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楊敏修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主計室主任) 時 間:102 年 5 月 23 日 內部審核法規與實務 報告人:楊敏修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主計室主任) 時 間:102 年 5 月 23 日
前 言 內部審核係在機關內部作審核,服務對象為同仁、長官,工作並不好作。 內部審核是「預算執行」的審核,故須根據「預算」及「規定」來審核。 前 言 內部審核係在機關內部作審核,服務對象為同仁、長官,工作並不好作。 內部審核是「預算執行」的審核,故須根據「預算」及「規定」來審核。 內部審核包括「入帳」前的審核與「入帳」後的複核,「入帳」後的複核以「入帳」為依據,故「入帳」極為重要,「入帳」要正確,一切收支均應「入帳」。
內部審核之定義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二條 指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成果(原定為工作績效)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
一.防弊(消極的)。 二.興利(積極的)。 三.制度管理(積極的)。 內部審核之目的 一.防弊(消極的)。 二.興利(積極的)。 三.制度管理(積極的)。
內部審核之範圍(1/2)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內部審核之範圍(2/2)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 一、預算審核:各項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二、收支審核:各項業務收支處理作業之查核。 三、會計審核:會計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現金審核:現金、票據、證券等出納事務處理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五、採購及財物審核: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事務及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內部審核之實施方式 一.會計法第九十五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 (有所為,有所不為) 二.會計法第九十七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四條規定: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 (決定審核方式)
各級審核工作可能面對的責任 ★.責任係指執行某特定任務的義務,當個人接受某項職務的分派,相對亦得到職權的分授。 ★.授權並非責任之分授,而係責任之擴充,是故在機關分權化管理下,公務人員均負有法律責任。
各級審核工作可能面對的責任 1.行政責任:分為懲處責任與懲戒責任。 2.財務責任:現行審計法所界定之財務責任。 3.民事責任:包括公務員對第三人之民事責任,公務員對國家之賠償責任。 4.刑事責任:如瀆職、侵占、詐欺、偽造文書等罪。
機關經管財物人員之財務責任 一、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審計法第72條) 二、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審計法第73條)
機關經管出納人員之財務責任 一、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5條第1項) 二、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5條第2項)
機關會計人員之財務責任(1/2) 一、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或憑證內之記載,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會計法第67條) 二、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6條) 三、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 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會計法99條)
機關會計人員之財務責任(2/2) 四、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會計法第103條) 五、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但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所用之儲存體,得另行處理之。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及所在機關長官與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呈各該管最上級機關,非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良善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除責任者,應付懲戒。 遇有前項情事,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因第二項或第三項情事,致公庫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會計法109條) 六、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會計法119條)
機關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 一、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審計法第71條) 二、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4條)
經費遭剔除之財務責任 上開人員經管業務遭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財務責任: 一、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審計法第78條第1項) 二、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審計法第78條第2項)
一.明確劃分權責:如何掌握「有所為,有所不為」之原則。 二. 決定審核方式:如何因應個案選定審核之方式。 內部審核工作權責區分(1/2) 一.明確劃分權責:如何掌握「有所為,有所不為」之原則。 二. 決定審核方式:如何因應個案選定審核之方式。
內部審核工作權責區分(2/2) 一、合法性:會計專業與非會計專業法令之區別。 二、合規性:行政程序合法與否之判斷與遵循。 三、專業性:實質及技術專業部分,尊重業務及專業單位或人員之判斷及認定。 四、適正性:適當與正確。 五、法外性:兼顧合理與合情之彈性運行。
會計人員審核合約應審核之事項 ※會計法100條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3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3條 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前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契約得不再經會計人員審核 。 1010308
會計人員審核合約應審核之事項 一、契約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 二、契約金額給付條件與資金籌措是否相配合(分配預算)。 三、保證(固)金之收付條件是否訂明。 四、違約罰款及損害賠償是否明定及其計算是否明確。 五、對於非財務收支事項之實質或技術事項,必要時仍得提出審核意見。 1010308
會計人員審核合約簽註意見範例 一、本案合約草案內容涉及財務收支等相關執行事項之條文部分,經本室審視(閱或核)後,除「XXXXXXXXXXXXX」建議修正或調整為「XXXXXXXXXXXXX」外,尚無違反規定(不建議使用之文字)或窒礙之處,應屬合宜可行。 二、另其餘涉及實質或技術及專業事項部分之條文,仍請業務需求及採購單位,本於權責依其實際業務需要及採購專業之判斷,分別自行衡酌審查確認負責,本室予以尊重。 【僅供參考】
內部審核面臨之情境 一.角色重疊: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工作時,面臨的對象包括本機關之內部單位、上級機關及相關之外部監督單位,因此兼具了「你在做、我在看」之雙重特性。 二.無法看:如出差、餐敘或吃飯等。 三.不須你看:如加班、採購案底價核定、資格及規格之訂定與審查等。 四.看不懂:工程品質好壞之判定。 五.必須仔細去看:採購案監辦程序、發票金額、入帳科目等。
內部審核工作執行之基本原則 ◎內部審核工作的合理化不可忽視。 ◎執行內部審核工作者,應有著重在扮演支援及協助角色方面之認知。 ◎機關業務單位人員應確實掌握及瞭解實際需求,務必力求合宜及必要。 ◎機關各業務單位人員應確實本誠信及實在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內部審核應有明確之分工,各業務單位應有充分之共識。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誠信及實在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一、真實事項未必合法,合法事項未必真實。 二、會計人員為合法憑證負責,執行預算人員為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合法憑證與真實憑證之區分 一、真實事項未必合法,合法事項未必真實。 二、會計人員為合法憑證負責,執行預算人員為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內部審核成功之要素 一.內部審核人員應具備本質之專業素養,確實瞭解內部審核之具體作法(功力問題)。 二.良好之溝通及協調能力(人際關係)。 三.機關內各業務單位之配合(遵循與刁難)。 四.機關首長之支持(長官重視與地位問題)。 五.適時提供有效之資訊,供決策階層參考(信賴度問題)。
結語與建議(1/2) 一.以同理心之角度去看待一切事務。 二.避免以發掘他人之弊端或缺點為喜樂。 三.以較宏觀之思維去審核一切經費收支。 四.處理問題時要能保持彈性,不要太僵化。 五.以協助解決問題的態度去辦理審核。 六.以服務顧客的立場去執行內部審核工作。 七.審核如有退件(案)務必要一次處理完成。
會計人員應熟悉相關法規與實務,並在適法之前提下,提供相關之專業意見,協助業務單位解決問題,才能免除責任,並獲得機關之肯定與尊重。 結語與建議(2/2) 會計人員應熟悉相關法規與實務,並在適法之前提下,提供相關之專業意見,協助業務單位解決問題,才能免除責任,並獲得機關之肯定與尊重。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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