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再婚
一.離婚的現象 晚近西方離婚率止停漲 → 同居 教科書「婚前協談」再版時改名為「婚前與再婚協談」PREPARE和FOCCUS 評估同居與再婚的題目.
中國大陸過去二十餘年來的離婚率每年成長10%。2003年有133萬對離婚,2007年有140萬對夫妻申請離婚,朝每年200萬對的方向發展 2009年全台灣離婚對數有5萬7,223對(每天156.8對) 2003年台灣家庭教育法:婚前教育4小時 中國大陸過去二十餘年來的離婚率每年成長10%。2003年有133萬對離婚,2007年有140萬對夫妻申請離婚,朝每年200萬對的方向發展
二.離婚的原因與結果 宏觀:大環境 社會世俗化造成婚姻觀的改變 經濟壓力大 離婚法寬鬆 婦女因就業而經濟獨立 對婚姻期望高 離婚現象的惡性循環
微觀:小家庭 個性極端不合 日常生活中長久而嚴重的衝突 分擔家務與養育子女的分配不均 姻親問題 外遇淫亂 身心虐待毆打 精神失常 心理疾病 耽溺於酗酒、賭博、吸毒或色情等
專家對離婚態度的轉變 緊(傳統)→鬆(無過失離婚)→緊
專家對離婚的態度趨向保守之因 離婚者自殺、得精神症狀、酗酒的可能性大約是未離婚者二至三倍 平均生病率增高近三分之一 壽命則減少四年
對下一代的影響:單親或再婚家庭的子女比在健全核心家庭中長大的孩子們,會經歷到下列各種現象的可能也都在兩倍左右 未能順利完成高中學業 未來也會離婚 女兒未滿20歲就成為媽媽 兒子坐監 孩子遲早出現心理或行為問題的可能更高達二至三倍之間
三.基督徒對離婚與再婚的價值觀
婚姻學者們預測在廿一世紀的已開發國家中,一輩子只結一次婚的人可能會變成少數 → 離婚與再婚的現象是一個極難逆轉的趨勢。 一般專家學者們致力於婚前教育、強化婚姻關係、減輕離婚所造成的傷害,以及促進再婚的成功。
在信主前後離婚的人在教會中 都有逐漸增多的趨勢。
問題 基督徒能不能離婚? 在什麼情況下可離婚? 離了婚以後能不能再結婚? 若要再婚,其婚禮該如何舉行? 再婚的人在教會中能參與那些服事?
與離婚/再婚相關的主要經文 創2:24 申24:1-4 瑪2:6-16 太5:31-32、太19:3-12 可10:2-12 路16:18 羅7:1-6 林前7:10-15、27-28
四種主要的詮釋 (1)不可離婚,也不可再婚; (2)可以離婚但不可再婚; (3)因為淫亂和離棄的緣故, 可以離婚與再婚; (4)在不同的情況下, 可以離婚和再婚
華人基督徒的立場 多半很單純地以主耶穌所提的「淫亂」與保羅所提「離棄」二者作為可以離婚與再婚的根據。
在現實生活中,離婚的原因往往不是那麼單純,而多數的教會也缺乏明確的原則,因而在處理相關的問題時,產生了許多的困擾與傷害。
四個離婚觀的後續發展中,主張「可以離婚但不可再婚」主要代表人物,William A 四個離婚觀的後續發展中,主張「可以離婚但不可再婚」主要代表人物,William A. Heth,本著「兩惡取其輕」的原則,改變立場,接受在配偶持續淫亂、虐待以及亂倫等情況下可以離婚與再婚
從九十年代以來,福音派的主要聖經註釋書(包括Word Biblical Commentary和NIV Application Commentary中馬太、馬可、路加三本福音書和哥林多前書)對聖經中離婚與再婚經文的詮釋,至少有八個值得注意的發展
一.申命記教導的背景 (申24:1-4)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something indecent),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根據申24:1-4,認定至少從摩西的時代起,離婚與再婚已是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摩西在律法中有此定規的目的有三: (1)避免讓「不合宜的事」(新譯本譯為「醜事」)污染婚姻關係的神聖; (2)保護婦女免被丈夫無故離棄; (3)提供離婚婦人証明文件免被視為娼妓或離家出走、不守婦道的女人。
二.主耶穌在各福音中 有關離婚教導的表面差異
