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個案計畫 評核作業說明
大 綱 壹 概述 貳 個案計畫評核作業規定 參 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肆 實務作業 伍 注意事項
壹、概述 一、個案計畫管制評核體制 部會 個案計畫 執行列管 中程施政計畫 中長程個案計畫 執行情形列管 計畫查證 年度施政計畫 年度作業計畫 計畫執行成果 機關績效評估 計畫評核
二、計畫評核流程(1/3) 計畫管制、執行 年度結束辦理評核 行政院管制計畫 部會管制計畫 自行管制計畫 主辦機關自評 主辦機關自評 依據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1030916)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報告格式 計畫管制、執行 年度結束辦理評核 行政院管制計畫 部會管制計畫 自行管制計畫 主辦機關自評 主辦機關自評 主辦機關 自評 主辦機關 自評及評核 1月10日~3月25日 主管部會初核 主管部會評核 4月15日前 行政院複核 3月26日~ 結果 上網 公告 院長核定 4
行政院管制計畫由國發會會同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管考 二、計畫評核流程(2/3) 管考分工 行政院管制計畫由國發會會同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管考 -科技發展類計畫由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管考 -社會發展類及公共建設類計畫由國發會管考 另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各業務處亦共同參與複核作業
二、計畫評核流程(3/3) 行政院複核 分 工 複 核 複 核 初 審 會 議 複 核 審 會 議 院 長 核 定 上網公告及函送各機關 1.納為施政參考 2.改善執行缺失 3.辦理獎懲 計畫審議參考
貮、個案計畫評核作業規定 一、分級辦理 (第14點) 各機關於年度終了時,應就列管計畫分別辦理評核。 行政院管制計畫 部會管制計畫 自行管制計畫
貮、個案計畫評核作業規定 主辦機關自評、主管機關初核、行政院複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皆採電腦化作業。 行政院管制計畫 主辦機關自評、主管機關初核、行政院複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皆採電腦化作業。 主管部會應於105年3月25日前完成初核作業並送行政院複核。 部會及自行管制計畫 主辦機關自評、主管機關評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皆採電腦化作業。 主管部會應於105年4月15日前完成結果公告。
貮、個案計畫評核作業規定 二、評核指標及報告格式(第15點) 國發會研訂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報告格式。 各部會得依機關特性及業務性質,自行研訂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之評核指標及作業模式,或參照行政院管制計畫之評核指標及報告格式辦理。
貮、個案計畫評核作業規定 三、評核作業得委託第三者辦理(第16點) 各機關評核作業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等公正第三者辦理,或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評核作業,將外部專業評估意見納入評核報告,並得派員實地查證,或請執行機關派員說明。
貮、個案計畫評核作業規定 四、辦理獎懲(第17點) (1/2) 個別計畫部分 複核分數 等第 獎 懲 90分以上 優等 獎 懲 90分以上 優等 主辦人員記功2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記功1次 80分以上 未達90分 甲等 主辦人員嘉獎2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1次 70分以上 未達80分 乙等 無 未達70分 丙等 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申誡 1 次
貮、個案計畫評核作業規定 四、辦理獎懲(第17點) (2/2) 成績 獎懲 備註 行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甲等(80分以上) 部會整體部分 成績 獎懲 備註 行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甲等(80分以上) 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2次 俟簽院作業完成後,各部會自行簽辦
