伏特,且應以接地系統供電,及應具有非接地導線之控制。 第4-534條 (分路規定) 一、電極式蒸氣爐應由個別分路供電,其額定不得小於總負載之一倍。 二、分路電路應以三相故障啟斷保護裝置予以保護 。 三、分路每相應具有相故障保護 四、分路應具有可偵測中性線及設備接地導線總接地電流之電路跳脫保護裝置 。 第4-535條 (壓力及溫度限制控制) 每一蒸氣爐應配裝壓力及溫度限制控制之構件。 第4-536條 (搭接) 所有暴露非載流金屬組件或設備,應搭接於壓力管或中性線。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 第四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