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 蘇國榮 學 生 丁宏市 909278 魏正德 909253 鄭鴻柏 909254 蕭永宏 909280 班級經營報告 — 教師與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指導教授 蘇國榮 學 生 丁宏市 909278 魏正德 909253 鄭鴻柏 909254 蕭永宏 909280
從專業的觀點論國小教師的 權利與義務 教師所扮演的角色與地位- 隨著社會的變遷而有所不同. (一).傳統社會中之教師. 從專業的觀點論國小教師的 權利與義務 教師所扮演的角色與地位- 隨著社會的變遷而有所不同. (一).傳統社會中之教師. (二).現代社會中之教師. (三).現代社會中教師的專業角色. (四).國小教師在專業上應有的 權利與義務.
一.傳統社會中之教師. 1).教化萬民:禮記學記:發慮憲求善良足以謏聞不足以動眾,就賢體遠足以動眾未足以化民成俗其必由學呼…….故古之王者教學為先. (2).政治事務:維護並傳遞傳統知識-社會穩定與一致性的工具. (3).儒學教育與科舉結合: (4).地位崇隆:因政教埠分-與天地君親並列.-尊師重道.
二.現代社會中之教師. 劇烈社會變遷-影響教育之形態與性質 教師之角色與地位. 現代社會:楊國賜,黃昆輝,林清江,顏秉璵, 吳清基.Popper,Tettenaum,Mulkeen. (1).資訊流通,知識爆增,競爭激烈,重視專業. (2).意見公開,大眾參與. (3).變遷劇烈,價值多元. (4).民主前提,法治依歸,個人尊嚴,權利平等 (5).人際關係複雜疏離,交往以利益交換取向 吸收新知,進修拓學識,主動參校務社區服務
三.現代社會中教師的專業角色. 知識上權威不如往昔-專業形像倍受質疑. (1).專業的函義與特徵: 賈馥茗,何福田,羅瑞玉,Ryan,Cooper. 1.精湛專業知能. 2.長期專業訓練. 3.專業組織團體與約束. 4.專業倫理信條. 5.專業自主決策. 6.高品質專業服務. 7.在職進修專業成長.
(2).教師是否為一專業? a.專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案(公眾服).Howsam-貢獻及社會功能的本質. b.非專業:資訊,自主性.ex.學校行政工作. c.半專業:Etzioni, Howsam.
四.國小教師在專業上應有 的權利與義務. (1).教育專業上的權利 a.專業自主權.----教學/輔導. b.進修成長權(義務). 四.國小教師在專業上應有 的權利與義務. (1).教育專業上的權利 a.專業自主權.----教學/輔導. b.進修成長權(義務). c.參與校務權(國教法施行細則16.1). d.專業結社權(憲14). e.行政績效評鑑權. f.與教學無關工作之拒絕權--. 教師法16.7 -------17.7
(2).教育專業上的義務. 卓英豪-考試院,教師法,教育人員信條; A.擔任教學. B.負責訓導(輔導). C.分擔校務. D.研究進修. E.社會服務.
