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2 审计基本法律制度 一、审计机关制度 (一)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职权的专门机关。在审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是审计制度的核心。 机构:(1)中央审计机关(审计署);(2)地方审计机关(分为省级、设区的市或自治州级、县级,乡镇不设审计机关,只设审计员);(3)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职责:10个方面。 权限:7个方面。 (二)内部审计机构:是法定审计监督对象根据审计法及其它财经法的规定在自身组织内部设置的经济活动监督机构。包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两大类。
二、审计人员制度 三、审计管辖制度 四、审计程序制度 (三)社会审计组织:社会审计组织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合法设立并取得审计业务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社会审计人员主要由在会计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组成。 二、审计人员制度 审计人员是指代表审计机关具体执行审计监督任务、行使审计监督检查权,直接贯彻实施审计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自然人。包括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和直接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审计管辖制度 审计管辖是指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划分。不包括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划分和地域划分两种情况。管辖的形式包括:(1)隶属关系管辖;(2)指定管辖;(3)管辖权转移。 四、审计程序制度 一般分为以下三个程序:(1)审计准备阶段;(2)审计实施阶段;(3)审计终结阶段。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