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SIQ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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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SIQ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主要内容 一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构成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单项产品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 《食品安全法》中“进出口食品”中没有一部全面的配套规章 历时4年制定并出台了这部比较系统、全面的进出口食品 安全管理办法

一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构成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构成 *总则 *食品进口 *食品出口 *风险预警 *法律责任 *附则 分为六章,共六十四条

一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构成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 总则 制定依据 适用范围 监管机构的职责 注册、备案、监督、抽检等主要制度 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对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   总则 制定依据 适用范围 监管机构的职责 注册、备案、监督、抽检等主要制度 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对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   总则 对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如135号令《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签发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签发证书。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 总则(1—6条,共计6条) 目的: 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依据: (一)   总则(1—6条,共计6条) 目的: 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适用范围: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一)   总则 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建立了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进口食品从入境前准入、入境时查验和入境后监管三个环节上进行管理。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二)食品进口(第7-23条共计17条) 建立了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进口食品从入境前准入、入境时查验和入境后监管三个环节上进行管理。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中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入境前准入 入境时查验 入境后监管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二)食品进口 1、入境前准入:(四项制度) 1)风险分析制度:对于特定食品,进口前需进行风险分析(第7条)如136号令《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135号令《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肉类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水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2)卫生注册制度:国外对华出口的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境外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后,方可对华出口。 (第9条)(由认监委负责)如136号令《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4)境外出口商备案制度: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总局网站进行公布 。2012年总局第55号公告。 (第9条)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二)食品进口 1、入境前准入:(四项制度) 3)检疫审批制度:高风险动、植物源性食品,须事先申请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签订合同、进口。如135号令《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安全卫生风险较高的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等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分企业端和CIQ端。 4)境外出口商备案制度: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总局网站进行公布 。2012年总局第55号公告。 (第9条)

(二)食品进口 2、入境时查验:3项制度4项规定共9条 指定口岸入境制度(第11条) 进口商备案制度(第19条)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二)食品进口 2、入境时查验:3项制度4项规定共9条 三项制度 指定口岸入境制度(第11条) 进口商备案制度(第19条) 指定场所存放制度(第17条) 四项规定 食品的检验标准(8条) 报检要求(第12条、第13条) 包装和运输工具安全卫生要求(第14条) 标签和说明书要求(第15条、第16条)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二)食品进口 2、入境时查验 口岸检验检疫制度:进口食品只有在口岸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允许进口。风险比较大的食品实行指定口岸进口,肉类、冰鲜水产品、粮食等产品实行指定口岸进口。如总局2015年第64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肉类指定口岸管理的公告》明确了管理要求及进口肉类指定口岸/查验场基础能力建设要求。第十四条  …进口水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该证书的要求,核查网址以总局下发通知中明确的为准。进口肉类也需核查证书真伪。 进口商备案制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执行。 指定场所存放制度: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二)食品进口 2、入境时查验 检验标准: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新食安法对此进行了修订:即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二)食品进口 2、入境时查验 检验标准: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二)食品进口 2、入境时查验 报检要求 :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需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包装和运输工具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标签和说明书要求: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CIQ对其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012年第27号公告《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二)食品进口 3、入境后监管:3项制度+2方面规定,5条 三项制度 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进口商应建立真实可信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第21条) 进口商信誉记录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口商信誉记录,并予公布 二项规定 检验后产品的处置: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再签发“卫生证书”。出具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证明栏中证书文字统一为“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准予进口。”。(2015年91号令) 加工复出口产品的检验: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22条)

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三) 食品出口(24-40共计17条) 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三) 食品出口 本章特别强调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所以首先要求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明确了企业的责任(第25条),其余各条款从企业和监管部门2个方面,对原料、生产加工、出口及监管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三) 食品出口 食品原料生产: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1、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备案制度: 用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或养殖场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2012年第149号公告: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为: 使用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及水产品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2、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12年第56号公告):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明确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统一公布备案种植场名单。新食安法第99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3、出口食品原料基地疫病疫情检测制度:制订年度监测计划,在出口食品原料基地进行疫病疫情监测 4、出口食品原料基地有害物质监控制度:制订年度监控计划,在出口食品原料基地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

(三) 食品出口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进行备案,只有获得备案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方能允许出口。 出口食品分类管理制度: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管理,并建立信誉记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包括原料进厂查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三) 食品出口 出口检验检疫:三项制度 出口抽查检验制度: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出口企业信誉记录制度: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信誉记录,建立出口违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风险预警制度:出口食品抽检发现问题,应发出预警,增加抽样比例。 追溯与召回制度:出口企业应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主动召回

报检要求:必须提供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及出厂合格证明 。 (三) 食品出口 出口检验检疫: 3方面要求, 报检要求:必须提供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及出厂合格证明 。 检验后处置:合格出证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包装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

A、不良记录名单:不符合法定要求进出口食品 B、违法企业名单: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四)诚信管理 A、不良记录名单:不符合法定要求进出口食品 B、违法企业名单: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五)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 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析 按照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按照年度培训计划,食品处今年还要进行关于风险预警的培训班,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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