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及 职业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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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及 职业健康管理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 分为总 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 则等七章,共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背景 1、张海超尘肺病事件。 2、我国的职业病状况。 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中国新报告职业病例2.7万余例,比2009年增加50%。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5万例。 3、职责划分问题。 4、职业病防治中的漏洞和监管 不力等问题。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修订后的总体情况 1、破解“三大难题” 目前我国职业病处于难监管、难鉴定、难维权,直接原因是企业对职业病防治无投入、无制度、无保障。“三难”现象反映了法规、制度和政策不配套、不完善、缺陷多,也折射出政府责任不到位。“三无”则反映了企业对职业病防治普遍不重视。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着重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方针。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2、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3、确立地方首长负责制,提高了监管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4、职业病可申请救助。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5、诊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 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 定机构可以进行工作场 所调查,也可以由安监 部门组织调查。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6、“高危粉尘”写入法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增加了“高危粉尘”四个字。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据统计, 2010年共报告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占87.4%,而新发尘肺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 因此,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 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 肺病高发的问题。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7、修订后的三大亮点。 一是消除了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二是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三是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行政判定的职责。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解析 1.1 总 则 (1)目的 (2)适用范围 1.1 总 则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1)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 整并公布。(2)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3)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 (4)劳动者权利保障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3) (4)劳动者权利保障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4) (5)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5)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6)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6)科技支撑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7) (6)科技支撑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8) (7)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9)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8)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9)防治的宣传教育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10)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10) (9)防治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 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 生保护权利的能力。(11)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0)标准制定与统计调查分析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12)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1)举报与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 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奖励。(13)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2 前期预防 (1)源头控制 (2)工作场所的要求 1.2 前期预防 (1)源头控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14) (2)工作场所的要求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15)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3)危害申报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16)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 ◎可行性论证阶段应提交预评价报告。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17)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后施工。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 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18)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5)特殊管理 ◎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由专门机构进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19) (5)特殊管理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3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用人单位应采取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3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用人单位应采取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 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2)保障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1) (2)保障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2)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3)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4)优先原则。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23) (4)优先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24)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4)公告与警示。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 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 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5)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5)现场防护与急救。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 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 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 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26) (6)监测与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 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用人单位应按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27)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27)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28)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8)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 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 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9)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9)提供有关化学材料的。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30)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0)使用或进口有关化学材料的。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 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0)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1)明令禁止。 (12)危害转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31) (12)危害转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32)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3)危害知悉。 (14)合同告知。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33) (14)合同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 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 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 的劳动合同。(34) 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5)培训教育。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 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 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35)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6)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 构承担。(36)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7)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37)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8)事故报告处理及救治。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38)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9)未成年工和女工保护。 (20)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39) (20)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40) 要进一步深化对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 紧迫感,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 更好开展。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21)工会监督与权力。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 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 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 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41)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22)费用列支 (23)监管责任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42) (23)监管责任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43)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4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与条件。 1.4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与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 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 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44)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2)就地诊断原则。 (3)诊断标准和办法的制定。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45) (3)诊断标准和办法的制定。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46)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4)诊断的基本原则。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 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 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47) (5)诊断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 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48)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6)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时的处理。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 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 鉴定结论。(49)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7)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时的处理。  (7)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时的处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49)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8)诊断、鉴定中有争议时的处理。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50)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9)职业病的报告。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5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52)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0)当事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时的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53)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1)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诊断鉴定委员会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54)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2)对鉴定委员会人员的要求。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55)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3)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 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 承担。(56)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4)用人单位应确保职业病病人的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57)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5)职业病病人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58)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 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 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 偿要求。(59)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6)对有关情况的处理。 ◎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理。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60)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的处理。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61) ◎无着落的处理。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62)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5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部门。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 1.5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63)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3)安全监管部门可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64) (3)安全监管部门可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4)监督执法时的要求。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65) (4)监督执法时的要求。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66)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67)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5)履行执法职责时的禁止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6)对监督执法人员和部门的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68)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9)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6 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6 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一)未进行预评价或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监部门审查,或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监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用的。(70)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2)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四)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71) (3)用人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一)未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一)未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在劳动者离开时提供档案复印件的。(72)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4)用人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和要求时,未停止作业的;      (六)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病人进行诊治的;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七)发生或可能发生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资料,或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73)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5)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74) (6)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75)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7)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的设备或材料的;     (五)将危害作业转移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危害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防护设备或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禁忌作业的;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76) (8)生产、经营或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77) (9)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监部门责令 停止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 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78)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0)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9) (11)未取得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80)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2)从事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81) (1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争议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82)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4)卫生部门、安监部门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83) (15)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84)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6)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防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本区域出现重大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85) (17)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6)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7 附 则 (1)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7 附 则 (1)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87)