五.結論: a.朝專業化方向發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九年一貫的精神. b.個人的淺見:
從法律觀點看國小教師的 權利與義務 國小教師的教育權 國小教師的勞動三權 國小教師的權利救濟途徑 國小教師在聘任關係下的權利與義務
教育權的意義 教師施行教育之權限體系: 國民教育體系: 包括私人團體與辦教育的自由,以及擔當教育主要職責的教師自主行使教育的自由。 以家長為中心的國民接受教育權利,以及兒童生存所需的教育權保障。
國小教師的教育權 在憲法上的依據 憲法第十一條 憲法第十五條 憲法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國小教師的勞動三權 組織與參加工會權 集體交涉權 罷工權
組織與參加工會權 教師法 教師得依人民團體組織法組織並參加教師會。 工會法 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集體交涉權 工會法: 組成工會後,工會為保障勞工權益,得聯合會員,就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與雇主協商,並締結團體協約。
罷工權 協議不成發生之勞工糾紛事件,得由工會調處;亦得為勞工爭議申請調處,經調解程序無效後,得依法定程序宣告罷工,以謀求解決。
教師有罷教權? 反對觀點 贊成觀點 放棄服務社會的任務與理想。 國民受教權受損。 教師非勞工身分,於法無據。 世界各國視教師與公務員為勞工。 保障教師權益、充實教育環境之最後手段。 透過一定程序規範及事後補課,學生受教權不影響。 罷教為人權教育之示範性指導。
國小教師的權利救濟途徑 教師法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措施,認為違法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評議準則 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國小教師在聘任關係下的 權利與義務 教師法 下列情事,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經一定之初、續聘程序,並由教師評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 下列情事,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
以比較觀點看國小教師 權利與義務 國小教師的教育自由 定義:作為教育專業人員,在教育過程中所應享有的特殊權利,包括教材、教學方法、教學內容的選擇自由等等。
學生的權利 1.不受體罰權 2.健全人格發展權 3.學生有發問並請求解答或更正權 4.學生有自治權 5.學生犯罪時受輔佐權 6.災難濟助請求權
學生的義務 1.到校上課的義務 2.接受老師指導的義務 3.按時交作業的義務 4.接受考試的義務
以比較觀點看國小教師 權利與義務 一、國小教師的教育自由 定義:作為教育專業人員,在教育過程中所應享有的特殊權利,包括教材、教學方法、教學內容的選擇自由等等。 國家 國小教師的教育自由 詳細內容 德國 被限制 僅大學教授擁有教育自由 日本 美國 擁有教育自由 有法源基礎 我國 無課程決定權、但可以選擇教材。
二、勞動三權 國家 組織權 團體協商權 罷工權 德國 公立學校教師:有。 職業公務員教師:有。 職業公務員教師:無。 日本 有。 有限制的有。 無(但多被批判)。 美國 有些州有(七成的州有)。 有些州有(八個州擁有)。 我國 無(只能組織教師團體,不能組織工會)。 無。
三、權利救濟途徑 國家 權利救濟途徑 德國 教師對其不利之措施得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異議或向上級提起訴訟。至於公務人員之訴訟,則向行政法院提起。 日本 有關勤務條件的請求,應向人事院、人事委員會、公平委員會申訴。對於逞戒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須向人事院、人事委員會、公平委員會依行政不服申訴。若仍不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事件訴訟。 美國 教師與學校係屬僱庸關係,因此當教師認為權利受侵害時,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 教師遭免職時,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權利。教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認為學校或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損及個人權益時,得向各級教師會或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第三十二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得案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PS:事實上常會投訴無門。
四、進修管道 國家 進修管道 內容 德國 在職教育 繼續教育 義務性質 志願性質 日本 認定講習 通信教育 單位修得試驗 夜間部 專題研究 碩士學位課程 參加講習課程 函授教育 在家自修方式 大學夜間部課程 留職留薪在職進修 服務滿三年教師才能參加 美國 研習會(Workshop) 暑期學校(Summer School) 大學或校外推廣課程(University or Off-Campus Extension Course) 空中教學課程 其他方式:函授課程、研討會、參觀示範教學、實地旅行、定期休假進修、講習會、教職員會議、專業閱讀及交換教師等。 PS:有鼓勵在職進修措施,例如:實施休假進修制度、准予藉由進修取得學分或學位、實施進修加薪制、實施進修換證制度、補助進修費用。 利用週日、夜間、暑期舉行。 大學利用暑期開設課程。 大學利用夜間或下午開設的推廣課程。 大學利用電視傳授的教學課程。
我國 學分學位進修 短期研習進修 校內進修 自行進修 碩博士班、學位學分班等。 由台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台北市教師中心、高雄市教師中心、各縣市教師研習中心定期辦理各類科之研習。 各校利用星期三下午進修活動,邀請專家演講或教師研習心得報告。 教育部及台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辦的論文著作徵選或發表。留職留薪在職進修留職留薪在職進修
五、義務規範 1.進修的義務: 2.兼職限制: 3.政治中立: 4.禁止體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