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孫思優 理事長 台北市應用地質技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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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孫思優 理事長 台北市應用地質技師公會 溫泉開發合法化宣導課程 溫泉開發審議及案例Q&A 主講人:孫思優 理事長 台北市應用地質技師公會

孫思優講師-相關經驗 從供應自己的定義與符合人民期待談起 基隆 桃園 新竹 苗栗 台中 雲林 南投 新北市 台北市 宜蘭 花蓮 台東 潮境溫泉、優泉小鎮 桃園 南方莊園、爺亨溫泉 東森戀戀、江陵、小烏來 新竹 錦屏美人湯、朝日、尖石天然谷、嘉樂魚之鄉、橫山河岸、新埔新竹楓 國家藝術園區、關西老爺球場 苗栗 錦水溫泉飯店、火炎山溫泉遊樂區、泰安共同管線 台中 清新、日光、裕國真溫泉 雲林 劍湖山遊樂世界 南投 日月行館 新北市 金山金山青年活動中心、陽明山天籟、北投32行館、長春谷、新店達觀、烏來鄉共同管線、國揚天泉、興革甜水郡 台北市 北投地熱谷(南線)、泉源泡腳池公園 宜蘭 翡翠山水、尊宇休閒農場、烏石港、更莘護校 花蓮 蝴蝶谷、新光兆豐農場、 原鄉人、瑞雄飯店、黃家、山下的厝 台東 劍湖山東台灣溫泉世界 綠島朝日溫泉、知本泡腳池公園 含其他共計70餘案 從供應自己的定義與符合人民期待談起

課程大綱 溫泉法架構 溫泉開發許可審議 常見問題處理 複雜問題案例 Q&A

溫泉法架構

溫泉法重要期限 102.6 99.7 輔導期限截止 94.7 溫泉法子法頒布實施 92.7 溫泉法母法公告

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地、遊憩用地、風景區內農牧、林業用地 非都市土地內農牧、林業用地(特定農業區、工業區除外) 溫泉整體開發程序 溫泉開發程序流程A 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地、遊憩用地、風景區內農牧、林業用地 取供事業-供應自己 休閒農業區、溫泉區劃設 農業主管機關 民宿登記證 溫泉資源探勘 第一階段 旅館設立登記申請 休閒農場籌設許可 觀光主管機關 非都市土地內農牧、林業用地(特定農業區、工業區除外) 民宿申請書件 (建地免)容許使用 旅館登記證 流程C 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 設施容許使用

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地、遊憩用地、風景區內農牧及林業用地 農牧、林業用地(特定農業區、工業區除外) 溫泉整體開發程序 溫泉開發程序流程B 取供事業-供應他人 休閒農業區、溫泉區劃設 觀光主管機關 流程C 第一階段 籌設登記 公用事業籌設許可 溫泉資源探勘 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地、遊憩用地、風景區內農牧及林業用地 非都市土地 農牧、林業用地(特定農業區、工業區除外) 都市計畫土地 設施容許使用

溫泉整體開發程序 溫泉開發程序流程C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第四階段 第五階段 溫泉開發 開發完成 簡易溫泉開發 許可申請書 開發業者 溫泉取供事業經營許可 溫泉取供事業 94.7.1以前 溫泉開發及 使用計畫書 溫泉使用 現況報告書 審議委員會 同意開發許可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第四階段 第五階段 駁回開發申請 溫泉水權狀 供應證明 興辦水利建造物 取得水權登記 管線施工 第一儲槽施工 ≧70m3/day <70m3/day

溫泉開發許可審議 法源 項目 範疇 其它相關法規

申請開發許可收費基準 開發規模(m3/天) 元/件 廢止、撤銷及核減者 變更案 <300 70,000 免費 減半1/2 台北縣 開發規模(m3/天) 元/件 廢止、撤銷及核減者 變更案 <300 70,000 免費 減半1/2 ≧ 300~600 80,000 ≧ 600~1000 90,000 ≧1000 100,000

申請開發許可收費基準 縣市 收費下限 收費上限 補辦許可 台北市 <600 m3/天 85,000 ≧600 m3/天 100,000 減半 台東縣 30,000 (< 94年輔導案) 70,000 (≧ 94年新案) 台中市 50,000 80,000 高雄縣 桃園縣 200,000 南投縣 宜蘭縣 <100 m3/天 ≧100 m3/天 5,000 (<50) 35,000(≧50) 花蓮縣

