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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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目录 1 最大诚信原则 2 保险利益原则 3 近因原则 4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四、损害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其中,有两重含义: 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 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 2. 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赢利,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1、下列有关损失补偿原则正确的陈述有( )。 A.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得不到赔偿 B.若是不足额保险,依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C.不遵循补偿原则,将会诱发道德风险 D.遵循补偿原则,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E.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不具有保险利益,亦可获得赔偿。 ABCDE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 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 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1. 以实际损失为限; 2. 以保险金额为限; 3. 以保险利益为限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上诉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因此,其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额。

2、下列有关损失补偿原则表达正确的是 ( )。 2、下列有关损失补偿原则表达正确的是 ( )。 A.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 B.以保险价值为限 C.以实际损失为限 D.以保险金额为限 E.以保险利益为限 ACDE

案例介绍: 某商贸公司从某省城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的储运公司储存。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粮库后向当地的B 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与此同时,该商贸公司以此批粮食为标的向当地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一日,粮库发生意外火灾,这批粮食全部损毁。储运公司及商贸公司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由此产生一场争议,最后走上法庭。

案例分析: 保险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分歧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贸公司和储运公司将同一标的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此属于重复保险,因此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为此保险标的的所有人商贸公司向A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此损失当然由A保险公司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此表现标的的所有人为商贸公司,但出险时保险标的归储运公司代管,标的受损,储运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说明储运公司对此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既然储运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此损失应有B保险公司赔偿。 第四种意见认为,粮食的损失是由储运公司保管不善造成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商贸公司可向A保险公司索赔并同时将求偿权交给保险公司,然后由A保险公司代为行使向储运公司追偿的权利;而对于储运公司而言,火灾是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的,可以向B保险公司索赔。

商贸公司是粮食的所有人,粮食一但损失就意味着归属自己的财产总数减少,他可以选择两种索赔方式:(1)直接向储运公司索赔,这时储运公司可以持手中的保单向B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被保险人不可能因为出险而多得利益,A保险公司就不介入其中。(2)向A保险公司索赔,这样做对商贸公司比较有力。因为可以免除麻烦迅速获得赔款,当然,前提是必须将储运公司追偿的权利转交给A保险公司。由其代为行使,这时储运公司依旧持手中保单向B保险公司索赔,将获得的赔偿金赔偿给A保险公司。

在这两张分别签订的保单的保险金额相同的条件下,上述两种索赔方式,结果是相同的,及全部赔偿金额最终都是由B保险公司支付的。 此案中商贸公司是这批粮食的所有人,显然对其具有可保利益,而储运公司是这批粮食的代管人,对于保证这批粮食的安全负有责任,显然也对其具有保险利益。两个投保人以同一标的分别向两个保险人投保,这究竟是重复保险还是两个单独保险? 商贸公司的保险利益为这批粮食的所有权,储运公司的保险利益为对这批粮食的管理权,两者的保险利益并不相同。认为此案为重复保险的看法并不正确。

(二)产险补偿原则量的限制: 1、全损补偿 2、分损补偿

1、全损补偿(不定值保险)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 (超额保险 ) 例题:某台机器投保当时,其实际价值为1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五个月后,因意外灾害造成全损,此时,机器的市场价值跌为9000元,如何补偿? ②以保险金额为限 (不足额保险 ) 例题:某房产投保当时,其实际价值为20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五个月后,因意外灾害造成全损,此时,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上涨为220000元,如何补偿? ③以保险利益为限 定值保险: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2、分损补偿 ①按比例分摊 对于不足额保险保单,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分摊补偿价值。 例题:某保险财产实际价值10000元,保险金额8000元,损失价值9000元,如何补偿? 保险金额 保险补偿金额=损失价值× 财产实际价值 7200元

上例:全部补偿(8000元)。 定值保险按照: 保险补偿金额=损失价值×保障程度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投保价值 ②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在保险金额内的损失视为第一损失。 上例:全部补偿(8000元)。 定值保险按照: 保险补偿金额=损失价值×保障程度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投保价值

(三)保险标的损余价值处理: 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 3、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价值,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

三、人身保险合同给付原则: (一)人寿保险(定额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依照预先确定的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给付保险金。 (三)健康保险:视险种不同,既有定额保险,也有不定额保险。

