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批程序 于晓菁 2010.10
基本要求 熟悉专利申请程序中的基本概念 熟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掌握关于专利申请及审查程序的规定和原则 熟悉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手续及其文件 1 2 3 4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流程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申请 分类 授权及公告 初步审查 受理 复审 法院 行政复议 无效宣告
引言-----实用新型审批流程
目 录 第一节 基本概念 第二节 申请 第三节 专利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发明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 第五节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一节 基本概念 第二节 申请 第三节 专利申请的受理 第四节 发明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 第五节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六节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程序 第七节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第八节 发明专利申请的答复和修改 第九节 专利权的授予及授权后的程序 第十节 其他手续 第十一节 行政复议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申请日和优先权日 二、申请号 三、期限 四、费用
一、申请日和优先权日 (一)申请日的确定 法律法规: 申请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确认的专利申请的递交日。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 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
1、面交:收到日为申请日 2、邮局邮寄递交: 邮戳清晰: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 收到日为申请日 邮戳不清晰 当事人提供证明: 递交日为申请日 收到日: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专利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3、申请日是许多法定期限的起始日。 缴纳年费期限的计算起始日; 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始日; 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公布期限的计算起始日; 发明专利申请三年内应当提出实审请求的期限计算起始日 ; ……
(三)优先权和优先权日 法律法规: 巴黎公约第四条 优先权: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优先权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四)优先权的效力 1.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使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性。 2.在优先权日后,与第一次申请主题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公开发表或公开使用,不论是申请人自己所为还是第三人所为,都不损害后来提出并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也不会给第三人带来任何权利。 3.要求本国优先权也可以给申请人带来便利,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在符合单一性的条件下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提出。 4.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二、申请号 专利申请号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
(一)申请号的组成 新申请号标准(见32号局令、92号公告) 申请号:2008 1 0100836.0 (13位) 2008—申请年号 1—申请种类 0100836—申请流水号 0—校验位 注:申请号与校验位联合使用
(二)申请号的含义 申请年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年号采用公元纪年,例如2004表示专利申请的受理年份为公元2004年。 申请流水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用7位连续数字表示,一般按照升序使用,例如从0000001开始,顺序递增,直至9999999。 每一自然年度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重新编排。 申请种类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种类号用1位数字表示,所使用数字的含义规定如下: 1:发明专利申请;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8: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 9: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三)申请号的给出 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各种法定程序中均应将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包括两者之间的间隔符)联合使用。 校验位:0-9、X 举例:200510020389.X
(四)申请号的作用 专利申请号是一个重要的著录项目 1.申请号和申请日一起构成专利申请被正式受理的标志。 2.申请号是认定专利申请的主要依据 3.申请号是专利局在审批程序中对专利申请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期限 对办理专利法规定的各项专利事务,以及专利审查程序中处理各项事务的时限要求,分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
(一)期限的种类 法定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人员、事务处理人员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决定中,指定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当事人人答复或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
(二)期限的计算 1.期限的起算日 (1) 以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 细则11 大部分法定期限是从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除A28,A42)
(2) 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细则4.3-4.5 推定收到日: 邮寄的文件:发文日+15日; 直接送交的文件:交付日为送达日; 地址不详公告的文件:公告之日+1个月。
2.期限的届满日 细则5 期限起算日+期限=期限届满日。 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同一天完成。
休假日=节日+假日+调休日 法定节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法定假日是指每周的周六和周日; 调休日指国家公告移用假日,以北京市政府的公告为准。
期限计算举例: 发文日:2007年7月15日 2007年7月16日 2007年7月17日 指定答复期限:两个月 试题
(三)期限的延长 法律法规 实施细则第6条第4款 、实施细则第71条 1、允许延长的期限种类 (指定期限,无效程序复审委制定期限除外) 2、请求延长期限的理由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
3、请求延长期限的手续 期限届满日之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R6.4) 延长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300元/月,再次延长200元/月
(四)耽误期限的处分 1.处分的种类 视为撤回、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终止、视为未提出请求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等等 2.后果 丧失各种权利:申请权、专利权、优先权、等等 3.补救措施 请求恢复权利(细则6)——重要!
