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課 刑法與生活 壹、為何會有犯罪 貳、犯罪的構成要件與類型 參、刑罰的目的與種類 肆、刑事司法與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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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課 刑法與生活 壹、為何會有犯罪 貳、犯罪的構成要件與類型 參、刑罰的目的與種類 肆、刑事司法與人權保障

壹、為何會有犯罪 根據日本政府的統計,2005年被警方逮捕的日本人,超過一成是年逾六十五歲的銀髮族(1990年則是1/50)。這些犯案者多數沒有前科,從殺人、放火到竊盜都有。最常見的是扒竊與在商店裡順手牽羊;殺人的案件也增多,2005年全日本有141件老人犯下的謀殺案,其中不少是殺夫或殺妻,兇手多半是無法容忍老伴、嫌老伴煮飯難吃、爭看電視節目等。退休老人犯罪已開始影響整個日本,社會學家預測,未來問題還會更嚴重。

一、犯罪的成因 (三)社會因素 (一)生物因素 (二)心理因素 就生理學的角度而言,認為某些人生來就有犯罪傾向,不過此種「生來犯罪說」已不再被學者所接受。 (二)心理因素 以特殊人格或個性特徵說明犯罪行為的成因。例如:一個人早期的創傷經驗,容易導致日後的犯罪行為等。 (三)社會因素 重視社會環境對犯罪人和犯罪行為的影響,並發展出最多不同解釋的學說。有的主張犯罪行為是在與他人溝通互動過程中學會的;有的主張犯罪行為發生是因為個人缺乏內在控制,以及社會欠缺外在控制所導致等。

二、犯罪的社會意義 從法律的觀點而言,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所制定的法律,需要接受國家刑罰制裁的行為,亦即犯罪的成立及處罰,均須有法律明文的規定。 所謂「犯罪」,其實是由一社會中的成員自己界定的,不同社會或是同一個社會但在不同的時代,對於「犯罪行為」的界定可能不同。例如:美國許多州規定槍枝可以合法買賣,但是在臺灣,買賣槍枝則是違法的行為。

貳、犯罪的構成要件與類型 一、犯罪構成的要件 下列哪一種行為會構成犯罪? 闖越紅燈;逃漏稅款;欠錢不還;偽造文書。 我國刑法包括總則與分則兩編。總則編針對犯罪與刑罰規定了基本原則,分則編則具體規定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卜士仁看中郝野仁的一款新型手機,但是因無錢購買,而偷偷將郝野仁的手機拿走 卜士仁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罪行。 是指具體行為事實須與法律規定之犯罪的構成要件相互一致的意思。 卜士仁看中郝野仁的一款新型手機,但是因無錢購買,而偷偷將郝野仁的手機拿走 卜士仁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罪行。

(二)行為的違法性 ‧違法性是指行為違反法律秩序。原則上,一個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既然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各種生活上的利益,自然屬於不法,而具有違法性。 ‧法律也考量到某些例外情況。如果一個行為具有法律所規定的「特定事由」時,就可以否定行為的違法性與可罰性,這些特定事由在法律上稱之為「阻卻違法事由」。

明知命令違法者,卻仍依命令而行,就構成違法,不屬於阻卻違法事由。 1.依法律或命令的行為 犯罪是違反法令的行為,如果是依法令之行為,自然不會構成犯罪。例如:警察依法逮捕犯人,或是在監獄內依法執行死刑等行為,並不會構成妨害自由罪或殺人罪,是不必負刑事責任的。公務人員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也不罰。 假設公務員課長王大明在合法的職務命令中,夾雜了貪汙分紅的指示,這時,公務員課員周小倫如果仍然依照這樣的命令去作的話,可以因為阻卻違法事由而不罰嗎? 明知命令違法者,卻仍依命令而行,就構成違法,不屬於阻卻違法事由。

