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定位追蹤器對隱私權的影響 演講人:徐名駒 檢察官 講座日期:100.11.07
一 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二 何謂隱私權 三 各國對隱私權之保護 四 我國法律對隱私權保護與限制 五 衛星定位追蹤器對隱私權的影響 衛星定位追蹤器對隱私權的影響 The impact of privacy issues in utilization of GPS tracking system 一 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二 何謂隱私權 三 各國對隱私權之保護 四 我國法律對隱私權保護與限制 五 衛星定位追蹤器對隱私權的影響 六 結語:隱私權的未來保護方向
前言 91年警政署維新小組使用衛星定位追蹤器查處中階警官風紀案件,經媒體披露 偵查困境:法律限制、組織人力、勤務方式
一、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GPS系統在太空中共有24個定位衛星(其中3顆為備用衛星),在6個軌道上運轉,軌道與赤道面約呈55度傾角,衛星距離地面高度約20,183公里,繞地球1周約需12小時(相當於地球自轉半圈),亦即每顆衛星每天依相同路徑繞行地球2周,且每個衛星均可在每天同一時間通過地球表面的同一點,因此,地球表面任一角落的上空隨時都有數個定位衛星通過,構成太空中的虛擬方位座標,衛星接收器傳送訊號之速度可達到每秒300,000公里
一、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全球衛星定位追蹤器 全球衛星定位追蹤器(GPS Tracking System)係結合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SM無線電話系統及電子地圖所構成,主要配備含:車上主機1台(須內裝Subscriber Identity Module卡,即俗稱之SIM通話卡)、衛星接收器1個、電腦用衛星訊號解碼盒1組、電子地圖光碟軟體1套(須保持地圖資訊常新)、相關配線、電池1個(一般電壓使用12伏特)或逕接於電瓶
一、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人、車兩用衛星定位追蹤器 : 外型如小型BBcall或火柴盒,可放在人的身上或是皮包 可使用區域警戒功能.只要車子超出或是超入警戒區.便立即簡訊通知 可立即查詢車輛位置或過去車輛移動軌跡紀錄(儲存1個月)
一、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電腦監控情形
一、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電子地圖監控畫面-1
一、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電子地圖監控畫面-2
一、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之應用舉例 一、警車集中派遣 二、防制車輛竊盗 三、消防車及消防栓之位置導航 四、訴訟證據 五、警察e化勤務指管系統 六、犯罪用途 (一)擄人勒贖 (二)竊盗 (三)強盗
一、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之應用舉例 一、追蹤管理公用汽車、計程車、運鈔車 (運鈔袋)、環保廢棄物裝載車等 二、衛星測量及協助樁機定位 三、監控子女生活情形 四、山林保育 五、生態研究 六、疫情防治追蹤 七、地震測量 八、行動通訊之整合 九、捉姦利器
二、何謂隱私權 美國對隱私的定義與保障 隱私--定義--眾說紛紜 隱私權--美國最早出現隱私權--1881年密西根最高法院所審理的一宗損害賠償案件,認為原告可向未經過渠允許而在渠生產時觀看的人請求賠償,法院以「原告於此時有法律上的隱私權利,法律保障渠得以同意或是拒絕他人的觀看」 1960年美國Willian L. Prosser 在California Law Review 發表隱私(Privacy)一文,強調隱私非單一之概念,而係由4種不同的侵權行為所構成 1980年美國學者Samuel D.Warren 和Louis D.Brandeis 發表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 --「隱私是一種保持安靜獨處生活的權利」 「位址資訊」(Location Information )隱私的保護