新舊開發業者的區別及適用範圍 經水事字第09553071660號 民國94年7月1日前,以溫泉從事 依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本法施行前已為溫泉開發之溫泉業者,得以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申請補辦開發許可。」 民國94年7月1日前,以溫泉從事 觀光休閒遊憩 農業栽培 地熱利用 生物科技或其他使用目的者 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實認定之溫泉業者,得以較簡便之方式,取得符合溫泉法規定之開發許可。

開發許可(新業者)審議內容

開發許可(舊業者)審議內容

溫泉開發計畫書重點 一、開發概要 二、資源調查分析 三、溫泉取用設施 四、營運管理 開發過程 區域地質 開發位置 基地地質 開發主體計畫 開發內容摘要 用地說明 現況照片 取供及使用事業類別 取用量估算 區域地質 基地地質 地質剖面 地球物理探測 抽水影響性評估 三、溫泉取用設施 溫泉發範圍 溫泉井(已完工驗收) 溫泉儲存槽及管路 溫泉井完工成果 溫泉井抽水試驗執行構想 觀測井設施規劃 四、營運管理 溫泉井、觀測井監測計畫 溫泉資料申報 取供事業經營

常見問題處理 營業主體登記 土地法規 鑿井申請 水權狀展限 排除 建築物使用 環境保護 水土保持

申辦疑難態樣分析 申請人資格不符合 井距過近 營業主體不適格 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不符合 自然人非營業登記業者 同意書 切結書 泉質檢驗不符合 雙井試驗 營業主體不適格 餐廳 浴室業 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不符合 保護區 地下水管制區 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泉質檢驗不符合 泉質輸送變化 長期抽水變化 開發許可逾期處理 取得水權 未取得水權

申請案例 瑞穗-特定農業區 廬山-地質敏感區 五峰-特定水土保持區 六龜-易淹水地區 寶來-水源保護區

輔導合法之範圍與期限 民國99年7月1日 民國102年6月30日 按本部94年8月25日溫泉法第31條第2項因應配套措施會議紀錄結論:考量各目的事業法規各負權責,緩衝期限內改善辦理項目以溫泉法規定之開發及經營許可為限。 民國102年6月30日

輔導期保障範圍 府訴字第09216974300號 訴願人 陳嬿任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台北市政府: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 陳嬿任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訴願人因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不服處分,提起訴願 台北市政府:訴願駁回 事實 緣訴願人未經核准登記,擅自於本市北投區行義路以「櫻崗山莊」名義,經營餐館、一般浴室業務,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條規定。 復查溫泉法上開規定所稱之合法登記係指依溫泉法所為之溫泉水權等相關登記,此與依前揭商業登記法第三條規定,商業及其分支機構應於開業前先向原處分機關申辦營利事業設立登記,係屬二事; 前經本府及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各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並命令停止營業在案。

療效廣告之限制 府訴字第09584967300號 訴願人:台灣普立特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羅榮寬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藥事法事件,不服處分,提起訴願 台北市政府: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刊登「雙效節能都市溫泉及瞬間熱水產生系統規劃」廣告 載有溫泉系統可改善以下症狀:本溫泉對香港腳、狐臭、皮膚過敏、皮膚炎、神經痛、腰酸背痛、冷症、手腳冰冷、頭暈、高低血壓、婦女病、痔瘡、青春痘、不整脈等有特殊改善效果,…浸泡後會大量排汗,將體內毒素排出,因此刺激血液循環,促進新陳代謝,燃燒體內多餘脂肪,去角質功效,達到排毒、瘦身、美容的功能......」等涉及醫療效能之詞句; 案經行政院衛生署查獲,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命違規廣告應立即停止刊登。

法令的限制與放寬 技師簽證之規定 取用水量限制與申報 深井井距之限制 土地容許使用之限制 排除 0.02cmd的環評 水土保持 建物合法性 有害物質鑑定

1)技師簽證之規定 承辦技師 協辦技師 (一) 執行單位: (二) 地址: (三) 電話: (四) 技師證書字號: (五) 技師執業執照字號: (六) 公會會員證號: (七) 公會會員證有效日期: (八) 簽證日期: (九) 執業圖記及簽名:

2)取用水量之限制與申報 有長時間紀錄者 業者平時無紀錄者 應將實際使用記錄做為本節之取用量 承辦技師仍應針對業者所提之取用量與其設施規模作比較判斷,是否合理 若不合理時可依無紀錄者方式辦理 業者平時無紀錄者 應依實際取用現況配合取用經驗依實估算 (經驗式參考如後表)