貮、個案計畫評核作業規定 五、申請免予評定分數(第18點) 申請條件:因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致績效尚未呈現者。 申請期限:主辦機關於年度結束3個月(104年9月30日)前向主管部會提出申請。 屬院管制計畫者,主管部會並於年度結束2個月(104年10月30日)前核轉行政院,逾期不得申請或核轉。 應於次 (105)年2月底前提報執行現況報告。
貮、個案計畫評核作業規定 六、評核結果運用(第19點) 各機關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預算與概算需求時,應併附相關施政計畫前3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供主管部會或行政院辦理審議參考。 作業計畫評核結果屬應予中止、減縮該計畫規模及預算者,各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計畫修正或廢止 應納為施政參考及改善執行缺失。
參 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計畫 管理 35% 執行 績效 65% 評核項目 權數 資本門預算500萬元以上 資本門預算未達500萬元 未編列經費 計畫 管理 35% (一)行政作業 10 20 35 1.表報提報作業 2 4 5 2.進度控制情形與結果 8 3.年度目標之挑戰性與明確性 4.計畫管制作為 (二)經費運用 25 15 1.預算控制情形 2.資本支出預算執行結果 執行 績效 65% (一)年度目標達成情形 45 (二)指定指標達成情形 (三)特殊績效
一、計畫管理 (一)行政作業 1、表報提報作業(1/2) 衡量標準 90分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各式表報均能如期提報,且未有退件修訂者。 各式表報提報作業曾逾期5日以下,或曾退件修訂1次。 各式表報提報作業曾逾期10日以下,或曾退件修訂2次。 各式表報提報作業曾逾期15日以下,或曾退件修訂3次。 未在前四項衡量基準涵蓋範圍者。
1、表報提報作業(2/2)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計畫管理 (一)行政作業 1、表報提報作業(2/2) 表報包括:年度作業計畫、各季執行進度、評核作業之初核報告等文件,各項表報提送作業應依限辦理完成,並以主管部會最後提送管考機關之日期為核算依據。 經計畫管考機關或行政院同意延長提報期程者,應填載相關核定文件及內容,不予扣分。 主管部會需以實地考核方式辦理年終評核,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初核作業。
2、進度控制情形與結果(1/2)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衡量標準 90分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計畫管理 (一)行政作業 2、進度控制情形與結果(1/2) 衡量標準 90分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依管考週期,年度進度平均落後1﹪以下。 依管考週期,年度進度平均落後1%(不含)至3%。 依管考週期,年度進度平均落後3%(不含)至5%。 依管考週期,年度進度平均落後5%(不含)至7%。 依管考週期,年度進度平均落後超過7﹪。 進度控制情形與進度控制結果以當年度為據,排除上年度累積效果。
2、進度控制情形與結果(2/2)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分數計算定義 計畫管理 (一)行政作業 2、進度控制情形與結果(2/2) 分數計算定義 例1 :評核指標計畫管理之進度控制情形與結果,受評計畫曾於5月、6月、8月落後4﹪、7﹪、7﹪,全年平均落後(4+7+7)/12= 1.5,屬於衡量標準中「89-80」分數組部分,其衡量標準之等級級距計2%(1%-3%)、分數組級距10 (89至80可分為10個分數),得87.5分,即80+【(3-1.5)×10/2】=87.5。 計算方式為 分數組下限+【(衡量標準上限-差距目標值)× 分數組級距 】 衡量標準級距 例2:同前項,在衡量標準中「59以下」分數組部分,若未達預定進度且年度進度平均落後超過7%時,以59分為基準向下核扣分數。
3、年度目標之挑戰性與明確性(1/4)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衡量標準 90分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計畫管理 (一)行政作業 3、年度目標之挑戰性與明確性(1/4) 衡量標準 90分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年度目標極具挑戰性,且各目標均能具體量化。 年度目標甚具挑戰性。少數年度目標未能具體量化。 年度目標具有挑戰性。部分年度目標未能具體量化。 年度目標略具挑戰性或與上年度相同。部分年度目標未能具體量化。 年度目標不具挑戰性或較上年度降低。且均未能具體量化。 年度目標之明確性主要評核計畫目標是否具體量化可為衡量之標的,並搭配目標之挑戰性進行評量。 施政計畫評核作業