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2)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88) (3)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89) (4)本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90)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2.1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1)适用范围: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2.1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1)适用范围: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2)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工作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工作 环境和条件,采 取有效措施,保 障从业人员的职 业健康。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3)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1. 设置机构配备人员。 2.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具备相适应的的知识和能力。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3)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1. 设置机构配备人员。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8) 2.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具备相适应的的知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9)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3. 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4. 建立、健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3. 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10) 4. 建立、健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1)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5. 作业场所符合要求。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5. 作业场所符合要求。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12)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6. 及时、如实申报危害。 7. 对建设项目的要求。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6. 及时、如实申报危害。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13) 7. 对建设项目的要求。 ◎进行预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4)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5) ◎“三同时”。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职 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 项目工程预算。(16)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8. 公告警示。 ◎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17) 8. 公告警示。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18) 9. 提供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19)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10. 确保防护设施正常。 11. 检测与评价。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10. 确保防护设施正常。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20) 11. 检测与评价。 ◎专人日常监测。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 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 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21)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定期检测、评价。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不符合应立即整改和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 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 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12. 设备材料应有警示标识和说明。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12. 设备材料应有警示标识和说明。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24)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25)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13. 不得违禁和转移危害。 14. 优先采用“四新”。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13. 不得违禁和转移危害。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2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27) 14. 优先采用“四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28)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15. 不得隐瞒危害。 16. 合同告知。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15. 不得隐瞒危害。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29) 16. 合同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30)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17. 职业健康检查。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1)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18.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9. 保护未成年和女工。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18.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32) 19. 保护未成年和女工。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 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 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 危害的作业。(33)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20.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及时报告和救治。 21. 使用有毒物品应办许可证。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20.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及时报告和救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34) 21. 使用有毒物品应办许可证。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35)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4)监督管理: 22. 配合执法监督检查。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22. 配合执法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36) (4)监督管理: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37)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40)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5)罚则: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罚则: 违反《规定》,可根据情节给予 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2.2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1)申报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2.2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1)申报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4)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2)申报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2)申报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5)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3)申报方式 (4)申报时间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3)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6) (4)申报时间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8) (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9)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6)违反申报规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3)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4) 各地区特别是各县区要参照国家层面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的作法,积极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建 立健全信息沟通、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 的合力,共同推进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2.