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要求
工作任务 组织实施 数据报送 核查处置 信息公布 工作要求 工作纪律 其他
一、工作任务 市局负责“区抽”8435批次 县级局承担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28080批次。 快速检测样本总量13.28万批次
抽检任务 抽样对象 本(区、市)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总局公布的重点抽检企业除外)。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的抽检,区局确定的重点企业不少于本省获证企业的10%。 抽样时间和频次 应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原则上每月任务完成量不少于全年任务的1/12。按照高风险食品品种1∶3、较高风险食品品种1∶1进行任务分担。
抽样区域、环节和场所 覆盖本行政区域内地、县、乡和行政村。加大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力度。 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市、县级局抽检任务 抽样对象 抽样时间和频次 抽样场所 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可根据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和消费等特点,并结合既往发现的农兽药滥用和残留问题,确定具体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重点加强对叶菜类蔬菜抽检和禁限用农兽药检验。 抽样时间和频次 市级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县级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等食用农产品,每月至少抽检20批次,全年不少于240批次。 抽样场所 市级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级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二、组织实施 制定本级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 地方各级局应按照总局抽检任务要求,根据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地方特色食品、易发多发问题等因素,制定本级食品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 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 应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 抽样检验 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6版)》(另行印发)执行。
三、数据报送 抽检计划内数据 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 区抽任务包括食用农产品任务,承检机构应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数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作,其它信息应在本环节工作完成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发现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四、核查处置 应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应在3个月内完成不合格食品或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对于同一企业多批次产品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全部市场销售的产品,并监督企业彻查原因,督促进行有效整改。 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的;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五、信息公布 各市局应当至少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抽检信息。公布的抽检信息应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信息内容应当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等)及所在地址,产品名称、检验项目和检验数值等,并应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解读。
六、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质量控制 强化督导考评 明确质量保证职责,加强对组织实施、样品采集、实验室检验、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 抽检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停产的要说明原因并作书面记录,长期停产的要进行生产条件的复核确认。 复检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 强化督导考评 对抽检计划、工作进度、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信息公布、数据报送、承检机构管理等进行定期考核。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七、工作纪律 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施检行为一律停止承检工作,并视情商有关部门取消其食品检验资质。
八、其他 各地应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食品安全风险排查等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执法检验及风险监测工作。
避免出现的问题 重任务、忽视当地实际 实施迟缓,不能按要求推进 承检机构管控待深入,质量难保证 误检误判,须严检严判 复检和异议处理不及时 数据敏感性不够,研判不及时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