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防制人口販運網絡研習營 -勞力剝削防制策略機制及實務 案例探討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大綱 壹、前言 貳、人口販運業務執掌 參、人口販運相關防制措施 肆、實務案例探討-試從勞力剝削觀之 伍、外籍勞工權益保障 陸、外國人遭受人口販運安置保護及協助 柒、結語
壹、前言 人口販運問題被聯合國視為組織犯罪第3大非法暴利來源。行政院於2007年,邀集民間防制人口販運團體、學者專家及行政院相關部會,設置『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跨部會合作協調各項工作。 勞動部為持工作簽證入國之外國人遭受加害人透過僱用、招募或控制等方式,以暴力、脅迫、恐嚇、監控、欺詐、不當債務約束等方法,進行勞力剝削(如強迫勞動、苛扣薪資、限制行動自由)或性剝削(如性侵害或性交易)等案件之主責機關。
貳、防制人口販運業務執掌 警政單位(移民署、警政署及海巡署等治安機關) 依法務部所訂「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認定是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如為非持工作簽證被害人,由內政部(移民署或社會司)安置,如為持工作簽證被害外國人,由勞政機關安置。案件偵審終結或司法機關認無協助偵審必要,由移民署評估無安全疑慮,專人護送被害人搭機返國。 司法機關 進行案件審理,追訴加害人責任,涉及刑事罰依刑法及相關法律追訴,涉及行政罰由勞政機關依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裁罰。 勞政機關(勞動部及各縣市勞政單位) 協助安置人口販運被害人及提供醫療、法律、諮商、陪同出庭訊問及其他必要協助,並依規定受理核發工作許可、轉換雇主及協助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等。
參、人口販運相關防制措施 預防 保護 查察 1.機場服務站 2.13個廣播節目、6國語言報紙刊登廣告訊息 3.外國人、雇主及相關人員教育訓練 4.強化相關法令制度(仲介獎優汰劣機制、轉換 雇主、終止契約驗證、直接給付薪資、…等) 5.辦理直接聘僱 預防 1.22縣市諮詢服務中心、1955及機場雙語申訴專線 2.安置中心提供庇護及補助其安置費用 3.提供法律諮詢、勞資爭議、訴訟費用、通譯 人員陪同接受偵訊詢問、協議返還遭積欠之 薪資費用等協助 4.提供在臺工作許可、協助轉換雇主 5.協助就業及提供職業訓練 保護 1.入國3個月內檢查生活管理設施 2.查處不法雇主及仲介 3.訪查仲介公司收費情形 4.外國人疑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 ,主動移送司法機關偵查 查察
肆、實務案例探討-試從勞力剝削觀之 案例一:利用他人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國內某養護中心負責人林君,僱用越南籍看護小萍等6人擔任夜班工作,因林君又兼營葬儀社,在6人非上班時間,逕自派車將她們載到醫院、殯儀館等處所,進行亡者大體清洗、著衣、入殮等、撿骨等工作,而且每小時只給付50元工資,並威脅她們不接受工作就遣送回國,因6人來臺時已舉借大筆仲介費用,怕被雇主提前送返無法償還債務,又語文不通,不知求助,只好委屈照辦。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林君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恐嚇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起訴,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3年,並應向國庫支付25萬元,於緩刑期間應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4場次,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肆、實務案例探討-試從勞力剝削觀之 案例二:利用不當債務約束 林君等人經營財務管理公司,以高額仲介費及利息之「不當債務」約束方式,非法拘束菲律賓籍勞工,並以不實文書引進這些菲律賓勞工來臺工作以償還其債務,勞動所得全部由管理公司代收,本案係法務部與菲律賓司法部門共同合作調查,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013年4月23日以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刑法重利罪起訴。
肆、實務案例探討-試從勞力剝削觀之 案例三:告訴人A女6人均為原申請來台擔任看護工之外勞,因不滿原工作條件,於逃離原雇主後,經其同鄉輾轉得知被告甲○○可為逃逸外勞介紹工作,遂與被告甲○○聯繫後,集中住宿於新北市之鐵皮屋內,由被告甲○○仲介至oo公司擔任女工,從事手機外殼加工作業等工廠勞動工作,每日自上午8 時工作至下午8 時、每週工作6 日,雇主以時薪90元將工資統一交給被告甲○○轉交 予各外籍女子。其中,被告甲○○則以時薪67元發放薪資, 從中剋扣23元,並按月向每名外籍勞工收取租屋費1,000 元 、水電費200 元等情,業據被告甲○○於偵審中均自承…(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12號刑事判決)
