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緒論 講授人:賴俊宏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碩士 廈門大學法學博士生 法學緒論 講授人:賴俊宏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碩士 廈門大學法學博士生 1
教學大綱 一、概述 二、功能與淵源 三、分類與體系 四、效力與適用 五、法律解釋與法律關係 六、基本法律說明(各法概說) 2
法律的觀念與定義 一、何謂法律? 二、法律的實質定義: (一)社會生活的規範(公共性) (二)透過國家公權之強制力而實行的規範(強制性) 法律的觀念與定義 一、何謂法律? 二、法律的實質定義: (一)社會生活的規範(公共性) (二)透過國家公權之強制力而實行的規範(強制性) (三)保障群眾安寧,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之規範(目的性)
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分類 ★作用、觀念、產生、制裁→有所不同 一、法律與道德。 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分類 ★作用、觀念、產生、制裁→有所不同 一、法律與道德。 EX.通姦的定義;未成年與未婚之行為人行為論定;未婚生子觀念。 二、法律與宗教。 EX.伊斯蘭國家的習慣,飲酒、吃豬肉→轉化成處罰。 三、法律與習慣。 EX.民法§1習慣法適用 VS 刑法之習慣法禁止。 四、法律與政治。 EX.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膺服於共產黨的領導。 五、法律與經濟。 EX.刑法上的詐騙行為、民法上的虛偽不實交易、證券交易法上的內線交易。 六、法律與實力。 EX.形式上的強制執行力 VS 國際法上的制裁能量。
法律的功能 一、解決社會爭端 (一)司法審理與和(調)解。 二、維持國家社會秩序安寧 三、提供人民可預期的實現架構 四、國家機關間權力制衡 (二)非訟途徑或仲裁。 二、維持國家社會秩序安寧 三、提供人民可預期的實現架構 (一)可依循模式。 (二)國家介入。 四、國家機關間權力制衡 五、人民與國家間權利對抗 六、人民與人民間權利對抗 七、人性尊嚴的保障 →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林洋港說「司法就像皇后的貞操一樣,不容質疑」?
法律的功能限制(開展前提) 一、國家或社會體制成熟 二、民眾的習慣與態度 →性觀念與通姦 →天主教與墮胎 →大麻與吸毒 三、實施時之技術困難與危險 四、私人性內部糾紛 五、科技知識的真確 →如DNA之真確與親子關係爭議 →蘇建和案(刑事訴訟規定說明) →劉邦友血案(跡證採驗與證人供述)
法律來源 一、直接法源(成文) (一)憲法(抽象性概括條款) (二)法令(法、律、條例、通則) (三)自治法規(地方機關) (四)條約(國際間) 二、間接法源(不成文/需透過法院審理程序) (一)習慣 (二)法理 (三)法院判例 (四)學說
法律分類、內容、適用Ⅰ 一、意義 二、分類: 三、內容: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是否經由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製成公佈之明文法典)(優缺比較)(我國採何方式?) 三、內容: (一)國內法與國際法(以歐盟為例)(我國參加WTO狀況) (二)公法與私法→兩者交錯? 1.形式關係/行政機關決定是否補助之時----公法關係 2.實質關係/行政機關決定如何補助---私法關係 3.釋540國民住宅問題(何法庭受理案件?) (三)實體法與程序法
法律分類、內容、適用Ⅱ 四、適用範圍: 五、適用程度: 六、來源: (一)普通法與特別法(以民法與票據法、刑法與軍刑法為例) (二)原則法與例外法 五、適用程度: 強行法與任意法(有無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70、71;未成年人婚姻;違反效果/有無效?應否處罰?) 六、來源: 固有法與繼受法(子法與母法觀念;日本與我國刑法為例)101.10.07
一般法學觀念—法律位階與體系Ⅰ 一、一般法律原則與憲法最高性 二、依法行政說明 (二)社會(福利)國原則。 (一)民主國原則(行政程序法102、103之陳述意見;行政程序法46之閱覽卷宗;行政程序法54-66之陳述意見;資訊公開法之資訊公開 )。 (二)社會(福利)國原則。 (三)法治國原則(法律位階;法律原則-明確、合理、可預見、信賴保護、不溯及既往、比例)。 二、依法行政說明 (一)法律優位(法律位階順序/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二)法律保留(層級化保留體系)。
一般法學觀念—法律位階 Ⅱ (二)法律保留(層級化保留體系) 1.釋字第443號解釋 2.必須有法律規範或授權 3.規範密度: 憲法絕對保留→憲法相對保留→法律保留(具體明確)→ 技術細節事項。 例外:給付行政→不需要法律保留。 例外的例外:給付行政之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需要法律保留。 補充:授權明確性(釋字313、394) 法律明確性(釋字432 ) 比例原則(釋字471、476、485、542)
法律效力—時間、對人、地域Ⅰ 概說:法律目的→制定→實行 一、時間效力 (一)始期效力原則 1.法律不溯及既往 (真正與不真正溯及既往之區分) (例外溯及情形?) 2.新法優於舊法(例外:舊法較利於當事人) (二)終期效力原則: 1.公布廢止 2.當然廢止 3.保留廢止 4.解釋廢止
