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之基本、品德義務及不為義務.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如何學好數學? 黃駿耀老師
Advertisements

辅助核算 3.5.
10 郑和远航.
三个偶像的故事和功绩 ——第12课 明清时期的反侵略斗争 董飞燕.
捣蛋鬼历险记 初一四班 孙嘉佑小组.
中國歷史 明代之患禍及民變.
10 郑和远航 郑和 郑和,1371年生于云南昆阳州(今昆明晋宁县)一个信奉伊斯兰教的回族家庭,原名马和,小字三宝,十一岁时在明太祖朱元璋发动的统一云南的战争中被俘进宫,后当朱元璋四子燕王朱棣的近侍。1403年朱棣登基,史称明成祖。次年正月初一,朱棣念他有勇有谋,屡立奇功,便赐姓“郑”,改称郑和,并提拔为内宫太监,于永乐三年(1405年7月11日)率领庞大船队首次出使西洋。自1405年到1433年,漫长的28年间,郑和船队历经亚非三十余国,涉十万余里,与各国建立了政治,经济,文化的联系,完成了七下西洋的伟
明清 抗击外国侵略的英勇斗争 雅克萨反击战(俄) 戚继光抗倭(日) 郑成功收复台湾(荷兰) 荷兰 俄 罗 斯 日 本 台湾 沙 俄 入 侵
戚继光抗倭.
刑事訴訟法 授課人:林俊益副教授 時間:95.9.~96.6..
妩媚人生 云 计 算 与 大规模数据并行处理技术 黄 宜 华 南 京 大 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 软件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妩媚人生 妩媚人生
第16 课 中外的交往与冲突 授课人:鲍婷.
历史上的中日关系.
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赵田甜.
第四章 清代臺灣的社會文化變遷 第一節 移墾社會的形成
認識食品中毒 一、什麼是食品中毒? 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並且自可疑的食餘檢體及患者糞便、嘔吐物、血液等人體檢體,或者其它有關環境檢體(如空氣、水、土壤等)中分離出相同類型(如血清型、噬菌 體型)的致病原因,則稱為一件“食品中毒”。 但如因攝食肉毒桿菌毒素或急性化學性中毒而引起死亡,即使只有一人,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
題目:四大古文明 班級:六年八 班 組員:賴宣光.游家齊.陳羿文 吳佳芬.許淑婷.許芳瑜..
食 物 中 毒.
琦君 《髻》 S 康倩瑜.
眼乾乾唔使慌.
滑膜皱襞综合征.
“公平”是最热的关键词 1、胡锦涛首次进行“总动员”,提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
贵州省公务员面试 备考指导 中公教育 面试讲师 刘运龙.
外 套 各式領型與變化 武 玫 莉 製 作.
第4节 人体对食物的消化吸收.
陈冤之魅,心鬼之泪 ——雾里探花 《东方快车谋杀案》 By第二小组.
高考作文等级评分标准/发展等级10分 深刻 丰富 有文采 有创意 ①透过现象 深入本质 ②揭示问题 产生的原因 ③观点具有 启发作用
文明礼仪在我心 文明礼仪在我心.
第10课 社会生活的变迁.
故事会 盘古开天劈地 在很久很久以前,天地可不象我们现在看到的这样————天高高的在上面,地在我们的脚下,中间隔着几千几万米远。那个时候的天地就象是一个包在大黑壳里的鸡蛋,混混沌沌的,什么也看不清。人们走路都得弯着腰,耕田打猎都很不方便,因为一不小心抬个头,就会碰到天,惹它生气,接着就会招来狂风暴雨。因此所有的植物也都长不高,所以结的粮食和果实都很少,根本就不够大家吃。还经常会发生饿死人的事情。
面向三农,拓宽信息渠道 辐射千村,服务百万农民
三招 让孩子爱上阅读 主讲人:芝莺妈妈 2012年10月19日.
FUZHUANGZHITUYANGBANZHIZUO
如何挑選吳郭魚 嗨~ 餐旅二乙 4a2m0105 白妤潔 4a2m0122 何姿瑩.
学校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知识 连云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服裝整理概論.
印染纺织类艺术.
创业计划书的编写.
创业计划书撰写.
第九章 进行充分调研 选择自主创业.
香溢饺子馆创业计划书.
第三章 中国的民族民俗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汉族 第三节 满族 蒙古族 维吾尔族 回族 朝鲜族 第四节 壮族 土家族 苗族 黎族
第 4 章 投资银行: 基于资本市场的主业架构.
创业数字图书馆.
中国管理科学发展探索 成思危 2006年8月18日于上海复旦大学.
“四文”交融,虚实并举,打造具有鲜明职教特色的校园文化 ——江苏省扬州商务高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汇报
103年度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計畫申辦及輔導訪視說明會
“十二五”科技发展思路 与科技计划管理 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刘敏 2012年9月.
社区妇幼保健工作 江东区妇幼保健院 胡波瑛.
人生不要太圓滿 ◎ 張忠謀.
导致羊水过少的五大因素.
胎教.
怎样进行一次宣讲 何惠玲.
第三课 中国共产党的历程.
[聚會時,請將傳呼機和手提電話關掉,多謝合作]
规范母婴保健服务 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市卫生局基妇科 朱静.
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 财务报账培训
白天的月亮 想與日爭輝 人生不要太圓滿 文字取自於:張忠謀 攝於陽明山 阿道的攝影工作坊.
第十章(上)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营养要均衡.
ㄩ.
高中新课程历史必修(Ⅰ) 教材比较研究 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陈 辉 教育部2009普通高中历史课改远程研修资料.
十年职业生涯规划 —— 年 姓名:刘娟 学号:.
主考官眼中的面试 ——面试主考官教你备战2016年国考面试 主讲老师:李海鹏.
国内知名高校 医学院(部、中心) 院系及附属医院设置情况 调研报告
財務報表分析 授課教師:陳依婷.
第六章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主讲人:刘文波 (四会国税 政策法规股) 2014年4月
智慧宁波 智慧财税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第六模块礼仪文书写作 第一节求职信、应聘信 QIUZHIXINYINGPINXIN.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公務員之基本、品德義務及不為義務

