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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孫武仲 富爸爸財經網 www.full888.com.tw 資產證券化 主講人:孫武仲 富爸爸財經網 www.full888.com.tw

一、何謂資產證券化 所謂資產證券化泛指各種具備現金流量之資產,透過轉換成證券型態使其具有流動性及市場性。金融機構可透過此架構擴大籌資管道並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 所謂資產證券化係指 「為提高企業、金融機構所持有的資產及債權之流動性為目的,以資產及債權為抵押擔保,設計並發行新型態的證券,公開銷售予一般大眾,以達成募集資金的過程」

資產證券化的類型 資產證券化商品依資產性質區分,可分為「金融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為固定收益性質商品,標的物為債權性質 (如不動產抵押貸款),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則由直接持有不動產所有權轉變為持有表彰經濟效益之有價證券,是物權的概念 不動產證券化係將不動產經過特別設計轉變為證券型態,將不動產由缺乏流動性資產轉變為流動性較高之資產, REITs 即為一例。而所謂金融資產證券化係針對創始機構 ( 如:銀行 ) 擁有之 債權資產 ,如不動產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債權、信用卡債權或應收帳款債權等資產,進行組合及包裝後發行證券出售予投資人。

金融資產證券化 指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等金融機構或一般企業將其能產生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加以匯集群組(pooling),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透過其隔離風險的功能,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所持有的資產為基礎,經由信用增強及信用評等機制的搭配,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出售予有興趣的投資人,以獲取資金的行為。

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種類甚多,分類說明如下: 以證券化標的資產來作區分:企業貸款債權、房屋貸款債權、現金卡債權、信用卡應收帳款、汽車貸款債權、一般企業應收帳款、債券債權、租賃債權等。 以受償順位來區分:分為優先順位(信用評級較高、本金利息受償可能性較高)、次順位受益證券(反之)。 以發行期限來區分:分為一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受益證券(一般期限多在1年至7年間)及1年期以下短期受益證券。 以發行方式來區分:分為公開招募(對不特定多數人銷售)、或私募(銷售對象、人數、轉讓限製有一定規定)。

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範圍相當廣泛,主要分為兩大類:「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 MBS )」、「資產抵押擔保證券( ABS )」。 事實上,具有穩定現金流量的資產便可以進行證券化,不限於金融機構的資產。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除了一般大眾較為熟悉的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 MBS )或是汽車貸款、現金卡帳款及信用卡帳款之外,在國外還有高速公路、收費橋樑等證券化,這些公共建設未來的票價或過橋費等收入,即成為支付投資人本金與利息的來源。

金融機構透過證券化,將所持有之金融資產移轉給投資者,其目的大抵有二: (一)變現移轉:金融機構之資產以放款為大宗,尤其是一些長天期的放款,除非客戶提前還款,否則銀行的資金必須於契約到期才能收回,因此,將相類似的金融資產整批加以組合作為發行證券之標的資產,賣給投資者,提前收回資金。這是資產管理公司(AMC)所期待於證券化的目的吧! (二)風險移轉:金融機構承受金融資產到期前可能的各種風險中,以借款人之信用風險為主。證券化使金融機構可以把風險移轉分攤給證券投資者。金融機構在賣出信用良好客戶的放款後,因額度已清,所以可繼續對其放款,以增強業務關係;或將所空出之適足資本額度用來對其他客戶辦理放款,以拓展業務。當今資金浮濫,授信風險高漲之際,這才是一般銀行對證券化的指望。

其實,不論移轉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為變現或為風險,證券化並不是金融資產移轉唯一可行的方法。以訂定契約方式,金融機構將其資產整批賣給其他金融機構(Private placement)已是司空見慣的事。幾年前,美國銀行(BOA)台北分行將其信用卡業務賣給荷蘭銀行(ABN Amro);人壽保險公司向銀行買入整批自用住宅貸款;甚或銀行在辦理消費性貸款後,向保險公司購買信用保險都是移轉的實例,而且都是在證券化條例頒定之前。因此,資產移轉不一定需要特別法的訂定,要解決的問題不過是資產與風險移轉所衍生之稅負、抵押權、債權隔離等等問題而已。