法律效力—時間、對人、地域Ⅱ 二、對人效力 (一)屬人主義:以國籍為主 例外→1.身分關係(總統、民意代表) 2.職業關係(軍人、公務員) 3.特殊條款本質關係(內亂外患) (二)屬地主義:以本國領域適用為主(含外國人) 例外→1.身分關係(外國使節) 2.特殊條約(外國人豁免) (三)折衷主義 101.10.22
法律效力—時間、對人、地域Ⅲ 三、地域效力 (一)原則上→領土、領海、領空。 (二)例外:1.託管地、租界地、殖民地 2.使領館區 3.特殊立法,如戒嚴令
法學觀念—法規生效時點 (一)中標法第12-14條 (二)行政規則 1.獨立行政規則 2.對內生效行政規則(即時) 3.解釋性行政規則(釋287、493) 補充:(釋287)前後解釋不一致時, 1.後解釋為遵。 2.前釋示所據無違法時→法安定性。 3.前釋示所據有違法時→依後釋示。 4.依後釋示時,應注意不利益變更原則。
法律適用與邏輯推演Ⅰ 一、三段論法與法律事實涵攝的意義 二、三段論法之邏輯推演 (二)小前提-發生事實 (三)推知結論 (一)大前提-法律 (二)小前提-發生事實 (三)推知結論 三、推知結論之運用基礎—證據法則應用 (一)證據之關連性因素 (二)證據之可信性因素 (三)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四)舉證責任的→推定(如未成年子女身分及反證推翻)與擬制
法律適用與邏輯推演Ⅱ 一、我國司法體制概說 (一)三級三審制/民刑事(一般)與行政二元化 (二)訴訟與非訟/簡易與普通程序/強制執行與先予執行 (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地位 (四)與中國司法體制比較 二、司法審理案件之程序要求(潛規則) (一)不告不理(被動性) (二)一事不再理(例外:新事實新證據) (三)不得以法律瑕疵為由拒絕審判 (四)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補充:法律違憲審查(釋371、572、590)→ 1.法官審理時發現法律疑義 2.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3.法院仍享有緊急性處置權利
法律解釋Ⅰ (一)法律解釋意義 1.立法解釋(對人民或相對人) 2.司法解釋(參前大法官會議解釋,或判例,或司法行政解釋) 3.行政解釋(或行政釋示,原則上效力僅及內部用以拘束機關) 補充:VA構成要件效力(其他行政機關之尊重與法院形式審查) (二)文理及論理解釋(後者再分如下) 1.擴張解釋(擴張性合目的之補充) 2.限制解釋(合目的之限縮) 3.當然解釋(舉重以明輕) 4.反面解釋(推論性補充解釋) 5.歷史解釋(文義性補充) 6.目的解釋 7.比較解釋(繼受與承受)
法律解釋Ⅱ (三)法律解釋補充 1.價值性補充 →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具體化 →概括性條款之運用 2.漏洞性補充 →類推性適用 →目的性限縮運用 →法官補充造法或解釋 (如信託、最高限額抵押,或是誠信原則解釋使用)
法律關係 一、觀念→因應法律事實而生 二、權利與義務 1.主體(自然人或法人) 2.客體(物與行為) 3.法律變動(發生、變更、消滅) 三、法律行為區分 1.事實行為(交警指揮,路檢攔下) 2.法律行為(違規行為逕行舉發) 3.準法律行為(通知與表示,如存證信函之催告,類推法律規定適用)
權利與義務Ⅰ 一、權利來源 (一)天賦人權 (二)社會階級爭鬥 二、權利意義 (一)意思支配說 (二)利益歸屬說 (三)法力說 三、義務意義 (一)責任 (二)負擔 (三)法定與意定
權利與義務Ⅱ 四、一般公民權利 (一)平等權(非機械式、齊頭式之形式上平等) (二)自由權(含身體、言論、居住遷徙、通訊、信仰宗教等) (三)生存權(工作與財產保障) (四)受益權(教育及特定作為) (五)參與政治權 (六)個人私權 1.人格權與身分權(肖像?) 2.財產權→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五、權利的作用區分 (一)請求權(債權、物權等) (二)支配權(占有、使用、處分、管理等) (三)形成權(撤銷、繼承、先訴抗辯拋棄、收養等) (四)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保證人先訴抗辯等)
權利與義務Ⅲ 六、權利義務主體 (一)自然人 (二)法人(含財團、社團2類) 七、權利義務客體 (一)物 1.動產與不動產 2.主物與從物 3.原物與孳息 (二)行為
權利與義務Ⅳ 八、權利義務變動(得喪變更) (一)發生 →絕對發生(母與子女) →相對發生(繼受取得,如繼承) (二)變更→主體、客體、性質 (三)消滅 九、權利行使與義務履行之原則 (一)公益違反禁止 (二)權力濫用禁止(袋地通行) (三)誠信原則
各法概說 一、憲法 (一)最高性 (二)人民基本權利規範(抽象不確定概念) →平等、自由、受益、參政 (三)五權分立之政府架構 V.S 解嚴後之憲法修正條文 (四)我國現行體制(總統制與內閣制爭議) 二、行政法 (一)具體憲法之落實與表現 (二)依法行政與法律保留,行政作用等→詳見PTT 三、民法(civil law) (一)身分與財產關係 (二)總則、債篇、物權、親屬、繼承→單一法律制定 (三)詳見PTT
各法概說 四、刑法 (一)最後手段性 (二)基本原則→罪刑法定、類推適用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習慣 法禁止 (三)三階層犯罪論體系 五、刑事訴訟法 (一)3審3級制 (二)總則(管轄與能力)、訴訟程序與執行→單一法律制定 (三)訴訟法理與嚴格證據原則 六、民事訴訟法 (三)程序正義實踐與任意證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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