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宣導─鼓勵檢舉篇 1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整理包 多元檢舉管道 受理檢舉事項 檢舉獎勵措施 檢舉保護措施 鼓勵自首自白 為了維持社會正義與安定,打擊貪污違法的公務員,是你我的責任,也是榮譽!以下分為檢舉管道、受理事項、檢舉獎金、保護措施,以及鼓勵自首等五項進行說明。 2
多元檢舉管道 檢舉管道,目前受理檢舉的管道分為:一、現場檢舉 3
多元檢舉管道一:現場檢舉 廉政署受理檢舉地點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2樓(北部) 南投市光明路11號(中部) 4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2樓(北部) 南投市光明路11號(中部) 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300號14樓(南部) 廉政署成立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在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2樓,有輪值人員負責受理民眾檢舉事項。
多元檢舉管道 檢舉管道,目前受理檢舉的管道分為:一、現場檢舉 5
多元檢舉管道二:電話檢舉 檢舉專線為「0800-286-586」 0800-你爆料-我爆料 6 檢舉專線是0800-286-586 (0800-你爆料-我爆料)
多元檢舉管道 受理檢舉管道三、書面檢舉 7
多元檢舉管道三:書面檢舉 郵政檢舉專用信箱為 : 8 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檢舉專用郵政信箱為「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多元檢舉管道 受理檢舉管道四、其他檢舉方式 9
多元檢舉管道四:其他檢舉方式 傳真檢舉專線為:02-2562-1156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為:gechief-p@mail.moj.gov.tw 包括傳真檢舉,傳真檢舉專線是 02-2562-1156,以及電子郵件檢舉,email信箱是 gechief-p@mail.moj.gov.tw。 10
受理檢舉事項 民眾如果發現公務員有以下幾種犯罪行為,均可向廉政署或公務員所屬機關政風機構檢舉。 受理檢舉事項,凡是發現下列犯罪行為,您可以向廉政署或各機關政風機構檢舉: 11
受理檢舉事項 1.公務員竊取或侵占公有財物,或職務上 保管之非公有財物者。 1.公務員竊取或侵占公有財物,或職務上保管之非公有財物者。 12
受理檢舉事項 2.公務員辦理工程或採購案件,涉有驗收不實或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違法情事者。 13
受理檢舉事項 3.公務員執行職務,藉機收受賄賂,或違法包庇者。 3.公務員執行職務,藉機收受賄賂,或違法包庇者。 14
受理檢舉事項 4.公務員對於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4.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予以行賄者。 15
受理檢舉事項 5. 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5.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16
受理檢舉事項 6.公務員利用職權、身分、機會,或勾結特定對象營私舞弊,以獲取不法利益者。 6.公務員利用職權、身分、機會,或勾結特定對象營私舞弊,以獲取不法利益者 。 17
受理檢舉事項 7.公務員明知他人有走私或製造、販賣、運輸毒品情事而予以包庇者。 7.公務員辦理業務過程中涉及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者。 18
受理檢舉事項 8.發現其他與公務員貪瀆相關之犯罪或對公務員予以行賄者。 8.發現公務員涉有貪瀆或其他相關犯罪者。 19
受理檢舉事項 請向廉政署或公務員所屬機關政風機構檢舉 1. 公務員竊取或侵占公有財物,或職務上保管之非公有財物者。 2. 公務員辦理工程或採購案件,涉有驗收不實或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 等違法情事者。 3. 公務員執行職務,藉機收受賄賂,或違法包庇者。 4. 公務員對於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 獲得利益者。 5. 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6. 公務員利用職權、身分、機會,或勾結特定對象營私舞弊,以獲取不法利 益者。 7. 公務員明知他人有走私或製造、販賣、運輸毒品情事而予以包庇者。 8. 發現其他與公務員貪瀆相關之犯罪或對公務員予以行賄者。 凡是發現公務員犯了表中所列的犯罪行為,民眾均可向廉政署或公務員所屬機關政風機構進行檢舉。 20
檢舉獎勵措施 凡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 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二條規定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經法務部審核決議,依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最高可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檢舉獎金,依據行政院「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依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最高可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21
檢舉獎勵措施 檢舉獎金發給標準如下: 法院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 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新臺幣67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 10年以上未滿15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400萬元以上至670萬元未滿 7年以上未滿10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280萬元以上至400萬元未滿 5年以上未滿7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至280萬元未滿 3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14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未滿 1年以上未滿3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80萬元以上至140萬元未滿 未滿1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新臺幣30萬元以上至80萬元未滿 詳細檢舉獎金如表中所列。 22
檢舉獎勵措施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 另外,如果公務員經法院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四條所列罪行判決有罪,會先給與檢舉獎金的三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 23
檢舉保護措施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資料,應予保密。 保護措施,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等資料及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 24
檢舉保護措施 檢舉人資料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 如有無故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或懲處。 同時,檢舉人之資料也應該另行保存,不能附於偵查案卷內。如果有無故洩密等事情發生,相關人員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或懲處。 25
鼓勵自首自白 行為人於犯罪後自首者,得減輕其刑;如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更可免除其刑。 條文 內容 刑法第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 條第5項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鼓勵自首,行為人如果在犯罪後自首,得減輕其刑;如果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財物者,得免除其刑;如果因此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更可以免除其刑。 詳細的法條內容如表格中所表示。 26
揪出肥鼠,非你莫屬! 更多訊息請上法務部廉政署網站查詢:http://www.aac.moj.gov.tw 揪出肥鼠,非你莫屬!除去國家中的害蟲,讓你、我、我們的孩子有更美好的未來! 更多訊息請上法務部廉政署網站查詢:http://www.aac.moj.gov.tw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