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级临床医学八年制(4+4) 韩艳平 学号:1137609707 2014年4月8日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 13级临床医学八年制(4+4) 韩艳平 学号:1137609707 2014年4月8日
一 临终关怀伦理 二 死亡伦理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一 临终关怀伦理
一 临终关怀伦理 临终关怀(hospice care) 一 临终关怀伦理 临终关怀(hospice care) 又称善终服务、安宁照顾、终末护理、安息护理等。临终关怀是指由社会各层次(护士、医生、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政府和慈善团体人士等)组成的团队向临终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的包括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方面的一种全面的支持和照料。其目的在于使临终患者的生命质量得以提高,能够无痛苦、舒适地走完人生的最后旅途,并使家属的身心得到维护和增强。
一 临终关怀伦理 临终关怀的历史 现代的临终关怀倡导者和奠基人桑德斯博士于1967年在英国伦敦东南的希登汉创立了圣克里斯托弗临终关怀机构,被誉为“点燃了世界临终关怀运动的灯塔”,开创了现代临终关怀之先河。 20世纪70年代中期,现代的临终关怀医院在世界各国相继建立。 1988年7月,我国天津医学院(现天津医科大学)在美籍华人黄天中博士的资助下,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临终关怀研究中心。
一 临终关怀伦理 临终关怀具体内容 (一)身体关怀:透过医护人员及家属之照顾减轻病痛,再配合天然健康饮食提升身体能量。 一 临终关怀伦理 临终关怀具体内容 (一)身体关怀:透过医护人员及家属之照顾减轻病痛,再配合天然健康饮食提升身体能量。 (二)心理关怀:透过理念之建立减轻恐惧、不安、焦虑、埋怨、牵挂等心理,令其安心、宽心、并对未来世界(指死后)充满希望及信心。 ( 三)道业关怀(或灵性关怀):回顾人生寻求生命意义或多半透过宗教学说及方式建立生命价值观,如永生、升天堂、往西方极乐世界等。
一 临终关怀伦理 临终关怀的服务模式 临终关怀模式就是从总体上对临终关怀进行把握。 临终关怀以解除临终患者的病痛为中心。 一 临终关怀伦理 临终关怀的服务模式 临终关怀模式就是从总体上对临终关怀进行把握。 临终关怀以解除临终患者的病痛为中心。 在服务层面上,应坚持临终关怀医院、社区临终关怀服务与家庭临终关怀病房相结合。 在服务主体上,坚持国家、集体、民营相结合,共办临终关怀事业。 在服务费用上,坚持国家、集体和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投入相结合。
一 临终关怀伦理 临终关怀的道德原则 1.以临终者为中心的人道主义原则 2.尊重临终者权利的原则 一 临终关怀伦理 临终关怀的道德原则 1.以临终者为中心的人道主义原则 2.尊重临终者权利的原则 临终关怀道德中的知情同意权利,是指病人有权要求治疗,也有权拒绝治疗。 3.尊重临终者人格的原则 4.对临终者关怀的原则
一 临终关怀伦理 中国临终关怀护理现状 社会需要更多临终关怀服务 需求在增大,但服务力量不足 还需社会援助项目介入 影响因素 一 临终关怀伦理 中国临终关怀护理现状 社会需要更多临终关怀服务 需求在增大,但服务力量不足 还需社会援助项目介入 影响因素 医务人员临终关怀知识的缺乏 服务机构和资金来源不足 传统观念的束缚,临终关怀教育尚未普及
二 死亡伦理 人类与动物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人类不是被动的顺从自然,而是能动的认识自然,适应自然 二 死亡伦理 人类与动物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人类不是被动的顺从自然,而是能动的认识自然,适应自然 对于生命的最后的沉寂和毁灭,并非是无可奈何被迫接受,而是自救自愿的认识死亡、接受死亡、改造死亡
二 死亡伦理 (一)儒家的死亡观 儒家认为:生则重生,死则安死 二 死亡伦理 (一)儒家的死亡观 儒家认为:生则重生,死则安死 儒家认为:“人命至重,有贵千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儒家认为,“死生有命,富贵在天。”(《论语·颜渊》) “不知命,无以为君子。”(《论语·尧曰》) 孟子说:“莫非命也,顺受其正。” 尊重人的生命,不惧怕死亡,舍生取义 “信天命”是其核心内容
二 死亡伦理 (二)道家的死亡观 老子认为:“出生入死”。 二 死亡伦理 (二)道家的死亡观 老子认为:“出生入死”。 老子在《道德经》50章中指出:“生之徒,十有三;死亡徒,十有三;人之生,运之于死地,亦十有三。夫何故?以其生生之厚”。 庄子在妻子死时“鼓盆而歌”。
二 死亡伦理 (三)佛家的死亡观 佛教论死,讲的是因果报应,轮回转世。 二 死亡伦理 (三)佛家的死亡观 佛教论死,讲的是因果报应,轮回转世。 佛教提出的人生是苦海,尘世没有真正的快乐,只有来世进入“天国”,轮回再生,才有欢乐和幸福。
二 死亡伦理 (四)死亡在西方文化 与中国人执着眷恋现实的感性生活有别,西方人从古到今在对待死亡的问题上更多的是关注死后的世界。 二 死亡伦理 (四)死亡在西方文化 与中国人执着眷恋现实的感性生活有别,西方人从古到今在对待死亡的问题上更多的是关注死后的世界。 如何缓解对死亡的恐惧呢?西方人主要采取了灵魂不朽的态度。 这种观念成为基督教的极为重要的思想来源
