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認識特別的你
智能障礙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三條)
視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0.3或視野在20度以內者。 二、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方式測定後認定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四條)
聽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二十五分貝以上者。 二、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五條)
語言障礙(溝通障礙)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現象,而造成溝通困難者;其狀況及鑑定標準如下: 一、構音障礙:說話之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並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二、聲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並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三、語暢異常:說話之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者。 四、語言發展遲緩:語言之語形、語意、語彙、語法、語用之發展,在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方面,較同年齡者有明顯偏差或遲緩現象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六條)
肢體障礙 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學習者;其鑑定標準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中所列肢體障礙之標準。(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七條)
腦性麻痺 指大腦在發育未成熟前,因任何原因造成制動作的某些腦細胞受到傷害或發生病變,所引起的運動機能障礙;而運動功能障礙是其主要的殘障症狀之一,有時候傷害也會影響控制動作以外的其他腦部區域,所以腦性麻痺可能合併視、聽、觸、動各種感覺、認知、語言、學習能力、智力和行為等各方面在發展上的多重障礙。其鑑定由由各縣市政府之「特殊兒童鑑定就學輔導委員會」加以鑑定。
身體病弱 指罹患慢性疾病,體能虛弱,需要長期療養,以致影響學習者;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八條)
情緒障礙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情緒障礙之鑑定標準如下: 一、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九條)
學習障礙 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條)
多重障礙 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多重障礙之鑑定,應參照本標準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標準。(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一條)
自閉症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 二、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 三、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二條)
發展遲緩 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三條)
與身心障礙學生的相處之道 有效溝通是減少誤會最好的方法。多年來由於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特質與需求不夠瞭解,以及學生與家庭的觀點與相關權益不被重視,使得身心障礙學生在回歸主流教育環境的過程中,產生很大的阻力與困難。為有效幫助身心障礙學生,並關心他們的利益,如下的相關理念可 做為我們與身心障礙學生互動時參考之原則: 多體諒身心障礙學生,適當時讓他們自行處理生活事物。不要無謂地剝奪他們學習的機會,或增加他們的挫折感。 不強求身心障礙學生做超過他們能力範圍的事,以免製造或增加他們的挫折,使他們害怕學習新的事物。 把一件事分成數個步驟逐一地教導,使身心障礙學生容易學習。 多給身心障礙學生信心去學習事物,多鼓勵,少責難。 同樣的行為,多示範少指揮, 給身心障礙學生可以模仿的對象。 多給身心障礙學生練習的機會,靠著反覆的練習、可以幫助他們牢牢地記住所學的事物。 身心障礙學生有不適當的行為出現,先想辦法瞭解他們的動機。還沒弄清楚他們的意思之前,請不要隨便做不好的解釋、譬如:身障生大力的拍您的肩膀,很可能只是跟您打個招呼罷了,請不要太在意與介意。
一般智能優異 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學術性向優異 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藝術才能優異 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創造能力優異 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問題解決者。
領導才能優異 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預測、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其他特殊才能優異 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電腦、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資優生常有的學習狀況 由過度激動導致之問題 憂鬱情緒 孤立 低成就者 完美主義 不均衡
Let’s watching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