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水量計算 適用缺水表紀錄 遊客人數、泡湯人數及浴池推估溫泉取用量計算方法說明: 房間數×0.5m3×0.6 ×255天+房間數×0.5 m3×0.85×110天 《註:0.6—平時住房率;0.85—例假日住房率;255天—離峰用水天數;110天—尖峰用水天數》 2.大眾池(大池):20人×12hr ×0.25m3 ×0.6×255天+ 20人×12hr×0.25m3 ×0.85×110天 《浴池基本水量:大池≒30m3 (60m2×0.5m),平時每年換水130次(255/2),例假日每年換水110次》 3.大眾池(中、小池):6人×12hr×0.25m3×0.6×255天+6人×12hr×0.25m3 ×0.85×110天 《浴池基本水量:中池≒15m3 (30m2×0.5m),平時每年換水130次(255/2),例假日每年換水110次。 小池≒5m3 (10m2×0.5m),每日換水一次。》 4.游泳池每年用水量=(游泳池面積×1.2) ×營業時間×0.05(循環換水率)×溫泉使用營業天數+換水次數×(游泳池面積×1.2) 備註:以上經驗式以日為時間單位,如有輪次使用者應依實際情形考量每日輪次數。

3)深井井距之限制 水利法第43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 台北縣-未公告 非溫泉區-定距法1000m 溫泉區- ½井深法 需開立切結書(同一所有權人免-仍有漏洞) 桃園縣-已公告 非溫泉區-定距法500m (民98年以前為1000m;民95年以前為2000m) 不接受同意書(同一所有權人亦不同意) 其他縣市-尚無規定

4)土地容許使用之限制 如為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開發,溫泉井不可位於 農牧用地之工業區、特定農業區 溫泉使用事業所在之使用分區需符合下列規定其中之一 (1)溫泉井使用面積應小於10平方公尺。 (2)風景區之遊憩用地 (3)依溫泉法劃設之溫泉區 (4)休閒農業區內之民宿 (5)休閒農場內之民宿或住宿、餐飲設施 (6)森林遊樂區

4)土地開發管制法規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各部門長期實質發展計畫 市鎮計畫 鄉街計畫 特定區計畫 都市計畫 區域計畫 編定各種使用地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主要計畫 細部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特定農業區 工業區 鄉村區 森林區 山坡地保 育區 風景區 國家公園區 河川區 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 一般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乙種建築用地 丙種建築用地 丁種建築用地 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養殖用地 鹽業用地 礦業用地 窯業用地 交通用地 水利用地 遊憩用地 古蹟保存用地 生態保護用地 國土保安用地 墳墓用地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編 定 各 種 用 地 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第11款定義之耕地 耕地會額外受到三條限制: §16 分割面積須達 0.25 公頃 (但有七款例外) §31 耕地違規不得移轉登記 (但有三款例外) §33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但農會及農企業法人經許可者例外)

溫泉使用事業亦應符合各該土管及建管法令 都市計畫內農舍不得申請民宿登記 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內不得申請浴室業 缺乏民宿申請的條件 但可申設休閒農場附設旅館 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內不得申請浴室業 不能設單純為浴室業性質的溫泉會館 但可申設旅館

解套-新修正休閒農場輔導辦法 舊法 新法 體驗分區 遊憩分區 不分區 得設置農舍 不得提供住宿 不得設置農舍 非都市土地提供住宿 申請民宿 99.9.28預告 舊法 體驗分區 不得提供住宿 遊憩分區 不得設置農舍 非都市土地提供住宿 辦理變更使用分區 山坡地>10公頃 都市土地提供住宿 應辦理容許使用 新法 不分區 得設置農舍 申請民宿 屬容許使用

100.1.10

開發許可審查範疇 經水事字第09653165240號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4條所稱開發之範圍,及第5條所稱現已使用溫泉之範圍,係以: 溫泉露頭或溫泉孔之引水地點、取水管線至第一個取水儲槽為界 如無須設置取水儲槽者,以引水地點為界

開發許可列管範疇 列管工項 取得水權狀 取得完成證明 鑿井工程 完成管線施工 完成儲槽施工 3.溫泉管線 5.儲湯設備 1.井體 2.計量設備 6.排放設施 水污染防治法 經營許可 開發許可 (水利局) (觀光旅遊局) (環保局) (衛生局) 4.監測設施 溫泉浴池衛生基準

