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讲解 (A类,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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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讲解 (A类,2014版)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一、税收规定 二、计算原理及表格填报

第一部分: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第一部分:税收规定 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实施条例七十七条)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实施条例七十八条)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总额 × ————————————————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五个纳税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第一部分: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一部分:税收规定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实施条例八十条) 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条例八十条) 管理要求:居民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一部分:税收规定 3.相关税收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第一部分:税收规定 相关税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 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第一部分:税收规定 相关税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①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②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计算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第二部分:计算原理 第二部分:计算原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计算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境内、外实际 应纳所得税额 境内实际 应纳所得税额 境外实际 应纳所得税额

第二部分:计算原理 25%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各类优惠政策因素) 利润总额 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应纳税 所得额 境内应纳税 境外所得承担的共同费用 境外所得承担的共同费用 境内应纳税 所得额 境内应纳税 所得额 25% 境内应纳所得税额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各类优惠政策因素)

第二部分:计算原理 境外所得 境外应纳税 所得额 境外所得抵免 所得税额 25% 境内、外所得共同费用 境外所得实际 应纳所得税额

第二部分:计算原理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报表涉及五个部分内容(计算步骤) 一、境外所得的确认 二、境外所得税的确认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四、境外应纳税额的确认 五、境外所得税抵免额的确认

第二部分:计算原理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实际应纳所得税的计算过程 境外所得 还原税前 境外所得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 境外所得税 调整后所得 A108010 境外所得税 纳税调整 境外应纳税 所得额 A108000 弥补亏损 境外所得实际 应纳税所得额 A108000 应纳所得税 抵免所得税

一、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 一、境外所得分类: 1.境外分支机构所得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境外项目所得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 其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含通过《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2)计算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

一、境外所得 受控外国企业 税法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一、境外所得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第八十条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第八十一条 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第八十二条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一、境外所得 第八十三条 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第八十三条 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第八十四条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六、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分配 可分配利润总额 可抵免外国税额 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 本年度分配额超出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的数额 未分配利润额 视同分配给报告人股息 视同分配给其他中国居民股东的股息

境外所得包括境外分支机构所得和境外项目所得。 1、境外分支机构所得(第2列) 2、境外项目所得(第3列-第8列) 21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境外 所得税 直接缴纳的 所得税 直接抵免 间接负担的 所得税 间接抵免 税收饶让

二、境外所得税 (一)直接缴纳的所得税: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1.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二、境外所得税 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9〕125号第四点规定)

二、境外所得税 (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 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20%及以上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二、境外所得税 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财税〔2009〕125号第五点规定)

二、境外所得税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财税〔2009〕125号第六点规定)

二、境外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财税〔2009〕125号第七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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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一)境外税前所得 = 境外税后所得 + 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境外税前所得 – 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 = 利润总额中包含的境外所得 (主表第14行)

间接负担的所得税款:(500 × 20%) ×(100/400)=25万 2014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25+10=35万 还原计算境外税前所得 例:境内A企业投资甲国B公司,持股60%,甲国税率20%,预提所得税税率10%。2014年B公司实现利润500万,向A企业分配股息100万,缴纳预提所得税10万元,实得税后股息90万,A企业从B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境内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25万,计算如下: 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预提所得税100 ×10%=10万 间接负担的所得税款:(500 × 20%) ×(100/400)=25万 2014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25+10=35万 该项股息所得还原成税前所得=90+10+25=125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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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境外所得纳税调整 1.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纳税调整 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表A108010第15列) 2.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合理分摊扣除(已包含在利润总额中) (1)境外分支机构营业所得(表A108010第16列) (2)境外项目所得(表A108010第17列)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应合理分摊扣除 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 共同支出的分摊方法 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   (1)资产比例;   (2)收入比例;   (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   (4)其他合理比例。   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1号公告第12点】

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A105000)第28行进行纳税调增。 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纳税调整(表A108010第15列),这是对分支机构的收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 第二个方面是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共同支出合理分摊扣除表A108010第16列,这个是已经包含在利润总额中。 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 共同支出的分摊方法,按国别分摊,可根据资产比例、收入比例、员工工资支出比例或其他合理比例来分摊。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按分摊比例在境内、境外各国别(地区)进行分摊后,对境内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在纳税调整表第28行“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同”填列,这里分国别进行费用调减。 (2010年第1号公告) 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在(A105000)第28行进行纳税调增 35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三)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A108000第4列) 区分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进行弥补。 1.非实际亏损 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5年限制而未予以弥补的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弥补。 2.实际亏损 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在5年的期限内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

2014年度,A公司境内外盈利亏损相加后为-40万, 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乙国应纳税所得额=-440万元 2014年度,A公司境内外盈利亏损相加后为-40万, 则:乙国超过盈利部分的-40万为实际亏损,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在5年限期内结转弥补。 未超过盈利额部分的-400万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37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四)抵减境内亏损(填报A108000第6列) 125号文件第三年第(五)项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填报“抵减境内亏损” 当表A100000主表 第13行“利润总额” - 第14行“境外所得” + 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 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 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0, A108000第6列 = 0 N <0, A108000第6列 = min{-N,A108000第5列}

