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工程保险
第十三章 工程保险 一、工程保险概述 二、工程保险单 三、工程物质损失保险 四、第三者责任险和延期利润损失险 五、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六、工程保险的附加条款
一、工程保险概述 1.1 工程保险的发展 1859年,蒸汽锅炉保险公司在曼彻斯特创建; 1924年,大西洋保险公司和安联保险公司推出安装工程一切险(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EAR); 1929年伦敦的穿越泰晤士河的朗伯斯桥的建设采用了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CAR) 。
一、工程保险概述 1.2 工程保险的范围 从狭义的角度,通常所讲的工程保险主要是指工程实施阶段的保险,其中的核心是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工厂运行设备的保险 从狭义的角度,通常所讲的工程保险主要是指工程实施阶段的保险,其中的核心是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1.3 工程项目简介 工程参与方 业主 承包商 勘察设计单位 贷款方 还有政府部门、监理单位、法律顾问、保险顾问等 工程项目进行的阶段 决策阶段: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实施阶段:初步设计、施工、竣工 使用阶段:项目从投入使用至报废
1.3 工程项目简介 工程施工期间的风险: 投机风险:如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等 纯粹风险: 自然灾害:地震、雷电、台风、暴雨、洪水、冰雹、 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 下沉等 意外事故:火灾、爆炸; 设计缺陷引发的事故; 施工人员操作不慎引发的事故等
1.3 工程项目简介 1)施工现场的建筑物、机器设备、人员等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施工期间遭遇纯粹风险时的可能后果 2)施工被迫中断; 3)地基严重损坏而导致必须改变厂址; 4)其他的间接损失:如工程延期引起的利润损失等,重点工程延期引起的社会影响,项目失败或费用的大量增加。
1.3 工程项目简介 风险对工程各方的影响 ——业主:工程造价提高、重新融资的较高费用、工程延期造成未来现金流减少,项目利润少于预期利润、项目偿还贷款困难; ——承包商:施工机具损失、施工人员受到伤害、工程费用增加、工程延期造成施工利润减低、形象受损、索赔费用等; ——勘察设计单位:若事故原因是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疏忽或地质勘察疏忽而造成的,勘察设计单位面临被高额索赔的危险,金额巨大时可能会使勘察设计单位倒闭; ——贷款方:面临不能按时收回贷款的危险。
1.4 工程保险的特点 保险标的的不完整性和保险金额的渐增性; 工程保险承保的是综合性风险; 被保险人的多方性; 保险费率的个别性; 保险期限与建设期限的一致性;
1.5 工程保险的作用 保障项目财务的稳定性; 加强工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改善项目融资的条件; 减少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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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程保险单的类型 国际上的两类保单 — 项目保险单 — 年度保险单 国际上的两类保单 — 项目保险单 — 年度保险单 其他保单类型 — 风险固定保单 — 套装保险单 — 施工机具和设备保单 — DIC保单
2.2 工程保险单的结构 明细表 导言 释义 操作性条款 物质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延期利润损失险 总除外责任 免赔额 保证和条件 总则
第十三章 工程保险 一、工程保险概述 二、工程保险单 三、工程物质损失保险 四、第三者责任险和延期利润损失险 五、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六、工程保险的附加条款
三、工程物质损失保险 3.1 保险标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 / 安装工程一切险 合同工程 临时工程 施工机具和设备 工地上已存在的建筑物或其他财产
3.2 保险金额 残渣清理费用的赔偿限额 残骸清理费用附加条款 3.2 保险金额 合同工程的保险金额 (1)整个工程的全部价值或重置成本; (2)工程概算总造价; (3)第一损失限额 残渣清理费用的赔偿限额 残骸清理费用附加条款 施工机具与设备的保险金额 ⑴ 施工机具与设备的重置价值; ⑵ 保险期限内工地施工机具与设备的最大价值
3.2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恢复 我国工程保险的标准保单:“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3.3 保险期限 (1)勘察、设计阶段; (2)设备、原材料采购阶段; (3)施工阶段(包括建造和安装); (4)试验、试运行阶段; 3.3 保险期限 (1)勘察、设计阶段; (2)设备、原材料采购阶段; (3)施工阶段(包括建造和安装); (4)试验、试运行阶段; (5)保修期(也称保证期或缺陷责任期); (6)完工工程的运行 上述各阶段往往互相重叠。在单独的项目保险单中,尽可能明确分别说明建造或安装、试验和保修期各自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3.4 承保地点 合同工地 运输路线上和其他离开工地的财产 合同工地的火灾预防
3.5 除外责任 绝大多数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保险单都有的除外责任; 针对特殊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特别除外责任; 3.5 除外责任 绝大多数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保险单都有的除外责任; 针对特殊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特别除外责任; 绝大多数财产保险保单通用的除外责任。
第十三章 工程保险 一、工程保险概述 二、工程保险单 三、工程物质损失保险 四、第三者责任险和延期利润损失险 五、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六、工程保险的附加条款
4.1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一般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一种附加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三者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单位及个人。 除外责任
4.1 第三者责任保险 赔偿限额 (1)每一事故一个人的人身伤亡; (2)每一事故人身伤亡总额; (3)每一事故财物损失; (4)保险期间内的总赔偿限额。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对于交叉责任中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从物质损失险的角度看,所有工程好像只有一个被保险人一样,并不存在交叉责任问题,保险人当然应就此根据物质损失险部分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4.2 工程延期利润损失险 工程延期利润损失险(Delay in Start-Up)也称预期利润损失保险(Advance Loss of Profit),为业主由于项目完工延迟(从而导致运营或使用的延迟)而遭受的财务损失提供保障,其前提是延迟是由于工程保险单物质损失险部分的可赔偿的损失事件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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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也称内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承保由于被保险财产结构部分的内在缺陷引起的未来突然坍塌的物质损坏或威胁风险。 绝大多数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期限为10年。 投保人通常是对工程内在缺陷负有责任的承包商或设计单位。 被保险人是对内在缺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一方或数方,指所有权人、承租人或融资机构,也可以是财产的后续购买者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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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保险的附加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附加条款 用于投保人 扩展保险责任范围 用于保险人 控制承保风险 限制类 免除类 保证类 扩展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