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2.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 》分为:总则、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煤矿职业危害申报、煤矿粉尘危害防治、煤矿噪声危害防治、煤矿高温危害防治、煤矿职业中毒防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和附则等11部分,共79条。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2.4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1)防治原则 (GBZ/T 225-2010)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2.4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 225-2010) 《指南》属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防治原则、通用要求、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评估等6部分。 (1)防治原则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2)通用要求 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 —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2)通用要求 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 —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2. 前期预防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 前期预防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3. 材料和设备管理 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3. 材料和设备管理 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架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对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科不隐瞒其危害;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有中文说明书;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有中文说明书;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有中文说明书;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有中文说明书; 不应将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4. 工作场所管理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生产布局合理;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4. 工作场所管理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生产布局合理;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核设施、辐照装蓝、放射治疗、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设置安全连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标识的设置; 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车间淋浴间; 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 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6. 履行告知 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 履行告知 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告知;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进行 工伤、工伤申报和工伤保险待遇 告知。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7. 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7. 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 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制度; 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 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应急救援设施; 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8. 职业健康监护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8. 职业健康监护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禁止使用童工; 给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 对接触有慢性毒性化学品的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 离退休人员定期健康监护。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9.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10. 职业卫生培训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9.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 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11.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11.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 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职业病诊断; 安排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定期检查和康复; 调离和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12. 群众监督 工会组织职业卫生职责; 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12. 群众监督 工会组织职业卫生职责; 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多次强调,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协调指导职业病防治工作。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3)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档案; 2. 前期预防的档案; 3. 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3)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档案; 2. 前期预防的档案; 3. 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 4. 工作场所管理档案; 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档案; 6.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 7.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8.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档案; (4)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评估 9. 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2 其他相关法规解读 8.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档案; 9. 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10. 职业病诊断管理档案; 11. 群众监督档案。 (4)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评估 1. 评估组织; 2. 评估内容; 3. 评估方法; 4. 评估报告。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1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来源分类及危害 (1)来源 1)生产过程。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1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来源分类及危害 (1)来源 1)生产过程。 生产工艺流程、工序,连续或间断作业过程,生产技术、设备、材料、工艺的变化。 2)劳动过程。 劳动组织、设备布局、操作者体位、劳动方式、智体比例。 