3、年度目標之挑戰性與明確性(2/4) 參、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目標挑戰性衡量計畫之困難程度,包括: 計畫管理 (一)行政作業 3、年度目標之挑戰性與明確性(2/4) 目標挑戰性衡量計畫之困難程度,包括: 計畫目標量合理或量較上年度提高者(須有明確數據 或具體佐證)。 訂有合適質化目標或其質較上年度有所改進者(須有 明確佐證)。 計畫具有創新性(如制度、方法、技術…等,並有明 確佐證)。 計畫牽涉較多機關須加強協調者。 計畫牽涉不可控制影響因素較多,須加以克服者。
3、年度目標之挑戰性與明確性(3/4)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延續性計畫 計畫管理 (一)行政作業 3、年度目標之挑戰性與明確性(3/4) 延續性計畫 極具挑戰性:年度計畫目標量較上年度提高2倍以上且涵蓋前述中3項以上 甚具挑戰性:目標量較上年度提高0.5倍以上且涵蓋其中2項以上者 具有挑戰性:目標量較上年度提高0.2倍以上且涵蓋其中1項以上者 若計畫目標無法量化,其目標質較上年度有所改進,且涵前述3項者得列為「極具挑戰性」,涵蓋其中2項者得列為「甚具挑戰性」,涵蓋其中1項者列為具有挑戰性」。
3、年度目標之挑戰性與明確性(4/4)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新列管或單一年度計畫計畫 年度經費編列10億元以上: 計畫管理 (一)行政作業 3、年度目標之挑戰性與明確性(4/4) 新列管或單一年度計畫計畫 年度經費編列10億元以上: (1)訂有合理目標量、質,且涵蓋前述3項者得列為「極具挑戰性」。 (2)涵蓋其中2項者得列為「甚具挑戰性」。 (3)涵蓋其中1項者得列為「具有挑戰性」。 年度經費編列10億元以下: (1)訂有合適目標量、質,且涵蓋前述3項者得列為「極具挑戰性」 。 (2)涵蓋其中2項者得列為「具有挑戰性」 。 (3)涵蓋其中1項者得列為「略具挑戰性」 。
4、計畫管制作為(1/2)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衡量標準 計畫管理 (一)行政作業 90分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計畫管制作業機制完備,且均積極落實執行,且年度作業計畫未調整,歷年作業計畫亦未調整。 計畫管制作業機制完備,惟部分未落實執行,或年度作業計畫調整1次。 計畫管制作業機制完備,惟未落實執行,或年度作業計畫調整1次,且歷年累計調整2次 。 計畫管制作業機制缺漏,且未落實執行,或年度作業計畫調整1次,且歷年累計調整3次。 未訂定計畫管制作為。亦未落實執行或年度作業計畫調整2次。 註:年度作業計畫調整3次以上,本項核予零分。如遇不可抗特殊因素,如民意機關預算審查,得例外排除 。
4、計畫管制作為(2/2)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檢視執行單位是否確實依落實計畫管制作為,評核時依下列項目及辦理成效評分 : 訂有進度落後之處理應變機制與步驟,並積極改善執行缺失與落後情事。 專責人員或單位管制計畫,並定期檢討執行進度與成果。 定期將執行情形提報主管會議討論。 積極辦理查證作業,且查證發現問題能具體落實協調解決。 其他具體有效之計畫管制作為。
(二)經費運用 1、預算控制情形(1/2)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衡量標準 90分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計畫管理 (二)經費運用 1、預算控制情形(1/2) 衡量標準 90分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各管考週期,年累計預算執行率平均達99﹪以上。 各管考週期,年累計預算執行率平均達96%以上未達99%。 各管考週期,年累計預算執行率平均達93%以上未達96%。 各管考週期,年累計預算執行率平均達90%以上未達93%。 各管考週期,年累計預算執行率平均未達90%。
1、預算控制情形(2/2)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計算方式: 【(實支數)+(已執行應付未付數)+(節餘數)+工程預付數】 計畫管理 (一)經費運用 1、預算控制情形(2/2) 依管考週期之年累計執行率評核分數。 計算方式: 【(實支數)+(已執行應付未付數)+(節餘數)+工程預付數】 預定數(預定執行之分配預算數)