前言 公務員基於職位,依法享有許多一般人民所無 法擁有的權利,例如;俸給權、退休金權、撫 恤金權、保險給付權、身分保障權…等,然 而,公務員在享受法律所賦予之各種經濟上及 身分上的權利時,亦應履行法律上所規定之各 項義務,否則,即可能產生刑事、民事或行政 等法律責任。以下即是從「公務員服務法」等 相關法令規定中,列舉數項公務員應盡之義 務,藉以提醒公務員勿因一時疏忽、違反義 務,而造成無法彌補之遺憾。

壹、依法行政義務 公務員應本於良知,依據法令,公正執行職務。「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即明確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依法行政之主要內涵,包含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兩大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係指法律對於行政之優越地位,以法律指導、支配行政,其目的在防止行政行為違背法律。此處所稱之法律,不僅包括形式法所規範之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規章及條約等成文法,亦包括實質法所規範之習慣法、判例、解釋、法理等不成文法,換言之,行政行為不僅不得違反法律,亦不得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法律優位原則係要求行政行為消極地不違背法律,故亦稱為消極之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原則係指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尤其是干預人民自由與權利者,其所依據之法規範應保留給立法者以法律明定,換言之,人民權益若需限制,或需賦予義務,皆必須由民選之民意代表以合議方式同意,而且除非有法律明確授權或本於職權,行政機關方得對法律作補充性或執行性之規定或解釋,以確實保障基本人權。法律保留原則係積極地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明確法律依據,故亦稱為積極之依法行政。   綜上所述,依法行政為一切行政行為必須遵循之首要原則,因此公務員從事於公務,皆應恪遵依法行政之理念,使人民基本權利獲得充分之保障。

貳、服從義務 公務員有服從之義務,此係基於行政一體性原則,期望藉此提升行政效率,追求人民福祉。此即「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前段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然而,傳統威權體制下所謂絕對「上命下從」之觀念已不合時宜,因為公務員服從長官的重點不在於人,而是職務,服從義務只是一種手段,人民利益方是目的。因此,下屬服從長官所發之命令並非漫無限制,合法的職務命令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命令者有指揮監督權。 二、命令內容須與職務有關且非法律上不能或事實上不能。 三、命令須具備法定形式並經正當程序。 四、命令之事項非屬應獨立處理之職務範圍。   此外,「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後段但書規定:「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因此,公務人員如認為長官所發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該管長官若非以書面下達命令,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參、保密義務 保密係公務員應盡義務之一,「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能否落實保密,攸關國家利益之維護、政策推動之順遂與民眾權益之保障,然而,公務員常因疏於注意,或甚至為一己之私,而將公務上機密洩漏他人,顯示保密警覺之觀念仍待加強。舉例而言,公務員若受理民眾檢舉,對於檢舉人之姓名、電話等基本資料即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任意外洩,以免危及檢舉人之安全,或衍生不必要之困擾,如未依保密規定處理檢舉案件造成洩密,將有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祕密罪」之虞,且亦有相關民事、行政責任。   此外,「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亦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因此舉凡涉及機關業務、職權之議題,如需對外發言,應由機關指定人員為之,避免因個人不當言論造成誤解或謠傳。而公務員就機關應守秘密之事項為證言時,亦應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始得為之。

