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协理员 培 训 班 材 料 失业保险业务知识讲座 讲课人:蔡陵
失业保险是社会的安全网、减震器!
善待失业人员,善待参保单位,竭诚为失业人员和广大参保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是我们失业保险人义不容辞的职责!
失业保险保障您失业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为您再就业架设金桥!
服务口号: 失业保险 真情关爱 为您服务 真心善待 服务准则: 工作一心一意; 服务十分周到; 接待百问不烦; 办事千方百计。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世界失业保险发展简史 失业保险起源于欧洲,法国于1905年在世界上最早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然后挪威和丹麦分别于1906年和1907年相继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不过当时这几个国家都是实行的是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实行了强制性失业保险,英国模式最终发展成为世界失业保险的主流形式。目前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其中绝大部分为强制性的。
2、我国失业保险产生的背景 建国初期,我国曾实行过短暂的失业救济制度,1950年政务院发布过《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400多万失业人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被取消。80年代中期,企业改革不断冲击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在劳动管理方面,迫切要求改变制约企业发展的固定工制度,推行劳动合同制,为此国务院颁布了“四项暂行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3、我国失业保险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86年7月至1993年4月。这一阶段是确立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的阶段,也是失业保险初步发挥作用的时期。 1986年7月,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为标志。从客观上看,这一时期,企业改革特别是国营企业改革力度不大,职工失业现象不突出,享受失业保险的人数有限。此外,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职工对失业保险也不够了解,失业保险自身覆盖范围、缴费方式等方面也不尽完善。(盐城市历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图示和盐城市历年领取失业保险人数图示说明)
第二阶段,1993年4月至1999年1月。这是失业制度进入补充发展的阶段,也是其作用进一步发挥的时期。 1993年4月,以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为标志。主要变化:一是扩大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将保障对象从原来的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等四种人员扩大到撤销和解散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等七类九种人员。二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参保范围。三是将缴费基数由企业标准工资改为工资总额,并对费率规定了一个幅度,还相应改变了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盐城市历年征缴失业保险基金图示)
第三阶段,1999年1月至今。这一时期是失业保险走向基本完善的阶段,也是失业保险工作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时期。 1999年1月,以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为标志。主要变化:一是失业保险参保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为更多的劳动者提供了失业保障;二是建立了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筹资机制;三是强化了基金的调剂功能,建立了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我省按上年末基金征缴额的5%上缴,下拨不超过所缴调剂金的三倍);四是规范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申领程序,切实维护了失业人员的权益;五是加强了管理和监督,确保了基金安全与完整。(盐城市历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图示和盐城市历年失业保险支出图示)
这个时期出现了一个重要提法上的变化:“待业”变为“失业”;“待业”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名词概念,是失业的一种含蓄隐诲的说法。“待业”指在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而没有职业,等待就业的人。包括二方面的人,城镇中新成长起来有就业要求的劳动力(待业青年),已经工作由于某种原因以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待业职工)。“失业”是指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劳动者,得不到就业机会或丧失劳动机会而处于无职状态。它也包括二类人员失业青年和失业职工,我们现在统称失业人员。
二、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概念、特征与功能作用 1、基本概念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基本特征 (1)普遍性。它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劳动者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3、基本功能 失业保险制度是连续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两大体系的结合点,既要完成社会保障的任务,维持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完成劳动就业的任务,为劳动者再就业提供帮助,所以失业保险具有双重的功能。 这两项功能必须紧密结合,这是绝大多数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失业保险基金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还要使用部分资金用于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4、重要作用 失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是失业安全的保障网,它在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和保证失业保险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和促进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切实保障了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失业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我市历年累计共为18万多名失业职工发放了失业保险金及相关补助金4.5亿元。
其次,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始终将失业保险工作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起来。按照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历年来共用于失业人员用于转业培训和职业介绍1.5亿元,使10多万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 第三,支持了企业改革。根据“三三制”的原则,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支出近1亿元,保障了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为企业深化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与管理 1、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财政补贴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必要补贴。此外,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所得利息,也是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一部分,必须并入基金。
1、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财政补贴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必要补贴。此外,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所得利息,也是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一部分,必须并入基金。
2、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失业保险基金首先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同时,可以部分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用补贴。
3、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税征缴。我市从2000年7月份起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税部门代征(在这之前是由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每月月底由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地税部门申报下月征缴计划,同时接收地税部门上月征缴数据反馈。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缴,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部进入财政专户存储,支出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数额,编制用款计划,按月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四、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劳动法》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8号; 这是我们失业保险工作最具权威性的法规,该法规颁布后,失业保险形成了广覆盖、宽保障的格局。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 规定了社保费征缴管理体制和征收机构(我市2000年7月改由地税征收);规定五险合一征收;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以及监督检查制度等。
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暂行办法》回答了为何要进行缴费申报和如何申报的问题,实行缴费申报是社会保险征缴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利于树立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意识,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不能减免,对欠费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
6、《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规定了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并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检查、调查工作;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及罚则,对于违反或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1000元到20000万元的罚金。
7、《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规定了经办机构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的申请,审核确认资格,核定领取失业金及享受其他待遇的期限和标准,负责发放失业金和相关待遇。 并明确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及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的具体办法。这是有关失业保险的重要法规。
8、《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9]107号; 规定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我市企业从1986年10月,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开始实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了门诊费按失业保险金的10%按月计发包干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依照城镇职工失业金的2/3一次性计发生活补助费。
9、《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9]51号; 规定我省从1999年1月起,对全省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面实施失业保险。并且规定了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分别明确了自收自支、全部财政拨款、财政定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有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想参加失业保险,这是不对的。事业单位包括各类事业单位自然也包括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没有规定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
