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單元:考試、監察權 課程設計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200605 楊東連-憲法.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行政法選擇題型歷屆試題分析 理論題 該試題出自某位教授之教科書中 有關學理之部分 例如「有人報案住屋失火,消防隊不可 決定不出動救火。此即下列何者?(A)裁 量限縮至零 (B)信賴保護原則 (C)裁量 怠惰 (D)比例原則。 」 條文題 該試題出自行政法相關之法律條 文 例如「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公法上.
Advertisements

1 美和技術學院 財政稅務系 財政稅務系. 2 財稅系課程可考 證照對照表 主辦機構證照名稱 開 課 年 級 一上一下二上二下三上三下四上四下 專業證照 ( 勞委會 ) 丙級會計 事務  會計學 實習  會計學 實習 專業證照 ( 勞委會 ) 乙級會計 事務  中級會 計學  中級會 計學.
第十章 分 配 理 論 INDEX 第一節 所得分配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生產要素的需求 第三節 分配的邊際生產力理論
第五章 國民大會 【本章內容參看楊東連先生主編高立圖書公司出版之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節 國民大會的地位 第二節 國民大會之演進.
憲法授課講義 緒論 授課教授:蔡震榮教授.
立法院 范文清 SS 2011.
立法院 楊智傑.
修憲過程 楊智傑.
考試 楊智傑.
梁雅雯 老師 第三章(CH3-2~3-3) 政府的體制 梁雅雯 老師
第八章 考試 第一節 考試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考試院的組織 第三節 考試院的權責
第二節 孫中山先生的體認與主張 一、我國採用民權制度的理由
APEC組織架構圖 APEC經濟領袖會議 (AELM) APEC企業諮詢委員會 (ABAC) APEC年度部長會議 (AMM) 專業部長會議
權力分立與政府體制 授課老師:王朝枝 組員: 洪御峻 蕭孟育 劉長勳 林家瑋
國家權力各論.
第五章 行政 第一節 行政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行政院的組織 第三節 行政院的責任 第四節 行政院與各種政府體制內閣之比較
結構型金融商品研討會 市場發展與風險管理 慶祝中大九十週年 主辦單位:國立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系 台灣金融研訓院
中華民國憲法 行政 授課老師:劉嘉薇.
第二章 中央政府 黃淑慧老師.
國 會 功 能 之 探 討.
第九章 監察 第一節 監察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監察院的組織 第三節 監察院的職權 第四節 監察委員之規範
公務員法目次 1/2 壹、公務員之概念 貳、公務員關係之成立 (P6) 一、公務員之定義 (P3)
第五章 英國人事制度.
序說 第一節 公務員權利 第二節 公務員權利之保障 第三節 公務員之義務 第四節 公務員之責任
憲法與國家發展 ‧題 目:監察院 ‧班 級:專二機一甲 ‧指導老師:陳怡如 ‧組 别:第六組 ‧組 員:周椿能 蕭睦倫 李坤霖.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課程分流模組 育才分流 學術型 實務型 基礎課程 民商法組 刑法組 公法組
監察 楊智傑.
講授人:暨南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教授 李玉君
第七章 司法 第一節 司法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司法院的組織 第三節 司法院的職權 司法院.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
憲政與民主 --司法 陳玠樺 郭馨鎂 徐培馨 蘇慧芳
第三章(CH3-1) 政府的體制.
第四章 總統 第一節 總統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總統府的組織 第三節 總統的職權 第四節 總統選舉與任職.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法院組織法第二週 楊智傑.
《台湾地区宪法简介 --理论与实务》 報告人:劉性仁 現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台湾联合大学兼任讲师。
本簡報包含聽眾討論,而討論將會引導建立執行項目。請使用 PowerPoint 來追蹤記錄這些在簡報過程中產生的執行項目。
生動一甲 第四組 組長:呂孟娜 組員:張家維 康姿筠 葉宥麟 李冠廷 張藝耀 指導老師:邵維慶 教授
第十六課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特別推薦 『唯一國營、台銀人壽』 『富貴人生增壽專案』
勞委會乙級證照項目(環境與安衛相關科系)
財法系學生主要考試種類與科目-普考類 一、法院書記官 (高中畢業即可報考)
考試院 李銘義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行政院的職權 報告人:蔡文凱.
104 學年度招生 歡迎您加入 嶺東科技大學 財政系財稅與會計資訊碩士班 全國唯一 財稅與會計資訊碩士班 為築夢 奠定基礎
第13單元:地方自治 課程設計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憲法
第六章 立法.
第十週 行政院 楊智傑.
第六章 中華民國憲政發展.
司法院 楊智傑.
971憲法與國家發展 指定教科書:張木雄、徐永熹、周宗憲合著(2007),《憲法與國家發展》,台北:元照。
醫學圖書館專業組織 邱子恆
GAAP設定與發佈團體 我國: (補充) 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政府有權)
第三章 危害與操作性研究.
憲法與國家發展 題目: 公務員懲戒權是否應屬監察院 班別 : 專二流二乙 組別 : 第六組 組員 : 王琇如
新公投法首發 反同婚公投 V.S 同婚釋憲 配合第2冊第6章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 助理教授楊智傑 (教師可配合自己講解內容自行增刪)
數位學習評鑑期末專題 國內案例分析.
971憲法與國家發展 指定教科書:張木雄、徐永熹、周宗憲合著(2007),《憲法與國家發展》,台北:元照。
法學入門 第 1 單元:法學入門 【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台灣3.0版授權釋出】
經濟學 學經濟.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 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
Welcome to Who Wants to be a Millionaire
會計室業務報告.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 (共廿七條) 條數 花費時間(月) 年份 1~10 權利法案 對州政府的訴訟
NewsWeek No.2 人權修法懶人包 配合高中公民第1冊第3章.
黃東熊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系教授 前國立中興大學校長
台灣全球運籌發展協會 亞洲供應鏈助理管理師證照課程.
社會領域教學 相關網路資源介紹.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第12單元:考試、監察權 課程設計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200605 楊東連-憲法

