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 火災預防科 科長 朱定民 信箱:ntfd016@mail.ntfd.gov.tw 電話:2225134轉250 行動:0928194240
學經歷 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正科59期畢業 83年消防警察乙等特考優等 台中縣政府警察局消防隊和平消防分隊長 台中縣政府警察局消防隊豐原消防分隊長 台灣省政府消防處科員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副大隊長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災害管理課課長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課課長
訓練 消防署第一期救助隊訓練 救生員訓練班 EMT2訓練 消防署第一期火災原因調查班訓練 消防署第一期心理輔導師資班 消防處戰術戰技幹部訓練班 特種搜救隊訓練班 英國皇家消防學院特種災害搶救訓練班
檢修申報相關問題 滅火器集中放置 緩降機調換或下降空間受阻 總機及水系統設備關閉 消防設備更換規格與核准樣式不同 部分空間使用型態改變 不合格場所公告 滅火藥劑過期問題
承上 滅火器送檢時學校滅火器不足 中古發電機替代 原舊有法令應設置,新法令不需設置設備,如設備損壞時,可否不必修復或檢查? 檢修機構資格:一年為限(應查核該檢修機構證書或上消防署網站查詢) 檢修申報合格與消防安全檢查合格不同 設計或裝置採高標準設置後有何問題?
專業機構合格證書
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制度之意義 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一有火災需立即發揮作用,所以平時就必須確實檢修以備不時之需。因此,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業主),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專業檢修機構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此一制度即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該檢修申報制度明定於消防法第九條,而其檢修申報範圍則為各該場所依法設置之所有消防安全設備。
法源規定 消防法第九條明定:應設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定期委託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或檢修專業機構檢修所設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消防機關得派員複查。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申報係管理權人之法定義務。「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公寓大廈社區者為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有董事會之私立學校管理權人為何?)
消防安全設備為一特殊之專業設備,平時即須委由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確實檢修;所以消防法第七條明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自設之設備應如何處理?是否須檢修
法源規定-2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管理權人申報檢修之期限,「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場所」則每一年一次。
高層或地下建築物之檢修 法源:消防法第九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消防設備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致人死傷之罰責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消防設備不符規定罰責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未依規定檢修及不實檢修罰則 違反第九條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分期分類申報之規定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規定之甲、乙、丙、丁、戊、己等六類場所,應依法辦理檢修申報。各類場所之分類及檢修、申報期限可參閱檢修場所分類表。 各類場所分期分類檢修申報制度
各 類 場 所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期 限 表-1 各 類 場 所 用 途 分 類 申報期限 甲類 (1~3目)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廳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每年3月及9月前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含寺廟之香客大樓) (4~7目)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每年5月及11月前
各 類 場 所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期 限 表-2 乙類 (1~3目) 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每年3月前 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學校教室、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安親(才藝)班。(含漫畫出租店、學校活動中心) (4~6目)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每年5月前 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辦公室、靶場、診所、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含單純美容瘦身場所) (7~9目) 集合住宅、寄宿舍。 每年9月前 體育館、活動中心。 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10~12目)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每年11月前
各 類 場 所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期 限 表-3 丙類 電信機器室。 每年5月前 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丁類 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每年11月前 戊類 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甲類用途者。 採整棟申報者,每年5月及11月前 前目以外供第乙、丙、丁類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採整棟申報者,每年11月前 地下建築物。 己類 林場、大眾運輸工具 庚類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檢修申報之期限規定 管理權人申報其檢修結果之期限,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者,每半年一次,即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前申報。
申報規定 檢修時間之間隔,甲類場所不得少於5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不得少於11個月。 管理權人未依限辦理檢修申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辦理完畢者,仍應依規定之期限辦理檢修申報,不受前項檢修時間間隔之限制。 管理權人於檢修完成後15日內,分別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未依使用執照用途或未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違規使用場所,應以其實際用途,辦理檢修申報。
申報規定 整棟申報方式 有供甲類用途使用者,視同甲類場所辦理。 未供甲類用途使用者,視同甲類以外場所辦理。 經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且依建築法規定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定領得營利事業證之合法場所,自取得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日期起計算,甲類場所距申報截止日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當次免辦理檢修申報,甲類以外場所距申報截止日期在一年以內者,當次免辦理檢修申報。