1. 不可抗力: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最迟2年,可不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R6. 1) 2. 正当理由: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R6 1.不可抗力: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最迟2年,可不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R6.1) 2.正当理由: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R6.2) 3.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证明文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R6.3) 4.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原必须两者具备) (指南5-7-6.3)
注意:四种期限不能请求恢复: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法24条)、 优先权期限(法29条)、 专利权期限(法42条) 侵权诉讼时效(法68条)
四、费用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的费用 。 专利费用是启动审查程序的要素之一
四、费用 法律法规: 实施细则第93条——费用的种类 实施细则第94条——缴纳费用的方式 实施细则第95条——申请费的缴纳期限 实施细则第96条 实施细则第97条 实施细则第98条 实施细则第99条 实施细则第100条——费用的减缓 缴纳费用的期限
(一)费用的类别(细则93) (一)申请费900/500/500、申请附加费150权/50说、公布印刷费50;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2500、 复审费1000/300/300;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255/205/205、年费; (四)著录事项变更费200/50 优先权要求费80 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 延长期限请求费300/2000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1500; (五)无效宣告请求费3000/1500/150 取消:申请维持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不可抗力恢复权利请求费
(二)费用的减缓(细则100、局三十九号令) 允许请求减缓的费用种类: 申请费、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复审费、 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自授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注意:虽然申请费可以减缓,但是其中的公布费、附加费部分不能减缓。
减缓标准: 一个自然人—85%(申、审、年)+80% (复审) 一个单位—70%(申、审、年)+60% (复审) 多个自然人—70%(申、审、年)+60% (复审) 一个或多个自然人+一个单位—70%(申、审、年)+60%(复审) 二个或多个单位——不减缓 例如:发明自然人900*0.15=135元,单位900*0.3=270元
请求费用减缓的手续: 费用减缓的提出时间: 申请时:全部五种费用 申请后:尚未到期的费用,两个半月之前提出 费用减缓请求书: 标准表格; 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代理机构,提交声明后,由代理机构盖章(指南5-2-3.2) 要求: 个人请求:注明年收入,必要时出具证明文件。 单位请求:如实填写经济困难状况,同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费用的缴纳期限(细则95-99) (1)申请日起两个月: 申请费 申请附加费 发明专利请求公布费 优先权要求费(要求优先权的)
(3)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专利登记费、 授权当年的年费、 公告印刷费 印花税 (取消维持费) (2)申请日(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发明专利申请实审费 (3)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专利登记费、 授权当年的年费、 公告印刷费 印花税 (取消维持费) 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指南5-9-2.2 P493)
(4)复审费: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5)延长期限请求费:在原指定期限届满之日前。 (6)恢复权利请求费: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恢复期内)
著录项目变更费 无效宣告请求费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A61.2,R56.1,指南5-10 P496 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取消中止程序、强制许可)
(四)费用的缴纳方式(细则94)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 银行或邮局汇付: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否则视为未办理缴纳手续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缴费日 1)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缴纳当日 2)通过邮局汇付:邮局汇出的邮戳日 3)通过银行汇付:银行实际汇出日 4)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按规定。 注:对于上述2)、3),汇出日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超过15日的,除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缴费日。 写明:申请(专利)号、费用名称
(五)专利费用的暂存、退款和查询 1、暂存 由于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事项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应当将该款项暂存在专利局账户上。 注意:以出暂存之日为缴费日。 3年仍无法查清的上缴。
2、退款 退款的原则: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指南5-2-4.2 P443) (原:一年)
不予退款的情形: (1)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三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2)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3)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
退款的效力: 被退的款项视为自始未缴纳。
3、费用的查询 当事人需要查询费用缴纳情况的,应提供: 未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的: 银行汇单复印件 或,邮局汇款凭证复印件(未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的) 或,提供收据复印件(已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的) 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汇出费用之日起算 (指南5-2-4.2 P443)
第二节 申 请 一、提出专利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文件、其他文件) 二、提交文件的形式 (书面形式、电子文件形式、标准表格、文件份数、文件形式、签字或者盖章 ) 二、办手续的人 (申请人、代表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
一、提出专利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1、提出专利申请必备的文件: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
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 ⑴发明专利请求书 ⑵说明书 ⑶权利要求书 ⑷必要时应当有说明书附图 ⑸摘要及摘要附图 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 ⑴发明专利请求书 ⑵说明书 ⑶权利要求书 ⑷必要时应当有说明书附图 ⑸摘要及摘要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 ⑴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⑵说明书 ⑶权利要求书 ⑷说明书附图 ⑸摘要及摘要附图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 ⑴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⑵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3)简要说明 (删除类别)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 ⑴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⑵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3)简要说明 (删除类别)
2、其他文件 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办理与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有关的各种手续时,提交的除专利申请文件以外的各种请求、申报、意见陈述、补正以及各种证明、证据材料等。
其他文件包括: 1、专利代理委托书 2、费用减缓请求书、费用减缓证明 3、优先权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4、实质审查请求书、提前公开声明 5、涉及保密、生物材料、涉及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等证明文件 ……
二、提交文件的形式 1.书面形式(纸件形式)(细则2) 提交纸件形式的文件 各种手续及审查过程都应当按规定以书面形式进行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副本,外观设计模型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办理各种手续的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指南5-1-2 P435)
2.其他形式(电子文件形式) 将专利申请中的文件按有关标准电子化,以互联网络为传输媒介进行信息交换的专利申请模式。 电子专利申请(35号局令)---(指南5-1-2 P435) 将专利申请中的文件按有关标准电子化,以互联网络为传输媒介进行信息交换的专利申请模式。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以纸件等其他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电子申请的申请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的日期为递交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指南5-11 P505)
电子申请注册: 当面注册、邮寄注册、网上注册 应当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签字或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一式两份以及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申请人(个人/单位)/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签订注册协议 (指南5-11 P506)
电子申请的适用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手续。
3.标准表格 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各种标准表格格式由专利局制定。 以非标准表格办理的手续,专利局可以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视为未提出。
4.文件份数 申请文件 一式两份 其他文件 一份或者指定
5.文件记载形式(细则3) 使用中文; 科技术语使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必要时可以要求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6.证明文件的形式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常见的证明文件: 非职务发明证明、 转让合同、继承证明、 国籍证明、总部所在地和经常营业所所在地证明、经常居所证明、 法人地位证明、法人名称变更证明、 优先权证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 文件寄发日期证明等。