考試、監察權12-1 分權 考試院地位 考試權 考試院組織 考試院職權 監察院地位 監察權 監察院組織 監察院職權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65-292 考試、監察權12-1 考試院地位 考試權 考試院組織 考試院職權 分權 監察院地位 監察權 監察院組織 監察院職權 200605 楊東連-憲法

考試、監察權12-2 考試權 考試權的淵源 : 創始於西漢,隋唐確立科舉制度,明清兩代已經成為國家重要的制度。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65 考試權 考試權的淵源 : 創始於西漢,隋唐確立科舉制度,明清兩代已經成為國家重要的制度。 孫中山先生主張考試獨立,避免行政機關濫用私人。 200605 楊東連-憲法

考試、監察權12-3 考試權 考試制度的價值 : 考試是中國人社會階層流動的龍門。 具有泯除社會階級、提供公平競爭的社會價值。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66 考試權 考試制度的價值 : 考試是中國人社會階層流動的龍門。 具有泯除社會階級、提供公平競爭的社會價值。 對於政局的安定與社會正義的實現均有其正面意義。 200605 楊東連-憲法

考試、監察權12-4 考試權 考試院的地位: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66 考試權 考試院的地位: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獨立於行政權外,與其他五院之於平等地位。 200605 楊東連-憲法

考試、監察權12-5 考試權 考試院院長: 產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任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任期六年。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67 考試權 考試院院長: 產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任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任期六年。 職權: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為考試院會議之主席。 200605 楊東連-憲法

考試、監察權12-6 考試權 考試委員: 產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任期:任期六年。 員額:十九人。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68 考試權 考試委員: 產生: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任期:任期六年。 員額:十九人。 職權:決定憲法增修條文所定職掌之政策、法制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200605 楊東連-憲法

考試、監察權12-7 考試權 考試院所屬機關: 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事項。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68-269 考試權 考試院所屬機關: 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事項。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公務人員資格銓定、考核事項。 200605 楊東連-憲法

考試、監察權12-8 考試權 考試院所屬機關: 典試委員會:主持考試、命題、閱卷、錄取等事項。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70 考試權 考試院所屬機關: 典試委員會:主持考試、命題、閱卷、錄取等事項。 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受理公務員再申訴與復審的決定。主掌公務員訓練與進修事宜。 200605 楊東連-憲法

考試、監察權12-9 考試權 考試院會議: 組成: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銓敘兩部部長與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71 考試權 考試院會議: 組成: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銓敘兩部部長與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 職權:決定考試院政策、法制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 200605 楊東連-憲法

考試、監察權12-10 考試權 考試院職權: 考試。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72 考試權 考試院職權: 考試。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200605 楊東連-憲法

考試、監察權12-11 監察院 監察的淵源 : 監察制度:御史制度為皇帝監督官吏、穩固君權的官制。給諫制度為規諫皇帝施政與品德的官制。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83 監察院 監察的淵源 : 監察制度:御史制度為皇帝監督官吏、穩固君權的官制。給諫制度為規諫皇帝施政與品德的官制。 孫中山:主張監察權獨立於立法機關之外,以避免國會專制。 200605 楊東連-憲法

考試、監察權12-12 監察院 監察院的地位: 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監察院獨立於立法權之外,與其他五院立於平等地位。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84 監察院 監察院的地位: 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監察院獨立於立法權之外,與其他五院立於平等地位。 200605 楊東連-憲法

考試、監察權12-13 監察院 監察委員: 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任期:六年。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85 監察院 監察委員: 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任期:六年。 產生: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200605 楊東連-憲法

考試、監察權12-14 監察院 監察委員: 原則: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86 監察院 監察委員: 原則: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委員與法官、考試委員的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相同。 200605 楊東連-憲法

考試、監察權12-15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88 監察院 審計部: 監督政府所屬機關預算執行、掌理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收支之監察及決算之審核、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審計長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審計長任期六年 。 200605 楊東連-憲法

考試、監察權12-16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88-289 監察院 職權: 彈劾權: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審查及決定,向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提出之。 糾舉:對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有停職或急速處分之必要時,以書面送交該公務員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依法辦理。 200605 楊東連-憲法

考試、監察權12-17 監察院 職權: 糾正:監察院於調查機關之工作或設施後,得以書面移送主管或上級機關促其注意改善。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憲法 P290-291 監察院 職權: 糾正:監察院於調查機關之工作或設施後,得以書面移送主管或上級機關促其注意改善。 調查: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200605 楊東連-憲法

第12單元:考試、監察權 單元結束  思考開始 200605 楊東連-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