a. 主耶穌在福音書上講論有關離婚與再婚的經文(太5:31-32、太19:3-12、可10:1-12)的教導有如十誡般的律法原則, 而非法律的施行條例,在應用時需要加以界定。此外,這些教導用的是誇張法(hyperbole),直指神原有的心意和律法的基本精義,凸顯婚姻的神聖與永久性。它不能照字面的意義採納,需視實際的案例而定,但其重點一定不能失去,為的是要迫使我們改變思想和行為。
b. 耶穌拒絕從律法的層次來看離婚,直指起初神設立婚姻時的心意,強調在天國的倫理裡,婚姻誠然是永久而不可分的,絕無例外可言(可10:10-12、路16:18)。然而我們現今處在一個天國固然已經臨到,但尚未全然實現的世代,人心仍然像摩西與耶穌的時代一般剛硬,因而離婚與再婚的現象仍不可免。這才會有太5:31-32和太19:3-12中許可因淫亂的理由而離婚的例外
三.保羅的教導 保羅並不認為主耶穌對離婚與再婚的教導是包括了所有情況的律法定規,否則他不會自由地再增加「離棄」這個因素。
林前七10-15 10 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11 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12 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 13 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丈夫。 … 15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 (not bound). 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保羅在林前7:10-15延續主耶穌對離婚的教導,一方面肯定婚姻的永久性,要基督徒努力維護婚姻,而不主動與不信的配偶離婚。另一方面,保羅也接受人心仍然剛硬的事實,如果未信的配偶堅持離婚,此時和睦的原則重於不離婚的原則,「就由他去吧」。
再婚的可能 學者們指出保羅在林前7:15所說的「不必拘束not bound」用在當時猶太人的離婚文件中,表示可自由再婚。
相似的,林前7:27-28「你沒有妻子纏著呢(NASV: Are you released from a wife;呂振中譯本:你得解脫離開妻子了麼?)」意指曾經結婚,但如今可能「離婚」或「喪偶」的情況。對這樣的基督徒,保羅說,「(你)就不要求妻子,(但)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 如果離婚OK, 再婚也OK.
四.回到神起初的心意 我們可將主耶穌許可「因淫亂而離婚」的例外,連同保羅許可「因不信的丈夫離棄而離婚」的例外回歸到婚約中的兩個主要部份:「二人成為一體」的性親密關係以及在「離開與聯合」中所表達的忠誠與委身。顯然,對婚姻的不忠破壞了夫妻一體的關係,而離棄則否定了對婚姻的委身.
Stanley Grenz 「配偶雖然沒有犯淫亂或離棄的罪,卻以不變應萬變,沒有任何用心營建婚姻的意願與行動,持續地在物質、身體與精神虐待另一方,染上酗酒、賭博、吸毒和色情等惡癮而不肯悔改治療時,無辜的一方在竭盡所能而無濟於事之後,為了個人與子女的福祉,未嘗不能考慮離婚與再婚。我們的目的當然不是要為離婚大開方便之門,但是如果我們拒絕以此原則來考慮任何例外的情況,結果可能會造成身心更大的創傷。」 — Amen!
五.David Instone-Brewer 研究的亮光
拉比們將衣食的缺乏歸類為物質的忽略,而性的需要不能滿足、殘酷(cruelty)和羞辱(humiliation)等則歸類為情感的忽略。不但男方可提出離婚,女方亦可請求法庭判決離婚。若離婚的理由不成立,當事人的再婚亦不成立且被視為淫亂.
b. 在耶穌的時代,拉比間的撒買學派和希利學派都接受上述的離婚理由。當我們在詮釋主耶穌對離婚的教導時不但要考慮這兩個學派的相異處,也要考慮他們的相同處(p.111-112)。這一點似乎是其他學者都忽略的。
c. 耶穌對婚姻教導的六大特點 1.婚姻應是一夫一妻制 – 這有別於當時仍被許可的一夫多妻制。 2.雖然當時大多數人隨從希列學派而對申24:1作最寬鬆的解釋,許可男人以任何理由離婚,主耶穌卻根據創2:24,強調婚姻乃一生之久,人不可分開。
3.當時的拉比認定若配偶有淫亂的嫌疑或事實,離婚乃是必須的。但耶穌卻認為即便如此,離婚並不是強制的.
4.當配偶硬著心而持續不忠或不肯履行供應衣食和同居的義務(出21:10-11)時,離婚是被許可的.