证明文件的形式要求: 有关的主管部门出具(公安部门、工商部门、法院、邮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等) 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协议、声明等) 正本或经公证、确认的复印件 原件在专利局备案、确认后的复印件
7.签字或盖章(细则119.1) 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或者盖章。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办理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必要时还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或声明。
三、办理手续的人 申请人 专利代理机构 代表人 联系人
(一)申请人(法19) 中国内地个人、单位; 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 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港、澳、台个人、企业、其他组织 可以自行办理专利申请,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 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其中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 专利代理委托的一方当事人 专利代理人 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由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指定
1.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法19、局51号公告)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港澳台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港澳台个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委托书(细则15.3)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签署专利代理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 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并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3.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可以解除委托;专 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可以辞去被委托。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可以解除委托;专 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可以辞去被委托。 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 事人,并向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 变更手续生效之前,该专利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办 理的事务继续有效。
(三)代表人(细则15.4) 1.代表人的指定: 请求书中声明 2个以上的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未声明、以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指南1-1-4.1.4 P18)
2.代表人的权利 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有权 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 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有权 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是指: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联系人 联系人仅是代替申请人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 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联系人。 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 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第三节 专利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 二、文件的递交和送达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及国际申请 四、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
一、受理 受理地点 不受理情形 受理条件 不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的受理与不受理 申请日的改正 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 查询
代办处不受理涉外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以及其他中间文件 (一)受理地点(法3) 专利局受理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 专利局设立的代办处仅负责受理专利申请,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受理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及其他有关文件。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细则7) 代办处不受理涉外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以及其他中间文件
注意: 未经过受理处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寄给专利局其他部门的个人或非受理部门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不具法律效力。
(二)不受理情形(细则39) 1)缺下列文件之一或全部的: 发明: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 实用新型: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 外观设计: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 2)未使用中文的; 3)未写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或地址的;(原:及) 4)不符合细则第121条第一款规定的(打印、黑色笔等) 5)申请类别不明确的; 6)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7)在中国内地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未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8)在中国内地无经常营业所的港、澳、台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未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内地无经常居所的港、澳、台个人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9)直接从外国或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向专利局邮寄文件的; 10)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三)受理条件: 除不受理情形之外均应受理。
(四)受理程序 (1)确定收到日; (2)核实文件数量; (3)确定申请日; (4)给出申请号; (5)记录邮件挂号号码; (6)输入和核实数据; (7)作出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
(五)不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员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1)确定收到日: (2)采集数据并发出不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当事人,正本存档;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存档备查,原则上不退回当事人。 在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专利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直接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接收。
(六)其他文件的受理与不受理 (一)其他文件的受理(申请后提交文件): 1、申请(专利)号(唯一、正确) 2、文件的格式(使用中文、清晰、打字或者印刷) (二)其他文件的不受理 无法确定申请号 一份文件涉及多件专利申请 文字不符合受理条件
(七)申请日的更正 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改正申请日。 专利局受理处收到申请人的改正请求后,应当检查改正请求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2)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证明。 (指南5-3-4 P452)
准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申请人,正本存档,并修改有关数据; 不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对此更正申请日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八)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 受理工作中出现的错误 1)寄给申请人的:发出更正通知书,同时修改有关数据。 2)对专利局内错投到各审查部门的文件应当及时退回受理处,并注明退回原因。
(九)查询 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提交该文件之日起算
二、 文件的递交和送达 递交日的确定 文件递交的方式 其他有关文件的提交 文件送达方式 文件送达的确定
(一) 递交日的确定(细则4.4) 1、面交:收到日为递交日 2、邮局邮寄递交: 邮戳清晰: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 收到日为递交日 邮戳不清晰 当事人提供证明: 实际寄出日为递交日
(二) 文件递交的方式 面交 邮局邮寄递交(包括EMS特快专递) 电子方式递交
(三) 其他有关文件的提交 纸件形式、符合规定的电子形式; 各文件中注明了该文件所涉及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并且仅涉及一件专利申请; 各文件用中文书写,字迹清晰、字体工整,并且用不易擦去的笔迹完成;外文证明材料附有中文清单。
(四) 送达方式 邮寄:邮寄送达文件是指通过邮局把通知和决定送交当事人。 直接送交:经专利局同意,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按时接收通知和决定。 特殊情况下经专利局同意,当事人也可以在专利局指定地点接收通知和决定。 公告送达: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或者因地址不详被邮局退回的通知和决定,专利局可以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 电子方式送达:电子申请
当事人见到公告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供详细地址,要求重新邮寄有关文件,但仍以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为送达日。 (五) 文件送达的确定 邮寄: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 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在推定收到日之后的,以实际收到日为送达日。 直接送交:交付日为送达日。 公告: 以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推定为送达日。 当事人见到公告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供详细地址,要求重新邮寄有关文件,但仍以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为送达日。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及国际申请 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20条 专利法第71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四、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 (1)关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2)关于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 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除通过国际申请途径外)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或《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的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规则》的规定,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保护的,还应提交包括中国专利局在内的国际检索单位或香港知识产权署指定的专利当局所作的检索报告。