10、《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有权检查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情况,核实缴费基数、人数,查阅财务帐册和报表等。 11、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 通知第三条规定:试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享受上述补贴和贴息的对象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12、关于贯彻《 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苏劳社就[2006]14号苏财社[2006]32号) 第7条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对本省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8条规定: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和城镇劳动者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前单位为之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 1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5]89号 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应主动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凡是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在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招录人员。
对未在法定时间内登记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的规定,根据其工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职工人数等因素,按照单位和职工分离征缴的办法,核定其单位应征缴额报地税部门征收。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不得将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任何单位、任何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二)政策口径 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失业保险登记发证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需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③提供参保人员名册和工资总额证明资料。
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统一由社会保险中心登记发证,事业单位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发证。 失业保险登记发证实行属地管理,部、省、市属单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应在所在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缴费申报 缴费单位需履行以下义务:①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②履行《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③自觉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情况稽核以及劳动保障、地税部门的依法检查。 我市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20—25日期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失业保险费统一在地税局缴费大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
4、失业保险稽核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第16号令)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按最低工资水平为缴费基数,高于最低工资水平的以实际发放数额申报。2006年7月起,单位月最低缴费基数为726元,最高封顶基数为3630元。
5、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截止时间应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致。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有义务告之其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申领失业保险金。
6、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的条件 ⑴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⑵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以及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⑶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7、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省政府文件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满1年享受1个月,最高不超过12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进单位后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失业保险金则分段计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8、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 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2006年5月份开始执行):失业保险金200元/月,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每月随发20元的医疗补贴;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享受医疗补贴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9、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 ⑴重新就业的;⑵应征服兵役的;⑶移居境外的;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⑸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⑺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10、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⑴门诊医疗费:按失业金的10%随失业金按月发放。 ⑵住院医疗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应是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医疗发生的医药费,按医药费审核后发生额的50%核报,累计核报额与缴费年限挂钩具体是:①缴费年限在12年以内的,累计核报额不超过应享受失业金的1.5倍;②缴费年限满12年不满15年的,累计核报额不超过享受失业金的2倍; ③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累计核报额不超过享受失业金的3倍;④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上的,累计核报额不超过享受失业金的4倍。报销医药费需提供的资料:本人的《就业登记证》、正规医药费发票、指定医院的出院结论、医药费明细清单。
⑶死亡丧葬、抚恤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项补助金标准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各四个月支付。其家属应在失业人员死亡后的二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两项补助金:失业人员本人的《就业登记证》、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领取人(家属)的身份证件。
1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参保地失业保险机构将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划转到居住地失业保险机构,由居住地失业保险机构负责代为发放,其待遇应由参保地失业保险机构核定。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在职职工跨地区流动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机构出具参加失业保险的证明材料,转入新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原参保年限与新单位的参保年限续接。
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流程 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流程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2、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3、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4、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5、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6、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工作流程 1、申领失业保险金 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退工审核备案表》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失业人员60日内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次月起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时间和指定银行领取银行卡及失业保险金。
2、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凭《就业登记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签订劳动代理协议→经办人员填写《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核实其应领月数,经过审核批准程序后→失业人员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和《就业登记证》在指定日期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金异地转移发放 失业人员携户口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档案等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填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表》经审核批准程序后→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表》封入个人档案交失业人员自带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
4、退还失业保险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期限内实现再就业需退还其剩余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需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失业保险金手续,由经办人员核填《退还失业保险金审核表》开具收据收取剩余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并在《就业登记证》上作相应记录→失业人员凭已作退还失业保险金记录的《就业登记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和录用备案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5、医疗费报销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发生住院医疗费可持《就业登记证》和《失业人员住院医疗预准登记表》和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送医保中心核准后填制《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申请单》→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程序后,在受理15日内通知失业人员前来领取所报销的医疗费。
6、死亡丧葬和抚恤补助金的核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死亡,其家属子女可凭死者的《就业登记证》、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领取人(家属)的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死亡丧葬、抚恤补助金→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填写《失业人员死亡丧葬、抚恤金补助申请表》→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程序后,在受理15日内通知死者家属子女前来签字领取丧葬和抚恤金。
六、社区失业保险工作 1、失业保险金季度申领工作 六、社区失业保险工作 1、失业保险金季度申领工作 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实行季度申领按月发放制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需在每个季度首月的前20日前往所属社区进行失业保险金季度申领。如果不按时进行申领计算机系统将自动作停止发放处理。 社区对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失业人员应了解其从业情况、提供岗位信息、进行职业指导、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并建立申领人员的基础工作台帐。在就业管理系统中“失业保险续领认定”界面上作申领处理。
2、失业保险保险金补申领和补发工作 对于有特殊情况延误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失业人员,要求进行补申领的,社区应让其书面说明未申领的原因,并在就业管理系统中“失业保险续领认定”界面上作申领处理,失业人员凭经社区认可的“未申领情况说明”到所属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保险金补领申请,劳动保障所负责填制失业保险金补发单,及时报送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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