新資本協定(Basel II)將資產證券化 區分為三類: (一)傳統型證券化(Traditional securitisations): 創始機構將資產或風險性信用部位透過特殊目的公司加以組合包裝成證券,並與之切斷法律關係後售予投資者。 (二)組合型證券化(Synthetic securitisations): 創始機構將所持有之信用風險以信用衍生性商品(Credit derivatives)或保證加以避險,其方式包括:透過資金移轉(如信用風險連結證券,Credit-linked notes),或無資金移轉(違約互換,Credit default swaps)兩種。 (三)循環型證券化(Securitisation of revolving assets): 創始機構所證券化之標的金融資產為允許借款人在約定額度內隨時動用之風險性資產,例如:信用卡應收帳款,企業融資承諾等。

我國剛頒定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顯然並未妥善的涵蓋組合型證券化。但實務上,以組合型證券化來處理金融資產變現移轉及風險移轉較傳統型證券化更便捷,更有效率。在尚未見到證券化案件被推上國內市場前,立法者及金融監理機關大概便需要思索如何修訂證券化條例了。 而金融機構以傳統型證券化賣出金融資產後,收回的是市場上已經非常浮濫的資金,要多久才能再累積相當之資產來證券化?因此,金融機構應趁早研究、發展新證券化金融商品,移轉授信風險,而不是僅在傳統證券化業務上爭第一,意義不大。

二、金融資產證券化簡介 金融資產證券化係由創始機構對其持有具現金流量之金融資產進行切割、組群包裝,透過特殊目的機構導管體之隔離風險,將資產重組為單位化、小額化,或不同層次、順位或種類之證券形式,向投資人獲取資金之過程;經過證券化,創始機構無需持有債權資產至屆期才得以清償,轉而向投資人調度資金,為籌措資金之新管道,並得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金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參與者非常的多,如創始機構、特殊目的機構、受託機構、信用增強機構、證券承銷機構、資產服務機構等;金融機構在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架構中,可選擇扮演各種的角色。 ____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中係採特殊目的信託及特殊目的公司雙軌制作為證券化的導管體。其中特殊目的信託係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關係。於特定目的信託關係中,信託業者主要係擔任受託機構角色,亦即,受託機構依照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內容,與創始機構訂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創始機構將標準化、規格化或群組化的特定金融資產信託移轉予受託機構,受託機構以此信託財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出售予投資人。

特定目的信託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業務流程圖如下

受託機構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扮演的角色為: 1.隔離資產風險 特定金融資產經過證券化後,將資產池之利益與風險移轉給受益人,因此創始機構須將資產池信託移轉予受託機構,以隔離資產池與創始機構及受託機構之經營風險。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名義上雖屬受託機構所有,但並非受託機構之自有財產,實為獨立之財產;除此之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中規定創始機構與受託機構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是以特殊目的信託證券化之架構中,藉由特定金融資產信託移轉受託機構,以隔離創始機構與受託機構之經營風險,以保障受益人之信託利益。

2.發行受益證券 受託機構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發行各種種類與期間之受益證券;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轉讓應以背書為之,得以無實體方式發行。 為維護受益人權益,依規定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應經主管機核准或申報生效。因受益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且依照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受託機構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並得以向特定人私募受益證券;依規定公開招募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向投資人提供公開說明書;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向投資人提供投資說明書;

3.信託財產之管理與服務 受託機構應依照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經營業務,並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管理處分受託之金融資產;受託機構得將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依照信託證券化計畫所載,委任服務機構代為處理。 由於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兼具導管體及受託管理人之雙重角色,是以受託機構應符合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信託業始得擔任之。

台灣發展規模與情況 _國內金融資產證券化之規模,在主管機關及相關業者的努力之下業務量成長頻為迅速;金管會於92、93及94年核准之證券化業務規模分別為327億、531億及1840億。國際最大的信評機構之一穆迪信用評等公司曾表示:「台灣資產證券化市場具有光明前景展望,且可望成為亞洲主要的資產證券化市場之一;主要是台灣資產證券化具有彈性,允許市場進一步擴充,但需要法令環境與市場基礎建設進一步改善。」從目前主管機關的支持及市場上創始機構已開始著手各式各樣的資產證券化商品的發展來看,的確可以樂觀的預期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未來的發展。

金融資產證券化適合什麼樣的人來投資呢 希望規避匯率風險的海外基金投資人   希望可以獲取優於定存的穩定收益之投資人 有退休規劃及需求的投資人 有長期理財規劃需求的投資人 想投資又希望定期領息的投資人 希望將錢交給優良資產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資人

因全球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的投資風險低、投資績效穩定,非常適合有長期理財規劃的投資人、想為子女儲備教育基金的父母、想儲蓄的上班族等,而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為固定收益性質商品,可每日累息,產品特性適合進行收益分配,適合想投資又希望定期領息的投資人,或是任何想定期收到一筆現金收入的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