5.婚姻不是必須的,因此不生育也不構成離婚的理由 – 對當時的猶太男人而言,「生養眾多」的命令使得不生育構成離婚的理由,耶穌卻教導人可為天國的緣故而守獨身(太19:10-12) ,因此結婚與生育就不再是必須的。
6.撒買學派對離婚的定規比希列學派嚴謹,卻接受後者法庭的裁決,只要希列法庭判決離婚生效的,不管是根據什麼理由,撒買學派的人都接受。然而耶穌卻堅持「(除了大家都接受的出埃及記21:10-11之離婚理由外)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若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19:9)
e. 出廿一、林前七、弗五的連貫性 Instone-Brewer的另一個重要論點,就是將出21:10-11與保羅在林前七章的教導相連結:林前7:32-34中「世上的事」指的是衣食等物質的需要,林前7:3-5中的「不可彼此虧負」指的是性的需要(p.103)。這個原則也在基督徒的婚姻誓約當中,藉著弗5:28-29的「愛…保養(使飽足)…顧惜(使溫暖)」而表達出來 .
f. Instone-Brewer的總結 聖經應有四個許可離婚的理由:兩個是傳統所持的「淫亂」與「被不信的配偶離棄」;另外兩個則根據出21:10-11,被舊約律法和先知所接受,且被保羅和教會傳統間接引用的「情感的忽略」與「物質的忽略」。保羅把它們同等地用在丈夫和妻子身上,而它們也經由弗5:28-29成為基督徒婚姻誓約的基礎(p.275)
一個家庭事工者的觀察 晚近發展乃 「恩典」與「真理」兼顧 華人牧者的保留
離或不離 1.本著上帝起初對婚姻的心意,用實際的行動表明他們願意溝通、改變、解決問題、挽回與復合(何14:1-4)。
2.如果在物質與情感上長期地受到配偶虧待,對方又以不變應萬變或毫無復合的意願或行動,以致這些弟兄姊妹定意離婚時(何14:9),我們當本著接納而不論斷的心態,陪伴他們度過這艱苦的階段,以免造成二度傷害。
3.不必擔心這會導致更多的離婚現象。當今大多數的離婚,特別是基督徒的離婚,十之八九原是可以避免的。 4.每一個教會與基督徒,特別是那些堅決反對離婚與再婚的教會與基督徒,應當用具體的行動,在婚前、婚後的教導與協談上盡上更多的心力。
四.教會對離婚的預防 為了力挽離婚的狂瀾,教會的對策不能夠只是一味的批評指責,而應當積極的預防。
婚姻學者發現1980到1992年間,美國離婚的夫妻中,有嚴重衝突的不及三分之一,換言之,絕大多數的離婚案件若即早介入,都有挽回的機會。
教會可採取的行動 1. 教會本身對於婚姻當有清楚的信念(clear conviction),對如何處理與婚姻相關的問題(如同居、虐待配偶、離婚、墮胎和再婚等),亦當有清楚的原則(guidelines)。學園傳道會家庭事工(www.familylife.com)的「家庭宣言Family Manifesto」可供參考。
2. 教會應藉著講台的教導、退修會的節目設計、主日學課程、圖書室內書籍、錄音帶與錄影帶的供應等,多幫助弟兄姊妹對如何經營合神心意的婚姻和如何處理難免的婚姻危機有一定的認識。
3. 提供婚前輔導 — 由於絕大多數婚姻問題的根源在婚前就已經存在。它們婚前的教育及輔導中不但可以呈現出來,還有機會修正超越,這顯然是對婚後夫妻關係的最佳投資,也是減少基督徒離婚最有效的途徑之一。
4. 同儕輔導訓練:目前許多教會都有系統地提供門徒訓練。這些信心和愛心有根基的弟兄姊妹,若能再受一些同儕輔導的訓練,必可擴大接觸面,有效地在弟兄姊妹的婚姻太嚴重以前,防止其惡化,減少其傷害,幫助他們和好。
5. 積極發展「夫妻成長」的事工(Christian marriage enrichment):利用現有的夫婦小組和類似本課程的內容,提供夫妻面對面溝通分享的機會,和小組的分享扶持。一方面提供夫妻成長的好榜樣,另一方面也讓弟兄姊妹深入相交,彼此可以切實代禱扶持、互擔重擔。應特別注意的是,弟兄姊妹應本著愛心,不把他人分享的婚姻難處,當作閒談的好材料,到處宣傳.