在香港获得标准专利的保护 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记录请求手续 授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注册和批予请求手续 在香港获得短期专利的保护 提供指定局的检索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在香港获得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 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 发明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 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4条 实施细则第9条
(一)保密的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仅限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保密请求的提出 由申请人提出: 由专利局提出: 时间: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局准备公布之前。 方式:在请求书中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 由专利局提出: 时间:审查员进行分类时
(三)保密的确定 A: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安全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移交国防专利局审查。 B: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不予保密的通知。申请人可以陈述。 C:除明显不需要保密的情况外,保密审查员应当将申请文件复印件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四个月内答复。由专利局通知申请人。 不予保密的按一般专利申请处理。
(四)保密专利申请及专利的特点 A:由保密员管理,作出保密标记,单独管理。 B: 指定审查员进行初审、实审。 C:审查基准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一致。 D:初审后不公布;决定授权后的授权公告仅公告一号两日: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五)解密 1.解密的提出: 申请人(专利权人)书面提出;专利局复查后提出 2.解密的确定: 申请人(专利权人)提出:附具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解密的证明文件。 专利局提出:向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决定解密的,发出解密通知书 3.解密后的处理: 解密后,按一般专利申请管理。 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公告、出版说明书单行本。
第五节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 一、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 二、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原则 三、发明专利申请格式审查 四、请求书中记载事项的审查 五、明显缺陷的审查
一、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其他手续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有关费用的审查
二、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原则 保密原则 书面审查原则 听证原则 程序节约原则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三、发明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 申请文件的出版格式要求 文字、字体及书写要求 线条要求 颜色要求 排版要求 页码要求
(一)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的作用主要在于使申请专利的发明便于分类,便于查询。 发明名称应当清楚、简要、全面地反应发明的主题和类型。 发明名称一般不超过25个字,化学领域最多40个字。 发明名称中不允许写入人名、地名、商标名、型号、宣传用语等非技术用语。 发明名称中不允许写入词义含糊的用语,如:及其类似物。 发明名称中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 ——指南2-2-2.2.2 P133
(二)说明书(细则17、40、121) 说明书的第一行应写发明名称,并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完全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五大部分。除非用其他方式或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实用新型。 说明书写有图面说明的,申请文件应当有附图。申请文件中有附图的,说明书中应当有图面说明。 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和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 “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引用词语;也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不得使用贬低他人、诽谤他人或他人的产品的语句。 ——指南1-1-4.2.2 P21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该发明的要求。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支持权利要求。
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请,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并与说明书单独边写页码。 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提交的光盘或软盘中记载的序列表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不一致的,以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为准。 ——指南1-1-4.2.2 P21
(三)说明书附图(细则17、18、121)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1)图的绘制 (细则121) 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流程图、框图应当作为附图。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照片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例如:显示金相结构或者组织细胞时。
(2)图的大小、布置和编号 几幅图可以布置在一张图纸上,一幅总体图可以绘制在几张图纸上。 附图应尽量垂直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地分开。 当零件的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放置的,应当将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 多幅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图号。 附图大小及清晰度,保证在缩小到2/3是能清晰辨别各个细节,满足复印扫描要求。 统一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可另外增加一副局部放大图。
注意:附图标记和附图编号的区别 (3)附图标记和图中文字 说明书文字部分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提及。 一件专利申请的各文件中应当使用同一标记表示同一零件。 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同一零件出现在不同的图中应当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 图中除必要的关键词语外,不应含有注释性的文字。 ——指南1-1-4.2.2 P21 注意:附图标记和附图编号的区别
(四)权利要求书(细则19-22、121) 权利要求书应当反映技术方案,记载技术特征,不得使用与技术无关的语句。 权利要求书中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使用贬低他人、诽谤他人或他人的产品的语句。 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必要时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两项以上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权项”等词。 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做进一步限定。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五)摘要和摘要附图(细则23) 应当写明名称或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及主要用途。 不得超过300字,超过要删除。 说明书含有附图的,申请人应当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也可依职权指定。 应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可以包含化学式。
四、请求书中相关事项的审查 (一)发明人 (二)申请人 (三)分案申请 (四)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五)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 (六)要求优先权
(一)发明人(细则13) 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但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 发明人必须是个人,不应当是集体或单位。 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 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 M·琼斯.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 提出专利申请时: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 “(不公布姓名)”。 提出专利申请后: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 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二)申请人 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六条 专利法第十八条
1.申请人是本国人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申请人是个人的,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申请人是单位的,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且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 同中国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 A: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B:同中国签订的协议 C:互惠原则 3.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三)分案申请 法律法规: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1.分案的情形 单一性的要求: 专利法第31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 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法第31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 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 一项外观设计。……。 不具有单一性的权利要求必须从原案中删除,被删 除的权利要求,申请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注意:原案消除单一性的缺陷后,继续审查