2、資本支出預算控制結果(1/3)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衡量標準:依年終資本支出預算執行進度評分 計畫管理 (一)經費運用 2、資本支出預算控制結果(1/3) 衡量標準:依年終資本支出預算執行進度評分 (實支數)+(已執行應付未付數)+(節餘數)+(工程預付款) × 100% (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 ※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致預算未能支用者,主辦機關得載明具體事由,由主管部會或行政院複核機關審核認定後得衡酌評分
2、資本支出預算控制結果(2/3)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 係指計畫執行當年度需支用之各項預算總和。 計畫管理 (一)經費運用 2、資本支出預算控制結果(2/3) 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 係指計畫執行當年度需支用之各項預算總和。 包括本年度預算、追加減預算數、奉准先行辦理補辦預算 數及以前年度保留款或其他預算(如墊款、調撥、流用、動 支預備金、各項基金 )之合計。 實支數: 係指工作實際已執行且實際支付予廠商之款項。 補助型計畫預算執行以各項補助工程已支付廠商之款項 為基礎計算所得,不得逕將完成撥款程序者認定為執行完成 依合約關係預先支付予廠商之工程預付款(指未屆執行進度 尚未扣回之部分),不列計為實支數。
2、資本支出預算控制結果(3/3)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應付未付數: 計畫管理 (一)經費運用 2、資本支出預算控制結果(3/3) 應付未付數: 係指年度結束時,計畫已執行完成,應付但未付予廠商之款項或債務,依合約扣留之工程保留款亦屬之;若為尚在執行之計畫,按完成(工)百分比計列。(年度結束後,二月底必須支付完畢) 節餘數: 係指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理保留者。 工程預付數: 「工程預付款」係指工程依合約關係,經廠商提供同額擔保後由執行機關先行支付廠商之款項,且依執行進度未扣回之部分(已扣回部分應列入實際支付數);本欄應填載相關合約訂定情形及未扣回之比例、金額及執行進度。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二、執行績效 (一)年度目標達成情形 (二)指定指標達成情形 (三)特殊績效
(一)年度目標達成情形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執行績效 (一)年度目標達成情形 指各機關採目標管理方式,依施政計畫內容及進程所設定之計畫年度預定達成目標。如有數項目標,應分項評定,目標下有分項目標者,亦應逐項評定。 名稱、目標值、配置權數與衡量標準,於提送年度作業計畫時,與管考機關會商後確定 。 應落實結果導向,設計能具體呈現計畫執行成果之目標名稱及目標值。 屬於辦理過程之行政作為,如會議(或研討會、座談會、競賽活動、運動會等)辦理場次、查核次數、補助經費撥付額度或比例、受訓人次、補助研究件數等,不宜列入。
(二)指定指標達成情形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指計畫配合政策方向及施政重點,依計畫性質所應辦理 之評核項目。 執行績效 (二)指定指標達成情形 指計畫配合政策方向及施政重點,依計畫性質所應辦理 之評核項目。 依管制作業要點提送年度作業計畫時,與管考機關會商 確定其配置權數及衡量標準。 旨在衡量計畫對特定施政規劃與政策要求之達成情形。 著重計畫功能目標是否達成,宜與年度目標達成情形評核指標有所區隔。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一)工程品質查核 (二)工程勞安控管 (三)學術成就 (四)技術創新 (五)經濟效益 指定指標之評核類別及項目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執行績效 (二)指定指標 指定指標 (至少選擇2項) (一)工程品質查核 (二)工程勞安控管 (三)學術成就 (四)技術創新 (五)經濟效益 (六)社會影響 (七)受益或服務對象滿意程度 (八)法案具體完成程度 (九)服務及管制對象普及度 (十)補助機制及規定完善程度 (十一)訓練辦理成效 (十二)其他指標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一)工程品質查核 衡量標準 90分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執行績效 (二)指定指標 (一)工程品質查核 衡量標準 90分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計畫所屬工程標案年度內受查案件(不含複查)平均分數90分以上。 計畫所屬工程標案年度內受查案件(不含複查)平均分數80分以上,未達90分 。 計畫所屬工程標案年度內受查案件(不含複查)平均分數70分以上,未達80分。 計畫所屬工程標案年度內受查案件(不含複查)平均分數60分以上,未達70分。 計畫所屬工程標案年度內受查案件(不含複查)平均分數未達60分。 以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工程品質查核成果為衡量標準;訂有本項指標,但年度未辦理者,本項分數為零分。 評核時應載明辦理查核之機關、查核日期、查核標的、查核結果、複查情形及追究責任情形等,以供審核。
