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政策与法规 阳江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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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政策与法规 阳江地方税务局

根据征管培训大纲的要求和纳税服务岗习题涉及的内容,税政业务知识考试内容包括: 1、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5、印花税 6、资源税 7、土地增值税 8、房产税 9、 车船税 10、城镇土地使用税 11、烟叶税 12、契税

主要学习三大税种: 一、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营业税 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掌握】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掌握】 三、税目及税率【掌握】 四、计税依据【掌握】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六、税收优惠政策【掌握】 七、营业税申报与缴纳的基本规定 八、营业税的起征点

一、征收范围【掌握】 关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关注点:“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特殊】 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

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正确区分 增值税征税范围:对货物销售及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征税范围: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掌握】 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   1.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税目及税率【掌握】 税目(6个) 税率 建筑业 3%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5% 娱乐业(三档税率) 5%、10%、15%

【提示】:   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算营业税;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四、计税依据【掌握】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一)全额计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营业额,它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但不包括同时符合3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差额计税:列举项目

 (三)核定计税依据   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我省确定为10%粤地税发[1996]21号)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差额计算) 1、运输业的特殊规定(4点): (1)国航与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的,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2)联运业务: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自2011年9月26日起,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单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4)代开发票业务:   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建筑业的特殊规定(以表格的形式): 子目 计税营业额 不包括 1.从事建筑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   子目   计税营业额   不包括 1.从事建筑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 款在内。包括: (1)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2.从事建筑务的分包业务 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 3.从事安装工程作业 安装劳务收入 不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4.从事装饰劳务 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 不包括原料、主料的价款

5、服务业特殊规定(差额计算) (1)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科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2)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仓储业营业额的确定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d)勘察设计分包或转包:已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其他服务业营业额的确定   (a)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b)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c)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d)勘察设计分包或转包:已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转让无形资产特殊规定 (1)单位和个人转售土地使用权,余额计税。   (2)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余额计税。

(二)建筑安装业 【特别注意】   1.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自建不动产纳税处理   (1)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   (2)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赠送,视同销售。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六、税收优惠政策【掌握】 (一)免税政策的规定 1、交通运输业:我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2、建筑业: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保险业:   (1)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2)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限以上的返还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5)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的利息免征营业税。   (6)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   (a)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b)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6)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7)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8)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免税项目

5、文化体育业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售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第一道门票)   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3.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免征营业税。   6.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和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7.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6、服务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这里所说的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5.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6.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   6.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营业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规定税目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险对象出租廉价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10.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1  10.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1.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12.对中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7转让无形资产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3.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格动漫、手机动漫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6.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生收入免征营业税。   7.新增: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七、营业税申报与缴纳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   【关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特殊】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特殊】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纳税地点基本规定——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特殊】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款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   【提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八、营业税的起征点 1.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2   八、营业税的起征点   1.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2.现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   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款。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按培训大纲要求共有7部分内容: 一、纳税人[掌握] 二、税率[掌握] 三、计税依据[掌握]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熟悉]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六、税收优惠政策[掌握] 七、特别纳税调整[掌握]

一、纳税人【掌握】 (一)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界定标准) 注意: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二字≠企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取得收入的组织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按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不同,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据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别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的区别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掌握】 税率 适用范围 25%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0%(实际10%)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境内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预提企业所得税税率:10% 两种情况: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境内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三、计税依据【掌握】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注意扣减的顺序)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注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除特殊规定外,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收入相关规定的内容: 1、收入概念 2、销售收入的确定 3、收入金额确认的相关内容 4、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5、特殊收入确认 6、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二)收入相关规定 1、收入的概念: 收入总额: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1)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4、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说明:1.区分的关键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改变; 2.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5、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你说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说明: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另: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三、扣除项目的相关规定,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   三、扣除项目的相关规定,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 内容: 1、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2、扣除项目范围 3、扣除项目标准 4、不得扣除项目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有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损失。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规定扣除。   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指除了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的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队,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6)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企业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没有单独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对其进行核定。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新增: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注意:软件生产企业的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扣除。

 注意:“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保险费 人险 社会保险 依据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人险 社会保险 依据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商业保险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规定可以扣除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险 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利息费用 5.借款费用 6.汇兑损失 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允许扣除的标准是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相比较小者)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

关注:应税收入与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计提基数的关系(容易出考题): 可以作为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收入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 让渡资产使用权 建造合同 其他业务收入 材料销售收入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包装物出租收入 其他 视同销售收入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不作为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收入 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罚款净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其他(营业外收入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的,分期扣除。   11.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3.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5.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6.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1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注意】: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18.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9.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20.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注意】: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总结】 项 目 扣除标准 超标准处理 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 拨缴的工会经费 项 目 扣除标准 超标准处理 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 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利息费用和借款费用 见4.利息费用和5.借款费用。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亏损弥补的相关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营利。   注意:(1)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是税法调整后的金额;(2)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后第一年度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3)连续发生年度亏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熟悉】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生物性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五)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六)存货的税务处理 (七)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概述 《所得税准则》对资产的计税基础定义为: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最低年限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项 目 计税基础 外 购 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 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 项 目 计税基础 外 购 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 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融资租入 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盘盈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取得 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改建的固定资产 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4.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其他生产设备(生物资产的林木类) 10年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其他生产设备(生物资产的林木类)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生物资产的畜类) 3年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分为消耗性、生产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目的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与固定资产对比看) 1. 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与固定资产对比看)   1.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同固定资产)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年限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除了措辞有区别外,实质同固定资产) 外 购 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开发 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 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一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②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注意: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一)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二)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注意无后进先出法。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三)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熟悉】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注意顺序,与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有所区别)   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调整项目包括:一个是企业的税会差异的部分;另一个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照规定已经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六、税收优惠政策【掌握】 (一)免税收入(4条) (二)免征与减征优惠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五)加计扣除优惠    (一)免税收入(4条) (二)免征与减征优惠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五)加计扣除优惠 (六)创投企业优惠 (七)加速折旧优惠 (八)减计收入优惠 (九)税额抵免优惠  (十)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十一)非居民企业优惠   (十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新增加)   (十三)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十四)其他优惠