申報規定 集合住宅檢修申報 集合住宅各戶之所有權人均負有檢修申報之義務,而非僅由住進之住戶負責,另集合住宅辦理檢修申報,應以整棟申報為原則,如採個別申報方式者,建築物共用部分應一併申報。 另查集合住宅違反消防法相關相定,如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者,則處罰其管理委員會,如無管理委員會,則處罰各該區分所有權人,並非處罰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管理權人依法需辦理檢修申報之項目 早期警報設備(4大項) 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3.緊急廣播設備4.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初期滅火設備(8大項) 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設備3.室外消防栓設備4.自動撒水設備5.水霧滅火設備6.泡沬滅火設備7.二氧化碳滅火設備8.乾粉滅火設備
續上頁 避難逃生設備(3大項) 1.標示設備2.避難器具3.緊急照明設備 消防搶救設備(5大項) 1.連結送水管2.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3.緊急電源插座4.消防專用蓄水池5.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方式 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3項檢查甲類場所每半年乙次,甲類以外每年乙次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費用計算基準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費用之計算方式如下: 名詞定義: 基本工資: 檢修人員每人每日工作八小時之工資。本項工資係依檢修人員之經歷、能力而有所不同,為不定額。 設備工時: 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人數、時間,就各設備換算為每日之工時(詳如本基準第五點之標準工時表)。
線上申報 為配合消防署人民申請案件資訊化之政策及便民之措施,全國實施線上受理檢修申報制度。 本制度實施後,檢修人員可不受時間、地點限制,隨時上線申報,降低送件成本並提升申報率
防火管理資料下載或查詢 (奇摩或GOOGLE等搜尋網頁)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火災預防(網頁左側選項)-防火管理下載各式消防防護計畫書、防火管理等資料
受託之專業檢修機構於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後應? 受託之消防設備師(士)或消防專業檢修機構於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後,應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交予管理權人,以辦理檢修申報作業。(作業基準總則篇第四點)
管理權人於拿到「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之處置? 受託之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機構完成檢修,應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交付管理權人,管理權人應於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併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檢修基準總則篇第七點)
管理權人如何得知檢修結果之缺失、如何處理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之缺失皆詳列於「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附表三)」,管理權人應委託合格人員或機構於申報日起30日內予以修復。
檢修執法疑義解釋令
【內政部消防署87.10.16.(87)消署預字第8708509號函】 主旨: 有關台南縣消防局對辦理「檢修申報制度」執行疑義乙案,如說明一、二,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集合住宅各戶之所有權人均負有檢修申報之義務,而非僅由住進之住戶負責,另集合住宅辦理檢修申報,應以整棟申報為原則,如採個別申報方式者,建築物共用部分應一併申報。 二、依據本署八十七年四月十日以八十七消署預字第八七E○三四二號函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執法疑義會議」決議,辦理檢修申報之對象暫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列為應申報對象,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場所可參酌內政部於六十四年八月二十日以內營字第二九一五號函頒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另對於應設有消防安全設備場所,而未要求辦理檢修申報者,應加強消防安全檢查,以維公共安全。
【內政部消防署88.1.25.(88)消署預字第8800527號書函】 檢修申報疑義案 一、有關租用消防設備師(士)證書執行檢修業務者,已違反消防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可依法處以罰鍰,貴會如發現有上述情事時,可向當地消防機關或本署提出檢舉。另本署業已研擬「消防設備師法」(草案),俟立法通過,出租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即可依法撤銷其資格。 二、已提出申報之場所,如經當地消防機關複查後,發現消防安全設備有不符規定情事時,管理權人可自行決定是否委託原負責檢修之消防設備師(士)改善,而消防安全設備改善完成後,並不需再辦理申請,地方消防機關將會前往複查。
【內政部消防署88.5.17.(88)消署預字第8804550號書函】 集合住宅檢修申報疑義 有關消防法第九條所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係指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以期使依規定所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能發揮其正常功能,再者整棟大樓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其系統性設備涵蓋專有部分、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建請仍應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一致決議,一併辦理檢修為宜。
【內政部88.5.24.台(88)內消字第8801635號書函】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與消防機關檢查疑義案 依消防署訂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對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逐一進行外觀檢查、性能檢查及綜合檢查,以確保消防安全設備各項性能隨時維持良好堪用狀態,故與消防機關派員對場所進行重點檢查並不相同。因此仍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依法配合辦理,以維公共安全。
【內政部消防署91.1.18.消署預字第0910000625號函】 主旨:有關貴會建議免除煤氣行列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年度申報對象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液化石油氣分銷商因未明列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列場所,目前暫免辦理申報,俟上開標準修正發布後,再依規定辦理,另本署八十七年四月十日消署預字第八七E○三四二號函有關液化石油氣分銷商檢修申報辦理方式之規定,停止適用。
【內政部消防署91.1.22.消署預字第0910000421號函】 主旨:有關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時應檢附之基本資料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依據本署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八七)消署預字第八七E○五二四號函發會議記錄,略以:管理權人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時,除應檢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中各書表、檢修人員及專業檢修機構合格證書外,免附其他資料。另於申報書及改善計畫書中,管理權人無論蓋私章或簽名均可。
疑議案例 對於列管對象如加油(氣)站、礦油行、液化石油氣分銷商、化工原料行、爆竹煙火商、火藥庫、瓦斯灌裝場等危險物品場所是否應列入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對象及其申報次數為何?