二 死亡伦理 死亡的本质 死亡的后果有二:一是死亡是生物学生命的终止,而是死亡是个体生命的终结 二 死亡伦理 死亡的本质 死亡的后果有二:一是死亡是生物学生命的终止,而是死亡是个体生命的终结 有的人进一步提出把死亡定义为:“身体的生理系统不再构成一个整合体”,或“整体的有机体功能之永久的丧失”。 另类的的定义,如“万物之灵的死亡”“意识永久的消失”等。 死亡是个体生命终结和自我意识的丧失,是不可逆的过程。
二 死亡伦理 心肺死亡标准 直到20世纪50年代,人们还普遍接受“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等生命活动终止”的概念。 二 死亡伦理 心肺死亡标准 直到20世纪50年代,人们还普遍接受“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等生命活动终止”的概念。 “心之官则思”,是灵魂和智慧活动的中心 。 我国出版的《辞海》,死亡的定义也是心跳、呼吸停止。
二 死亡伦理 脑死亡标准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制定了脑死亡标准: 1.对外部的刺激和内部的需要无接受性、无反应性 二 死亡伦理 脑死亡标准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制定了脑死亡标准: 1.对外部的刺激和内部的需要无接受性、无反应性 2.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 3.诱导反射缺如 4.脑电波消失 持续24小时测定,每次不少于10分钟 除外两种情况:1.体温过低;2.服用大量中枢抑制药物
二 死亡伦理 把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要比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更科学。 脑死亡是不可逆的,脑死亡后机体各器官不就都会出现死亡 二 死亡伦理 把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要比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更科学。 脑死亡是不可逆的,脑死亡后机体各器官不就都会出现死亡 脑死亡是不可逆的,在脑死亡后生命本质特征消失 大脑是目前不可置换的具有主宰意义的器官 有利于卫生资源的整合 使更多的人得以新生
二 死亡伦理 以心肺功能停止作为死亡标准的弊端 现代人工维持心肺功能的技术和药物的应用---死亡标准? 二 死亡伦理 以心肺功能停止作为死亡标准的弊端 现代人工维持心肺功能的技术和药物的应用---死亡标准? 丧失脑功能而实际上已经死亡的病人---卫生资源 器官移植供体和移植成功率 加快推进脑死亡诊断标准的立法工作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1.无效治疗 从广义上讲,凡不能达到治疗目的的治疗措施均可被认为是无效治疗。 2.放弃治疗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1.无效治疗 从广义上讲,凡不能达到治疗目的的治疗措施均可被认为是无效治疗。 2.放弃治疗 对于不可治愈的患者,终止无效的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即为放弃治疗。 广义的放弃治疗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对可治愈或不可治愈患者终止继续治疗。 狭义的放弃治疗是指对那些完全没有治疗价值的患者终止继续治疗。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1986年6月23日,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往汉中市传染病医院。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1986年6月23日,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往汉中市传染病医院。 看到母亲痛不欲生的惨状,王明成和妹妹要求主治医生蒲连升对其母亲实行安乐死,并在处方上签名。 这是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 安乐死开始走近我们的生活,并引起极大的社会关注。 2003年1月,王明成因胃癌复发住进西安交通大学附属二院。癌细胞在腹腔内转移扩散,导致肝功能衰竭,肝腹水严重。6月9日,王明成向医生递交了一封请求安乐死的信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出自希腊语euthanasia 为好死之意,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无痛苦死亡,安然去世;二是指患不治之症,非常痛苦,帮助其实现愿望的一种临终处置。 狭义的安乐死局限于患不治之症,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 广义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健康”原因给予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 安乐死是一种死亡过程中的良好状态和达到此状态的方法,不能理解为死亡原因。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安乐死的目的 安乐死的对象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安乐死的目的 避免死亡时的痛苦折磨,代之以相对舒适和幸福的感受,即改善死者临死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 安乐死的对象 不可逆的昏迷 患绝症,倍受折磨的痛苦,本人强烈希望死去,家属也同意的。