2.分案申请的请求书(请求书) 第一次分案: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原申请是国际申请:原申请号之后的括号内 注明国际申请号。 原申请是国际申请:原申请号之后的括号内 注明国际申请号。 分案再分案: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填 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指南1-1-5.1 P22
3.分案申请的时间 办理登记手续期限届满日 申请日 撤回 视为撤回 驳回生效 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 法院起诉 上诉 3个月 15日 复审决定 未恢复 办理登记手续期限届满日 申请日 驳回生效 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 法院起诉 上诉 3个月 15日 复审决定 法院决定
首次分案: 1)主动提出 2)按照专利局审查意见提出分案 分案再分案: 仍按原申请核实时间,除非按照专利局的指明了单一性的审查意见或者分案通知书的意见提出再次分案(否则不得分案)
4.分案申请的类别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5.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人。 分案申请中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中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成员。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与原申请案的申请人不一致的,应附有合法的权利转移证明材料。
6.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开头,即发明所属 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 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 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副 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 件副本。
(四)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法律法规: 实施细则第25条
保藏条件: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 北京: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 文件条件: A: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武汉: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 文件条件: A: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B: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指南1-1-5.2 P24
期限条件: 保藏日:申请日前或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 保藏信息:申请时应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在4个月内补正。
(五)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 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26条第5款 实施细则第26条第2款
请求书中对遗传资源的来源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文件要求: 请求书中对遗传资源的来源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请求书中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指南1-1-5.3 P26
(六)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期限:声明应当在申请时提出 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文件:请求书中声明 证明材料 ——指南1-1-6.3 P34
不丧失新颖性效力与优先权效力比较 优先权日 申请日 12个月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6个月 他人使用 本人公开 规定的公开 他人申请专利 “鱼死网破”
(七)要求优先权 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专利法第三十条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1.要求外国优先权 1)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在先申请应当是在外国的第一次申请; 在先申请应在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提出,或在与我国有优先权互惠的国家提出; 在先申请应当是一个正规申请,即可以确定申请日的申请;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应一致;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 发明或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作为优先权的基础最早的优先权的申请日起算 ——指南1-1-6.2 P28
2)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手续 期限: 优先权期限; 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声明; 提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费; 提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不一致或非其中部分成员的,提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文件: 书面声明: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必要的转让证明: 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国、在先申请号 未写或错写其中1项或2项,且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可以补正 应由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出具。 副本应包括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 专利局通过电子交换途径从该受理机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已提交该在先申请副本 已交过副本,可仅交副本中中文题录译文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在先申请人相同或者是其中之一,不一致时应当附有转让优先权的证明;
费用: 优先权要求费
2.要求本国优先权 1)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在先申请应当是在中国的第一次申请; 在先申请没有要求过本国或外国优先权; 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申请人,不一致时应当提交转让证明;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一致;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 发明或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无 作为优先权的基础最早的优先权的申请日起算 ——指南1-1-6.2.2 P31
2)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手续: 期限: 优先权期限内 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提出声明; 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费; 申请人不一致的,提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文件: 书面声明: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原受理机构名称(中国); 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时提交转让证明; 费用:优先权要求费
3)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手续的区别: 本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 在先申请主题 一致,且不能授权、分案、要求过优先权 一致 申请人 完全一致 可以是部分成员 外观设计 不可以要求 可以要求 在先申请副本 专利局自行制作 在先申请受理国出具,申请人提交;或副本中中文题录译文(除电子申请) 在先申请状态 在后申请之日起视为撤回 不影响在先申请状态
4)优先权与分案申请的区别: 优先权 分案申请 申请人 本国:一致,外国:可是其中部分 一致 发明人 无要求 一致或是部分成员 时间 12个月;6个月 办登期限届满前 在先申请(原申请) 本国:不得授权、分案、享有优先权、或是外观设计申请 不得撤回、视为撤回或驳回已生效 类型 发明和新型可转换 不得改变类别 主题 相同主题,可为部分优先权、多项优先权 不得超出原记载的范围
五、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1)设置明显缺陷审查的目的 发明专利申请的明显缺陷的是公布前的一个必要的程序,目的是把一些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众利益的内容以及明显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内容不予公布,避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以及使申请人和公众对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产生误解。
(2)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范围 (细则44) 1)依照专利法第2条规定的审查 2)依照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审查 3)依照专利法第25条的审查 4)依照专利法第18、19.1条的审查 5)依照专利法第20.1条的审查(除外观) 6)依照专利法第31条的审查 7)依照专利法第33条的审查 8)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16-21条的审查
第六节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程序 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1.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自行启动 2.提前公开 要求提前公开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提出要求提前公开声明,需提交要求提前公开声明,且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要求提前公开声明经审查合格,在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后,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第七节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一、实质审查请求 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专利法第三十六条 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1.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 实质审查请求应当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 指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提出,并在此期限内缴纳 实质审查费。
2.请求实质审查的人 申请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3. 实质审查请求手续 实质审查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期限(包括文件、费用): 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起三年内随时; 文件:提出书面的实质审查请求书; 费用:实审费; 启动人:申请人、专利局;