(二) 工程勞安控管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以年度內發生之勞安事故及傷亡情形酌扣分數,未發生任何勞安意外者,不予扣分。 執行績效 (二)指定指標 (二) 工程勞安控管 以年度內發生之勞安事故及傷亡情形酌扣分數,未發生任何勞安意外者,不予扣分。 年度內每發生1次勞安事故扣10分、每死亡1人扣12分、每受傷1人(以通報勞檢單位之資料為依據)扣4分。
(三) 學術成就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衡量標準與目標值由主辦機關與管考機關依個別計畫內容會商後確定,並依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評給分數。 執行績效 (二)指定指標 (三) 學術成就 衡量標準與目標值由主辦機關與管考機關依個別計畫內容會商後確定,並依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評給分數。 衡量學術研究之成就,應就論文(國內外期刊、國際會議)的質與量作詳細說明,並提供期刊評等參考(如SCI、SSCI、TSSCI)、論文引用次數,以及論文比賽得獎紀錄等依據。
(四) 技術創新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衡量標準與目標值由主辦機關與管考機關依個別計畫內容會商後確定,並依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評給分數。 執行績效 (二)指定指標 (四) 技術創新 衡量標準與目標值由主辦機關與管考機關依個別計畫內容會商後確定,並依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評給分數。 衡量技術或知識創新之貢獻,包括可提升已有技術水準、促進產業發展,或有新發明或新創作者,例如:新式樣或發明專利申請數(申請核准數;申請未核准數;申請待核准數)、品種選育/登記/品種權取得等。並加以提供各界技術使用之情形(如應用之公司或產業,或技術突破後,效率方面之提升),以及提供比賽得獎等依據。
(五) 經濟效益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衡量標準與目標值由主辦機關與管考機關依個別計畫 內容會商後確定,並依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評給分數。 執行績效 (二)指定指標 (五) 經濟效益 衡量標準與目標值由主辦機關與管考機關依個別計畫 內容會商後確定,並依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評給分數。 衡量計畫執行所創造之經濟產值或投資金額、帶動之 就業人數、吸引增加之顧客或投資者等項目是否符合 預定目標。 應就計畫所產生之經濟效益進行說明,包含提升國家 經濟能力、專利授權項次及金額、技術轉移件數;技 術轉移廠商數;技術轉移權利金額,及對企業造成的 影響(如產值、投資金額)等等,並提供有關數據作為 補充說明。
(六) 社會影響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衡量標準與目標值由主辦機關與管考機關依個別計畫內容會商後確定,並依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評給分數。 執行績效 (二)指定指標 (六) 社會影響 衡量標準與目標值由主辦機關與管考機關依個別計畫內容會商後確定,並依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評給分數。 就研究計畫國內社會變化作為進行衡量,亦即為國家、社會及人民帶來多少貢獻及利益,包含人才培訓、 提供就業機會,提升我國國際形象(得獎或召集國際會議),吸引優秀人才,引進廠商投資…等等,並提供有關數據作為補充說明。
(七) 受益或服務對象滿意程度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衡量標準 90分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執行績效 (二)指定指標 (七) 受益或服務對象滿意程度 衡量標準 90分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滿意以上之比例占受訪人數90%以上。 滿意以上之比例占受訪人數80%以上,未達90%。 滿意以上之比例占受訪人數70%以上,未達80%。 滿意以上之比例占受訪人數60%以上,未達70%。 滿意以上之比例未達受訪人數60%。 衡量計畫服務或實施對象、標的團體、受益民眾對計畫實施內容之滿意程度。 評核時應列示計畫服務對象與數量,並將調查之日期、調查單位、受訪人數、受訪人員選取方式、滿意以上比例等調查結果列入報告。
