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婦女基金會南區工作站 吳淑美主任 06-2953315 wusowei38@yahoo.com.tw 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 現代婦女基金會南區工作站 吳淑美主任 06-2953315 wusowei38@yahoo.com.tw
性別不平等的權力濫用 性騷擾 性侵害 家庭暴力
性騷擾歷史 統計顯示:高達七成二的民眾曾遭受性騷擾,但採取積極性行為者不到一成 應對方式:多選擇消極的向親友訴苦、忍氣吞聲或說服自己不以為意(否定感覺) 原因:難以啟齒、不知申訴管道、舉證困難、缺乏法律知識等。
統計數據 性別:女性居多 年齡:年紀越輕比率越高 身分:分居、離婚、喪偶者比率最高 關係(職場):同事居多,其次為客戶
什麼是性騷擾 針對「性別」或「性」的歧視 ,造成對他人人格尊嚴的侮辱 ,其形式有三: 1.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形成敵意環境 2.歧視性或騷擾性的肢體行為 3.以性服務為交換利益的條件
性騷擾分類 敵意環境: 性別歧視 強化「女性(同志)是次等性別」印象的一切言行,以及傳 達性別歧視的語言或行為 性騷擾 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上吃豆腐行為
性騷擾分類(續) 交換式的: 性賄賂 包括以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的手段 性要脅 性攻擊-強制觸摸 以威脅懲罰方式要求強迫性行為或性服務 性攻擊-強制觸摸
性暴力的連續光譜 依嚴重程度可分為: 性別騷擾(歧視) 性挑逗 性賄賂 性要脅 性攻擊
性騷擾定義... 一種個人『主觀』的感受,因人而異。 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而且不當影響日常生活正常作息 有『特定客觀』的情境,非無限上綱。
性騷擾行為 襲胸、摸臀 偷拍、緊盯胸部 趁人不備親吻、毛手毛腳 不顧場合與對象講黃色笑話 遛鳥族暴露狂、 以網路或電話傳送色情訊息或圖片 以他人身材或打扮作為羞辱題材
機構內可能有的 被害人vs.行為人 服務提供者vs.服務提供者 服務提供者vs.服務接受者 服務接受者vs.服務提供者
男女大不同 男性將挑戰或質疑陽剛特質視為性騷擾 公然被虧無力反擊 被老(醜)女人佔便宜 被懷疑同性戀 被稱娘炮 性愛主控權被奪取 被質疑性能力 遭受反性別歧視 男性遭性騷擾的不同反應:錯愕與不悅;無所謂;引以為榮或覺得賺到了
女男大不同 女性遭受性騷擾: 負向且持久的心理創傷 震驚、屈辱感、憤怒、噁心、害怕、恐懼、污穢骯髒、自責
性騷擾迷思 她/他一定作/穿/說了什麼,才會被性騷擾 她/他沒當場嚴詞拒絕,所以不算性騷擾 事隔多日才申訴,內情恐怕不單純 他/她是個好老師、好人,怎麼可能騷擾別人 會不會是誣告?是不是為了報復或權力鬥爭 男性會被騷擾嗎? 同性之間也會性騷擾?
性騷擾迷思(續) 她/他如果被性騷擾,怎麼還笑得出來/上學/吃得下飯? 他/她長得這麼安全,你相信會被性騷擾嗎? 這是女生太敏感、太缺乏幽默感了 又沒少塊肉,有這麼嚴重嗎? 她/他們本來關係這麼好,怎可能是性騷擾? 這是追求、挑逗、試探,怎麼能算是性騷擾?
