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目录 一、意义 二、管理部门 三、认定基本条件 四、认定程序 五、评价 六、调整与撤销 七、管理与政策
一、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 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管理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认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三、认定基本条件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三、认定基本条件 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认定基本条件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认定程序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上报发改委;
四、认定程序 3.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发改委; 4.发改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5.依据初评结果,发改委组织专家综合评审; 6.发改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五、评价 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90分及以上:优秀 2.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五、评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以公告形式颁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六、调整与撤销 调整: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六、调整与撤销 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七、管理与政策 企业上报的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 因前述撤销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七、管理与政策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七、管理与政策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发改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技术中心科技专项等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附件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的基本情况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 3.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附件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省、自治与、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的推荐意见。
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2 企业利润总额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2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24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12 企业自由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13 企业职工总数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29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30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 31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创 新 机 制 创新投 入机制 20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17 3 % 百分点 ≥3 >0 人才激 励机制 5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2 ≥1.2 ≥2 创新合 作机制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人月 ≥30 ≥10 技 术 与 人 才 创新队 伍建设 12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7 ≥8 创新条 件建设 8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万元 个 ≥3000 ≥1 技术积 累储备 10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 4 项
产 出 与 效 益 技术创 新产出 15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3 4 项 ≥20 ≥10 ≥3 ≥1 技术创新效益 25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11 % 万 ≥15 >0 加分 扣分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3 企业经营亏损 万元
指标体系的完善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调整系数 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评估时,对不同行业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 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电力、电信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按满分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