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業務 代理業務 匯兌業務 支票存款 廖碧英
出納業務 收付款業務 金庫庫房與現金管理 自動櫃員機 幣券之處理及注意事項
一、收付款業務 支票存款 存摺存款 存單存款 匯款 其他
二、金庫庫房與現金管理 庫門分外庫門與內庫門(即金庫之內鐵柵門),外庫門除配置定時鎖外並應裝設兩組以上之門鎖(含密碼鎖)控管;內外庫門之門鎖除另有規定外,應各具備正副鑰匙(或密碼表)各一把(組)。
二、金庫庫房與現金管理 內、外庫門鑰匙(或密碼表)之保管應注意事項 (一)鑰匙(密碼表)之副份應由正份執管人員會同會計簽封後再由指定人員執管。 (二)副份鑰匙(密碼表)之執管人員不得同時執管正份鑰匙(密碼表),而不論是否同一把(組)。 (三)執管密碼表人員異動時,應由信用部主任重新分配執管。 (四)有關副份密碼表之執管,仍應依照前款所列應注意事項辦理。
二、金庫庫房與現金管理 掌管密碼表人員遇有變動時,應立即變更密碼外,並應於交接紀錄備查簿備註欄紀錄確認移交時已變更密碼之日期,以符牽制原則。 鑰匙及密碼表之執管人員如遇差假交替時,應設置員交接紀錄備查簿,由秘書(或信用部主任)保管登記,以明責任;至於管庫人員調動時,除照「信用部各級人員交代辦法」規定辦理外,仍應在該備查簿登記,以資銜接而利查考。 掌管金庫庫房柵門及鐵櫃鑰匙之大出納(櫃員主任)移交及差假交替時,亦應確實登記於交接紀錄備查簿。
三、自動櫃員機 補充鈔券時,應由保險櫃鑰匙及密碼執管人員會同裝鈔人員複點後,將鈔券裝入鈔匣,以換置整部鈔匣方式,辦理裝填作業,不得在原鈔券匣直接補充現鈔,以免發生錯付時查核困難。
四、幣券之處理及注意事項 紙幣 硬幣 偽鈔 破損紙幣
代理業務 代理業務之重要性 代理業務之目的 代理業務之項目
代理業務之重要性 代替客戶處理財務、出納工作以獲取報酬之業務稱代理業務,即應用金融機構信用功能配合存放款業務之推展,提供顧客更多的服務項目,以滿足客戶需要,獲取客戶的向心力。代理業務,應由金融機構與客戶簽訂契約,洽定代辦事項,規定權利義務後依照契約代辦理財出納事務,是一種服務性業務。鑑於金融機構經營環境丕變,金融業務競爭激烈。金融業宜積極推展各項代理業務,俾提昇服務品質,創造良好的企業形象。
代理業務之目的 獲取手續費增加收益。 獲取無息資金及增加活期性存款,降低營運資金成本。 協助推展存、放款業務,加強吸收顧客,促進業務發展。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服務大眾。
代理業務之項目 一、代售統一發票。 二、代付統一發票獎金。 三、代理收發款項。 四、代收稅款。 五、公庫存款。
匯兌業務 一、匯兌之意義 二、跨行匯款
一、匯兌之意義 匯兌業務是金融機構憑藉著本身的信用透過與聯行或者同業間的一個通匯關係做資金清算,為客戶辦理兩地交寄款項的業務。 狹義的「匯兌業務」多指聯行匯兌,而農漁會間本身皆為獨立營運之個體,自無聯行匯兌之匯款,而農漁會本身分會與分會間之交易或分會與本會間之交易屬於「聯會交易」,透過聯部往來間的借貸即可完成轉帳,自然不收匯費,亦非屬匯兌業務。所以匯兌業務在農漁會金融體系係指跨會與跨行間之通匯業務。
二、跨行匯款 由於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跨行通匯提供了快速便捷且自動化的處理方式,現今匯款業務多透過此方式進行。
支票存款 一、支票存款定義 二、支票存款相關法規及法令 三、支票存款開戶規定 四、票據要項之審核
一、支票存款定義 依銀行法第六條之規定,支票存款係指依約定憑存款人簽發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 支票是票據的一種,依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有支票、匯票及本票三種;所謂票據係指發票人依票據法之規定,簽發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之有價證券。 凡由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謂之支票。其在經濟上是具有支付的效用。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二、支票存款相關法規及法令 一、票據法 二、票據法施行細則 三、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 四、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五、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須知 六、票據交換作業處理程序 七、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 八、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須知 九、台灣票據交換所因應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項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須知 十、票據交換所受理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查詢票據信用資料須知 十一、票據交換所受理申請『電腦網路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須知 十二、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 十三、銀行簽發本行支票實施要點 十四、農會信用部簽發本會支票處理要點
三、支票存款開戶規定 自然人、公司、行號、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其他團體,均得向金融業者申請開戶(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第二點第一項)。 分公司應以本公司之名義申請開戶,但得將分公司併列於戶名內(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第二點第二項)。分公司申請開戶,應提出本公司授權分公司開戶之證明書(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或團體,應以其負責人名義申請開戶。但行號或團體名稱可併列於戶名內。(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第二點第三項)。
三、支票存款開戶規定 開戶人應持身分證(外國人或華僑應在台設有住所,並憑護照及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外國機構駐台代表人員得以外國機構官員證、職員證影本代替居留證影本)親自辦理,並切實核對姓名、籍貫、住址、出生年月日、職業及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國籍、在台住所等。並由開戶人依約定當面親自簽名、蓋章或簽名及蓋章於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暨印鑑卡上,並留存身分證或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申請開戶。 開戶人未被拒絕往來或被拒絕往來已經解除者。本事項之審核,受理開戶之金融業者應向票據交換所查詢或由申請人依「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須知」申請本人票信資料以供審核。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有效期間為自票據交換所函覆日起一個月內有效,超逾上述期間者,應重新辦理查詢。 受理開戶時(包括個人戶及非個人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個人戶部分,除身分證外,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
四、票據要項之審核 票據法第125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四、票據要項之審核 該票據是否經發票人簽名或蓋章 審核法定要項是否齊全 平行線之審核 背書之審核 票據之偽造、變造及塗銷 其他審核事項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