(八) 法案具體完成程度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衡量標準 90分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執行績效 (二)指定指標 (八) 法案具體完成程度 衡量標準 90分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行政院完成法案審查作業,送請立法院審議。 部會完成法案研擬作業,送請行政院審議。 主辦機關完成法案研擬作業,由主管部會審議。 主辦機關完成相關公告或聽證等預備程序。 未屬於前開衡量範疇者。 計畫要項需尋求社會共識並透過立法作業始告完成者, 衡量其法制作業推動成果。 評核時應具體列示法案檢送相關機關審議之時程及文號,以及摘敘法案制定或修正之相關內容。
(九) 服務或管制對象普及程度 參、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普及程度計算方式: 實際辦理管制或服務之數量 應管制或服務之數量 執行績效 (二)指定指標 (九) 服務或管制對象普及程度 普及程度計算方式: 實際辦理管制或服務之數量 應管制或服務之數量 計畫主要提升服務之比率或範圍(如自然人憑證使用比率、國中生就近升學率),或對特定對象進行管制、補助或評核者(如社區保母 與支持系統數量、原住民學生就學高等教育幅度),衡量其推動成果。 評核時應載明計畫年度欲達成之服務或管制數量、實際達成情 形、 應服務對象總數等資料。 目標值由主辦機關與管考機關依個別計畫內容會商後確定。 施政計畫評核作業
(十) 補助機制及規定完善程度 (1/2) 參、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衡量標準 90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執行績效 (二)指定指標 (十) 補助機制及規定完善程度 (1/2) 衡量標準 90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訂定完整補助機制及規定,且均能確實落實執行。 補助機制略有缺漏,或少部分規定未落實執行。 補助機制及規定缺漏不足,且部分規定未落實執行。 補助機制及規定缺漏不足,且未落實執行。 未建立補助機制及規定。
(十) 補助機制及規定完善程度 (2/2)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執行績效 (二)指定指標 (十) 補助機制及規定完善程度 (2/2) 計畫預算接受地方政府、學校、民間社團或財團法人機構等受補助單位之申請,核定補助項目及補助經費後,由地方納入預算或中央主管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補助執行者,應選擇本項指標。 完整補助機制包括計畫規劃、先期作業與概算編製、補助事項審查、撥款與節餘款繳回、執行與控管、績效評估與回饋等六階段之工作均有妥善規劃與執行,以使補助經費之效益充分發揮。
(十一) 訓練辦理成效(1/2)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衡量標準 90分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執行績效 (二)指定指標 (十一) 訓練辦理成效(1/2) 衡量標準 90分以上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取得證照、工作機會、技能提升、參與競賽等人數占受訓人數30%以上。 取得證照、工作機會、技能提升、參與競賽等人數占受訓人數25%以上。 取得證照、工作機會、技能提升、參與競賽等人數占受訓人數20%以上。 取得證照、工作機會、技能提升、參與競賽等人數,未達受訓人數20% 未有取得證照、工作機會、技能提升、參與競賽等。 。
(十一) 訓練辦理成效(2/2)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執行績效 (二)指定指標 (十一) 訓練辦理成效(2/2) 計畫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受(培)訓人員之知識、技能、以及對政策之瞭解程度者,應選擇本項指標。 評核時衡量教育訓練所產生之具體效益,並以受(培)訓人員因參與本項訓練,直接或間接取得相關證照、工作機會、提升技能、參加競賽等人數比例為衡量依據。 評核時應填載計畫辦理梯次、人數、時間、訓練內容,以及受(培)訓人員直接或間接取得相關證照、工作機會、 提升技能、參加競賽等人數及其占總受訓人數之比例。
(十二) 其他指標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1.若計畫內容性質特殊無適當選項者,始得例外選擇本項指標。 執行績效 (二)指定指標 (十二) 其他指標 1.若計畫內容性質特殊無適當選項者,始得例外選擇本項指標。 2.指標名稱、目標值、配置權數與衡量標準,與管考機關會商後確定,並依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評給分數。 3.本項指標應訂定成果型指標,並不得與年度目標相同。