二、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中止、恢复 1. 终止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因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且决定生效,或者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或者因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或者因申请被视为撤回而终止。 2. 中止 见第九节之四
3. 恢复 专利申请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当理由耽误专利法或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被视为撤回而导致程序终止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请求恢复被终止的实质审查程序,权利被恢复的,专利局恢复实质审查程序。
第八节 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答复和修改 一、答复 二、修改
一、答复 1.答复的期限 (法37) 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正当理由可以请求延长。
2.答复的方式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必须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作出答复。 申请人征询审查员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代理机构: 3.答复的签署(细则118条)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代理机构: 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指南2-8-5.1.1 P242
二、修改 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1.修改的时机 (1)主动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 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2)根据审查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 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
不得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修改的要求 原则: 不得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 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 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文字部分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3.修改的方式 1)申请人提交替换页,一式两份 替换页、修改对照明细表 替换页、在原文复制件上作出修改的对照页 2)审查员代为修改 仅限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 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的依职 权修改
4.允许的修改 5.不允许的修改 ——指南2-8-5.2 P243
第九节 专利权的授予及授权后的程序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一、专利权的授予 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三十九、四十条、五十五条(保密) 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1.授权程序 申 请 人 专 利 局 授予专利权通知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办理登记手续 颁发专利证书 登记和公告 未办理登记手续 申 请 人 专 利 局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办理登记手续 颁发专利证书 登记和公告 未办理登记手续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通知 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之前,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通知申请人。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的同时,应当作出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
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公告印刷费。 发明专利申请取消维持费。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还应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颁发专利证书(含授予专利权决定),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颁发专利证书(含授予专利权决定),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已缴纳上述费用但未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的,不发给专利证书,但专利权授予的登记和公告程序照常进行,待申请人补缴专利证书印花税后补发专利证书。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细则54.2 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并通知申请人。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将专利申请案卷转入失效案卷库前,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避免重复授权的处理 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 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过渡办法:2009.10.1-2010.2.1) 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指南2-3-6.2.2 P168
2.专利证书 1)专利证书的格式 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等。 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顺序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即申请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设计人和专利权人。
2)专利证书的构成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专利说明书构成; 外观设计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构成。
3)专利证书副本 一件专利有两名以上专利权人的,根据共同权利人的请求,专利局可以颁发专利证书副本。对同一专利权颁发的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共同权利人的总数。 颁发证书后,因专利权转让、继承或赠予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专利局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新增专利权人颁发证书副本。
专利权终止后,专利局不再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专利证书副本标有"副本"字样。颁发专利证书副本收取专利证书副本费。
4)专利证书的更换 专利权权属纠纷经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专利权归还请求人的,在该调解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合格后,请求专利局更换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损坏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 请求更换专利证书应当交回原专利证书,并缴纳手续费。
专利证书中存在打印错误时,专利权人可以退回该证书,请求专利局更正。专利局经核对确系打字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换的证书发给专利权人。 原证书记载“已更换"字样后存入专利申请案卷。
因专利权的转让、继承或者赠予发生著录事项变更的,均不予更换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遗失,除因为专利局责任造成的外,不予更换。
3.专利登记簿 1)专利登记簿的内容 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由专利局依职权登记;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登记。
2)专利登记簿的法律效力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3)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权授予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缴纳费用。
二、专利权的终止 1.专利权期满终止(法42) 2.欠费终止(法44) 3.主动放弃专利权(法44)
1.专利权期满终止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类推。 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2.欠费终止 年费(细则98) 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预缴。
滞纳金(细则98) 授权当年以后的年费逾期缴纳或数额不足 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 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滞纳金的计算: 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缴纳按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 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 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 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第一次缴纳不足,再次补缴时,其滞纳金应缴纳数额为再次补缴时所处超出规定期限月份相应的百分比的全额年费。 指南5-9-2.1.1.3 P 494
欠费终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滞纳期满,作出专利权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不足而造成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缴纳或补足25%全额年费的滞纳金。
3.主动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 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专利权人不是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必须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该声明。 放弃一件有两名以上专利权人的专利,应当由全体权利人同意。
注意: 专利权主动放弃:专利权自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起放弃。 避免重复授权的专利权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 专利权无效:专利权自始不存在。(申请日)
第十节 其他手续 一、撤回专利申请 二、著录项目变更 三、请求恢复权利 四、请求中止 五、案卷及登记簿的查阅、复制和保存 六、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及请求 七、生物材料样品的使用请求
一、撤回专利申请 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撤回)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视为撤回)
A:授予专利权前,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B:撤回专利申请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C:专利申请人在两个以上时,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全体申请人签字同意撤回其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
