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民事实体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民法的概念 第四部分 民事实体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平等原则 第二、自愿原则 第三、公平原则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1.自然人 (1)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以年龄与理智作为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理智正常的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人 (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
(三)民事行为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定、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要真实; 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行为的方式 口头;书面;其他形式如推定、沉默等。
四、代理及民事权利制度 (一)代理制度 1、 含义: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的直接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 不能代理的事项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例如结婚,离婚,约稿,履行演出,遗嘱的设立,子女的收养等。
(二)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 物权 (2) 债权 (3) 知识产权 (4) 继承权 (5) 人格权 (6) 身份权
五、民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 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六、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的含义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诉讼时效的种类 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1) 普通诉讼时效分为两类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 特殊诉讼时效 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