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品質查核重點 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95年5月
大 綱 壹、前言 貳、落實執行交維、施工圍籬及工地安全 參、嚴格執行品質缺失扣款 肆、查核作業相關事項 伍、結論
壹、前言 依據「政府採購法」、「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時,確實查核工程之規劃設計成果、品管制度、施工品質、進度管理及工程專業人員有無善盡職責。
貳、落實執行交維、施工圍籬及工地安全 公共工程施工常因佔用鄰近道路布設施工圍籬、移動原有道路標誌標線,或於路邊臨時堆置施工材料或機具,造成用路人及施工人員發生意外之機率大增。 92年至93年國家賠償案件中屬道路養護管理不善計143件,賠償總金額達109,636,365元,因此公共工程對於工程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在實際執行上仍有改善空間。
「公共工程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之常見缺失及加強查核事項」 問題概述 建議加強事項 現場施工交通警告設施不足 1、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所需之材料與設備,應預備適量之備品,以供緊急補充或臨時需要。 2、工程承攬廠商應依所訂定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之管理標準、檢查頻率及檢查時機落實自主檢查,有缺失事項應立即改善。 3、監造單位應定期及不定期辦理抽查,並填具抽查紀錄表,有缺失事項應立即改善。
2.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未依規定程序審查。 工程承攬廠商擬定之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應經監造單位審查後,再轉請工程主辦機關備查,並依當地交通主管機關規定送審核准後布設。 3.無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基本內容。 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應充分考量地區環境、路網及用路人特性,利用交通安全管制設施,布設適當之線形,以引導車輛及行人並保障施工人員的安全;並依工程特性、施工期限、每日工作時段、施工內容、道路服務水準等級及周邊替代道路狀況等研擬訂定。
4.施工機具、材料及棄土車輛違規佔用道路停放。 施工機具、材料及棄土車輛應於交通維持計畫中納入考量,以不佔用道路為原則,佔用道路之空間盡量縮小,時間盡量縮短,施工期間若對交通造成影響,應主動檢討修正。 5.工區車輛進出口影響交通或無交通引導人員。 1. 工程承攬廠商應遴派專職人員並配置通訊設備,負責全盤指揮督導,並應在各管制地區(點),依交通狀況配置交通引導人員或旗手擔任交通引導工作,夜間改執指揮燈棒。 2. 於交通管制設施之布設、移動、撤除及施工機具、施工車輛出入管制區域等時,加強管制人車進出。
工區周邊道路巡檢應納入承攬廠商自主檢查項目落實定期巡查,發現坑洞應緊急修補。 6.工區周邊道路路面不平整。 工區周邊道路巡檢應納入承攬廠商自主檢查項目落實定期巡查,發現坑洞應緊急修補。 7.工區周邊圍籬尺寸、型式、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 工區圍籬設置應依交通部頒布之「交通工程手冊」等相關規定所定圍籬形式,考量施工環境設置,應注意於夜間務必懸裝警告燈號,於視線不良或轉角處之圍籬上部宜採網狀設置增加通視性。
8.工區周邊行人安全防護措施及導引牌面不完善。 應依工程所需審定之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設置路側護欄、中央護欄、碰撞緩衝設施、防眩設施及防護網,並設置導引牌面引導行人,同時落實自主檢查,發現破損或不足應立即改善。 9.工區周邊標誌、號誌、標線設置不完善。 工區周邊標誌、號誌、標線應依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辦理,並落實自主檢查,同時工區周邊應加強夜間照明設施,以避免用路人因視線不良發生意外。
交通維持及工地安全為查核重點 (1)工程承攬廠商是否依所訂定交通維持及安 全管制措施之管理標準、檢查率及檢查時 機落實自主檢查。 (2)監造單位應定期及不定期辦理抽查,並填 具抽查紀錄表。 (3)工程主辦機是否將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 施列為督導項目,並填具督導紀錄。 (4)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變更時,是否依 程序辦理。
工程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缺失說明 未施設人行道 民眾行走馬路危險 人行道破損未修復
工地安全設施 佔用道路 工地安全設施 佔用斑馬線
工地出入口髒亂 工地安全 警告設施不足
工地路面不平整 道路標線不明確
加強交通維持、施工圍籬及工地安全查核 為落實公共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施工圍籬及工地安全管制措施,本會業於95年3月24日通函各部會行處局署、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請督促所屬工程主辦機關依契約及相關規範落實執行,並列入工程施工查核小組95年第二季查核重點請各查核小組配合執行。
參、嚴格執行品質缺失扣款 規定明訂於招標文件內。 扣款對象: (1)委辦專案管理廠商(每點扣款新臺幣 500元) 本會於94年1月31日已通函各機關,將此 規定明訂於招標文件內。 扣款對象: (1)委辦專案管理廠商(每點扣款新臺幣 500元) (2)委辦監造單位(每點扣款新臺幣500元) (3)承攬廠商(每點扣款新臺幣2,000元), 廠商被扣點,監造單位、專案管理 廠商負連帶責任。
扣點錯誤態樣 (1)相同缺失重複扣點:查核小組紀錄彙整應 予整合。 (2)非屬工程執行缺失被扣點。(例如:將簡報 內容不佳列為扣點項目) (3)缺失代碼與缺失內容不相符。 (4)缺失扣點點數未依自主評量表內規定點數 扣點。 (5)扣點缺失未檢附照片佐證。 (6)扣點缺失敘述不明確,易生爭議。