應排除之審查項目

複雜問題案例 已開發就地合法疑難 已解套問題範例 待解決問題類型

申辦疑難態樣分析 申請人資格不符合 井距過近 營業主體不適格 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不符合 自然人非營業登記業者 同意書 切結書 泉質檢驗不符合 雙井試驗 營業主體不適格 餐廳、浴室業 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不符合 保護區 管制區 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泉質檢驗不符合 泉質輸送變化 長期抽水變化 開發許可逾期處理 取得水權 未取得水權

非都市土地之使用規劃管制體系 變更方式 1、開發許可 2、用地變更 非都市土地小面積之用地變更編定,需依循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徵得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之核准及同意」之方式辦理

溫泉標章-經營許可申辦 溫泉水權人 取得溫泉供應他人使用者 取供業者 取得溫泉供應自己使用者 取用業者 自取供業者取得溫泉使用之業者 ★ 自取供業者取得溫泉使用之業者 使用業者

建物建造之規定 經授水字第09400621080號解釋函~溫泉取供設備(儲水槽)是否須依建築法申請建築執照 經查溫泉法並無排除建築法之適用,溫泉取供事業所設置之設備如合於建築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應履行之公法上義務,均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本案溫泉取供設備如屬建築法應申請建築執照者,即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建物建造之規定 建築法(中華民國93年1月20修正)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中華民國96年3月1修正) 第 99 條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二、地面下之建築物。六、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中華民國96年3月1修正) 第1條 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但…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一.二公尺…,且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不計入建築面積。 一定規模以下免雜項執照(桃園縣認定蓄水池不超過30m3)

3.溫泉使用事業主體 營業 非營業 溫泉集合住宅 員工宿舍或招待所 單純溫泉取供業 學校 其它 休閒農場 旅館 觀光旅館 浴室業 民宿 遊樂業 餐廳-餐館業 非營業 溫泉集合住宅 員工宿舍或招待所 單純溫泉取供業 學校 其它 教室會館 活動中心

已修法令之項目及方向 延長-溫泉取用費半價優惠期限 延長-輔導合法期限 簡化-自取自供者之經營許可及溫泉標章程序 訂定-地質災害地區不得開發之認定標準 放寬-地質敏感區不得開發之限制項目 放寬-溫泉標準中總硫成份 放寬-溫泉泉質總硫含量標準 取消-溫泉取用費1/10繳交中央 延長-溫泉水權展限期限

待修法令之項目及方向 增加-得委外審議溫泉開發許可 解決-非營利事業申請溫泉標章 解決-非取供他人事業免申請經營許可 修正-溫泉泉質檢驗方法 刪除-不符該地區總量管制上限之規定

尚待突破的法令 民宿經營大眾池 溫泉使用業別定位 住宅區不得經營浴室業 民宿為室內房舍提供遊客使用 休閒農場得設置親水體驗設施 民宿無從提供戶外大眾池之適用法令 休閒農場得設置親水體驗設施 溫泉使用業別定位 溫泉業為餐館業、浴室業、遊樂業之綜合體 溫泉業實非八大行業 專法獨立設立營利事業業別編碼 住宅區不得經營浴室業 但可經營一般旅館(理當附設浴室)-法令矛盾 法令已無限制的必要

報告結束 預祝順利取得許可及標章

Q&A 時間

解釋函-a 溫泉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開發行為 溫泉法第31條第2項所稱之溫泉開發使用者之定義及緩衝期內改善辦理之範圍 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是否應由審議委員會審查 補辦溫泉開發許可之認定原則 溫泉開發許可審查規費及其核定是否需經公告 主管機關得否限制溫泉開發目的 溫泉法第4條第7項有關「應輔導取得水權」之意義與強制力 水權狀用水標的其他用途是否得另行標註使用目的 溫泉取供設備是否須依建築法申請建築執照 溫泉法第4條第5項所稱主管機關為何 溫泉引水設施得否依水利法第93條第2項規定逕為拆除 解釋令~溫泉取用費開徵事宜

解釋函-b 解釋令~溫泉之水定義 溫泉取供事業類型以溫泉住宅為例 水利法第46條舉辦水利事業規定,是否含括機關之觀測井疑義乙案 符合免為水權登記規定者得核發證明 政府機關開發地下溫泉水供公眾使用,是否為公共給水 地溫梯度水得否認定為溫泉之水 溫泉井鑽探可否暫免適用開發許可規定,俟探測結果符合溫泉標準後再申請開發許可 溫泉井內量水導管深度規定 溫泉法第二十三條罰則適用 溫泉開發許可之範圍及其公證規定 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地上權之疑義 中央機關訂定規費收費標準之法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