二、何謂隱私權 隱私權被視為 是一種「不受干擾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也是個人控制與自己有關資 訊的權利。主要的目的在保護個人的心境、精神與感覺,不受非法侵犯。 我國的法律中,並無隱私權這個名詞,對隱私權的保障,也只散見於憲法、刑法、民法及著作權法等法律條文中,隱私權概念,主要是美國各級法院歷年的 判例。 在美國現行的法律中,隱私權保護的範圍大致可分為四類: 1.為商業利益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 2.侵入私人的財產、土地,干擾私人幽居的寧靜。 3.公布私人資料使人受到困窘。 4.報導錯誤扭曲當事人的形象。
我國對隱私的定義與保障 文義:「隱」係「秘密」;「私」乃為「私自」、「私人」。故隱私即為私人之秘密。 司法實務上,法務部71..7.26法律字第9168號函釋即曾出現隱私權之用語,將隱私等同秘密,認為屬於民法之人格權。 狹義的隱私權係以資訊之保留及控制為權利之內涵;廣義之隱私權則指個人對其私密空間的自我控制 隱私權的概念非常廣泛,於不同的情況下會有不同的意義
我國民法對隱私權之保護 88年4月21日將第195條修正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我國其他法令對隱私權之保護 「人性尊嚴」(Menschenwurde)的憲法意義 釋字第603號解釋文,大法官謂隱私權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故乃須對「人性尊嚴」再予探討。 「人性尊嚴」(Menschenwurde)即是人的尊嚴(Die Wurde des Menschen)主要在強調個人之獨立性,以及個人間差異性,並已演化成憲法價值的意義。 自治與自決是憲法人性尊嚴的核心內涵 最高理念乃是無限的,故不可下定義,如果有定義,就表示有界限,界限就是有限
司法院對隱私權之相關解釋 釋字第293號解釋─銀行客戶保守其秘密之權利為『隱私權』之一種 釋字第509號解釋─明示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故隱私權並非漫無限制 釋字第535號解釋─對「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是否違憲?」一節,釋明隱私權係人民之基本權利
司法院對隱私權之相關解釋 釋字第554號解釋─闡釋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使受害配偶得兼顧夫妻情誼及『隱私』,避免通姦罪之告訴反而造成婚姻、家庭之破裂,並未違憲 釋字第603號解釋─憲法上之資訊隱私權定義(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是否違憲 ) 釋字第631號解釋─指明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三、各國對隱私權的保護 國際公法對隱私權之保障: *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人之隱 私、家庭、 住所或通訊不容 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 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規定:1、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2、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資訊隱私權: 德國之隱私權發展在二次大戰後,為維護波昂基本法揭示之「人之尊嚴」(die menschenwuerde),在德國民法藉「一般人格權」(die allgemeinen persoenlichkeiten)之理論,亦發展出與美國法上隱私權內涵相當的人格權保障體系,亦即─ 隱私權係為「人格權之發展」(die entfaltung der persoenlichkeit), 故法律須保障個人相當的私人空間,以助其完成人格之形成 。