四、产险补偿与人身险给付比较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1、赔偿金额确定方式不同 不定值保险按实际损失、保险金额限制、保险利益限制补偿;定值保险按损失程度赔偿 寿险、意外险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医疗费用险按不定额给付。 2、重复保险 受重复保险限制。 大多不存在重复保险。

案例分析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林红因为要到外地出差,担心家中没人,窃贼会光顾,于是她便于1996年5月11日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1万元。同年7月5日,林红所在的单位为全体职工在乙保险公司亦投保了家财附加盗窃险,每人的家财险保额是5000元。第二年1月17日,林红家被盗,林红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马上通知了保险公司。经过现场勘查核实,林红家的门锁是被撬开的,丢失的财物有:彩电、录像机、音响各1台,皮衣、高级毛料西装各l套,金戒指1枚,人民币现金600元。3个月过去了,公安机关仍然未能破案,林红便要求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她的损失。 但是保险公司会怎么赔呢?林红心里还真是一点底都没有,不过她倒是听说这么一件事:同事的一个亲戚曾经在两家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和3万元的人寿保险,遇车祸死亡后,两家保险公司都全额支付了保险金。那么她家被盗,两家保险公司是否都会按照她所投保的金额,足额赔付呢?

林红的家中财物分别由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属于重复保险。《保险法》对重复保险明文规定是允许的。《保险法》第39条是这样定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行为。如果林红以房屋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单位又以屋内的财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不属于重复保险。如果林红个人以其财产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的是火灾保险,单位又以这部分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盗窃险,也与重复保险无关。投保人重复保险的原因很多,有的是为了防止保险人可能无法给予他充分的保障,赔偿时有较高的免赔率。有的是投保人虽多次投保,都是不足额投保,这就使得他的财产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有的是预约保险;有的是自己投了保,单位作为福利为职工又集体投保。本案就是属于最后一种情况,因此投保人与两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家财险合同均为有效。但是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林红家被盗,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她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了两家保险公司,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并取得了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已履行了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作为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保险公司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理赔。

在赔付金额上,各保险人应按照比例赔付。首先,要确定被保险人的财产。按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5条的规定:不保财产即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主要包括:①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等;②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第1条规定:“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存放于保险地址屋内、院内的自行车遭到全车失窃或被盗损失,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林红家被盗,有明显的盗窃痕迹,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但是作为合同,又约定了不保财产,并为双方所认可。因此,作为不保财产的现金600元、金戒指1枚,不予赔偿。各保险人应按照其保额与保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是为了避免让被保险人重复领取保险金,可能造成不当得利,怎样赔偿呢?《保险法》第40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补偿原则,即在保险责任范围、在有效保额内受到多少的损失,就给你多大的补偿。这既能让投保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面补尝,但又不能让其因这一损失得到额外利益。就本案来说,林红家中失窃,实际应赔的损失为1万元。比例赔偿的方式就是把甲.乙两保险级司承保金额相加,计算出各家应分担的比例,然后按比例赔偿。即:甲保险公司赔偿l万元x10000/15000=6666.7元,乙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x5000/15000=3333元。

在本案中,林红最终得到的保险赔偿金是1万元,而不是她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的总金额15000元。那为什么她同事的亲戚在两家寿险公司投保,两家公司都按照保险金额全部支付给他的受益人呢?因为人身是无法估价的,所以人身保险不发生“超额保险”的问题。林红的重复保险是单位作为福利投保造成的,如果是个人这样做就没有必要了,不仅索赔时手续麻烦,而且赔偿金额绝对不会超过实际损失金额,反而还要浪费那些多余的保费呢!

