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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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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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培训 第十七税务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操作规程 沪国税所【2013】7号

政策要点(57号公告)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款分摊 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 25%就地缴纳 25%财政调库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五条第(四)项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第二款 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 第三款 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

例 上海甲总公司下属外地两家A、B分支机构,根据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数据显示,总机构本部及分公司的三因素数据如下 营业收入 0.35 职工薪酬 资产总额 0.3 分摊比例 甲公司本部 100 250 300 0.65 A分公司 50 0.175 B分公司 合计 200 350 400 1 甲公司本部分摊比例=100/200*0.35+250/350*0.35+300/400*0.3 =0.175+0.25+0.225=0.65 A、B分公司分摊比例=50/200*0.35+50/350*0.35+50/400*0.3 =0.0875+0.05+0.0375=0.175

续 如果甲公司2014年一季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应纳税额1000*25%=25万元 续 如果甲公司2014年一季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应纳税额1000*25%=25万元 则甲公司本部应预缴税额:25*50%+25*50%*0.65=20.625万元 A、B分公司各预缴税款:25*50%*0.175=2.1875万元

三因素的取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资产损失 第二十五条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第二十五条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第三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案流程 征收所受理 十七所审核 科室审核 局长室终审 征收所窗口回复

备案期限 1、总机构每年3月20日之前办理分摊比例备案; 2、总机构当年撤销外省市分支机构的,应于该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3、总机构当年因重组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总分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新设或存续二级分支机构的,应于税务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备案提交的资料 1、《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纸质和电子文档),纸质表格一式两份; 2、总机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汇缴未完成的,可暂不提供); 3、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合并报表); 4、总机构职工薪酬核算情况说明; 外省市分支机构 5、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 6、经营情况的说明; 7、职工薪酬核算情况的说明; 8、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情况说明; 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备案提交的资料

特殊情况 一、企业年度已完成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后,当年撤销外省市分支机构的,应于该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除撤销分支机构外其他分支机构情况不变)。 总机构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纸质和电子文档),纸质表格一式二份(表一) 2.当年撤销外省市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如有特殊情况需重新进行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的(除新设分支机构外其他分支机构情况不变)。 二、如企业年度已完成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后,当年有新成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无需重新申请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有特殊情况需重新进行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的(除新设分支机构外其他分支机构情况不变)。 总机构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纸质和电子文档),纸质表格一式二份(表一)。 2.新成立外省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