品質缺失扣款執行情形 截至95年4月止,扣款機制納入契約比例 為78.7%。共30機關對175件工程扣款。 扣款機制納入契約比例低於70%,有財政 部、 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建會、 原民會、 客委會、故宮博物院、高雄市、 連江縣、桃園縣、苗栗縣、南投縣、屏東 縣、基隆市、台中市、嘉義市等17個機關; 其中以嘉義市 (29.4%)、客委會(50%)、連 江縣(52.6%)、故宮博物院(57.1%)最低。
嚴格執行品質缺失扣款 請各查核小組確實督促各機關將扣款機制納入契約,查核委員查核時針對品質不良之缺失確實檢討扣點。
肆、查核作業相關事項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查核小組之主要查核項目: (1)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 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2)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 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 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 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 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 之執行情形。
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 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 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 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 (3)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 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 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 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 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 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 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應加以記錄: (1)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 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 (2)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 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 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 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 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查核作業注意事項 查核紀錄填報缺失—欠缺妥適性及完整性。 查核結果和查核分數不相符合。 查核缺失記載不洽當,部份內容已超出契約 規定(例如:對於材料試驗之要求不符本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工程管字第 09400415500號函之規定)。
查核作業注意事項 查核紀錄內容偏重「品質管理制度」, 對「施工品質」較少提及,偏離查核主題。 各查核委員對查核之評分差異過大。 格式不符規定。 查核紀錄未於七天內登錄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查核紀錄缺失
業辦法第6條規定,加強隱蔽部分之 鑽心或非破壞試驗等檢驗,並依第8 條規定辦理。 (1)為減少書面文件作業,建議各機關於 配合辦理事項 (1)為減少書面文件作業,建議各機關於 工程查核時,不需準備簡報資料,工 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承包商,僅 需針對工程施工執行情形,作詳細之 口頭說明。 (2)請各機關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 業辦法第6條規定,加強隱蔽部分之 鑽心或非破壞試驗等檢驗,並依第8 條規定辦理。
(3)經查各機關辦理之採購中,單一廠商 得標5件以上且標比達98%之工程採購 數量眾多(共18個縣市政府,133個鄉 鎮市區公所),為避免工程品質瑕疵, 建請各機關針對承攬件數較多之廠商 或標比較高之工程,優先辦理查核。
相關查核資訊 (1)查核委員線上交流園區網站(www.pcc.gov.tw)
提供各機關工程管理參考,另請注意查核紀錄之嚴謹度 (2)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含查核小組件數排行榜、 查核紀錄、成績等)每月公告本會網站。 提供各機關工程管理參考,另請注意查核紀錄之嚴謹度
伍、結論(一) 查核時注意規劃設計之缺失,以強化查核效果。 請各機關妥善規劃查核計畫,增加不預先通知查核比例,提高至10%為原則。 請各機關依「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常見缺失之建議加強事項參考表」將交通維持、施工圍籬及工地安全管制措施於95年度第2季列為查核重點。
伍、結論(二) 請各主管機關督促工程主辦機關確實執行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扣款機制,監造單位如有缺失扣點,應檢討專案管理廠商有無連帶責任,並依規定加以扣點。 各查核委員請參考本會歷年統計之查核作業缺失,如「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結構體」、及「材料檢驗審查紀錄」等缺失比例較高,請列為查核重點項目。於查核時能加以注意,以強化查核品質。
簡報完畢 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