3)生产环境。 室内、室外(周围大气、大自然环境)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2)分类 1)按来源分类 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化学、物理、生物)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2)分类 1)按来源分类 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化学、物理、生物) 2.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劳动组织不合理、精神性职业紧张、劳动强度过大、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不良体位) 3.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自然环境,作业场所建筑卫生学设计缺陷)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危害(对劳动者) 2)按有关规定分类 按《职业病目录》分为十大类。 损害健康,造成职业性病损,引起职业病。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2)按有关规定分类 按《职业病目录》分为十大类。 (3)危害(对劳动者) 损害健康,造成职业性病损,引起职业病。 国家法定职业病:10类型115种。(卫法监发[2002]108号)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四个基本条件:(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2 职业危害控制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1)职业危害控制的基本原则 (2)职业危害控制的基本措施 1)消除危害;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2 职业危害控制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1)职业危害控制的基本原则 1)消除危害; 2)减轻危害; 3)个体防护。 (2)职业危害控制的基本措施 1)工程控制技术措施; 2)个体防护措施; 3)组织管理等措施。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3 生产性粉尘危害控制技术 (1)生产性粉尘的来源和分类 ㈠来源: 十分广泛。 ㈡分类: 1. 无机性粉尘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3 生产性粉尘危害控制技术 (1)生产性粉尘的来源和分类 ㈠来源: 十分广泛。 ㈡分类: 1. 无机性粉尘 矿物性粉尘:如硅石、石棉、煤等; 金属性粉尘:如铁、锡、铝等及其化合物; 人工无机性粉尘:如水泥、金刚砂等。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2.有机性粉尘 植物性粉尘:如棉、麻、面粉、木材; 动物性粉尘:如皮毛、丝、骨质性粉尘;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2.有机性粉尘 植物性粉尘:如棉、麻、面粉、木材; 动物性粉尘:如皮毛、丝、骨质性粉尘; 人工合成有机粉尘:如有机染料、农药、合成树脂、炸药和人造纤维等。 3.混合性粉尘 是上述各种粉尘的混合存在,一般 包括两种以上的粉尘。生产环境中最常 见的就是混合性粉尘。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2)生产性粉尘的理化性质 1.粉尘的化学成分; 2.分散度;(直径小于5μm的粉尘危害最大) 3.溶解度与密度;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2)生产性粉尘的理化性质 1.粉尘的化学成分; 2.分散度;(直径小于5μm的粉尘危害最大) 3.溶解度与密度; 4.形状与硬度; 5.荷电性; 6.爆炸性。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生产性粉尘治理的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过程;(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 2.湿式作业;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生产性粉尘治理的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过程;(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 2.湿式作业; 3.密闭——抽风——除尘; 密闭设备、吸尘罩、通风管、除尘器等。 4.个体防护 。 防尘护具、宣传教育、现场检查、综合管理等。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4 生产性毒物危害控制技术 (1)生产性毒物的来源与存在形态 1)来源:原材料、产品、废物、加热分解物。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4 生产性毒物危害控制技术 (1)生产性毒物的来源与存在形态 1)来源:原材料、产品、废物、加热分解物。 2)毒物形态:可以固体、液体、气体存在。 1.气体; 2.蒸气; 3.雾; 4.烟; 5.粉尘。 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是呼吸道,也可经皮肤和消化道进入。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2)生产性毒物危害治理措施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对于石油化工企业要特别注意密闭空间作业的职业危害防护。(如炉、塔、釜、罐、槽车、管道、烟道、坑、池等) (2)生产性毒物危害治理措施 1)密闭—通风排毒系统 该系统由密闭罩、通风管、净化装置和通风机构成。采用该系统必须注意以下2点。 1. 整个系统必须注意安全、防火、防爆问题; 2. 正确地选择气体的净化和回收利用方法,防止二次污染,防止环境污染。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2)局部排气罩 1.密闭罩; 2.开口罩; 3.通风橱。 3)排出气体的净化: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2)局部排气罩 1.密闭罩; 2.开口罩; 3.通风橱。 3)排出气体的净化: 1.洗涤法。适用于CO、SO2、NOX、HF、CI2等的净化。 2.吸附法。适用于苯类、醇类、酯类、酮类等的净化。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袋滤法。适用于工业气体的除尘净化,如以金属氧化物(Fe2O3)为代表的烟气净化。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袋滤法。适用于工业气体的除尘净化,如以金属氧化物(Fe2O3)为代表的烟气净化。 4.静电法。适用于供电设备的清灰和粉尘回收等。 5.燃烧法。适用于有害气体中含有可燃成份的条件。 6.高空排放法。适用于能高空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确定净化方案的原则是: 1)设计前必须确定有害物质的成分、含量和毒性等理化指标。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确定净化方案的原则是: 1)设计前必须确定有害物质的成分、含量和毒性等理化指标。 2)确定有害物质的净化目标和综合利用方向,应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3)净化设备的工艺特性,必须与有害介质的特性相一致。 4)落实防火、防爆的特殊要求。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密闭空间作业管理 ●无需准入密闭空间: ●需要准入密闭空间: 要求: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 设警示标志;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密闭空间作业管理 ●无需准入密闭空间: ●需要准入密闭空间: 要求: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 设警示标志; 作业前危害评估; 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有安全防护设计、个人防护及报警; 有应急救援保障。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5 物理因素危害控制技术 (1)噪声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5 物理因素危害控制技术 (1)噪声 在生产中,由于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与摩擦所产生的噪声,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生产性噪声可归纳为以下3类。 1)空气动力噪声。 2)机械性噪声。 3)电磁性噪声。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噪声的控制措施: (2)振动 1)消除或降低噪声、振动源。 2)消除或减少噪声、振动的传播。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噪声的控制措施: 1)消除或降低噪声、振动源。 2)消除或减少噪声、振动的传播。 3)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护。 (2)振动 1)产生振动的机械: 2)振动的控制措施: 1.控制振动源。 2.改革工艺,采用减振和隔振等措施。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辐射 3.限制作业时间和振动强度。 4.改善作业环境,加强个体防护及健康监护。 1)非电离辐射的来源与防护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3.限制作业时间和振动强度。 4.改善作业环境,加强个体防护及健康监护。 (3)辐射 1)非电离辐射的来源与防护 1.射频辐射; 2.红外线辐射; 3.紫外线辐射; 4.激光。 非电离辐射的控制措施有:场源屏蔽、距离防护、合理布局、个人防护等。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2)电离辐射来源与防护 能引起物质电离的各种辐射称为电离辐射。如α、β等带电离子,γ光子、中子等。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2)电离辐射来源与防护 能引起物质电离的各种辐射称为电离辐射。如α、β等带电离子,γ光子、中子等。 电离辐射的防护,主要是控制辐射源的质和量。 电离辐射防护分为:外照射防护和内照射防护。 外照射防护的基本方法有: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通称为“外防护三原则”。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4)异常气象条件 1)异常气象条件的种类 1.高温作业 2.高温强热辐射作业 3.高温高湿作业 3 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技术 (4)异常气象条件 1)异常气象条件的种类 1.高温作业 2.高温强热辐射作业 3.高温高湿作业 4.其他异常气象条件作业 2)异常气象条件防护措施 1.高温作业防护 2.隔热 3.通风降温 4.保健措施 5.个体防护 6.异常气压的预防