2.業務上正當的行為 是指從事特定業務的人,基於業務所做正當且合法的行為。例如:醫師為醫療上之必要,經由傷者或其家屬的同意,切除傷患的腿以保全其生命的行為,並不構成傷害罪。 3.正當防衛行為 是指對於現在發生的不法侵害,為了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受到侵害,而進行的防衛行為。如果犯罪行為已經結束,才進行防衛動作,就不屬於正當防衛。正當防衛行為一般不罰,但如果防衛行為超越其防衛所必要之程度,稱為「防衛過當」,則仍須受處罰,只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4.緊急避難行為 是指在緊急狀態下,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到危險而做出的不得已行為。所謂「不得已」是指為了緊急避難所做出之加害行為,必須是避免權利受侵害之最後手段,其所引起的損害必須是最少的損害。原則上緊急避難行為不罰,但如果過當,仍須處罰,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行為的有責性 犯罪的成立除了要符合刑法所規定之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以及行為的違法性外,還必須要該行為可以歸責於行為人。也就是說,行為人還必須具有責任能力及責任條件,其違法行為才構成犯罪。 1.責任能力 是指負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刑法對於責任能力之規定,係依據行為人的年齡、精神狀態及生理狀態而決定其應負之責任。

十二歲以上十四歲以下的人,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 (1)無責任能力人─不罰 刑法第18、19條。 十二歲以上十四歲以下的人,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 (2)限制責任能力人─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8 、 19 、 20條。 (3)完全責任能力人─負完全責任 凡年滿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且精神正常、無瘖啞者,刑法上屬完全責任能力人,對於其犯罪行為,須負完全責任。

2.責任條件 除了責任能力外,還要考量行為人是否具有違反社會規範的心理犯意。此種犯意就是「責任條件」( 責任意思 ),包括「故意」和「過失」。(刑法第12條)也就是說必須該行為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是行為人的過失,而且此過失必須是刑法明文規定要處罰的過失行為,才會受到處罰。

(1)故意 ‧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其結果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行為結果到底如何並不確定,但仍希望其犯罪事實能夠發生,刑法亦視為故意。例如:獵人到林中打獵,預見到有人在森林中行走卻置之不顧而開槍射擊,如果將行人擊斃也沒有違背其意思時,被視為故意。 ‧行為人雖然沒有積極做出犯罪行為,但卻放任犯罪結果發生,也會被視為故意。 例如:有人損壞屋內電線,導致電線走火,預見可能會釀成火災,但為了領取火災保險金不加救熄而任其延燒,也是一種故意行為。

(2)過失 ‧是指行為人雖然非故意,但是按照犯罪行為發生時的情形,屬於應該注意、可以注意,但是卻沒有注意,以致於發生犯罪的結果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雖然可以預見到犯罪結果的發生,但是卻因為確信犯罪結果不至於發生,而仍然做出該行為,也視為過失。例如:明知在道路上快速蛇行十分危險,但自恃駕車技術高超,確信不會肇禍,結果不幸撞上前車,導致前車乘客傷亡,亦屬過失行為。

二、犯罪類型的簡介 在生活中,無論是個人、社會、國家都有其生活利益,在法律制度中,藉由法律手段保護各種生活利益即稱為「法益」。犯罪是一種侵害法益的行為。 (一)侵害國家法益罪  國家法益是指國家或政府所擁有而受法律保護的公法益,包括國家存立之安全、人民行使參政權的保障等。當某種行為侵害到國家上述的法益時,就構成犯罪。

(二)侵害社會法益罪 (三)侵害個人法益罪 (二)侵害社會法益罪  社會法益是指社會整體所擁有而受法律保護的公共生活利益,包括公眾安全、公眾健康、善良風俗、公共信用等。當某種行為侵害到上述社會法益時,就構成犯罪。例如:在我國刑法分則中之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賭博罪等。 (三)侵害個人法益罪  個人法益是指自然人個人所擁有而受法律保護的私人生活利益,包括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當某個行為侵害到個人上述的法益時,就構成犯罪。 例如:在我國刑法分則中的殺人罪、傷害罪、竊盜罪、妨害自由罪等均屬於侵害個人法益之罪。