如何避免成為性騷擾行為人 避免未經同意碰觸他人,如勾肩搭背、摳手心、擁抱、摸臀等。 注意言行態度,避免帶有羞辱、貶抑、調侃,隨意講黃色笑話或調戲他人。 勿以網路或手機傳播情色資訊。 尊重他人,檢視自己對性別刻板印象,建立性別平等觀念。
如何避免成為性騷擾行為人(續) 敏感體察與他人的權力差異關係,在上位者尤應嚴守。 誤將對方的友善視為性趣;利用對方的仰慕遂行性騷擾。 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接受時,寧可[先不要說]或[先不要做]。
如何避免成為性騷擾行為人(續) 照護時,要有其他人員或家屬等第三者在場。 若因照護所需之相關碰觸動作(特別是臉、胸部及私處),先行說明;非必要之觸摸,請其自行動作或請家屬代勞(如掀衣)。 觸及私密議題先說明致歉,如:接下來要問的問題較為敏感,但為了照護及健康所需,請您包涵。 若有必要,開啟全程錄音影設備。
自我檢索表 若這件事東窗事發,公司內部報導結果會讓我難堪嗎? 無法判斷的話請先徵詢對方意見。 若其他人對自己的配偶/男女朋友這麼做,我做何感想? 若有小孩子在場看到這樣的動作,適合嗎? 若這件事東窗事發,公司內部報導結果會讓我難堪嗎? 無法判斷的話請先徵詢對方意見。
如果被性騷擾,該怎麼辦? 保持冷靜 (避免慌張而讓性騷擾者得寸進尺) 大聲呼喊 (引起周遭注意並讓性騷擾者停止行為) 明白抗拒 (立即明白向性騷擾者表達抗議) 保全事證 (保留人事時地物各項相關證據) 尋求協助 (向警察單位申訴報案或打113諮詢)
保全證據 紀錄: 可當場錄音或事後以日記方式留下證據。 證人: 請在場目擊或耳聞者作證對質,或請受到同一性騷擾行為人騷擾經驗之被害人做證。 保留物證: 如收到不堪入目之圖片或網路信件、簡訊,應保留證物不要輕易刪除或丟棄。
保全證據(續) 被行為人曾經做了哪些抗議? 被行為人試圖阻止性騷擾的所有嘗試 被行為人的主觀感受
認識性騷擾三法&立法精神 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工作權(含求職權) 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受教權 性騷擾防治法:保障人身安全
三法適用範圍 三法 行為人 被行為人 性別工作平等法 雇主、同事、客戶、廠商或其他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騷擾 1.執行職務中的工作者 2.求職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性騷擾防治法 不適用上述兩法及其關係的人 不適用上述兩法的對象
三法適用範圍 三法 摘要 申訴對象 性別工作平等法 雇主性騷擾受僱者或求職者;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騷擾 被行為人雇主 性別平等教育法 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行為人行為時所屬學校 性騷擾防治法 性工、性平法以外之性騷擾者(但媒體責任及性騷擾罪除外) 申訴時行為人雇主
性騷擾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三法申訴方式不同 三法 由誰提出 期限 方式 性別工作平等法 被行為人 請求賠償期限:知悉二年間,行為時起十年內 三法 由誰提出 期限 方式 性別工作平等法 被行為人 請求賠償期限:知悉二年間,行為時起十年內 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雇主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 性別平等教育法 被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 無規定期限 以言詞或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性騷擾防治法 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以書面或言詞向行為人所屬機關提出申訴
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流程 向受害人雇主申訴,請求受害人雇主出面處理(2M+1M)→ 20日內申復 如認受害人雇主之處理不當,即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性工會對雇主提出申訴 對地方政府的處理有意見 →10日內向勞委會性工會申請審議(3M+3M) →訴願→行政訴訟 (或不經審議逕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PS.軍公教依其原有之救濟方式
性別平等教育法申訴流程 行為人或被行為人或檢舉人(+法定代理人)=申訴人 向行為人行為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校長為行為人時,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接獲申請或檢舉 →7日內移送有管轄權者 →不受理(20日)→申復(20日)→通知結果(20日) →受理→2月+1月*2次=4月(性平會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給學校) →議處通知(2月) →(20日)申復→駁回(20日) →重啟調查(程序瑕疵或新事證)
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流程 申訴管道: 縣市政府主管單位(通常是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機關、加害人所屬單位 被行為人於事發1年內提申訴 →申訴或移送書到達7日內展開調查 →2月結案,必要時延長1月 →調查期限屆滿或結果送達次日30日內提再申訴 申訴或再申訴過程,兩造仍可和解,但均須先撤銷申訴或再申訴
法律處理程序 行政申訴 申請調解 司法訴訟(民事&刑事) 上述三種可同時進行,但一事 不二罰
性騷擾防治法申訴及調查流程圖 否 申訴 1.20日內以書面回復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2.敘明理由 3.載明再申訴之期間及單位 是 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結案 30日內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再申訴 接獲不受理通知 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受理與否(14日內得補正) 1.20日內以書面回復當事人 申訴 是否接受 是否接受調查結果