D: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局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此声明公告。 对于已经公布的专利申请,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被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二、著录项目变更 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十条(转让)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转让许可质押) 局第九十四号公告
著录项目变更所涉及的内容: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一)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1.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2.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4.著录项目变更费缴纳期限 5.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1.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 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 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新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指南1-1-6.7 P37
2.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一件多个著录项目变更: 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一件同一项目多次变更: 分别提交各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多件同一项目发生变更: 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指南1-1-6.7.1 P38
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细则93条)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200元)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元)
4.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细则99条) 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5.证明文件 写明:申请号(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人(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 一对一:一份证明文件仅对应一次著录项目变更 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 注意 国内:公证或出具证明文件的主 管部门加盖公章 复印件 国外:公证
(二)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经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并通知申请人;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著录项目变更涉及权利转让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应予公告的,并告知准备公告的卷期号。
(三)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自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自登记日起生效,登记日即上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注: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生效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以及已进入专利公报编辑的有关事项,仍以变更前为准。
三、请求恢复权利 法律法规: 实施细则第6条
请求恢复权利涉及的内容: 请求恢复权利的手续 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 恢复权利请求的审批
1.请求恢复权利的条件 不可抗拒的事由: 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 说明理由 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正当理由: 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2.请求恢复权利的手续 书面提出:恢复权利请求书 期限要求:不可抗拒事由、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收到专利局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发文日+15日+2个月); 不可抗拒的事由:障碍消除后的两个月内提出,但最迟不得超过被耽误的期限届满日起两年。 费用:恢复期内缴纳恢复费(不可抗拒不缴费) 消除缺陷: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 正当理由:收到专利局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发文日+15日+2个月); 不可抗拒的事由:障碍消除后的两个月内提出,但最迟不得超过被耽误的期限届满日起两年。
3.恢复权利请求的审批 遵守期限 书面提出恢复请求 缴纳恢复费 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缺陷 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
四、请求中止 法律法规: 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 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中止,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所涉及的内容: 请求中止的条件 请求中止的手续 中止请求的审查 中止的范围 中止的期限 中止的撤销 执行法院保全措施的中止
1.请求中止的条件 (1)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 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已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2) 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作出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裁定的人民法院; (3)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缴纳中止请求费。 (4)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附具的受理文件副本要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
2.请求中止的手续 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手续: (1)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 (2)附具证明文件,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正本或者副本; (3)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中止程序请求费。 指南5-7-7.3 P475
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手续: (1)人民法院应当将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指定的接受部门,并提供人民法院的通讯地址、邮编和收件人姓名;
3.中止请求的审查 1)当事人提出中止请求的: (1) 请求是否由有关证明文件中所记载的权利归属纠纷当事人提出; (2) 受理权利归属纠纷的机关是否对该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案有管辖权; (3) 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以及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4) 当事人是否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缴足了中止程序请求费。
2)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 (1) 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写明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的专利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财产保全期限等内容; (2)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专利申请(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符合规定或者经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执行中止,并通知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对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专利权诉讼保全合乎要求的,应通知法院,并予以公告。
4.中止的范围 (1) 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权利转移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转移的手续; (2) 停止作出视为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者判决直接有关的通知或者决定; (3) 停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名称的变更、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 (4) 停止全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
5.中止的期限 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该中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即自中止请求之日起满一年的,该中止程序终结,专利局通知该权利归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有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的纠纷在中止期限一年内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限,期满未请求延长的,一个月后专利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诉讼保全而中止的程序,中止期限为六个月,自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算。保全期限届满并且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专利局视中止期限届满,一个月后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并通知法院和专利权人,并予以公告。
6.中止的撤销 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必要时,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后),专利局应当撤销中止。 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1)当事人请求的中止的撤销 判决的生效: (1)文件的有效性:正式文本(应当是原件或副本),出具机关的管辖权; (2)文件的一致性: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与请求撤销中止的专利申请(专利)中记载的内容的一致性。 (3)文件的生效:上诉期是否已满(调解书没有上诉期),当不能确定该文件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时,应当给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查询是否上诉;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或明确不起诉的,文件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2)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的撤销 人民法院送达解除保全通知书
五、案卷及登记簿的查阅、复制和保存 法律法规 实施细则第一百十八条 1.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2.查阅和复制程序 3.案卷保存期限 4.案卷的销毁
