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社團 第八組 組長:郭朕榮 組員:王揚仁 楊崇暉 指導老師: 吳漢 老師 法律與生活 如何成立社團 第八組 組長:郭朕榮 組員:王揚仁 楊崇暉 指導老師: 吳漢 老師
法人的定義 法人分為二大類: (1)社團法人: 於本章訂有第二款專款。社團法人簡單的說係“人的結合”。 (2)財團法人: 於本章訂有第三款專款。財團法人簡單的說係"財產的結合"。
社團法人又分為二種: (1)“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45條),如合作社<合作社法>設立、公司<公司法>設立…等。 (2)“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46條),如各種協會、學會…等。 我們常見的各種基金會、文教基金會,因係財產的結合,屬於“財團法人”。 以上是法律上的分類
據我國現行行政體制 法人分為五大類:(1)政府、(2)政黨、(3)公司及其他營業法人、(4)社團、(5)財團。又,可分為公法人及私法人;如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公司為私法人。 至於非營利組織之說,乃一種學術上的劃分,並非法律或行政上的定義,通常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類近民法46條的公益法人。
大體上我國各種社會組織都可以歸類為"法人",包括私立學校…等,但仍有部份不具法人地位的社團或財團組織,如祭祀公業(人的結合、以血緣關係為要件的人的結合)、神明會(財產的結合)、幫派(人的結合、犯罪組織)以及部份未法人化的宗教團體或廟寺
財團法人概念 關於財團法人(Stiftung)依我國民法之立法解釋為「因為特定與繼續之目的,所使用財產之集合而成立之法人是也。」財團法人成立的要素,包括:(1)特定之目的;(2)一定之財產;(3)活動之機關;(4)捐助章程之訂立。換言之,財團法人需有一定之捐助財產,按照捐助章程規定,由活動之機關(董事),依特定之目的,管理該特定之財產。
從前述財團法人的四項構成要素中,我們可以發現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最大的不同,就在於沒有「社員」。什麼是社員呢?例如公司的股東、信用合作社的社員、同鄉會的會員…等。有社員的法人組織就是前面所提及的「社團法人」,這類法人是藉由「社員總會」的機制做為最高意義機關,來主導法人的營運及監督事宜。而財團法人因為不具有社員大會,使得其營運和監督的立法原則與社團法人大不相同。
藉由財團法人的制度,得使一定財產獨立化,成為權利主體,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並經由其機關(董事)而行為。一定的財產,經由人格化而有獨自的法律生命,不受捐助人的支配,不因人事變遷而影響其財產的存在與目的事業之經營,則法人成立的目的可望長期繼續,不致中斷。
「財團法人」一般是指”基金會”而言,其設立和運作均是以”基金”為基礎,而設有董事會負責決策,以董事長為法人代表。基金會的設立,因主管機關甚多(中央就有20個主管部會),對設立基金(endowment)的最低數額又各有不同的門檻規定,設立程序較為複雜。 例如 : 在成立一個縣級的文教類基金會,大約要有200萬元的設立基金,但若是設立全國性的文教類基金會,就必須要有3,000萬元以上的設立基金。
如何成立財團法人 1.申請書乙份。 2. 捐助章程四份。 3.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4.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5. 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四份。 6. 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7. 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8. 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9. 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10. 年度預算書四份。 11.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社團法人概念 「社團」係依照人民團體法的規範籌設的。社團是人的組合,例如全國性的社團,要有30位以上的發起人,其名稱大多為「協會」、「協進會」…等,其決策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並以理事長為法人代表。
「社團」也不一定就是「社團法人」。經過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社團」要註冊成為「社團法人」尚須向地方法院登記,才能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亦可據此向國稅局申請免稅資格,可開立合法的(可扣抵稅)捐贈收據。有一些「社團」怕麻煩,或是不需要對外募款,而未註冊成為「社團法人」,但仍被列入非營利組織的範疇。
如何成立社團法人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2.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3.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請附印模單並註明印信啟用日期) 4.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1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5.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紀錄(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事務所地址、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記錄末端,應由記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理、監事會議紀錄(互選產生常務理事、理事長、常務監事等。會議記錄末端,應由記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記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7.理、監事名冊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8.理、監事願任同意書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9.法人印信(圖記)及理、監事印鑑式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加蓋之印鑑章應相同。嗣後如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10.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11.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2.會員名冊。 13.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4.申請費新台幣1,0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有何差異 1. 設立目的不同: 財團-須以公益為目的 社團-有公益、營利、既非公益又非營利之中間社團 1. 設立目的不同: 財團-須以公益為目的 社團-有公益、營利、既非公益又非營利之中間社團 2. 是否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財團-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社團-營利社團採準則主義;公益社團仍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3. 成立之基礎不同: 財團-獨立財產 社團-以人為成立基礎(社員)
4. 設立行為不同: 財團-捐助行為 社團-共同設立行為(社費) 5. 組織基礎不同: 財團-無意思機關;有董事,但無社員 社團-以社員總會為最高意思機關;有董事及社員 6. 性質不同: 財團-他律法人;董事不能變更捐助章程,亦無權修改捐助章程。故財團法人本身無法變更設立目的與組織。 社團-自律法人;得依社員總會之議,修改章程或變更組織。
7. 解散不同 財團-由主管機關為之(民法六五) 社團-由社員(民法五七)或由法院 (民法五八)為之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