(三)损失赔偿方式: 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障程度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 损失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这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标的的保障程度来计算赔偿金额的方式。这种损失补偿方式适用于不定值保险的赔款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障程度

在不足额保险和足额保险中,保障程度 ≦ 1 超额保险情况下,超过部分保险金额无效,按足额保险处理。

某人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8万元和7万元。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损失9万元,由于保险合同约定采用保额比例责任制分摊,所以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 ) A. 3.2万、2.56万 、 2.24万 B. 3.6万 、2.88 万、 2.52万 C. 3万、3万、3万 D. 6万、2万、1万 B

案例简介: 某个体运输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将其三年前从别人手中购买的解放牌大货车投保机动车辆险并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限1 年。在保险其内,该车在某县一酒店门前停放时被盗。投保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要求按保险金额6万元予以赔偿。保险公司经核查得知,该车已使用5年之久,按照有关的会计规定计算,本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只有3万元,因此,只能按3万元赔偿。被保险人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双方各陈述了自己的理由: 原告认为:保险金额6万元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并且按此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不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没有道理。 被告认为:保险公司按出险时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合理合法。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明知投保车辆不值6万元,却按6万元保险金额承保,显然存在过错;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保险公司不能收取了较高的保险费之后,履行较低的赔偿责任,这样做是不公平的。为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6万元。

案例评价: 1.本案的赔偿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本案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尽管是6万元,但其实际损失是3万元,所以按损失补偿原则只能赔偿3 万元,显然,法院所作的保险金额等于赔偿金额的判决违反了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是不妥当的。 2.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保险金额的确定并无过错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二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三是按照投保人的会计账目、账面价值确定。就机动车辆而言,在投保时很难就每一辆车进行价值认定,通常是合同双方约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即保险金额。本案正是这样确定的保险金额,不能认为保险公司有什么过错。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人身保险 定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 免赔额的规定 施救费用的补偿

1.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互相约定保险金额,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的保险。人的生命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的,而且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倘若其持有多份保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因此,损失补偿原则对于人身保险也是一种例外(但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生命是无价的

2001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吴某由市内返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当即便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后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医疗费和伤残保险金的义务?

答:保险公司还要履行支付伤残保险金的义务,但不需要支付医疗费。因吴某的学校已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险,意外伤害保险不行使代位权,被保险可以获得双份赔偿。但医疗险属于补偿性质,不能获得双份赔偿,因车主已经承担了医疗费,保险人就不必再支付了。

2.定值保险 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

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区别 定值保险: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保险价值。 不定值保险:订立合同时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估算。 由此决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合同只须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但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3.重置价值保险 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一些有升值空间的保险标的能够尽量保持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一致,减少因通货膨胀而引起保险标的保障不足的情况。

4.免赔额的规定 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损失发生后自己应该承担的那一部分损失金额。免赔额又分为相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额。 相对免赔额:指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额时,按全部损失赔偿。 绝对免赔额:指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额时,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

此规定基于以下考虑: *减少道德风险,鼓励采取减损防损措施 *减少索赔次数,降低保险人成本 *最终降低被保险人的保费

5.施救费用的补偿 我国《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某公司投保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当时起运地货价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损失80万元,施救费用40万元。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金额是( )。 A、 40万元 B、 50万元 C、 60万元 D、 80万元 C

四、损害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一)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ABC 下列有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陈述正确的是 ( ) A.从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 B.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高于实际损失额的赔偿金 下列有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陈述正确的是 ( ) A.从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 B.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高于实际损失额的赔偿金 C.是对重复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进行分摊的原则 D.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以顺序责任 ABC

重复保险必需具备的条件: 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的总和大于标的实际价值

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承保比例 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 承保比例 = 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我国《保险法》第56条: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即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的赔偿限额的总和。

在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中,各家保险公司在假设无他保情况下,按单独应付的赔偿责任限额占各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值和的比例分摊损失金额的方式是( )。 A.比例责任分摊 B.顺序责任分摊 C.限额责任分摊 D.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C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即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某人先后向甲、乙两保险公司善意重复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4万元、6万元,损失5万元,依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甲保险公司应赔付( )元。 A.5万 B.4万 C.2万 D.2.5万 B

对于重复保险的分摊,我国采用( )方式。 A.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B.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C.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D.比例责任和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对于重复保险的分摊,我国采用( )方式。 A.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B.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C.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D.比例责任和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A

案情介绍: 某年3月,瑞典商人从我国进口烟花,从广州运至哥德堡港。在海运途中,货物遇雨受潮,损失达2.9321亿美元。这批货物运输前已分别向我国某保险公司和瑞典的史更迪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运险。货物受损后投保人向史更迪公司索赔,获得全部损失补偿,同时,将向承运人追偿的权益转让给史更迪公司。该公司向承运人追回1.9696万美元。同年6月,史更迪公司向我保险公司寄来索赔请求,要求我方承担9625美元的赔款。问:我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重复保险的典型案例。重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俩个及俩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又称重保险。 本案例中,瑞典商人将同一批烟花在我国和瑞典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海洋货运险,被保险人没有发生变更,并且遭受到同一次海运途中受潮损失,复合重复保险定义要求。在赔偿处理上,财产险标的应适用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此外,由于损失由第三方造成,这里还需应用到代位求偿原则,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实施追偿。