(一)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复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

二、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重点关注(考点)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营业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6方面条件的企业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减半时按25%的税率计算)   新增加: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通过复审前,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   1.“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五、加计扣除优惠   (一)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满足下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创投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符合的条件注意以下几点: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二)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七、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确实需要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八、减计收入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新增加: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九、税额抵免优惠   1.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十、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三、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免5减半)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其他优惠   (一)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3-2-2-2-1模式)

 (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鼓励类产业企业税率15%。(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小结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重点把握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取得收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然后要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有两种情况。一种在境内设立机构,一种不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一种情况的税率是25%,非居民企业第二种情况的税率是预提所得税税率10%。

2、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顺序讲解有关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和弥补亏损的内容 3、讲解了资产的税务处理 4、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掌握】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一般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别及其纳税义务的确定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183日 )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高管要交 × 90天、183--1年 1--5年 居民 5年以上

二、征收范围【掌握】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2.董事费收入:   (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征税(与个人工资合并)。   3.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该税目计算征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   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税,不属于原农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征收,同时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变化)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后,不改变企业的性质,按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包括文字、书画、摄影以及其他作品。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2.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①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个人结算账户利息所得税暂免。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A.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B.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偶然所得 1、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超过1万的全额征税。   3、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

(九)其他所得   1.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      2.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A.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B.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具体征税办法: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三、计税依据【掌握】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一)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和实物收入。实物应当按照所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扣除方法 应税项目 定额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3500元) 会计核算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 定额和定率扣除 (1)劳务报酬所得;(2)稿酬所得;(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800元或20%) 无扣除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偶然所得;

 二、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税率【掌握】 (一)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 工资、薪金所得。 (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除上述外的所得:20%,应注意的问题:   1.稿酬减征30% ;   2.劳务报酬加成征收;   3.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税率;   4.储蓄利息: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2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1.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每月收入额-35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从2011年9月1日由2000调整至3500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

1.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2)财产保险、运输保险。 (1)借款利息   (2)财产保险、运输保险。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4)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其他规费,扣除项目和标准由省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   (5)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10)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必要费用,从2011年9月1日起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 (6)研究开发的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净损失 。   (8)汇兑损益。   (9)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10)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必要费用,从2011年9月1日起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

  (11)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13)业务招待费支出。 (以上三项扣除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扣除相同)    (14)公益捐赠: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是利润的12%)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16)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低值易耗品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应分期摊销。

 2.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二)资产的税务处理 需要关注的几点:(建议和企业所得税对比记忆)     需要关注的几点:(建议和企业所得税对比记忆)   1.个体工商业户的固定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   2.预计净残值5% 。(与企业所得税有所不同)   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须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4.递延资产(如开办费):5年。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过渡性计算问题(新)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2000元或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年度收入总额=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后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劳务报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注意:   1.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2.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1-3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1-30%)

注意: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简单的说就是看版) 1  注意: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简单的说就是看版)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注意: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注意: 1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注意: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4.个人银行存款利息从2007年8月15日起按5%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4日前孳生的利息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十、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六、特殊计税方法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掌握】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掌握】 (三)对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掌握】 (四)个人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熟悉】 (五)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熟悉】

(六)捐赠扣除计税的相关规定【熟悉】 (七)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规定【熟悉】 (八)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熟悉】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掌握】   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计算方法: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注意: A.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B

 4.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5)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6)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5.双薪计税方法:(新)   机关: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企业:有双薪也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否则并入当月工资。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掌握】 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三)对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掌握】 1、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2、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处理:(新)  

(三)对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掌握】 1、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2、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处理:(新)  

1、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1)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商数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五)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熟悉】  一、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工薪收入负担税款的纳税计算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纳税计算 1、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纳税计算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计算 三、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的计算

一、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工薪收入负担税款的纳税计算: (一)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工薪收入全额负担税款的计算: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全额负担个人所得税款,应按下表将纳税人不含税收入换算为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1、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表中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表中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六)捐赠扣除计税的相关规定【熟悉】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税收优惠政策【熟悉】  (一)免税项目 (二)减税项目 (三)暂免征税项目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级别、用途)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新增)   5.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   6.保险赔款。   7.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0.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注意:   (1)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规定;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6.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3)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小结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它们的区别。 2、11种所得的征税范围 3、各项所得项目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4、各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5、特殊计算方法 6、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建税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二)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分三档):   档 次   纳税人所在地   税 率   1   市区   7%   2   县城、镇   5%   3   不在市、县、城、镇   1%

【三个具体规定】: 1. 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率计算代收、代扣城建税; 2  【三个具体规定】: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率计算代收、代扣城建税;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按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3.铁道部:税率统一为5%。

(四)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特殊规定: 1  (四)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特殊规定:   1.“三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三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

(五)减免税:主要有: 1.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  (五)减免税:主要有: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总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   3.对“三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但“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4.“三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5.其他优惠:减免营业税,同时减免城建税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实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七)征收管理 1. 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 (七)征收管理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三税”的,同时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3.银行纳税地点。各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