三、各國對隱私權的保護 美國:1967年的《資訊自由法》、1973年的《犯罪控制法案》、1974年的《隱私權法》和《家庭教育及隱私權法》、1976年的《稅收修正法案》和《公平信用報告法》、1978年的《財務隱私權法》以及1986年的《電子通信隱私權法》等。另外,美國各州還制定了衆多保護本州公民隱私權的法律,如紐約州的《個人隱私保護法》、加利福尼亞州的《隱私與有線電視法》,還有伊利諾斯州的《通訊客戶隱私權法》等。其中,1974年制《隱私權法》是一部全面保護個人隱私權的專門立法。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規定:1、人人有權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2、公共機關不得干預上述權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預以及在民主國家中爲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國家的經濟福利的利益,爲了防止混亂或犯罪,爲了保護健康和道德,或爲了保護他人的權利與自由,有必要進行干預者,不在此限。
三、各國對隱私權的保護 美洲人權公約》第11條規定:1、人人都有權使自己的榮譽受到尊重,自己的尊嚴受到承認。2、不得對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意或不正當的干涉,或者對其榮譽或名譽進行非法攻擊。3、人人都有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受上述干涉或攻擊。 《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第4條規定: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每個人的生命和整個人格權均有權受到尊重。任何一個人均不得被剝奪此項權利。第5條規定:每個人的固有尊嚴有權受到尊重,其合法地位有權得到承認。第6條規定:每個人均有權享有人身自由與安全。第16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能夠達到的最佳的身心健康狀況。第18條規定: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單位和基礎。它應當受到國家的保護,國家應當關心它的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健康。
四、我國法律對隱私權之保護與限制 在1995年8月通過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實施細則,1996年又公布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類別》,對個人資料的保護提出了詳細的保護措施。 我國對於通訊隱私之立法與措施:目前我國對於來電顯示之限制並無相關立法以適當保護用話人隱私權益,固然有民眾急需清查騷擾電話之來源,但卻完全未察覺來電顯示服務背後所隱藏的問題。
四、我國法律對隱私權之保護與限制 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全面、系統保護隱私權的法規,保護公民隱私權思想在一些全國性、地方性法規以及專項法規中有所體現。我國業已宣佈加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應當抓緊研究和借鑒發達國家和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逐步改善隱私權保護的法律環境,著手構建有中國特色的公民隱私權保護法律體系。在制定法規時,應重點考察對公民構成隱私侵權的以下幾種方式: ①侵入: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破壞他人安寧;②監聽監視:非法對他人的行蹤及住宅、居所等進行監聽、監視,安裝竊聽或者攝像設備;
四、我國法律對隱私權之保護與限制 ③窺視:非法窺視他人住所,利用望遠鏡或其他設備偷看他人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攝、錄製他人私生活情景;④刺探:非法調查、刺探他人通信、財産狀況、私生活等;⑤搜查: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財物;⑥干擾:非法騷擾他人、干擾他人夫妻生活;披露、公開或宣揚:非法披露、公開或宣揚他人的婚戀史、受害記錄、疾病史及其他個人資訊。
五、衛星定位追蹤器對隱私權的影響 國家為達成本身存在目的、實現各種公共任務而影響人民隱私權的程度,可分成國家安全、犯罪偵查與行政檢查等三個面向 以實施的手段方法,可以分為對於個人表象事物與資訊的取得、入侵個人封閉事物與資訊,以此適用的法律原則,儘管有其例外,大致上可以分成封閉、開放;通訊內容與非通訊內容兩大原則,作為權衡國家公權力與個人隱私權保障與否及其程度範圍的判斷標準。此等原則仍適用於國家公權力利用衛星科技影響個人隱私權的情況,特別是利用衛星進行通訊監聽方面,與其他監聽工具方法並無明顯差異。利用衛星取得他人通訊內容,必須事先取得搜索票,如要取得非通訊內容,該資訊若有識別個人的成分,則應由法院為非搜索票的許可程序,以保障個人資料不受任意外洩或交付他人的風險。