參、刑罰的目的與種類 電影欣賞: 越過死亡線 1993年9月新加坡一個豪宅區的車輛,連續被塗汙,警方隨後派人埋伏,逮捕了十六歲的塗鴉者徐志豪,徐被帶至警局訊問七小時後,供出共犯,其中包括十八歲的美國人麥可‧費。警察隨即到麥可的家中搜索,後來起訴他53項罪刑,1994年被判處四個月徒刑、三千五百元新幣之罰金及六下鞭刑,麥可提出上訴,不過遭到駁回。由於麥可是美國人,因此引起美國聲援,柯林頓總統呼籲新加坡總統王鼎昌赦免麥可,但新加坡政府堅持司法獨立及法律尊嚴,依舊執行,僅赦免二下鞭刑,共執行四下鞭刑。 電影欣賞: 越過死亡線

一、刑罰的目的 (一)應報理論  伊朗殺人魔必吉,他跟同夥找到下手目標後,就把受害者騙到德黑蘭郊區的沙漠中,然後用磚頭從後面把受害者擊昏,對他們性侵後殺害,把屍體埋在沙漠中,一年內共殺了二十六人。必吉被捕後,被判絞刑,2005年3月行刑時,成千上萬的德黑蘭民眾旁觀,必吉被綁在柱子上,好幾名壯漢輪流抽打一百下,之後一名受害者的兄弟用刀猛刺必吉背部,最後一位受害者的母親,親手把尼龍繩套在必吉脖子上,繩子另一頭掛在堆高機上,堆高機把必吉拉到半空中。幾分鐘後,必吉被吊死。 主張應報理論的學者認為,刑罰的本質就是「應報」,也就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由於犯罪乃是違反正義的行為,因此對犯罪者科以刑罰,乃是理所當然,「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即是應報理論典型的例子。

(二)預防理論 (三)綜合理論 1.一般預防理論 2.特別預防理論 綜合應報和預防理論。 (二)預防理論  主張預防理論的學者則認為,刑罰是保護社會利益的手段,其目的不是對犯罪者進行報復,而是著重對將來犯罪的預防,以達成「刑期無刑」的理想。    1.一般預防理論 其著眼點在於曉諭民眾各種刑罰的規定,使民眾不去犯罪,故主張透過刑罰法規預先對一定之犯罪及其刑罰有所規定,使個人在權衡利害關係後,認為犯罪會得不償失,而不去進行犯罪之行為。 2.特別預防理論 其所注重的對象已經犯罪的犯人,希望透過刑罰來匡正犯人的反社會行為,故主張應該針對各個犯人的特性來定其刑罰,並透過刑罰的科處,使犯人不致再犯。 (三)綜合理論  綜合應報和預防理論。

二、刑罰的種類 ‧主刑:是可以單獨科處的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 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的種類可分為主刑和從刑: ‧主刑:是可以單獨科處的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 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 ‧從刑:是附加於主刑而科處之刑罰,包括褫奪公權、沒收,以及追徵、追繳或抵償。制裁的方式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名譽刑。

肆、刑事司法與人權保障 1994年6月12日,美國黑人足球明星辛普森,涉嫌謀殺他的白人前妻妮可及其男友。民調顯示,許多美國人都認為是辛普森殺了前妻,警方也提出許多證據,但因為警方搜查時沒有搜索令,因此而獲得的證據是非法不能採用的;而被指稱犯罪用的血手套,辛普森在法庭上也戴不進去,故陪審團判定無罪。 。 毒樹果實理論。 刑法在法律適用的效果上是最為嚴厲的。因此國家機關必須在最小及必要的範圍內解釋和適用刑法,絕不允許恣意濫用。對於犯罪的追訴與處罰,也必須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以保障被告和被害人的人權。