(三)特殊績效(1/2)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指定指標之評核類別及項目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執行績效 (三)特殊績效 (三)特殊績效(1/2) 指計畫執行所帶動及產生之特殊效益與成果,並依個別計畫實際績效內容、影響範圍及困難程度評分。 評核時由各機關參考下列項目填載計畫執行產生之特殊績效(相關證明文件得列為附件),作為審核評分依據。
三、特殊績效(2/2) 參、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 外部評鑑或查核機制獲得獎項。 國際競爭力或相關國際評比排名提升。 執行績效 (三)特殊績效 三、特殊績效(2/2) 外部評鑑或查核機制獲得獎項。 國際競爭力或相關國際評比排名提升。 有效宣導施政計畫內容獲國內外媒體或論述肯定。 業務創新、改良、簡化,有助提升政府施政效能,提高民眾對政府施政滿意程度,效益具體顯著。 跨部會計畫規劃周詳、積極推動協調整合,計畫效益顯著者。 其他因計畫執行所產生之特殊效益。
肆 實務作業說明
肆、實務作業說明 作業方式 皆採網路化作業 於「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系統」處理 (網址http://gpmnet.nat.gov.tw)
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於105年4月15日前完成評核結果公告 肆、實務作業說明 作業期程 施政系統前置設定 請於104年12月執行情形辦理公告後,再進行主管及主辦機關設定(包括送審層級、報告格式、免評分數計畫。 主辦機關自評 主管部會得依實際需要另行規範。 主管部初核 105年3月25日(包括實地查證、邀請第三者評核、退回主辦機關、內部公文陳核……等時間)。 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於105年4月15日前完成評核結果公告
肆、實務作業說明 報告內容 基本資料(由系統自動帶出) 預算執行情形:資本門、經常門、總經費 計畫管理:行政作業、經費運用 執行績效:各年度目標達成情形、指定指標及特殊績效(分數評定、績效說明) 計畫執行成效與檢討:執行成效、執行檢討、改善措施與策進作為 上年度評核意見研處情形
肆、實務作業說明 分數評定 以百分制為計算基準,各項評核指標分數與該指標權重相乘後加總,即為該計畫之總分。將各項指標實際達成情形與設定之各項衡量標準比較後,填入自評或初核分數。 至計畫執行過程中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致評核指標無法順利達成者,主辦機關得於評分說明載明具體事由,經主管部會或管考機關審核認定後,依個案衡酌情形於初核或複核階段加計分數。 有關執行績效各項指標級距90分以上,目標值已達成並極具挑戰性,確有結果面之良好績效產出,有具體實績者。 級距在59分以下者,依實際執行成果依比例酌予核分。
預定達成值:依據作業計畫管考基準,由系統自動帶入。 實際達成值:就當年度實際達成值填寫,若無量化指標,請填目標達成度百分比。 肆、實務作業說明 績效值達成 預定達成值:依據作業計畫管考基準,由系統自動帶入。 實際達成值:就當年度實際達成值填寫,若無量化指標,請填目標達成度百分比。
自評機關應就本項指標執行績效予以詳述,主管機關辦理初核時,可進行修正。 執行績效項之績效說明欄於計畫評核結果核定後上網公告。 肆、實務作業說明 績效說明 自評機關應就本項指標執行績效予以詳述,主管機關辦理初核時,可進行修正。 執行績效項之績效說明欄於計畫評核結果核定後上網公告。
請填計畫執行優點。本欄於計畫評核結果核定後上網公告。 執行檢討 請填計畫執行缺點及困難。 改善措施與策進作為 肆、實務作業說明 計畫執行成效與檢討 執行成效 請填計畫執行優點。本欄於計畫評核結果核定後上網公告。 執行檢討 請填計畫執行缺點及困難。 改善措施與策進作為 主辦機關應就計畫執行結果,提出具體之改善措施或策進作,以提升計畫整體績效。本欄於計畫評核結果核定後上網公告。
本欄位由系統帶出上年度複核機關評核意見,計畫主辦機關辦理自評作業時,就該意見提出改進情形。 肆、實務作業說明 上年度評核意見研處情形 本欄位由系統帶出上年度複核機關評核意見,計畫主辦機關辦理自評作業時,就該意見提出改進情形。 施政計畫未列入上年度列管者,本欄免填。
伍 注意事項
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 係指各執行機關執行年度資本支出計畫、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經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各該機關所能掌控情事、受天災等自然環境影響或執行政府健全財政厲行節約措施,致進度落後或延誤,或預算產生節餘等因素,或其他事由經所屬主管部會審核小組認定者。
