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兒少保護個案研討 施虐者的特質與輔導技巧 103.07.21 朱美冠
一、特殊兒少保護個案研討
認識特殊兒童 誰是特殊兒童?
認識特殊定義 特殊兒童 (exceptional children) 其身心特質顯著地低於或高於常模或平均表現水準,需要提供特殊教育方案及其他相關服務才能符合這些人的需要,才能發揮學習潛能。 特教法(民98年修訂)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身心障礙類別 第一章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六、身體病弱。 七、情緒行為障礙。八、學習障礙。 九、多重障礙。十、自閉症。 十一、發展遲緩。十二、其他障礙。
1. 智能障礙: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有嚴重困難者。 2. 視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3. 聽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 4. 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現象,而造成溝通困難者。 5. 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份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學習者。
6. 身體病弱: 指罹患慢性疾病,體能虛弱,須長期療養,以致影響學習者。 7. 嚴重情緒障礙: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但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其症狀包括精神性、情感性、畏懼性、焦慮性等疾患,以及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8. 學習障礙: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動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9. 多重障礙: 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所造成之障礙致影響學習者。 10. 自閉症: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11. 發展遲緩: 指未滿六歲之嬰幼兒,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心理或自理能力等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但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特殊兒童的危險因素 一、特定的危險 (一)染色體異常:遺傳、突變 (二)先天畸形 (三)神經管缺陷 (四)先天感染 (五)其它確定的危險狀況
二、生物學上的危險 1.早產 2.出生患重病 3.出生體重過輕 4.出生前藥物的接觸
三、環境的危險:即生活境遇 1.貧窮 2.疾病感染 3.意外 4.營養及健康不良 5.有毒環境的接觸 6.無家可歸 7.家庭暴力
評估(鑑定)與服務 醫療院所: 兒童心智科診斷 復健治療 教育局: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就學安置與服務 社政單位: 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 嬰幼兒綜合發展測驗篩檢 兒童發展通報中心轉介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
社政服務的案主群? 兒童有情緒及行為問題 (受虐兒童、 目睹暴力兒童、受性侵害兒童、過動症… ) 兒童有早期療育及身心障礙需求
案例一
主訴問題: 1.案主有偏差行為,家長無法管教 2.案主安置中對案母有負向情緒 家庭成員概況: 1.案繼父:與案繼祖母共同從事簽賭組頭 2.案母:越南籍、從事人力仲介翻譯 3.案主:國一、心臟病史、與家人衝突、人際關係不佳、偷竊、喜四處遊蕩
諮商評估: 1.夫妻關係不睦、夫妻各自負責財務 2.夫妻教養不一致 3.案主有過動現象、退化行為、情緒障礙、認知障礙、生活常規及規範性低、有攻擊性 4.親子三角關係困境
案例二
主訴問題: 1.案主被性侵且有偏差行為,家長無法管教 2.案主被案舅性侵且安置中 家庭成員概況: 1.案母:冰榔西施、二段婚姻離婚、僅撫養幼女、經常夜歸、目前與男友同住
2.案主:國一、學習障礙、2歲被收養至小學畢業返家、與家人及同學關係衝突、偷竊、喜四處遊蕩、從小三起被養父的員工性侵 3.案舅:從療養院跑回台中與案家同住,期間性侵案主
諮商評估: 1.案母兩性關係複雜、經常更換男友、工作及收入不穩定、母職功能低落 2.案主邊緣性智商、自我概念低、兩性觀念混亂、人際關係不佳
(一)家庭壓力評估 社會劣勢包含孤立、缺乏家庭其他成員的支持、 低教育程度及社經地位等;這些壓力會讓生活常規的建立、 家中規則的運行以及教養方式的一致性更加困難。 家庭困境指標: 1父母持續性的婚姻不和諧或單親家庭 2父或母是沒有技能的勞動階級或犯罪 3父或母有精神官能方面疾病 4子女數眾多或居住空間狹小…
(二)父母教養方式與兒童行為反應評估 愛(溫暖) 放任 接納 整潔 禮貌 順從 退縮 依賴 主動 能夠承擔成人的角色 社交能力較自信 友善 創造力 保護 合作 過度保護 民主 限制 寬容 焦慮、煩惱 面對同儕時害羞 在社交方面退縮 多出現自我攻擊傾向 不順從 自我控制力低 不受控制的攻擊性 權威 疏離 獨裁 冷淡 嚴苛 反對 忽視 拒絕(敵意)
(三)兒童特質評估 包含兒童氣質及神經生理因素 1.隨和型:適應能力較強 2.慢熟型:居於兩者之間 3.固執型:適應能力較差
(四)依附關係評估 與生俱來的能力,透過另一關係(主要照顧者)的互動得以展現出來。 在與主要依附者分離時,所引發的焦慮與恐懼情緒。 透過這些行為模式,照顧者隨時在身邊,敏感、給於適當回應,修復關係,讓兒童獲得生理及心理上的安全感。 照顧者是兒童的天堂,兒童可以探索及這個世界互動。
二、施虐者的特質與輔導技巧
施虐者的特質 一、強烈的控制欲 二、社會孤立 三、缺乏自我肯定 四、裝飾很好的面具 五、壓抑情緒 六、憎恨女人 七、無法信賴他人或過度負責
八、非理性信念 九、過度刺激及混亂 十、疏離 十一、害怕被遺棄 十二、強迫觀念 十三、無能力處理批評 十四、暴力成為一種生活型態 十五、依附行為的發展
施虐者輔導核心元素 需要花一段時間建立與家庭成員之間的支持關係及輔導聯盟 1.尊重:體認輔導對象自尊及人格價值 2.真誠:由衷的表現自己不做作 3.同理:有能力準確的感受對方的感覺 4.溫暖:向表現出友善及和藹的態度
施虐者輔導技巧 一、接納、同理案主的生氣 二、看到案主正在經歷人生的苦難 三、從案主負向行為當中找到積極的動力 四、多描述案主行為事實、少評價案主內在本質 五、多了解跨文化的差異
六、多使用案主聽得懂的語言 七、工作人員的介入視為陪伴案主的過程 八、相信案主是有思考能力、有決定的能力 九、尊重案主改變的速度
參考書目 1.劉秀娟譯(1995)《家庭暴力》,台北,楊智 2.何國華(2000)《特殊幼兒早期療育》,台北,五南 3.練明枋譯(2006)《兒童與青少年行為問題—多重專業取向的診斷與介入》,台北,心理 4.黃素娟譯(2007)《依附關係的修復— 喚醒嚴重創傷兒童的愛》,台北,心理 5.國立教育資源館—特殊教育資源網(真愛無礙) http://w3.nioerar.edu.tw/longlife/newsite/new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