五、衛星定位追蹤器對隱私權的影響 國家公權力利用衛星進行穿透光波的遙感探測,除了以國家安全為目的使用之外,作為犯罪偵查仍需事先取得搜索票為宜。至於無票搜索的衛星穿透光波利用,由於衛星造價及營運成本昂貴,距離地表過於遙遠,無面對面武器檢查的明顯立即危險存在,仍採用衛星進行穿透光波探測,違反比例原則的可能性相當高。 有關開放空間中的衛星空照攝影或定位追蹤行為,即使是隱私權保障的程度較低,仍可能因為衛星高空、遠距、全球化且可為結合所有地面的個人資料庫形成全面監控的情況,難免使隱私權的保障略顯不足。
五、衛星定位追蹤器對隱私權的影響 對此,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開放空間中的監控行為限定在重罪與一年以下期限,足為開放空間原則的界限。至於有關公權力機關在私人財產外部裝設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作為監控個人行動的行為,美國國會趨於保障個人地理位置資訊的影響之下,可能不能再以開放空間原則作為身分確認與定位追蹤行為的合法基礎。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如有可能進入並探測他人封閉生活領域事物,或者如跟監時日過久,就有必要由法院審查。
運用衛星追蹤器偵查犯罪 國內運用衛星追蹤器偵查犯罪案例 警方運用衛星定位,即時追蹤失竊車輛,埋伏逮捕竊盜嫌犯,追回換號牌曳引車 手機定位監控 毒品販賣偵查 徵信社抓姦 偷裝GPS妨害秘密,是否構成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法315條)
運用衛星追蹤器偵查犯罪 國外使用衛星追蹤器偵查犯罪案例 美國毒品管理局(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DEA)幹員經線民密告,調查被告Karo, Horton, and Harley等3人涉嫌購買50加侖乙醚作為提煉古柯鹼之原料時,調查幹員在無令狀之情形下,於其中一個桶罐內裝置「無線電訊號發射器(beeper)」,經追蹤發現這個桶罐在幾個倉庫和住家移動過,最後,被移到被告Rhodes藏放之場所,並由一個不知名的女子將之移至被告Horton的卡車,再被移到Horton 租屋處,毒品管制局幹員確定無線電訊號發射器在該屋內,並根據相闗資訊聲請搜索令,並在屋內起出一批古柯鹼,並逮捕 Horton, Harley, Steele, 和 Roth 。
德國案例 尋找失蹤被害人 查緝贓車 追蹤毒品製造廠所 原告引用保護個人自主權以及「資訊性自我決定」的「人格權法」來捍衛其隱私與尊嚴,並且辯稱使用各種不同的跟監方法讓他暴露太多的個人資料給政府,因此便需要另外立一道法令來規範、限制不同跟監技術的綜合應用,此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贊成使用GPS技術。
其它使用GPS之真實案件 國內徵信業者跟監手法無孔不入,卻幾乎都違法;最近接連幾起案例,業者使用目前最夯的「抓姦機」或衛星定位追蹤器 (GPS)「捉猴」,均被警方依涉嫌妨害祕密和電信法移送法辦,若警方認真取締,徵信社、私家偵探將很難生存。 警方日前也查獲網路上號稱「最新版抓姦機」,內建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只有香菸盒大小,塞在汽車空隙、隨身皮箱,不易被察覺,枕邊人若偷腥,另一半只要撥打追蹤器上的電話門號,不只能聽到談話內容,還能馬上追蹤定位,很容易抓姦在床。 刑法妨害秘密罪條文,明定以各種電子光學儀器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可處3年以下徒刑,幾乎等於限制目前國內徵信社的所有跟監行動。
其它使用GPS之真實案件 手機定位監控,美滿婚姻亮紅燈 :丈夫申請手機定位器以便關心妻子身在何處,但引起妻子的不滿,誤會丈夫不信任她,於是造成離婚的下場,丈夫後悔不已。 裝衛星定位 抓姦錄吟聲 :罹癌的張姓婦人懷疑丈夫鍾姓男子與教會林姓女教友有染,去年叫兒子在車上裝衛星定位錄音系統,錄下十多次“車震”吟聲穢語,現場雖未扣得留有精液的保險套或衛生紙,兩嫌也否認性行為,但法官從“勃起來、受精了”對話,將鍾判刑3個月、林女2個月,均得易科罸金。 衛星定外拐杖,老人幫手:國立宜蘭大學與格瑪數位公司產學合作,成功研發「衛星定位拐杖行動電話。這種狀如拐杖的行動電話,不僅可當拐杖使用,老人帶著走到哪裡,家人就可透過它找到老人,如平放達十五秒時,就會發出信號給緊急連絡人,可很快找到老人所在,這主要為老人萬一跌倒,拐扙跟著倒地時而設計。