四、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在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时,法定税率为25%。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五、抵免所得税 (一)一般规定【A108000第1列至第14列】 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 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本年可抵免所得税额<抵免限额 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 A108030第7列】 本年可抵免所得税额>抵免限额 未抵免税额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免 【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 A108030第19列】

五、抵免所得税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1、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A108000第11列)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43

五、抵免所得税 (二)简易办法【A108000第1列至第11列、第15列至第19列】 财税〔2009〕125号文件 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计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五、抵免所得税 1.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抵免额。 2.除第1点外,按照12.5%计算抵免额。 3.境外所得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具体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4.属于上述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五、抵免所得税 【例】境内居民A企业从甲国取得B分支机构营业利润100万元,已在甲国实际缴纳所得税20万元,虽有甲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已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因此,A企业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适用简易办法计算。

五、抵免所得税 假设,A企业为取得B分支机构营业利润发生的共同支出为10万元。 境外税前所得=100万元(A108010第14列、A108000第2列、A100000第14行) 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10万元(A108010第16列、A105000第28行第3列)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100+10=110万元(A108010第18列、A108000第3列)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元(A108000第7列)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110×25%=27.5万元(A108000第9列、A100000第29行) 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20万元(A108000第10列)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110×12.5%=13.75万元(A108000第11列) 实际抵免所得税额=min{20,13.73}=13.75万元(A108000第16列、A100000第30行)

境外所得实际应纳所得税计算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A108000第9列、A100000第29行】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举例:2014年度,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取得来源于甲国B公司的境外劳务收入800万元(已计入A公司利润总额),按20%扣缴预提所得税160万元,A公司利润总额中已列支且与境外劳务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600元。A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25%,2014年度利润总额1000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700万元(其中:与境外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600万元)。计算A公司2014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一、计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1.境外税前劳务收入=800(表A108010第14列、表A108000第2列、表A100000第14行) 2.直接缴纳的所得税=160(表A108010第10列、表A108000第10列) 3.境外税后劳务收入=800-160=640(表A108010第8列) 4.境内居民企业为取得境外劳务所得而发生的、已在利润总额中列支的成本费用 =600(表A108010第17列、表A105000第28行第3列) 5.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800-600=200元(表A108010第18列、表A108000第3列) 二、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1.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700=9900元(表A100000第19行、第23行) 2.境内应纳所得税额=9900×25%=2475元(表A100000第25行、第28行) 三、计算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00(表A108000第5、7列) 2.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表A108000第9列、表A100000第29行)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四、计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00(表A108000第5、7列) 2.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9900+200=10100 3.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总额=10100×25%=2525 4.境外所得税可抵免所得税额(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160(表A108010第10列、表A108000第10列) 5.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525×200÷10100=50(表A108000第11列) 6.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应按照境外所得税可抵免所得税额160、境外所得抵免限额50孰小计算 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50(表A108000第12列、表A100000第30行) 7.境外所得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50=0 8.未抵免的所得税额=160-50=110元(表A108030第18列) 当年未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五、计算A公司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475+50-50=2475(表A100000第31行)

(假设该公司无以前年度结转的境外亏损、无以前年度可弥补的境内亏损、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例:华菱湘钢在A国投资一个公司乙公司占40%股份,2014年湘钢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A国的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乙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30%,预提税税率为10%,向湘钢分配股息28万元,缴纳预提所得税2.8万,实际收到乙公司预提所得税后股息25.2万元。 (假设该公司无以前年度结转的境外亏损、无以前年度可弥补的境内亏损、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填写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第一步:填写第3列: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税后所得 25.2万=(28-28×10%) 第二步:填写第10列: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2.8万=(28×10%) 第三步:填写第11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12万 乙公司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为:100-100×30%=70万元 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股息(含预提税)应负担的所得税额为:(30+0)×(28÷70)=12万元 第四步:填写第13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的所得税额14.8万 第五步:填写第14列:境外税前所得=境外税后所得+直接缴纳+间接负担=25.2+2.8+12=40万 第六步:填写第18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40万,本题由于没有调整事项,调整后所得等于境外税前所得。

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第3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10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都是由A108010明细表填列直接计过来的。 第一步:计算填列第9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40万×25%=10万 第二步:计算填列第11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10万 =境内、境外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1000+40) × 25% × (40/1040)=10万 第三步:计算第12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第10列与第11列孰低填列,第11列10万<第10列14.8万,则第12列为10万。当然可抵免限额全部抵完,第13列未超过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余额为0。 第四步:余下的4.8万已纳税额可延续以后五年抵免。同时将4.8万登入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 所得税明细表。 54

注意:填表说明:第14行境外所得=A108010第14列境外税前所得-第11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40万-12万=28万) 实质为计入损益的投资收益28万,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把境外所得剔除。根据题意,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为已经剔除境外所得28万后的余额。 在计算境内所得时,首先要把计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所得给剔除出来,才是完整的境内所得。然后分开算。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