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法律制度概论 张树兴 教授 2012年2月20日
第一章 东南亚国家概论 一、东南亚主要十国概览 三、东盟自由贸易区 二、东盟 (一)东盟概况 (一)引言 (四)产生原因 (二)东盟发展 第一章 东南亚国家概论 一、东南亚主要十国概览 二、东盟 (一)东盟概况 (二)东盟发展 (三)东盟宪章 三、东盟自由贸易区 (一)引言 (二)背景 (三)建设进程 (四)产生原因
一、东南亚主要十国概览
泰 国——佛 教 王 国 地理:位于中南半岛中南部。与柬埔寨、老挝、缅甸接壤,东南临泰国湾(太平洋),西南濒安达曼海(印度洋)。热带季风气候。全年分为热、雨、凉三季。年均气温24~30℃。 社会:泰族为主,90%信奉佛教 经济:中上,近年高速发展 农业为主 交通通讯 : 东南亚枢纽 政府与政治: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民主体制国家(君主立宪制) 【经济】 实行自由经济政策。属外向型经济,较依赖美、日、欧等外部市场。20世纪80年代,制造业尤其是电子工业发展迅速,经济持续高速增长。1996年被列为中等收入国家。1997年金融危机后陷入衰退。1999年经济开始复苏。 1961年起实施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2002年开始第九个五年计划。 近年,经济状况明显好转。2003年7月提前两年还清金融危机期间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借贷的172亿美元贷款。
印度尼西亚——东南亚“超级大国” 地 理: “千岛之国” 社 会:多民族 多宗教 经 济:发展较快 交通 通讯:不算发达 地 理: “千岛之国” 社 会:多民族 多宗教 经 济:发展较快 交通 通讯:不算发达 政府与政治:总统内阁制
马来西亚——东南亚的“清真之国” 地 理: 东盟排名第三 社 会:多民族、多宗 教(伊斯兰教为国教) 经 济: 高速增长 工业和服务业为主导 地 理: 东盟排名第三 社 会:多民族、多宗 教(伊斯兰教为国教) 经 济: 高速增长 工业和服务业为主导 交 通 通 讯: 比较发达 政府与政治: 联邦型的 郡主立宪制
菲律宾——唯一的天主教国家 地 理: 群岛国家 社会:人口排第二,多民 族;8 7%信奉天主教 经 济: 发展缓慢 制造业 为主导 地 理: 群岛国家 社会:人口排第二,多民 族;8 7%信奉天主教 经 济: 发展缓慢 制造业 为主导 交通通讯: 不发达 政府与政治:共和制的总统 内阁制
新加坡——袖珍岛国、“狮城” 地理:太平洋和印度 洋的咽喉 社会:华人占多数 佛道教徒占数 经济:“亚洲四小龙” 现代化的经济结构 交通通讯:非常发达 政府与政治:议会共和制
文 莱——东 盟“ 小 富 豪” 全名文莱达鲁萨兰国,又称文莱伊斯兰教君主国 地 理:面积很小是个位于婆罗洲北岸,南中国海南岸,亚洲东南部。整个国土被马来西亚所分割、环绕。 社 会:马来人为主,伊斯兰教为国教 经 济:盛产石油,经济状况颇佳 交通 通讯:比较发达 政府与政治:君主制
越南——东盟大家庭中的新成员 “大东盟加快形成的重要标志 ” 越南——东盟大家庭中的新成员 “大东盟加快形成的重要标志 ” 地理:山地与高原为主 社会:人口多、54个民族 大乘佛教占主导 经济:农业为主、矿藏丰富 交通 通讯: 比较方便 政府与政治:议会制共和制 越南属发展中国家。1986年开始实行革新开放。1996年越共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2001年越共九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并确定了三大经济战略重点,即以工业化和现代化为中心,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发挥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建立市场经济的配套管理体制。经过二十年的革新,越经济保持较快增长,1990-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7%,经济总量不断扩大,三产结构趋向协调,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形成了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 2006年,越南正式加入WTO,并成功举办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越南经济继续发展。政府采取措施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工业、建筑和服务业比重,降低农业、林业和水产品业比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善投资环境。经济保持快速增长,主要经济指标均获完成和超额完成,但同时也面临增长质量和效益低、结构调整尚未到位等制约因素。
老挝—迈向东盟门槛的“印度联邦”国家 地 理: 东盟唯一的 陆地国家 社 会: 三大民族 绝大多数信奉佛教 经 济: 比较落后 地 理: 东盟唯一的 陆地国家 社 会: 三大民族 绝大多数信奉佛教 经 济: 比较落后 农业为主要产业 交 通 通 讯: 无出海口 没有铁路 政府与政治:社会主义制度。老挝人民革命党是老挝唯一政党 老挝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老挝人民革命党是老挝唯一政党。1991年老挝党“五大”确定“有原则的全面革新路线”,提出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等六项基本原则,对外实行开放政策。2001年老挝党“七大”制定了至2010年基本消除贫困,至2020年摆脱不发达状态的奋斗目标。2006年老挝党“八大”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方向和革新路线,继续贯彻落实“七大”制定的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2006年,老挝继续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资源】 有锡、铅、钾、铜、铁、金、石膏、煤、盐等矿藏。迄今得到少量开采的有锡、石膏、钾、盐、煤等。水力资源丰富。森林面积约900万公顷,全国森林覆盖率约42%,产柚木、紫檀等名贵木材。 【工业】 2005年工业生产总值约为4486亿基普。主要工业企业有发电、锯木、采矿、炼铁、水泥、服装、食品、啤酒、制药等及小型修理厂和编织、竹木加工等作坊。从业人口约10万人,约占总劳动力的4.2%。 【同东盟组织的关系】 1997年7月老挝正式加入东盟后,积极参与东盟事务,发展与东盟的友好合作关系。2006年,老挝先后主办首次东盟经济高官会、第三次东盟青年事务高官会(1月)、东盟-印度合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4月)、第十一次东盟文化信息共同体建设高官会(7月)。