4 职业健康管理 4.1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立及其职责 (1)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4 职业健康管理 4.1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立及其职责 (1)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1)主要负责人是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最高责任人,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主要负责人可在最高决策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分管职业健康工作的负责人,其职责是: —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4 职业健康管理 —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 —组织并推动全体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管理活动。 3)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由: 4 职业健康管理 —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 —组织并推动全体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管理活动。 3)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由: 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4 职业健康管理 (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4 职业健康管理 (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责任是: —组织执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 —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4 职业健康管理 —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以及劳动者之间(包括劳动者及其代表)的合作与交流,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4 职业健康管理 —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以及劳动者之间(包括劳动者及其代表)的合作与交流,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以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及工作有关疾病; —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 职业健康管理 (3)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专业人员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4 职业健康管理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3)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专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 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备职业健康专(兼)职人员,职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用人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职业健康专(兼)职人员。

4 职业健康管理 4.2 职业健康日常管理 (1)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 职业健康管理 4.2 职业健康日常管理 (1)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用人单位每年应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并撰写年度评估报告。

4 职业健康管理 (2)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3)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4 职业健康管理 (2)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3)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用人单位在制定生产经营整体规划时,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标。

4 职业健康管理 4.3 职业健康挡案管理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4 职业健康管理 4.3 职业健康挡案管理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健康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也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并对档案的借阅做出规定。 职业健康档案应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产量、职业性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病人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档案等内容。

4 职业健康管理 (2)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名册应按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4 职业健康管理 (2)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名册应按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4 职业健康管理 4.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1)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 (2)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内容 4 职业健康管理 4.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1)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2)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职业健康管理 (3)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4 职业健康管理 (3)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1.轻微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实行备案管理。 2.危害一般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对其组织验收。 3.危害严重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对其组织验收。

4 职业健康管理 4.5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预评价的目的: 4 职业健康管理 4.5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预评价的目的: 识别和分析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主要环节,预测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及程度,论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职业卫生专篇中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合理性,提出合理、可行的防护对策,为设计部门提供技术依据。

4 职业健康管理 2)预评价所需的资料: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a. 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4 职业健康管理 2)预评价所需的资料: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a. 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b.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    c.其它有关资料。 评价机构按照准备、评价、报告编制三个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 职业健康管理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基本程序: 1. 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4 职业健康管理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基本程序: 1. 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a.对建设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进行初步工程分析;    b.筛选重点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    c.编制预评价方案。

4 职业健康管理 a.工程分析; 2. 评价阶段: 评价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b.职业卫生调查; c.职业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 4 职业健康管理 2. 评价阶段:    评价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a.工程分析;    b.职业卫生调查;    c.职业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 3. 预评价报告编制 :    预评价报告编制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a.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数据;    b.做出评价结论,完成预评价报告。

