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社会工作
第一节 矫正社会工作概述 一、矫正社会工作 矫正社会工作指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是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为罪犯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
概念界定蕴含了以下三方面的涵义: 1、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 2、矫正社会工作和司法矫治体系具有密切联系 3、矫正社会工作需要充分运用专业的理论和方法
矫正社会工作的成员组成: 职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人员组成 “福利官”、“感化主任”、“辅导员”、“专职观护人”以及“社会工作员”
(一)人类刑罚制度的变迁 刑罚制度的三个发展阶段: 以肉刑和生命刑为主导阶段 以监禁刑为主导阶段 以非监禁刑为主导的阶段。 同态复仇 剥夺自由
以监禁刑为主导的刑事制裁体制存在严重不足 1、监禁刑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 2、监禁刑使被监禁人身心受到损害 如:空间拥挤;挫折情绪;孤独人格等 3、负性互动影响监禁矫正的效果 4、监禁使被监禁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断 5、监禁矫正成本过高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历史和发展 现代矫正社会工作起源于1841年的美国,其创始人为美国波士顿一个名为约翰·奥古斯(John Augustus)的鞋匠 1925年,《联邦观护法案》 英国早在1887年就制定了确立“感化精神”的《初犯法》。1907年通过的《感化犯人法 》 1925年英国制定《刑事裁判法》
日本矫正社会工作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成功和最有效的。 1947和1949日本分别制定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 《更生紧急保护法》、《缓刑执行者保护观察法》、《少年法》、《少年院法》、《妇女辅导法》、《儿童福利法》、《轻犯罪法》
香港的矫正社会工作制度主要是在20世纪30年代从英国引进 1950年香港设立“首席感化主任”职务 20世纪80年代中期,香港积极倡导“服务社会令”,贯彻一向以来的“社区为本”的精神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 罪犯层面: 监督功能; 矫正功能; 服务功能。 社会环境层面: (1)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自我的家庭和社区环境 (2)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三、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 (一)福利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 (二)特殊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为特殊社会弱势群体——罪犯或违法者提供的福利服务 (三)系统性:矫正社会工作是贯穿司法矫正全过程的社会福利服务 (四)专业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化的社会福利服务
四、矫正社会工作的需要及问题 (一)矫正对象的需要 1、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需要 2、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需要 3、再社会化的服务需要
(二)矫正对象的问题 1、加害社会与加害他人行为使其较难取得社会民众的同情 2、社会功能缺失的严重程度增加其功能恢复与重建的难度 3、受刑者的身份使其处于社会资源网络的边缘地位
五、矫正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 (一)接纳 (二)可塑性 (三)个别化
第二节 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司法判决前的社会工作 服务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 1.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工作介入 第二节 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司法判决前的社会工作 服务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 1.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工作介入 了解受助者(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和周围社区 写出一份调查报告供审判参考 2.针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社会工作介入 经济困难、失去依靠的少年儿童、心理困扰 经济困难,社会资源(社会救济,帮助寻找暂时性工作) 少年儿童的安排(替代家庭;学校联系) 家庭成员的心理辅导
二、监禁场所中的社会工作 监狱的惩罚、隔绝和威慑功能造成的两方面作用:抗拒或改过 调动罪犯自身的潜能以及社会资源,引导罪犯向积极方向转化 消除或减弱罪犯思想和行为上的负面因素,加强其同社会的联系沟通
三、社会矫正中的社会工作 社区矫正是指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治疗罪犯的措施,包括缓刑、假释、社会服务、中途宿舍等各种在社区执行的、非监禁性的刑罚制度。社区矫正是矫正社会工作者最主要的工作领域。
社区矫正 1.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观护 2.院舍训练的组织管理 中途家庭、 寄养家庭、教养院、感化院 3.社会服务计划的执行 无偿劳动或服务
四、刑满释放后的社会工作(更生保护) 目的:顺利渡过释放后的最初阶段 1.提供住宿场所,并在住宿中提供监管和辅导服务,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完成由监禁环境向开放社会的过渡; 2.提供就业,就学辅导,帮助养成工作和学习的意识和习惯; 3.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转介服务,帮助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第三节 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司法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的撰写 1.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的性质与作用 承认犯罪的基础上为判决提参考建议 第三节 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司法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的撰写 1.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的性质与作用 承认犯罪的基础上为判决提参考建议 调查报告中提供罪犯的社会背景与性格特征,有助于法庭量刑。 2.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的撰写方法 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包括三个部分:第一,犯罪事实的记录。第二,前科。第三,本人的生活史。
二、服刑罪犯的个案辅导 矫正社会工作者通过接待受助者并与之而谈,不但可以了解其过去行为的性质、当前的思想状况,还可以使其渲泄不满情绪,社会工作者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后,根据个别化原则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的矫正方法。
三、帮助在监服刑罪犯建立社会的联系 1.邀请知名社会人士到监狱开讲座,作报告等,使在监服刑者了解外面世界的信息 2.通过开通电话、组织家属探访、走访罪犯家庭、倡导放假制度等方式,尽可能扩大罪犯与外部社会的联系沟通,避免因监狱封闭环境而造成罪犯社会化过程阻断现象的发生。 3.动员社会志愿人士,与在监服刑人员建立结对帮教关系,用真情感化在监服刑罪犯,同时也为其日后重返社会构建良好的社会网络。
四、科学执行社会服务计划 社会服务计划是通过无偿的社区服务,使服刑人员的心理结构和行为方式发生正向变化的一种方式。 1、不与社会接触的体力劳动 2、学习技能,增加趣味性 3、有贡献的服务性工作
第四节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 一.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在我国的试点 第四节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 一.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在我国的试点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直到21世纪初,“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理念和制度才被提上了我国刑事司法观念和制度改革的议事日程。
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 1.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5种犯罪,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管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的任务 (1)按照我国刑罚、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3.国家各机关、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分工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因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4.社区矫正的主要制度 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制度包括:接收制度、管理制度、教育制度、考核及奖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护制度、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等。
上海 司法社会工作机构, 主要有上海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青少年)、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社区矫正)和自强社会服务总社(禁毒) 。其主要职能 是通过社团的管理、服务功能来实现有效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目标。
上海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组织机构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