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安乐死的伦理争论 1936年英国成立有许多社会名流参加的自愿安乐死协会,并几度提议立法,但未获通过。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安乐死的伦理争论 1936年英国成立有许多社会名流参加的自愿安乐死协会,并几度提议立法,但未获通过。 1974年澳大利亚和南非成立安乐死协会。 1976年以后,丹麦、瑞典、意大利、法国等国相继成立安乐死协会。 美国对是否允许安乐死讨论的赞成人数 年份 1947 1973 1983 1997 赞成数 37% 51% 63% 74%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纳粹德国的“安乐死” 20世纪初,德国越来越多的精英人士接受了“人天生不平等”和“优生学”的理念。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纳粹德国的“安乐死” 20世纪初,德国越来越多的精英人士接受了“人天生不平等”和“优生学”的理念。 1920年,有人提议用极端方式解决住院残疾人的问题。 还有人兜售“毁灭不具生存价值生命”的思想鼓吹“一条生命是否值得活,不仅取决于该生命对个人的价值,而且还取决于该生命对社会的价值。” 1938年一位德国的父亲写信请求希特勒,允许杀死他畸形的儿子。希特勒为此授权制定一个儿童安乐死计划。 1939年希特勒启动屠杀成年残疾人计划,后又扩大到精神不正常的成年人,最终演变成对犹太人、斯拉夫民族的大屠杀。安乐死声名狼藉。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安乐死的种类 1.被动安乐死 在病人弥留之际,医生停止治疗,让病人安然死去。也叫消极安乐死。 2.主动安乐死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安乐死的种类 1.被动安乐死 在病人弥留之际,医生停止治疗,让病人安然死去。也叫消极安乐死。 2.主动安乐死 指病人或家属鉴于病情已无指望,采用药物或其他手段主动结束生命的处置。也叫积极安乐死。又可分三种: (1)自愿的,自己执行 (2)自愿的,他人执行 (3)非自愿的,他人执行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安乐死的立法 1.安乐死的决定权 原则上只有本人有权决定,如本人已经无法决定时,必须通过法律程序。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安乐死的立法 1.安乐死的决定权 原则上只有本人有权决定,如本人已经无法决定时,必须通过法律程序。 国外通行预嘱方式,即本人在清醒时预先立下自愿安乐死的书面决定。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安乐死的立法 荷兰于93年通过安乐死法令。其要点是: 病人确实患绝症 安乐死决定出自病人的完全自愿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安乐死的立法 荷兰于93年通过安乐死法令。其要点是: 病人确实患绝症 安乐死决定出自病人的完全自愿 在实施安乐死之前,医生必需将病情详细告诉病人 病人提出安乐死请求后,医生至少征求一个同事的意见 医生要向法院写一份报告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1989年,卫生部在研究七届人大代表建议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后答复:“安乐死”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死亡类型,它既是一个复杂的医学、法学问题,又是一个极为敏感的社会、伦理问题,因此制定“安乐死”法规目前条件尚不成熟。 1994年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和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都有代表联名提案,建议就“安乐死”立法。 1996年,上海市人代会上24名代表提出“建议制定上海市实施‘安乐死’法规”的议案。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立法的几点建议 安乐死的对象只能是那些身患不治之症,临近死亡的病人。所谓不治之症,是指现代医学无法挽救的疾病。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立法的几点建议 安乐死的对象只能是那些身患不治之症,临近死亡的病人。所谓不治之症,是指现代医学无法挽救的疾病。 实施安乐死的时间不能与因病而亡的时间相距太久,一般应以几周为限,至多不超过几个月。 医院还应成立一个道德委员会来对病人作出“不治之症”和“临近死亡”的诊断,以便把错误降到最低限度。
三 放弃治疗与安乐死 立法的几点建议 病人的肉体痛苦必须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至于达到何种程度才能实施安乐死,应由主治医生提出意见,交医院道德委员会作出决定。 安乐死必须具有患者本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和承诺。第三者的嘱托和承诺,包括病人家属和监护人的请求,都不能作为实施安乐死的依据。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缺乏控制行为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对他们也不能实施安乐死。
谢谢! 韩艳平 1137609707 20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