1.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的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指南5-4-5 P456
(2) 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即: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阶段专利局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 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授权公告文件,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等)中专利局向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的正文、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4) 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可以依照(1)和(2)中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 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
2.查阅和复制程序 请求人书面请求、缴纳费用; 专利局工作人员审核证明或证件、提取并整理案卷,取出不允许查阅和复制的文件; 与请求人约定时间,发出查阅通知书; 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查阅和复制文件; 专利局工作人员重新整理案卷,证明或证件复印件存入案卷,退回案卷。
3.案卷保存期限 已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可分成:未授权结案(视为撤回、主动撤回和驳回等)的案卷和授权后结案(视为放弃专利权、主动放弃专利权、未缴年费失效、专利权期满和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等)的案卷两种。 指南5-4-5 P456
未授权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不少于2年,一般为3年;授权后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不少于3年,一般为为5年。保存期自结案日起算。 有分案申请的原案案卷的保存期从最后结案案卷的结案日起算。 作出不受理决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保存期为1年,不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算。 重要的专利申请案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不定期延长保存期限。 细则118条
4.案卷的销毁 计算机作出案卷销毁清册。 主管局长签署同意,主管部门实施销毁。
六、专利权评价报告及请求 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1. 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已经终止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已经放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视为未提出: 未授权公告的; 已被专利复审委宣告全部无效的; 国家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指南5-10-2 P496
2. 请求人资格 专利权人 利害关系人:指有权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 (独占被许可人、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普通被许可人 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视为未提出: 不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3. 申请的受理条件 采用国家局规定表格,每一请求仅限于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请求书应当指明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针对的文本 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申明文件
4. 承担检索的部门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由负责该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实质审查部门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其他部门承担。
5. 检索、评价的内容 实用新型专利:法5、法25、法2.3、法22.4、法26.3、法22.2、法22.3、法26.4、细则20.2、法33、细则43.1、法9等及审查指南对应部分。 外观设计专利:法5、法25、法2.4、法23.1、法23.2、法27.2、法33、细则43.1 、法9等及审查指南对应部分。
6.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 包括反映对比文件与被评价专利相关程度的表格部分,以及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说明部分。
7. 评价报告的更正 承担检索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的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后的检索报告及时送交请求人,代替原先作出的检索报告。 可更正的内容: 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 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 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
8.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做出与查阅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仅作出一份评价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针对该评价报告内容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被受理
七、生物材料样品的使用请求 法律法规: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八号)
1.生物材料样品的使用请求 时间:公布后 请求人:任何单位或个人 条件:仅为实验目的,不向他人提供
2.生物材料样品使用请求的准予 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之前或者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保藏中心只向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保藏的微生物样品; 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之后,或者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经微生物保藏请求人同意,保藏中心应当向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该微生物样品。
八、电子申请若干规定 法律法规: 实施细则第二条 实施细则第一百十九条
1.电子申请用户及注册 用户:签订用户协议、办理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 注册方式:当面注册、邮寄注册、网上注册 材料:请求书、用户注册协议一式两份、证明文件
2.申请的接受和受理 受理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的接收: 符合规定的发出文件接收情况的电子申请回执 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接收 保密专利,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 受理程序: 确定递交日和申请日 给出申请号 发出通知书
3.一些特殊审查规定 代理委托书: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已交存总委托书并写明总委编号的,不需提交电子形式的总委托书和总委托书复印件 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电子申请人已委托代理机构的,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辞去委托手续时,应当至少有一名申请人是电子申请用户 撤销代理机构引起的变更:代理机构被撤销而重新委托其他代理机构的,该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 专利权利变更:变更后的权利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该权利人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委托代理机构的的,该代理机构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
4.一些特殊审查规定 需要提交纸质原件的文件:费用减缓证明、代理委托书、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复审及无效程序中的证据等 纸件申请和电子申请的转换:可将纸件申请转换为电子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除外;请求人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并应当通过电子文件形式提出请求 电子发文: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送各种通知书和决定;自发文日起15日申请人未接收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的,专利局可以发出纸件形式的该通知书和决定的副本
第十一节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基本概念与手续 申请复议的范围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基本概念与手续 复议参加人 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申请和受理 审理与决定 期间与送达
(一)复议参加人 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包括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权利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二)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复议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拟订、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三)申请与受理 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注意:已经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已立案的,不得再申请复议 受理: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是否需要补正的决定,并发出相应的通知书。
(四)审理与决定 审理:书面审理。 可调查,也可应请求听取口头意见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复议申请书副本转送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变更的书面意见。 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作出。
(五)期间与送达 期间: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日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送达: 直接送达: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交付邮寄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委托代理人的:复议决定书除送达代理人外,还应按国内通讯地址送交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
二、申请复议的范围 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20条) 不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10条)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大纲第287页 注意:对驳回决定、复审决定、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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