4 职业健康管理 4)预评价的分析和评价方法: 1. 评价依据 4 职业健康管理 4)预评价的分析和评价方法: 1. 评价依据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采用评价标准时应注意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    2. 评价方法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特点,采用检查表法、类比法与定量分级法相结合原则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4 职业健康管理 a.检查表法 依据评价标准、规范,编制检查表,逐项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有关内容与国家标准、规范符合情况。 b.类比法 4 职业健康管理 a.检查表法    依据评价标准、规范,编制检查表,逐项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有关内容与国家标准、规范符合情况。    b.类比法    利用同类和相似工作场所监测、统计数据,类推拟评价的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职业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 职业健康管理   c.定量分级法    对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固有危害性、劳动者接触时间进行综合考虑,计算危害指数,确定劳动者作业危害程度等级。    依据有关标准,新建项目根据项目工程分析和同类企业类比调查,扩、改和技改项目根据己有测定资料,分别取得劳动者接触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等数据,计算劳动者作业危害等级指数。

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电子等30多个行业。 4 职业健康管理 计算方法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执行。 对目前尚无分级标准的或无类比调查数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等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等,结合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配置方案,预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是否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职业病危害分布广 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电子等30多个行业。

4 职业健康管理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 职业健康管理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评价方案编制:   评价单位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预评价报告内容和工程建设及试运行情况编制竣工验收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 评价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评价目的、依据和范围;

4 职业健康管理 b.工程 建设概况,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真实运行情况; c.现场调查与监测的内容与方法,质量保证措施; 4 职业健康管理 b.工程 建设概况,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真实运行情况;    c.现场调查与监测的内容与方法,质量保证措施;    d.组织实施计划与进度、经费安排。 2)现场调查:    评价单位在接受评价委托后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职业卫生学调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生产过程的卫生学调查; 2. 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

4 职业健康管理 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情况调查: 4. 职业卫生管理调查: 4 职业健康管理 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情况调查: 4. 职业卫生管理调查: 3)现场监测:测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4)职业性健康检查: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 5)评价结果:    a.评价选址、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 职业健康管理    b.工程防护设施及其效果; c.计算职业病危害因素每个测试点浓度(或强度),每个测试点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未超过标准的为合格,超过标准的为不合格; d.依据上述计算结果,评价各项职业卫生工程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   e.评价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警示标识配置情况;    f.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4 职业健康管理 6) 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主要内容) a.评价目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b.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概况; 4 职业健康管理 6) 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主要内容)   a.评价目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b.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概况;   c.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及其浓度或强度,职业病危害程度;   d.职业病防护措施实施情况,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设施、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e.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效果评价;    f.评价结论及建议。

4 职业健康管理 4.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OHSMS)的基本框架 4 职业健康管理 4.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OHSMS)的基本框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8001—2001(2002年1月1日实施)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四部分组成。 体系要素除“总要求”外,其余17个要素组成了体系的五个基本过程。

4 职业健康管理 (2)OHSMS的运行模式 戴明运行模式(PDCA循环)。 通过“计划(PLAN)、 行动(DO)、检查 4 职业健康管理 (2)OHSMS的运行模式 戴明运行模式(PDCA循环)。 通过“计划(PLAN)、 行动(DO)、检查 (CHECK)、改进 (ACTION)”四个环 节,实现持续改进。 OHSMS的运行模式

4 职业健康管理 (3)OHSMS的特点 1)系统性: 程序化;文件化;结构化。 2)先进性: PDCA的运行模式; 系统工程的分析基础; 4 职业健康管理 (3)OHSMS的特点 1)系统性: 程序化;文件化;结构化。 2)先进性: PDCA的运行模式; 系统工程的分析基础; 科学严密的控制程序。 3)持续改进: 方针中有承诺; “三级监控”; 最高管理者定期进行管理评审。