肆、利益迴避義務 為貫徹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原則,並落實廉能政治之精神,公務員執行職務或任用人員皆應保持超然公正之立場,且不得假借職權追求自身之利益。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即明文規範公務員有迴避之義務,此外,例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九條)等亦皆有相關規定。   因此,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有與自身或一定親等關係者之利益衝突,應立即主動迴避,倘其未自行迴避,相關當事人亦得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申請迴避。而所謂「利益衝突」,係指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再者,「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此項規定係參酌美國的「政府倫理法」及日本的「國家公務員法」而設,其立法理由一方面可避免公務員利用離職前擁有之政府豐富人脈經驗,造成官商勾結等不當利益輸送情事;另一方面亦可防止公務員洩漏相關政府業務機密,進而圖謀私人不當利益。

伍、中立義務 公務員之中立義務,係指公務員在依法行政原則之前提下,應保持政治活動之中立,並落實公正執法之理念。公務員確保行政中立,方能避免使外界產生疑慮,進而能積極實現社會正義,落實保障人民之自由與權利。   傳統上所謂「行政中立」,係強調「政治中立」,要求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介入政治派系或政治紛爭,而應超越黨派,本其專門知識、技能與經驗,依法執行政府政策。然而「行政中立」之概念,不僅指政治活動之中立,更應強調「執法中立」之理念。因為公務員若能公正執法,自然能超越黨派利益,信守行政中立原則。因此,所謂行政中立,應指在依法行政原則前提下,一方面保持政治活動之中立,不介入政黨派系或政治紛爭,以公益為考量,依法執行政府政策,另一方面並應落實公正執法之理念,超然、客觀、公正、公平地對待任何個人、團體或黨派,恪遵平等原則,依法執行個人職務。  綜上所述,公務員之中立義務應包括以下內涵: 一、公務員應盡忠職守、依法行政,積極推動政府各項政策,造福社會大眾。 二、公務員在處理公務上,其立場應客觀公正、一視同仁,追求社會公義。 三、公務員應超越黨派與私益,不介入政治派系紛爭,盡心盡力為民服務。

陸、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一) 一、禁止經商及兼職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所謂經營商業,係指擔任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發起人、監察人、經理人、董事、顧問等,為避免公務員遭民眾質疑有假藉職權謀利之情形,故禁止其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此外,公務員因常享有公務資訊之便利,故其經濟活動應受到較嚴格之限制,雖仍得買賣股票或從事投資及其他商業行為,但仍應注意是否與其身分、經濟能力或信用狀況顯不相當,除禁止於上班時間從事商業活動外,更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不當得利。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公務員若依法令或經指派兼任它項公職或業務,或經許可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亦應注意不得影響其本職工作,且不得洩漏公務機密或產生利益輸送等情事。

陸、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二) 二、禁止請託關說   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關說,並不得為私人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團體任何差別待遇。「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即規定:「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所謂「請託、關說」,係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皆應貫徹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保持公正客觀之立場,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關說,倘若公務員以請託或關說方式,謀求私人利益,或未能秉持公正立場而接受請託關說,輕則產生行政責任,重則觸犯圖利他人之刑責。   因此,嚴格禁止公務員為任何團體、廠商、其他個人或本人請託關說,對於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若有任何意見,應循正當程序管道提出,禁止假借職權脅迫他人,而面對他人之請託或關說,亦不可礙於情面逾越職權,以免誤觸法網,得不償失。陸、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

陸、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三) 三、禁止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公務員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因此,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包含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之人事升遷、獎懲、調動、仲介職業或利用權勢向受其監督之人借貸等情事皆不得收受,如係基於社交禮俗所為及所受之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亦應合於節度,以維護政府機關清廉形象。   此外,由於公務員常有與外界接觸之機會,於外出洽公時亦應謹守分際、廉潔自持,非因公務需要,宜避免接受相關機關或人員之招待。「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八條即明文規定:「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陸、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四) 四、禁止利用職權借貸及增加個人利益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例如;承攬機關採購案件之廠商、或受有機關補助經費之團體等,皆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一條對此即有明文規範。此外,公務員因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利益資訊,亦應嚴守機密維護相關規範,不得任意對外洩露,並應秉持廉潔誠信原則,禁止利用所知悉之公務資訊謀求個人私益。

陸、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五) 五、禁止不當應酬交往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應廉潔自持,謹慎勤勉,並重視榮譽,避免參與不正當之飲宴應酬或涉足不正當之場所,以維護政府之清廉形象。因此,公務員受邀參加應酬活動,若係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或可疑有特定目的,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者,即不應前往參與;若於正常應酬活動中始發現有上述情形者,則應立即離去,避免因礙於情面未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而導致不良後果。此外,若因公務確有必要涉足不當場所者,應事先報准同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