其它使用GPS之真實案件 警方「誘餌車」裝置衛星定位,竊車賊難逃法網 :警方在大街小巷擺放各種廠牌誘餌車,外觀跟一般的車子沒兩樣,但車上裝置隱藏式的GPRS系統,只要車子被偷,就會立即傳送遭竊簡訊,讓竊車賊無所遁形。 110集中報案派遣管理系統建置 : 此為台北縣政府的委外系統,提供第一線的接受民眾報案的電信設備,可充分掌握台北縣29鄉鎮市街道圖及重要設施,並耗費極大人力完成全縣門牌號碼調查,受理民眾報案能立即確認位置迅速派遣警力到達,以解救民眾之危難,受理報案能迅速調派警力。
其它使用GPS之真實案件 手機定位進入民間,多用於討債和跟蹤:所稱的手機定位器或手機追蹤器,其實是一套軟件。該軟件可以通過GPS定位系統,準確鎖定特定手機持有者的位置,幫助「鎖定」欠款人,討回債務。
隱私惹議 歐盟籲索尼蘋果改善 歐洲聯盟(EU)司法事務專員指出,索尼公司(Sony Corp.)和蘋果公司(Apple Inc.)得設法向用戶保證,他們的個人資料不會有遭窺探之虞。 芮丁(Viviane Reding)昨天在布魯塞爾發表的演說中提到,索尼PlayStation Network(簡稱PSN)個資外流,連同報導指出蘋果iPhone會蒐集並儲存定位資料,都因此削弱民眾對科技的信任。 芮丁表示:「這份信任必須即刻恢復,那些主管高層得採取技術與組織上的相關措施,以確保資料不會外流或遭不正當存取。」 索尼4月17至19日間安全出現漏洞,導致7700萬筆網路用戶帳號資料曝光,職掌索尼消費產品與網路服務的執行副總裁平井一夫(Kazuo Hirai)對此在1日公開致歉。 索尼遲至4月26日才警告消費者PSN與Qriocity影音串流服務遭駭客入侵。 芮丁認為,索尼應該早點讓消費者得知此事,她說:「相隔7天實在是太久了。」歐盟旗下資料保護組織官員已透露,在對索尼與蘋果近來爭議進行審查後,數名成員「正在考慮採取可能的行動」。
隱私惹議 歐盟籲索尼蘋果改善 這些官員會替各國有能力祭出罰則的主管當局提供諮詢。 索尼的歐洲區發言人卡普林(Nick Caplin)透過電郵表示:「我們目前正在重建PSN,以確保保護強化後,我們顧客的資料能從此安全無虞,此外我們也盡一切所能保證不會再重蹈覆轍。」 蘋果發言人尤桂(Kristin Huguet)不願就芮丁的言論發表意見。 「O‘Reilly Radar」網站報導指稱,蘋果的行動裝置會記錄經緯度座標,以及用戶造訪世界各地所停留的時間。 蘋果上週發表聲明澄清,他們「沒有追蹤你iPhone的位置」,也「始終沒有打算這麼做」。 蘋果表示,iPhone會儲存用戶目前所在位置附近的Wi-Fi熱點和基地台資訊,這有助於iPhone在使用者需要時確認定位。 芮丁指出,歐盟規範適用於在當地擁有客戶的所有企業。 芮丁說:「就算公司設籍美國,其資料也儲存在所謂的雲端,在歐盟境內擁有超過2億使用者的社群網絡,就必須遵守歐盟法律。」(譯者:中央社尹俊傑)中央社 – 2011年5月4日 下午10:56
小結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人民有保護其身體、住所、文件與財產之權,不受無理由之拘捕、搜索及扣押,並不得非法侵犯,除有正當理由,經宣示或代誓宣言,並詳載搜索之地點、拘捕或扣押之人或物外,不得核發搜查令、拘捕令或扣押狀」 隱私與治安之間一直在角力,兩者很難取得平衡。很清楚的是人力24小時的人力跟監,除非是非常重大特殊的案件,否則警察不會這麼做,亦不可能留下完整的行蹤記錄,其耗費的人力更是驚人。 出現在公開場合僅會降低隱私之保障,但並不會讓這樣的保障完全消失 當與其他跟監方式一起使用,以便取得某個人所有行動及習慣的全面性資料時,追蹤性裝置之使用仍然可能違反憲法所保障的「資訊性自我決定」權。 就美國與德國對隱私權的保障和使用衛星定位追蹤器的法律見解來看,似亦加大了此項法律爭議的探討空間。
六、隱私權的未來保護方向 立法規範使用衛星定位追蹤器之必要性(包括徵信社及警察機關) 網際網路隱私權:電子商務、稅務系統 偵查犯罪:個人資料之搜集 強制來電顯示之法案:目前我國對於來電顯示之限制並無相關立法以適當保護用話人隱私權益,固然有民眾急需清查騷擾電話之來源,但卻完全未察覺來電顯示服務背後所隱藏的問題。
六、隱私權的未來保護方向 醫療資訊安全:個人病歷之隱私維護,並且也能給予病患完整的照料。 性別平等改革: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與性騷擾等事件的受害人及其親友的隱私權 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之立法
感謝聆聽 敬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