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概述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第三节 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 总 则 一、《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 二、招标的范围 三、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
一、《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 制订《招标投标法》的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二、招标的范围 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简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基础设施项目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防洪、灌概、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公用事业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规模范围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从第八条起至第二十四条止共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 招 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从第八条起至第二十四条止共十七条。
招标人的概念 招标人是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活动的分类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 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的概念及设立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的概念 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的概念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部门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简介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2000年7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其具体网址为:hppt://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招标公告发布费用和版面大小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发布招标信息的媒介应予免费刊登,但一般不超过整版面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资格审查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报价要求 (四)评标标准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活动中的保密要求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编制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 投 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从第二十五条起至第三十三条止共九条。
投标人的概念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文件的修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投标人应遵守的若干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的禁区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章从第三十四条起至第四十八条止共十五条。
开 标 A、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 标 A、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B、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整个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委员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确定 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确定。一般招标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选定。
评标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有关分包的规定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经同意可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从第四十九条起至第六十四条止共十六条。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行为 1、应招标而未招标 2、投标人相互串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或者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而中标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 4、招标中,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 5、合同违背招投标文件或有实质性错误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和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如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对招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招标人对投标人加以限制或排斥或歧视,强制要求组成联合体,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招标人向他人泄密,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或泄露有关情报,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处罚规定 任何单位违法《招标投标法》规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 三、招标方式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 三、招标方式 四、招标程序 五、追究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部门或地方保 护,不得非法干涉原则
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 (一)对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的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的监督 (三)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的监督 (四)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监督 (五)对投标活动的监督 (六)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 (行政主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管理部门)(监督)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中心 (办事机构) 各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三、 招 标 方 式 (一) 公 开 招 标 (二) 邀 请 招 标
四、 招 标 程 序 (一)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 (二)招标投标阶段的主要工作 (三)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
五、追究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 一、招标投标法律的分类 二、招标投标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三、上海市城市建设与管理地方性招 标投标规范性文件
一、招标投标法律的分类 (一) 按法律的渊源分类 (二) 按法律调整的对象分类
(一)《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 (二)《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 (三)《招标投标法》和《房地产法》 (四)其他有关的法律 二、招标投标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 (二)《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 (三)《招标投标法》和《房地产法》 (四)其他有关的法律
(一)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 《招标投标法》是关于交易对象相互选择过程的法律规定,而《合同法》则是在交易对象确定之后就交易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二)《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与《建筑法》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三)《招标投标法》和《房地产法》 《招标投标法》与《房地产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四)其他有关的法律 与《招标投标法》有关的法律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
三、上海市城市建设与管理地方性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市建设与管理地方性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由建委、建管办、招标办所发布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