柬埔寨——百废待兴的国家 地 理:平原与山地 社 会:多民族,高棉族 占80% 经 济:经济落后 农业是支柱产业 交 通 通 讯:不发达 地 理:平原与山地 社 会:多民族,高棉族 占80% 经 济:经济落后 农业是支柱产业 交 通 通 讯:不发达 政府与政治:议会型君主立宪制 经济 柬埔寨是传统农业国,工业基础薄弱。属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贫困人口占总人口28%。柬政府实行对外开放的自由市场经济,推行经济私有化和贸易自由化,把发展经济、消除贫困作为首要任务。把农业、加工业、旅游业、 柬埔寨货币—瑞尔 基础设施建设及人才培训作为优先发展领域,推进行政、财经、军队和司法等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取得一定成效。 资源 矿藏主要有金、磷酸盐、宝石和石油,还有少量铁、煤。林业、渔业、果木资源丰富。盛产贵重的柚木、铁木、紫檀、黑檀、白卯等热带林木,并有多种竹类。森林覆盖率61.4%,主要分布在东、北和西部山区。木材储量约11亿多立方米。洞里萨湖是东南亚最大的天然淡水渔场,素有“鱼湖”之称。西南沿海也是重要渔场,多产鱼虾。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失衡和过度捕捞,水产资源减少。 [编辑本段] 工业 基础薄弱,门类单调。1991年底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以来,国营企业普遍被国内外私商租赁经营。服装业是新兴工业,具有一定规模。 2006年,工业总产值占GDP总额的25.6%,同比增长18.3%。主要工业产品为服装、香烟、食品饮料、木材制品等。制衣业为柬最大工业。2006年制衣业出口27.28亿美元,占经济总量的12.9%,占出口总值的94%。 农业 农业是柬经济第一大支柱产业。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5%,占全国劳动力78%。可耕地面积630万公顷,其中可灌溉面积为37.4万公顷,占18%。主要农产品有稻谷、玉米、豆类、薯类等。水稻种植面积254.14万公顷,玉米、黄豆、芝麻和木薯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有所扩大。湄公河、洞里萨河、巴萨河沿岸为主要产稻区。2006年稻谷总产量688万吨,除满足国内需求外,剩余150万吨可供出口。经济作物有橡胶、胡椒、棕榈糖、烟草、麻类、棉花等。全国橡胶园有11万公顷,年产橡胶5万吨。
缅 甸——万 塔 之 邦 地 理:中南半岛最大国家缅领土有676581平方公里。位于中南半岛的西部,在西藏高原和马来半岛之间。海岸线长3200公里,属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27℃。森林覆盖率50%以上。 社 会:缅族为主体的多民族 80%以上信奉小乘佛教 经 济:经济改革有一定成效 农业为主 水利资源丰富但未充分利用 交 通 通 讯: 较为落后 政府与政治:军人控制的联邦 缅甸联邦是一个军政府国家。二战后,缅甸由吴奈温将军一直专政。1990年12月,人民议会选举出来的代表们组成了一个以恢复缅甸的民主制度为主要任务的缅甸联邦国家联合政府。该政府为流亡政府,现由山温所带领。缅甸联邦国家联合政府实际上只拥有相当有限之权力,且被缅甸军政府宣布为非法组织。 根据包括人权观察和国际特赦组织在内的一些组织的报告,缅甸有着非常严重的人权问题。例如,在缅甸没有独立的司法部门,也不允许有与军政府不同的政治意见。政府并互联网,封锁与军政府言论相左的网页,其中包括大多数反对党和民主党派的网页。 经济 缅甸人民所得约780美元,超过六成劳动人口从事农业,农产品有稻米、小麦、甘蔗等。森林覆盖达50%,林区产硬木和贵重柚木。工业有碾米、木材、石油开采、小型机械制造、矿产等部门。矿产有锡、钨、锌、铝、石油、钢玉及玉石,其中红宝石及翡翠之质量全球最高。 矿产概况 缅甸地处东南亚,位于亚欧板块和印度洋板块的碰撞边界,从远古开始的强烈地质活动造就了缅甸今日全球珠宝的盛产国的地位,蓝宝石顶级成色中的皇家蓝(Royal blue),红宝石的顶级成色——鸽血红( Pigeon blood),均产自此国,所以缅甸的国石也定为红宝石。此外,优质的尖晶石、碧玺、橄榄石也在缅甸出产。
二、东盟
英文: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 (=ASEAN) (一)东 盟 概 况 1967年《曼谷宣言》——东盟成立 五个创始国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 英文: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 (=ASEAN) 东盟的前身是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 1967年8月7-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
1976年8月28-29日,马、泰、菲三国在吉隆坡举行部长级会议,决定由东南亚国家联盟取代东南亚联盟。 东盟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扩大的区域合作组织,凡同意其目标、原则和宗旨的东南亚的南亚国家均可以参加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确定的宗旨和目标是: (1)以平等与协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 (2)遵循正义、国家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联合国宪章 [编辑本段] 简介 《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联合国的诞生是现代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二战后规划和平体制的一项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国民众的和平愿望。从酝酿建立联合国到签署《联合国宪章》历时约4年。1941年6月,英美法等国的代表在伦敦发表《同盟国宣言》,提出了维护和平、制止侵略和促成国际合作的原则。1941年8月,美英发表《大西洋宪章》,促进了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形成。1942年1月1日,中国、美国、英国、苏联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签订了《联合国家宣言》,表示支持《大西洋宪章》,并第一次使用“联合国”一词。