根据上述原则,本案中,投保人全部的损失中已有1. 9696万美元得到承运人的偿付,即仍有0. 9625(2. 9321—1 根据上述原则,本案中,投保人全部的损失中已有1.9696万美元得到承运人的偿付,即仍有0.9625(2.9321—1.9696)万美元的损失无法追偿,作为烟花投保人共同的保险责任承担者,我保险公司不必承担全部的9625美元损失,可以要求和瑞典史更迪保险公司共同分担。  

(二)代位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的作用: (1)被保险人可以从向责任方索赔的争议诉讼中解脱出来,并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2)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额外获利。 (3)代位原则使第三者责任方受到应有的追究。 (4)代位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人的公平地位。

3.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权利代位 物上代位

下列有关代位原则陈述错误的是( ) A.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 B.补偿原则是代位原则的派生原则 C.代位原则的意义在于使肇事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D.可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不当利益 E.被保险人无权就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B

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1)产生条件: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的责任。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责任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权,保险人代位追偿所得不得大于其向被保险的赔偿额。 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但赔偿不足时,保险人可以在保险额度内予以补足,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赔偿金额。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取得方式: 法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 约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4)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①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表现标的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②第三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③第三者的不当得利行为造成保险的损失 。 ④其他依法规定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共同海损的受益人对共同海损负有分摊损失的责任。

判断说明题: 私家车主将车借给其有驾照的小舅子驾驶,造成了车辆损失,保险人在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可以向其小舅子行使代位追偿权。( ) X

《保险法》第62条规定: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B 当被保险人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保险人在赔偿后,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则结果是( ) A.该行为有效 当被保险人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保险人在赔偿后,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则结果是(   ) A.该行为有效   B.该行为无效   C.该行为部分无效 D.该行为部分有效 B

案例简介: 俗话说:“无巧不成书。”江苏省常州市的一家公司就碰到了这样一桩倒霉的巧事。2011年1月10日,某公司的三辆卡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均为10万)与一份交强险。 该公司的一辆货车出了交通事故,与之相撞的竟是他们公司的另一辆货车,A车损失50%,B车损失80%。交警裁决A车负全责,B车无责。保险公司对负全责的A车进行赔偿后,对B车的损失拒绝赔偿,理由是B车的损失是由A车造成的,应该向A车追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你根据所学知识对本案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该公司给三辆卡车都投了车辆损失保险与交强险,其中,A车与B车相撞,交警裁决A车负全责,B车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对A车赔偿后,对B车拒绝损失赔偿。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否则,保险就无意义。 A车、B车同属于一家公司,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后,尽管A车负全责,但是,不能让该公司拿自己的钱赔偿自己。因此,保险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保险公司应该对A、B两辆车都进行赔偿。

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1)产生基础:推定全损 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委付: (2)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 1.含义: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2.条件: ①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②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 ③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④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委付一经成立,不得撤消)

(3)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由于保险标的的保障程度不同,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所享有的权益也有所不同。 在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支付赔偿金后,即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若在处理标的时所获收益超过赔偿金,超过部分归保险人所有。 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力。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委付 代位求偿 损失程度 推定全损 全损、分损 转让的权利义务不同 一切权利和义务包括所有权 被保险人的追偿权 超过赔偿金额的处理不同 在处理标的时所获收益超过赔偿金,超过部分归保险人所有。 索偿权以保险金额为限,追偿的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4.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同样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因而不存在由于第三者的赔偿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利益的问题,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但在健康保险等补偿性保险中有例外。

下列原则中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 )。 A.保险利益原则 B.损害赔偿原则 C.最大诚信原则 D.代位求偿原则 E.近因原则 下列原则中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 )。 A.保险利益原则 B.损害赔偿原则 C.最大诚信原则 D.代位求偿原则 E.近因原则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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