6. 教導弟兄:一般的弟兄比較缺乏好男人/好丈夫/好父親的榜樣,也比較缺乏這方面的學習。然而他們在婚姻與家庭關係中都扮演極關鍵的角色。 教導的主題包括合神心意的丈夫、認識自己的妻子、溝通、性、饒恕、解決衝突、重建信任、家庭祭壇、設定健康的家庭步調與付諸行動等.
五.教會對擬離婚者的輔導 預防遠勝於治療 基督徒婚姻輔導的人,不論其所受輔導技巧的訓練是屬於那一種派別,都當以聖經的婚姻與家庭觀為其基本的價值.
1. 儘量與雙方交談:一方面全面評估造成今日婚姻光景的因素,一方面也探索雙方是否仍有任何挽回婚姻的意願。如果輔導者不能與雙方交談,需要告訴受輔導者,我們所得的結論與建議是根據其認知(perception)推論的結果,不一定與客觀事實(例如,受輔導者的角色與責任)完全一致。
2. 鼓勵基督徒善盡己責:縱使配偶的眼中真的有樑木,而受輔導者的眼中只有刺,他(她)也都應該先主動除掉自己眼中的刺,且善盡自己身為配偶的本份。 如此行,是給彼此最大的機會,重建合神心意的婚姻。在一些牽涉到夫妻之間有重大差異而無法和睦相處的個案中,我們除了鼓勵受輔導者善盡己責,也要禱告交託、忍耐等候。
3. 諒解而不論斷:如果受輔導者盡力後,仍認真考慮離婚時,我們可以下列的立場來回應: 「你知道聖經的教導,我也能見證你這些日子來確實是盡了心力。如今,如果你不能再忍受下去而有意離婚,你知道將來會單獨來到神的面前向祂交帳。我接納你,我也不論斷你。你如此行,多少會受到一些批評與拒絕,請你先有心理準備,並且存寬容的心,免得再度受到傷害。」
4. 成立單親團契:教會有一些喪偶或離婚者,他們的需要是一般團契所難滿足的。一些較大的美國教會都有單親或單身團契來服事他們。華人教會及信徒比較保守,尚未達此階段。但如何在教會內服侍他們,或聯合其他華人教會,讓這些背景相似的基督徒彼此有相交的機會,是我們應當認真考慮的.
六.「是否再婚」與「何時再婚」 離婚者雖然曾經在婚姻關係中受到傷害,然而其再婚的可能是很高的。在美國四分之三離婚的男性和三分之二離婚的女性遲早會再婚。
根據上述有關離婚與再婚經文的詮釋,以及「那人獨居不好(創2:18)」;「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9);不必拘束(林前7:15);你若(再)娶妻,並不是犯罪(林前7:28)」等原則,教會可考慮就信徒再婚的問題持下列的立場:
1. 離婚是我們基督徒的最後選擇,難免會發生。所有離婚者都應自省、認罪、悔改、饒恕以及尋求婚姻復和的可能。那些理由不充分但卻堅持離婚的信徒,教會當有紀律處置,包括暫停事奉和領聖餐。
2. 初離婚者,應當先尋求在主裡療傷止痛和自我的成長,安靜等候,避免在感情上即刻有新的發展。
3. 對於計劃再婚的基督徒,當儘量尋求婚前的輔導,查驗當事人是否已處理好過去的包袱、彼此的期望(子女、工作、財產、姻親…等等)是否實際、以及對基督徒婚姻觀的認知等。
4.斯托得(John Stott)給教會的建議: 強調福音的救贖性,容許在教會再婚; 在舉行婚禮前,牧者需先確定此次再婚乃屬於聖經所允許的範圍; 再婚者要能衷心接受婚姻為終身結合的理想; 在舉行婚禮的過程中,需要加上管教與悔改的成份,宣告離婚(即使是在聖經許可範圍之內)乃是破壞了神對婚姻的理想
結論 繼續研究相關經文 同心一起從事預防、教導與建造的事工,把基督徒離婚與再婚的比率減到最低。 成為和平之子,在這末後的日子,使丈夫的心轉向妻子,妻子的心轉向丈夫。
「21世紀基督徒裝備100課」,世界華人福音事工聯絡中心,2005 http://www.livingwater4u.com/reader/b_zhuangbei100/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