1943年10月30日,中、美、英、苏4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声明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1944年8月至10月,苏、英、美3国和中、英、美3国代表先后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提出了组织联合国的方案,并拟定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1945年4月25日,50国代表开始在旧金山举行“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6月25日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并于次日举行签字仪式。 《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19章111条。它表达了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并且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建立起一套完整、可行的运作机制。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等。宪章还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以下简称“宪章”) 《宪章》规定,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它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各会员国不得对别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联合国对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强制性行动时,各国不得对该国提供协助;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联合国应要求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联合国除执行决议外,不得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宪章》规定联合国成员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解决彼此间的纠纷,提倡通过对话和谈判方式化解争端。《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等条款均对此有所规定。 《宪章》强调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威性,规定只有安理会有权采取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而且强调只有所有非军事手段被证明无效时才可诉诸武力。《宪章》第五、第六和第七章对上述原则有详细的表述。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
(3)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科学等问题的合作与相互支援; (4)在教育、职业和技术及行政训练和研究设施方面互相支援; (5)在充分利用农业和工业、扩大贸易、改善交通运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
(6)促进对东南亚问题的研究; (7)同具有相似宗旨和目标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保持紧密和互利的合作,探寻与其更紧密的合作途径。 汶莱于1984年1月8日加入,越南于1995年7月28日加入。老挝和缅甸于1997年7月23日加入,柬埔寨于1999年4月30日加入,至此,东南亚十国均成为东盟成员国。
(二)东 盟 发 展 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首脑会议中,签署了《1992年新加坡宣言》、《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和《有效普惠关税协定》等三个文件,并决定今后每三年召开一次正式首脑会议。 采纳强化经济合作关系架构协议,通过消除关税和非关税障碍,于2003年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 简称AFTA ) ,关税从0到5%,以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效益、生产力和竞争力。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使东盟区域成为一个庞大的经济体,因为东盟区域拥有约5亿人口,总面积450万平方公里,东盟到2010年GDP总值可望达到9,550亿美元。在贸易方面,东盟提供庞大的经商机会。
(三)东盟宪章 2007年11月20日,参加第13届东盟首脑会议的东盟成员国领导人签署了对东盟而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东盟宪章》。 《东盟宪章》是东盟成立以来第一份对所有成员国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这一文件的签署是东盟在机制化和法制化建设上的重要举措,是建立东盟共同体的重要法律保障,是东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007年恰逢东盟成立40周年。随着时代变迁,东盟面临的任务在发生变化,但东盟各国渴望团结、呼吁和平和力图发展的愿望没有改变。《东盟宪章》的签署将是东盟在发展历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将把东盟一体化建设推向更高水平。宪章首次明确写入了建立东盟共同体的战略目标,就东盟发展的目标、原则、地位以及框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当天举行的签字仪式上,东盟10国领导人还签署了《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宣言》《东盟环境可持续性宣言》以及《东盟关于气候变化宣言》等重要文件,为东盟加快一体化建设,迎接未来挑战奠定了基础。