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注意事項 行為人為其單位之最高負責人時,則向該單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行為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時,則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申訴
調解/和解 並非事實不存在,但願採另行作為 和解作為: 1.行為人承認自己的不當作為 2.以被行為人可接受方式公開道歉 3.行為人需接受相當時數性平教育 4.實質賠償金(含精神、時間與舟車損失)
調解特色 不收費用(除勘驗費外) 有執行力(準用鄉鎮調解第25-29條) 不成立移送該管司法機關,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案件成立,被行為人可獲得實質賠償
行為人所屬機關之責任 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準則第二條) 10人以上者應設申訴專線管道協調處理。 30人以上者應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 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 (準則第三條) 對相關人員(申訴、告發、證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協助義務:員工、負責人利用執務之便對他人性騷擾,依法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舉之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申訴管道範例-放置明顯地點 只要尊重,不要放縱 □□□□性騷擾申訴專線: □□□□性騷擾申訴E-mail: 向性騷擾say no,全民go go go □□□□性騷擾申訴專線: □□□□性騷擾申訴E-mail:
防治措施公開揭示範例 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性騷擾 被性騷擾不是你的錯,譴責性暴力,人人有責 預防性騷擾,申訴比隱忍更有效;發現或知悉性騷擾事件,請立即撥打本□□□性騷擾申訴專線:□□□□□ 尊重人權落實性別平等,提供員工及來訪民眾一個免於性暴力之環境,本□□□責無旁貸 本□□□對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當事人身份將與予保密,並提供適當協助 性騷擾他人者,依法得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利用權勢或機會行性騷擾,其罰鍰加重二分之一
性騷擾行為人之刑事責任 告訴乃論 刑法 309-公然侮辱罪 310-毀謗罪 性騷擾防治法 25-性騷擾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性騷擾行為人之民事責任 民法 18-人格權之保護 184-一般侵權行為之責任 195-侵害身體、健康等非財產法益之損害賠償 性騷擾防治法 9-賠償責任
性騷擾行為人之行政責任 社會秩序維護法 83-處六千元以下罰鍰 1.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2.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3.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性騷擾防治法 20-處1至10萬元罰鍰 21-(利用權勢或機會)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司法訴訟 民事 需於2年內提出民事求償。 刑事 需於6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告。 民事指什麼 (2年)刑事指什麼(半年)
性騷擾事件之法律責任 ◤公司責任-- 行政處罰、連帶賠償、政府採購法 ◤行為人責任-- 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調查時注意事項(性騷擾防治準則) 1.客觀公正專業調查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2.30人以上單位應組成調查單位,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1/2,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委員。 3.迴避原則。 4.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 5.避免對質原則。 6.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兩造當事人及主管機關。 7.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8.經調查屬實應為適當之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蒐集證據的方式 詳細紀錄事件發生之人、事、時、地、物、數 當下的處理及因應方式 事發後向誰說過 當下感受及事後對身心/日常生活產生的影響 目擊者資料(證人:看到、聽到) 證物(錄音、監視器影像、LINE對話紀錄)
證據蒐集與調查方式 澄清兩造關係及互動緊密度 澄清當下的行為及其動機 細究行為樣態(用什麼工具/方式/部位/頻率/週期…) 對有疑問之處,隔幾句後(鬆懈其防心),再以不同問句澄清(了解一致性) 仔細觀察被調查者的表情、眼神、情緒與肢體動作的變化,必要時加以澄清
性騷擾認定 被行為人主觀感受 對被行為人日常生活的影響 行為人犯意 行為事實審酌
調查現場 位置的安排 調查委員與被調查者面對面為佳(以利觀察) 同步錄音影設備 現場記錄(讓在場者可直接檢視,以免事後爭議) 委員互推主席(主席中座) 場面建構(招呼/自我介紹/程序告知) 委員事前討論與分工合作方式確定 調查開始時確認被調查者的身分 調查完後記錄的檢視 記錄讓兩造確認簽名
調查紀錄撰寫格式 標題(標示什麼案件) 被調查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 日期及時間 地點 調查內容(採一問一答格式)
性侵害定義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下列行為(1及2為強制性交3為強制猥褻)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 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3.指行為人為滿足性慾而對被害人從事的親吻、 撫摸等肢體接觸。
撿屍=性侵害? (違反意願) 網友??