要點有關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 1、非執行機關所能掌控者。 2、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 3、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 4、上級機關核定或同意變更原工程施工或設計。 5、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主管部會或管考機關審核認定者。 施政計畫評核作業
(1)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 (2)因政府法令新定、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 非執行機關所能掌控者 (1)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 (2)因政府法令新定、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 (3)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 (4)因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招標未決。 (5)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6)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 施政計畫評核作業
填寫注意事項 應逐項列示歸屬範圍、金額、影響範圍及金額之核算式。 各因素應具體明確,並應說明發生過程之各佐證時間點。 應重在事實之陳述,並以審核小組能明確判斷之方式說明。 應避免猜測性推算,或以跨年計畫之合約總金額推算本年度 之影響程度。 對於需配合附件說明者,應重點列述內容,請勿僅以「請參考附件」方式處理。 執行機關應負舉證責任,勿以模糊語句企圖干擾審核小組判斷。
2.以前年度發生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之原因,未採行必要改善措施而再列為本年度之不可抗拒特殊因素者。 非屬不可抗拒特殊因素舉例 1.因機關內部單位間、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同屬一主管機關不同機關間之政策調整、或協調溝通不足者。 2.以前年度發生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之原因,未採行必要改善措施而再列為本年度之不可抗拒特殊因素者。 3.計畫受承包商進度落後影響,未積極處理、協調承包商繼續施工、協調保證廠商接續施作等相關事宜者。 4.申請建築執照所必須之時間。 施政計畫評核作業
7. 因主辦工程單位或工程師在工程進行中之處理疏失造成工程進度延誤者。 非屬不可抗拒特殊因素舉例 5. 節餘款於年度結束時辦理保留者。但依規定辨理流用,保留作其他項目繼續使用之經費,已執行完畢部分,予以認列;未執行完畢部分未辦理繳庫者,不予認列。 6. 天候影響應視合約內容而定。 7. 因主辦工程單位或工程師在工程進行中之處理疏失造成工程進度延誤者。 施政計畫評核作業
非屬不可抗拒特殊因素舉例 8. 每次流、廢標後,如未針對流、廢標原因檢討修正標單圖說,而逕續辦招標者。 8. 每次流、廢標後,如未針對流、廢標原因檢討修正標單圖說,而逕續辦招標者。 9. 經費編列必需考量機關之實際執行能力,未詳加規劃 而編列超出執行能力之預算者。 10. 預算報經行政院主計處暫緩分配而未說明原因者。 11. 未詳實評估實際執行狀況,而另逕辦追加預算或補辦 預算,致預算無法有效執行者。 12. 以前年度即發生執行落後狀況,而未即時減編或免編本年度預算,致預算無法有效執行者。 施政計畫評核作業
補助性質計畫 應對各補助項目實際執行情形進行檢討,對於執行落後之項目,應協助受補助機關加強辦理或採取必要之經費調整措施,不可逕將完成撥款程序者認定為執行完成。
委辦案件 各機關基於業務需求或遵照上級指示,經擬定計畫並編列經費據以執行,對該計畫執行之成敗,除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外應負完全責任。 委託其他機關代辦之計畫,除應約定雙方權責外,應指定專人負責計畫之推動,對受委託機關執行計畫所遭遇之困難,或發現受委託機關有作業拖延情事,亦應儘速協調解決或依約定內容督促。
委辦案件 -本機關負有監督及推動責任 -受委託機關遭遇之問題等同於本機關問題 -因本機關行政作業的疏失,致進度落後者,非屬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 -檢討對象為預算編列機關 -本機關負有監督及推動責任 -受委託機關遭遇之問題等同於本機關問題 -因本機關行政作業的疏失,致進度落後者,非屬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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