保持本地区无核武化,支持民主、法制和宪政,为东盟居民提供公正、民主与和谐的和平环境。 目 标 维护并加强本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 保持本地区无核武化,支持民主、法制和宪政,为东盟居民提供公正、民主与和谐的和平环境。 致力于经济一体化建设,构建稳定、繁荣和统一的东盟市场和生产基地,实现商品、服务和投资自由流动,促进商界人士、技术人才和劳动力的自由往来;增强合作互助,在本地区消除贫困,缩小贫富差距。 加强开发人力资源,鼓励社会各部门参与,增强东盟大家庭意识。
尊重各成员国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特性; 坚持以和平手段解决纷争; 不干涉成员国内政; 原 则 继续坚持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 尊重各成员国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特性; 坚持以和平手段解决纷争; 不干涉成员国内政; 就涉及关系东盟共同利益事宜加强磋商机制,依照东盟条约和国际惯例解决纷争,棘手问题将交由东盟首脑会议协商决定。
《东盟宪章》对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赋予东盟法人地位。 地 位 《东盟宪章》对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赋予东盟法人地位。 架 构 东盟首脑会议为东盟最高决策机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 东盟成员国领导人在峰会上决定有关东盟一体化的关键问题,决定发生紧急事态时东盟应采取的措施,任命东盟秘书长。设立4个理事会,其中一个由外长组成,负责协调东盟重要事务,另外3个分别负责政治安全、经济一体化和社会文化事务;每个理事会各由一名副秘书长负责。
成立一个人权机构,致力于改进本地区人权状况。 其 他 宪章将英文定为东盟的工作语言,并规定每年8月8日为“东盟日”,并对东盟旗帜、徽章作出相关规定。 2008年10月21日东盟宪章获得所有成员国通过,随着印度尼西亚国会当天批准了《东盟宪章》,东盟10个成员国已经全部通过了该宪章。《东盟宪章》于2008年底开始生效。
三、东盟自由贸易区 (一)设立背景 东盟自由贸易区(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于1992年提出,现包括东盟10个国,陆地总面积为450万平方公里,人口5.3亿。 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了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等东盟六国参加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会议签署了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英文为: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的协议。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东盟地区作为单一
生产单位的竞争优势;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期待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生产率和竞争力;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和促进盟区内贸易与投资。本次会议随即签署了代表发展东盟自由贸易区重要。 标志的纲领性文件,即:“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方案协议”,简称CEPT。会议确定在未来15年内,即在2008年前实现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1995年召开的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加速AFTA成立的时间表,即将原定的15年时间计划缩短为10年,即在2003年前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1999年9月29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十三届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决定将文、印、马、菲、新、泰等六个原始会员国贸易自由化完成的时间表提前至2015年,其余越、老、柬、缅等四个新加入的会员国于2018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进而1999年的东盟第三届非正式首脑会议又宣布,六原创始国将完成贸易自由化时间再提前五年,即为2010年之前完成;越、老、柬、缅等四国也将提前三年于2015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同时也预定于2002年将东盟区域建成为自由贸易区。
(二) 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措施 1、关税措施 实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该关税措施是一项东盟会员国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各会员国选定共同产品类别,具体排定减税的程序及时间表,并自1993年1月1日起计划在15年内,逐步将关税全面降低至0-5%,以达成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即东盟会员国将在区域内彼此间实施CEPT但对非东盟会员国家关税则仍由各国自行决定。
2、原产地规定(Rules of Origin) 东盟为使区内成员国较非成员国享有较多贸易优惠或较低关税,在1977年东盟各国签订的“东盟普惠贸易安排协定”的基础上,1992年12月11日AFTA理事会在雅加达研订“CEPT原产地条规,在CEPT协议下,会员国自另一会员国直接进口东盟国家产制成份比率不低于40%的产品,经出口国家主管机关(AFTA Units)核发产地证明者,可享有优惠关税。一些东盟域外国家认为,AFTA即便是符合WT0