不同見解 滿足性慾說 插入說 接合說 不因處女膜是否破裂 一部插入即屬既遂 不以全部插入為必要
統計數據 被害人男女比率--約1:8-9 被害人年齡--12-17歲最多、18-23歲次之 發生時間--0-3時最多、21-24時次之 犯罪手法--徒走強制最多、姦淫猥褻幼女次之 兩造關係--約80%為認識者,以男女朋友高居第一位,加上普通朋友、同學及網友,則高達50% 發生場所--兩造住所及旅館為主,高達60%
通報求救低的原因 覺得涉及個人隱私 難以接受竟然受到「強暴」傷害 性侵害合併肢體與精神暴力的創傷 對「正常」與「強迫」關係的不確定 共犯結構的默許或壓迫 覺得該展現忠誠 (熟識者或家內亂倫)
加害人圖像 外表或行為可能與常人無異 事先籌畫好,而非臨時起意的 操控性格,自認比受暴者更有權力 不一定是低社經或低學歷者 曾經是被害人
迷思 欲迎還拒的半推半就或假仙 為了報復或獲取利益 不正經家教下的強烈慾女 以暴露穿著及不雅舉止引誘男性 根本未曾強烈抵抗,不然不可能得逞 讓時間沖淡一切,不要再提及 公共場所如戲院,不可能發生性侵害案件
迷思(續) 被害人應該是楚楚可憐的、脆弱蒼白的 孩子告訴父母自己的遭遇,就會受到嚴密保護 性器官沒有插入,所以不算性侵害 重複發生的性侵害,是彼此容許的合意性行為 男生不會受到性侵害 夫妻間的強迫性交,不算性侵害
發現案件處理流程 通報 驗傷採證診療 保存證據 迅速逮捕現行犯 陪同偵訊或減述 保護扶助 庇護、經濟扶助、訴訟與法律扶助、心理復建、就醫就學就養
台灣性侵被害人創傷內涵 罪惡感 害怕安全 擔心健康(身體) 害怕司法 不信任感 情緒侵入 麻木遺忘 憂鬱
兩極要求 你會如何教導親人朋友面對性侵威脅? 顧生命安全?顧貞操? 我們如何檢驗被害人是否真屬性侵? 是否曾經極力捍衛貞操? 顧全性命要緊只能屈從?
性猥褻VS.性騷擾 性猥褻: 指性交行為以外一切滿足自己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色慾行為(與第一、二性徵及臨近部位相關者) 性騷擾: 參酌行為人意圖及被害人感受 兩者互不包含;前者為非告訴乃論,後者為告訴乃論,若因證據不足以起訴或定讞,仍可在事發一年內提性騷擾申訴,作行政救濟
性侵害加害人之刑事責任 非告訴乃論 刑法 221-強制性交罪 224-強制猥褻罪 225-乘機性交、猥褻罪 227-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228-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229-以詐術使人誤信對方為自己配偶性交者
性侵害加害人之刑事責任 告訴乃論 刑法 229之1-配偶間 -未滿十八歲之犯行者(兩小無猜) 刑法 229之1-配偶間 -未滿十八歲之犯行者(兩小無猜) 刑法認16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尚無完全行為能力,不足以保護自己 主張兩小無猜之犯行,應以教育輔導方式替代司法懲處(修復式司法)
諮詢資源 ★社政單位 1.衛生福利部 (02)8590-6666 (轉保護服務司第一科) 2.各直轄市、縣 (市) 社會局 (處) / 家防中心聯繫方式、被害人扶助等資訊(http://www.mohw.gov.tw/cht/dops/) 3.113 保護專線 ★警政單位 1.24 小時報案專線 110 2.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婦幼警察隊 ★民間單位 1.現代婦女基金會 (02)2351-2811 2.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 (02)2322-5255
天使的翅膀 如果這是你的兒女,你希望別人怎麼做? 成為別人生命中的重要他人,做一個具正義 感且有勇氣的貴人,是蒙受祝福的。 問你的心,你的愛在哪裡,力量就在那裡。 同時懂得自我保護~通報不曝光 113諮詢通報 110緊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