4 职业健康管理 (4)建立OHSMS的作用 4)预防性: 初始评审;风险评价;制定应急程序。 5)全过程控制: 4 职业健康管理 4)预防性: 初始评审;风险评价;制定应急程序。 5)全过程控制: 对活动、人员、设备、原材料、产品全过程控制。 (4)建立OHSMS的作用 1)有利于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贯彻执行; 2)有利于用人单位的OHS管理由被动变主动;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4)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4 职业健康管理 4.7 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的内涵 风险管理是指企业通过识别风险、分析风险,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用最经济的方法来综合处理风险,以实现最佳安全生产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特别是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方法。 风险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三大部分。

4 职业健康管理 (2)危险源辨识 ◎危险源辨识: 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4 职业健康管理 (2)危险源辨识 ◎危险源辨识: 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危险源的性质指的是危险源的类别及其造成的事故的类型。 ◎危险源辨识要考虑以下问题: ①存在什么危险源? ②谁(什么)会受到伤害? ③会造成什么事故?

4 职业健康管理 ◎危险源辨识必须覆盖: 组织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临时性运行、检修和维护等); 4 职业健康管理 ◎危险源辨识必须覆盖: 组织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临时性运行、检修和维护等);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包括合同方和访问者等); 作业场所内的所有设施。 ◎危险源辨识必须包括: 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 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

4 职业健康管理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方法 1)直观经验分析方法: ◆对照、经验法; ◆类比方法。 2)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常用的有: 4 职业健康管理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方法 1)直观经验分析方法: ◆对照、经验法; ◆类比方法。 2)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常用的有: ◆工作安全分析(JSA) ◆预先危险分析(PHA); ◆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HAZOP);

4 职业健康管理 (4)风险评价 ①风险评价的目的和任务: ◆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 ◆事件树分析(ETA); 4 职业健康管理 ◆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 ◆事件树分析(ETA); ◆事故树分析(FTA)等。 (4)风险评价   ①风险评价的目的和任务: 1)风险评价: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容许范围的全过程。 2)可容许风险:根据组织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已降至组织可接受程度的风险。

4 职业健康管理 3)风险评价的任务:是评价识别出危险源的危险程度,确定不可容许的风险,并给出优先顺序的排列。 ②风险评价的类型: 4 职业健康管理 3)风险评价的任务:是评价识别出危险源的危险程度,确定不可容许的风险,并给出优先顺序的排列。 ②风险评价的类型: 1)定性评价 2)定量评价 ③风险评价的方法: 常用的风险评价方法: 1)安全检查表方法(SCL)

4 职业健康管理 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LEC) 3)预先危险分析(PHA); 4)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HAZOP) 4 职业健康管理 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LEC) 3)预先危险分析(PHA); 4)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HAZOP) 5)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 6)事件树分析(ETA); 7)事故树分析(FTA)等。 ④决定风险是否可容许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如国际公约、行业规程、规划等)及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来判定。

4 职业健康管理 ⑤风险控制的要求 1)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前应该进行评审。 4 职业健康管理 ⑤风险控制的要求 1)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前应该进行评审。 2)风险控制措施应该在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上,以最小的消耗,达到最优的安全水平。 3)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闭环控制原则;◎动态控制原则; ◎分级控制原则;◎多层次控制原则。 4)风险控制的策略性方法是: 减轻风险—预防风险—回避—自留—后备措施。

4 职业健康管理 4.8 构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义 4 职业健康管理 4.8 构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义 长效机制是要使企业各相关单位、部门形成抓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应有的动力、压力和合力。保障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到位。 1、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2、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需要。 3、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 4、是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根本保证。

4 职业健康管理 (2)如何构建企业职业健康安全长效机制 要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做到标本兼治,科学发展。 4 职业健康管理 (2)如何构建企业职业健康安全长效机制 要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做到标本兼治,科学发展。 具体应抓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完善安全生产法制。 3、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4、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4 职业健康管理 5、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6、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7、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8、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 职业健康管理   5、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6、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7、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8、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9、狠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10、加大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力度。

《职业危害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 讲授结束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