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污染
目 录 噪 音 危 害 P1 防 治 方 法 P2 防 治 法 律 P3 防治 监督 管理 P4
噪音给人带来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损害听力。有关资料表明: 当人连续听摩托车声, 8小时以后听力就会受损; 若是在摇滚音乐厅, 半小时后, 人的听力就会受损;若在80分贝以上的噪音环境中生活,造成耳聋的可能性可达50%。噪音损害视力 噪音会严重影响听觉器官,甚至使人丧失听力,尽人皆知。然而,耳朵与眼睛之间有着微妙的内在“联系”,当噪音作用于听觉器官时, 也会通过神经系统的作用而“波及”视觉器官, 使人的视力减弱。 研究指出,噪音可使色觉、色视野发生异常。调查发现,在接触稳态噪音的80名工人中,出现红、绿、白三色视野缩小者竟高达80%,比对照组增加85%。 噪音对视力的影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比如在安静明亮的商店购物时,显得愉快和镇静,买东西能做到挑选精细购买齐全。而在高音喇叭大声播放快节奏的流行音乐.
3、有害于人的心血管系统、我国对城市噪音与居民健康的调查表明: 地区的噪音每上升一分贝, 高血压发病率就增加3%。 4、影响人的神经系统, 使人急躁、易怒。 科学研究发现,噪音可刺激神经系统,使之产生抑制,长期在噪音环境下工作的人,还会引起神经衰弱症候群(如头痛、头晕、耳鸣、记忆力衰退、视力降低等)。 5、 影响睡眠, 造成疲倦。 噪声对睡眠的危害:突然的噪声在40分贝时,可使10%的人惊醒,达到60分贝时,可使70%的人惊醒。
噪声,是使人感到烦躁、令人讨厌的刺耳的声音 噪声,是使人感到烦躁、令人讨厌的刺耳的声音.噪声影响我们生活和健康。40分贝是正常的环境声音。噪声被称作看不见的敌人,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影响睡眠和休息。当睡眠受干扰而不能入睡时,就会出现呼吸急促、神经兴奋等现象。长期下去,就会引起失眠、耳鸣、多梦、疲劳无力、记忆力衰退等。.损害人的听力。噪声可以造成人体暂时性和持久性听力损伤。85分贝以下的噪声不至于危害听觉,而超过100分贝,将有近一半人耳聋,引起人体其他疾病。噪声对人的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都有一定影响、长期的噪声污染可引起头痛、惊慌、神经过敏等,甚至引起神经官能症。噪声也能导致心跳加速、血管痉挛、高血压、冠心病等。极强的噪声会导致人死亡。干扰人的正常工作和学习。噪声低于60分贝时,对人的交谈和思维不大影响。噪声高于90分贝时,交谈和思维几乎不能进行。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从三方面进行控制:噪声源,传播途径,接受者 (一)噪声源控制 1,消除噪声发生的根源:改进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机械摩擦,改变喷口形状 2,采用吸声,隔声装备 (二)从噪声传播途径上控制 1,阻断传播途径 2,改变机器设备的安装方向 3,原理噪声源 (三)对接受者的防护 对接受者进行防护,除了减少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外,可采取各种个人防护手段,如佩带耳塞,耳罩或头盔等。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初二(6)班制作小组: 制作组组长:马嘉荣 制作组组员:霍垌希 梁小青 劳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