決議: 有關礦油行、液化石油氣分銷商、化工原料行、爆竹煙火商、火藥庫等危險物品,因未明列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列場所,暫時免辦理申報,俟「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辦法」修正發布時,再依規定辦理檢修申報。另瓦斯灌裝場應視為丁類場所辦理檢修申報。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所列場所應辦理申報,並比照非甲類場所辦理。
疑議案例 各類場所辦理檢修申報之對象,如小型餐廳、飲食店、便利商店、遊藝場、辦公室等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疇且面積小避難容易之場所,是否亦應列為檢修申報之對象。
決議: 有關各類場所應辦理檢修申報之對象,基於建築物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主管建築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審(勘)查,依消防法第十條及建築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係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限,並考量現階段消防設備師(士)人數有限,故暫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列為應申報對象,至屬應設消防安全設備場所,而尚未辦理申報者,各地消防機關應加強消防安全檢查,以維公共安全。
疑議案例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其主任管理員不具有法人資格,應如何行使消防法有關規定之權利、義務?無管理委員會集合住宅是否列為檢修申報場所?
決議: 公寓大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即具有當事人之能力。故對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消防機關應先視其具有當事人之能力,而依法要求其辦理檢修申報相關事宜。 對無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應以個別方式要求辦理檢修申報。
疑議案例 對於未依使用執照用途或未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之違規使用場所,應以其實際用途辦理檢修申報。是否涉及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問題?消防設備士或裝置、檢修暫行執業人員,可否受委託定期檢修申報?另其申報時,是否須依實際用途設置之消防設計圖?另消防機關是否應規定辦理審查?
決議: 對於未依使用執照用途或未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之違規使用場所應由消防機關派員至現場實地審查其應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設備士或裝置、檢修暫行執業人員對違規場所應就該場所現有之設備進行檢修。
疑議案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如果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申報,是否必須等到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才可再申報;或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再次申報均可。
決議 有關各類場所之申報間隔甲類場所以五個月至七個月為原則,非甲類場所以十一個月至十三個月為原則,惟不可超過所規定之申報截止日。
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之預定完成期限,建議能統一規定上限(預定完成之最長期限),以避免管理權人拖延改善進度,影響公共安全。 決議: 對申報檢修有填報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之場所,地方消防機關應前往複查,依實際狀況審查其改善期限是否適當,並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
疑議案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八點規定有供甲類用途使用且已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比照甲類場所每年申報二次,另未供甲類用途使用且已成立管理委員會者,甲類以外場所每年申報乙次,該成立管理委員會是否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 另「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五款之複合用途建築物有供甲類用途,且未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建築物之申報次數,究應如何要求?若採個別申報其公共設施應如何界定?
決議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基準」第八點所述之成立管理委員會是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基準」第八點所述之成立管理委員會是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 另「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五款之複合用途建築物有供甲類用途者且未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建築物,如採整棟申報每半年一次,如採個別申報,則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其他類場所每一年一次。 採個別申報時其公共設施部分,應要求各持分者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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