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及实务 吴晓红 财税法博士、副教授
主要内容 中国现行税制简要介绍 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沿革 律师事务所所得税分类计算 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 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建议 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 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 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建议
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其形式特征表现为: 中国现行税制简要介绍 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其形式特征表现为: ① 无偿性 ② 强制性 ③ 固定性 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1、税收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税收法律 准法律 国务院 税收行政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地方政府 税收部门规章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 税收法律 准法律 国务院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税收行政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地方政府 税收部门规章
2、税收法律 是指按照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制度。 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由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形式的税法主要有: 《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3、税收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1)全国性的税收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税收制度。现行的税收行政法规 (2)地方性的税收行政法规 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可以制定有关税收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4、税法规章 也称为税收部门解释,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性规定,在我国税收立法中的常见表现形式有施行细则或实施条例、规定、办法、通知、注释等。 这些解释性规定一般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税收地方规章)
5、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 (3)、税收处罚法 (4)、税收争讼法
(1)、税收实体法 ②税收实体法又称为税收主体法,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税收实体法是指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规定税收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 ②税收实体法又称为税收主体法,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税收实体法由税法名称、纳税主体、纳税客 体、纳税环节、纳税 期限和税收优惠等组成。 ④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共有18种税,现在实际征收的有17种。
( 2)、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为保护税收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的,用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法 律规范,如《税收征管法》。
( 3)、税收处罚法 税收处罚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的法 律规范,是禁止性规范的一种。 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税收处罚的专门法。有关税收处罚法规,主要分别载于 《宪法》《刑法》《税收征管法》等。 处罚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税收争讼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制定、认可的,用来调整怎 样与争议当事人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4)、税收争讼法 税收争讼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制定、认可的,用来调整怎 样与争议当事人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税收争讼法规集中体现在《税收征管法》第88条和《税收行政复议规则》 中。 税收诉讼法:包括 ①税收行政诉讼法 ②税收刑事诉讼法
6、税收分类 (1)、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直接税:税负不能由纳税人转嫁出去,必须由自己负担的税种。 间接税:税负可以由纳税人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的税种。
(2)、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分类 价内税:税金购成商品或劳务价格组成部分的税种(如消费税、营业税)。 价外税:税金不购成商品或劳务价格组成部分的税种(增值税)。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是按课税对象不同进行分类的 (3)、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分类 流转税: 所得税: 资源税: 财产和行为税: 特定目的税: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是按课税对象不同进行分类的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分为以下五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契税 5、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筵席税
7、税收征收管理范围 国家税务局系统 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 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 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 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 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部分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 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
地方税务局系统 营业税,部分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 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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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金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 税[2011]11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 附:应税服务范围解释 律师事务所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2、所得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 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 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 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 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沿革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 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 [2002]1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沿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10]54号)(取消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10]54号)(取消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2014)
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 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 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 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发[2015]57号:《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事务所纳税状况 2000年1月1日 (国税发(2000)149号)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0年至2013年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并存 2013年1月1日起(安徽省)皖地税[2002]163号 查账征收 无法查账征收的,税务局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 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第三条废止后,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 〔2000〕91号)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原采用核定征收等简易征收方式将逐步过渡到查账征收 方式,未来将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自2002年起,就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号)、国税发[2010]54号、国税发[2011]50号文等文件, 强调对律师等中介行业施行查账征收。 原采用核定征收等简易征收方式将逐步过渡到查账征收 方式,未来将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思考
查账征收适用于: 1、适用于会计制度健全,账证齐全的纳税人。 2、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多征多缴,公平征收。 3、 税款计算较为复杂,税务风险较高。 4、可以考虑税务筹划,降低税收负担
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细则》 第四十七条 财税[2000]91号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 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 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 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 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 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 [2000]91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 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 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征收适用于: 1、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 2、资料残缺难以查账 3、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核定征收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 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述的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 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地方税务局的权限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 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各地要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其营业额, 并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总 结 查账征收是包括律所在内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原则,核定征收是例 外 核定征收的方式不符合当前税制改革的方向 总 结 查账征收是包括律所在内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原则,核定征收是例 外 核定征收的方式不符合当前税制改革的方向 “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核准”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律所可以自行选择适用“核 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下的应纳税所得额只与当期收入有关,但查账征收在考虑当期 收入的同时还需考虑当期的成本费用。
主要内容 中国现行税制简要介绍 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沿革 律师事务所所得税分类计算 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 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建议 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 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 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建议
律师事务所所得税分类计算 合伙人律师 国税发[2000]149号:先分后税 财税[2008]159号:应纳税额的确定 国税发[2000]149号:先分后税 财税[2008]159号:应纳税额的确定 财税[2008]65号:扣除限制 财税[2011]62号:扣除标准 国税局公告2012第53号:据实扣除或分阶段扣除 国税局公告2014第25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
一、律师事务所税收风险: 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建议 1、缺乏对税法的了解和掌握 2、缺乏对税务风险的有效管理 3、业务发生在前,财务处理在后,缺乏合理的税收规划
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建议 二、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思路: 1、税收风险管理 2、按律所规模 3、按律师身份 4、运用税收优惠 5、营改增应对
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