惠关税。一些东盟域外国家认为,AFTA即便是符合WT0要求,但其原产地规定仍可能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因为该原产地规则是限定东盟自由区内国家,那么就等于对圈外国家是变相贸易壁垒。在原产地规定之限制下,东盟各国保障了区域内国家利益,可吸引许多厂商前来生产。对于圈外国而言,原产地规定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3、推进服务业自由化进程 1995年12月在泰国召开的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 在该会议期间,会员国完成了“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的签署,希望在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之外,另寻求加强彼此间服务业的合作、消除服务业贸易限制,以及扩大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 东盟服务业架构协议主要内容仍以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GATS)规范为主。由于发展中国家一般认为,服务贸易利益主要在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应积极协助发展中国家。因此GATS在条文中对"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及"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减轻"有了具体规定。该规范使得发展中国家依法可拒绝将较大范围的服务部门纳入市场开放承诺,因此相当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承诺表所涵盖的范围极为有限,其开放速度也因而较为缓慢,所以东盟各国间服务业开放速度显得较商品关税减让速度缓慢的多。
根据调查,东盟目前存在的服务业贸易障碍,以限制外资股权比例为最多,且普遍存在于金融、保险及电信等行业。此外,行政程序繁杂(如申办工作准证、临时居住证等流程繁杂及申请延期困难等)、内陆运输不便、通讯设备不足,以及信息取得不易等,也成为服务业贸易发展的瓶颈。 东协各国在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除着手进行金融服务业重整外,并已加速放宽外资股权比例,积极研究修改有关投资法令,以吸引外资进入,恢复经济成长。例如,马来西亚提高了外国人保险业及批发零售业的持股比例;泰国开放外国人经营批发零售业;印尼允许外商与印尼业者合作设立拍卖公司,经审核合格的批发零售业可拥有100%股权,已登记注册的新银行开放外资拥有100%股权等。
-AIA(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 4、设立投资区 -AIA(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 为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目标以及吸引大量投资进入东盟地区,1995年12月,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倡议成立“东盟投资区”,1998年10月第三十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该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至于投资的限制及股权规定,仍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令约束。 为促进东盟区域内投资透明化和自由化,协议规定自2010年起对区域内所有会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并对会员国投资者升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则适用于所有的投资者,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移动。会员国为保护国家安全及
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提出全面例外清单外,另亦可提出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等措施。 AIA理事会由东盟各国经济部长及东盟秘书长所组成,其任务为检视东盟各国所提出之行动计划等,理事会下设有投资合作委员会(Co-ordinate Committee on Investment, CCI)由会员国投资相关部门之资深官员所组成。该委员会将经由经济高级官员会议(Senior Economic Offcia1 Meeting,SE0M)向AIA理事会提出报告。 1999年9月召开之第二届东盟投资区理事会,会员承诺除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全面例外清单外,对会员国的投资者将开放更多产业并给予国民待遇,首先升放的是暂时例外清单中的制造业,将于2003年1月1日全部升放给东盟会员国的投资者。
5、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ICO)36 为在完成自由贸易区之前,加速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吸引投资、促进零部件与制成品的分工互补以及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1996年4月在新加坡召升东盟国家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SEAN Industrial Cooperation Scheme简称AIC0,于199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东盟工业合作计划主要宗旨是:①加强东盟在区域及全球市场上制造的竞争力;②增进效率与生产力,提高区内工业生产力;③提升市场占有率,增进东盟在制造工业中的竞争地位。合作主体必须为:至少由二个不同东盟国家之公司共同申请该计划。
参与资格:①必须是在任一东盟会员国注册、营运的法人;②公司股权至少30%为当地股权。(注:在1998年河内宣言中,东盟各国同意将本项规定豁免实施三年)。③愿意从事资源共享、工业互补或工业合作活动。优惠措施包括:①经过核准的产品可享有0至5%的优惠关税。②参与AICO计划的国家所制造出的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可纳入其国内自制率内;自其它当事国进口同一申请计划的半成品或原料,视同进口国制造的产品,可列入进口国自制率计算。③可享受其它非关税优惠措施,如迸口数量限制等。 此外,东盟会员国间还签有"相互认证架构协议,,(建立各种产品领域的相互认证机制);"运输便捷化协议"(为促进简化区域内物品的通关手续,包括免除海关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