一、罪刑法定主義 (一)必須以成文法為法源 罪刑法定主義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則。意義就是「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就沒有犯罪;沒有犯罪,就沒有刑罰」。刑法第1條。 (一)必須以成文法為法源  犯罪和刑罰的規定應盡可能明確,讓一般人能夠明白遵守而不致誤蹈法網。

(二)刑法的效力不得溯及既往 (三)絕對不定期刑的禁止 (四)禁止類推適用 法律未規定的事項,不可援引、適用類似性質的法條而加以處罰。 刑法的效力僅及於法律施行之後,不能溯及公布施行前的行為,但是如果修正後的法律對於行為人較為有利時,就沒有溯及既往的限制。 (三)絕對不定期刑的禁止 絕對不定期刑是法律完全不規定刑罰的種類和範圍,而交由法官自行決定。 (四)禁止類推適用 法律未規定的事項,不可援引、適用類似性質的法條而加以處罰。

二、犯罪的追溯和處罰 (一)偵查 (二)起訴 偵查乃是刑事訴訟的重心。刑事訴訟法228條 國家制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何經由正當程序來追訴犯罪,以避免人民受到不當的干擾與侵害。刑事訴訟法是一種程序法,其規定的主要訴訟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一)偵查  偵查乃是刑事訴訟的重心。刑事訴訟法228條 (二)起訴  如果偵查的結果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就會依法起訴被告。此種程序稱為「公訴」。公訴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機關,就特定的刑事案件聲請法院進行審判。除了檢察官提起公訴外,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也規定犯罪被害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自訴」。

(三)審判  法院在接獲公訴或自訴後,就進入審判的階段。審判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同時,依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能對未經起訴之犯罪進行審判。 (四)執行  當法院針對被告的犯罪行為,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法官依據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判決被告有罪確定後,就會交由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指揮執行該項判決。

三、被告與被害人人權的保障 民國九十二年法務部部長陳定南決定落實檢察機關應提供犯罪嫌疑人頭套或面罩的規定;然而內政部部長余政憲卻以防範犯罪為名,核定除青少年嫌疑人外,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律不戴頭套。 偵查過程中將嫌疑人的面貌公諸於眾,違反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原則」。 電影欣賞: 無盡的控訴

(一)被告人權的保障 ‧「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鐵則。所謂「無罪推 定」是指被告在未經判決確定其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為無罪。 (一)被告人權的保障  ‧「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鐵則。所謂「無罪推 定」是指被告在未經判決確定其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為無罪。 ‧ 「偵查不公開原則」,具有保障被告人權的作用,因為公開偵查過程將使犯罪嫌疑人的名譽信用受到影響。 ‧自白是被告對於自己犯罪事實的全部或一部分所做的供述。為保障被告人身自由及供述的真實,刑事訴訟法也對被告自白的證據力加以限制。如果被告之自白是以不正當的方法所獲得,將不能被視為證據。 ‧公開審理原則,允許民眾自由旁聽法院的審判。 ‧三級三審制度也是一種保障被告人權的設計。

(二)被害人人權的保障 國家制定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另外也規定,政府應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對於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也有特別保護的規定。  

毒樹果實理論 ‧毒樹果實理論是刑事訴訟法學上,關於衍生性證據是否 具證據能力的判斷理論,又稱為毒樹果理論、毒樹毒果理論。毒樹果實理論為英美法學發展出的理論,歐陸法學汲取了理論精華,並將之稱為「證據排除法則的放射效力」。由於毒樹果實理論的發展,填補了證據排除法則在處理衍生證據上的不足之處。 ‧毒樹果實理論的核心內容在於:違法直接取得的證據為 毒樹,基於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亦不得使用。也就是第一取得的違法證據將會汙染基於此違法證據所合法取得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