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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义工联新制度讲解 主 讲:刘 伟 QQ名:憨人一飘 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培训课件
内容 一、义工互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二、义工义务服务管理办法 三、义工资料查询
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 义工互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暂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能对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以下简称广安市义工联)注册义工在义工活动和生活中遭遇意外困难时提供帮助,特设立广安市义工联义工互助救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第二章 互助金的来源和资助对象
第一条 互助金的来源为: 1.广安市义工联在册义工交纳的会费(注:义工每年交纳的会费自动转为互助金,并记入个人账户); 2. 广安市义工联在册义工自愿交纳的互助金; 3. 互助金利息; 4. 广安市义工联经费结余拨付; 5. 社会各界针对广安市义工联的捐款。
第二条 以自愿为原则,建立义工互助金个人账户。广安市义工联在册义工每年除必须交纳30元的会费外,每人每月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缴纳30—1000元互助金,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元。 第三条 根据自愿原则,义工可以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退回部分或全部个人交纳的资金;也可以申请将个人互助金捐为公用互助金,如果组织注销或解散,将按照清算的原则或相关规定,结清每名义工的互助金。 第四条 互助金的资助对象为: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全体注册会员(如义工在对广安市义工联形象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而还未被除名时遭遇意外或困难,该义工不能享受互助金资助,但可以全部退还其个人账户的互助金)。
第三章 受助情况及资助额的确定办法 第五条 所有具有受助资格的义工,在遭受重大意外和严重疾病情况时,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按该义工个人账户资金总额的一至五倍对该义工予以资助(注:如义工发生身故按五倍予以资助,其他情况按一至三倍予以资助),资助后该义工(身故除外)个人账户金额为30元; 第六条 所有具备受助资格的义工的直系亲属(注:仅限配偶、子女)遭遇重大意外或严重疾病情况时,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立即启动互助机制予以义工同等额度的资助,资助后该义工账户金额为30元;
第七条 资助额度因意外情况特别重大需要调整的,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机制 第八条 广安市义工联义工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在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由广安市义工联会长担任主任,由秘书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监事会、理事会成员、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义工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机制: 1.由办公室负责统一收取会费、互助金(注:收取费用时开具一式三联收据,一联交义工本人留存,一联交财务部作为做账凭证,一联交人力资源部作为统计义工个人账户依据); 2.收取后按时存入义工财务部设立的专门账户,由财务部专人管理; 3. 人力资源部对互助金进行账面管理,包括个人账户的统计、互助金的收支登记、与财务部定期核对账务;
4.所有具备受助资格的义工,如遭遇重大意外或困难时应向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对义工遭遇困难的情况以及严重程度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估意见,报请理事会启动资助机制,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配合财务部对困难义工及家属进行慰问; 5.广安市义工联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在每年年底前公布一次互助金帐户的金额信息、资金流动、支取信息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互助金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共同商讨具体办法,账户持有人不得擅自做主动用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负责解释。
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 义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为了鼓励和规范义工服务活动,推动义工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维护义工、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以下简称广安市义工联)的合法权益,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安市义工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团体会员是指20人以上从事义工服务的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第二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受规定时限的基本技能培训; 新义工在参加义工活动之前必须完成接受基本资料(包括走访、回访、送助学款等活动)的填写、义工服务活动中医疗基础知识、心理咨询、义工服务的意义、安全防范事项等方面的培训。 (二)自愿从事义工服务,达到规定服务时限; 义工在申请加入本会之前必须完成义工服务24小时以上。
(三)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以及本会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以及本会的有关管理制度; (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思想素质好,能严于律己,能长期参加义工活动,从事义工工作。 第三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经批准后,双方签订义工服务协议; (四)本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义工服务证件。 第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会; (三)参加本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四)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五)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七)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五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及相关制度;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三)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四)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六)不得以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七)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八)每年按时向本会交纳会费;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每人每年30元,本会收取后即转入义工的互助金个人账户),会费按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会费管理办法收取和管理,会费每年在二季度一次性交收。 (九)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服务证及标志。 会员一年内参加义工服务活动不足两次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义工服务证公告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如有特殊情况,向理事会书面申请并被批准的,可以缓退。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出本会,并进行公告;有特殊困难的会员,可提出申请后经批准减免会费。 第八条 会员应该在本会的组织下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 未经本会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和本会管理制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在会内担任的职务自动免去,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十条 理事会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本会将累计服务时间及绩效评价作为表彰和奖励的依据,并颁发义工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保障义工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 本会将根据义工服务的需要,为参加义工服务的义工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二条 义工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本会统一的义工服务标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义工资料的查询办法 打开广安义工网(www.gayg.cn)主页,在点击‘义工验证’处,待打开后,输入自己的义工证编号或输入自己的姓名后,点击查询,就显示了自己的资料,如若要查看自己的详细活动记录,点击‘查看详情’,就可以完整的显示自己的活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