肆、實務案例探討-試從勞力剝削觀之 按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 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 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 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 當之工作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 以下罰金。」其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勞動與報酬顯不相 當」係指綜合考量被害人實際勞動所得報酬與其工時、工 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相較顯不合理者而 言。
「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 當之工作」,係指不論行為人是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 、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或利用被害人不當債務之約束,或係利用被害人不能、不知 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均應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始能該當該罪之構成要件。 參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 項之立法理由:「目 前實務上常見人口販運集團以偷渡費用、假結婚費用、利息 等各種名目不斷增加被害人所負之債務,並以此種不當債務 造成被害人心理之約束,迫使其因無法清償而違反意願提供 勞務,或利用被害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語言不通而不能 、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迫使被害人提供勞務,而被害人 實際所能取得之報酬,衡諸被害人之主觀認知及客觀一般人 之通念均認顯不合理之案例
肆、實務案例探討-試從勞力剝削觀之 裁判意旨: 1、衡諸被害人之主觀認知及客觀一般人之通念,並綜合比 較被害人所從事之勞動與所得之報酬,均認被害人所從事之勞動與所 得之報酬,其等之對價關係顯不合理之情形,始克相當。 2 、就被害人所從事之勞動內容與所得之報酬,與其經合法申請來臺工作之勞動內容與所得合法報酬為綜合比較。 3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 項之規定,該罪之成立,須有積極證據足認行為人確有對被害人實施積極之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 願之方法等行為;否則,無從構成該罪。
肆、實務案例探討-試從勞力剝削觀之 裁判意旨: 勞力剝削犯行之該當,於解釋上應綜合社 會現實及被害人心理層面等加以考量,若被害人處於脆弱情 境,且行為人所施加之心理強制手段,已足使與被害人具相 同經驗、背景之理性之人,均認自己已別無選擇而必須從事 勞動,即應認行為人之手段具有不法性,而與該法第32條第 2 項之構成要件相符,若非此情形,自不能與該罪相繩。 從客觀現實及告訴人主觀心理層面觀之,均難認 告訴人A 女6 人已處於脆弱情境,或被告3 人有何施加心理 強制手段,足使證人已別無選擇而必須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 之勞動。
伍、外籍勞工權益保障 工作權益 基本權益 生活權益 規範勞動保障 規定全額給付薪資 建置保障人身安全機制 訂定轉換雇主規定 建立諮詢服務網 建立解約驗證機制 建置保障人身安全機制 建立諮詢服務網 設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規範仲介費用 生活權益 強化生活輔導管理 提供休閒娛樂活動 13
一、工作權益保障 (一)規範勞動保障及全額給付薪資 同受國內勞動法令之保障 外國人受僱於適用勞基法之行業,適用基本工資與工時等勞動條件,雇主或仲介不得強行扣留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亦不得強制外國人從事勞動。 如發生職業災害或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或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並享有加入勞健保之權益保障。 家事服務工作者雖未納入勞基法範圍,但已規定其來臺前應簽署工資切結書,並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若契約與工資切結書不一致時,以工資切結書為準,入我國工作不得為不利外國人之變更。 確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 雇主除外國人應負擔之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給付薪資予外國人,以避免薪資遭不當剋扣或發生勞力剝削情事。 雇主發放外國人薪資時須檢附「薪資明細表」,以勞工母國文字詳列內容,交外勞收存並自行保存5年備查。 14
一、工作權益保障 (二)建立轉換雇主及解約驗證機制 轉換雇主或工作 建置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及勞雇轉換資料庫,供原雇主、外國人及新雇主3方合意,或外國人與新雇主雙方合意時,新雇主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以縮短轉換行政作業時間與程序、提高轉換雇主成功率。 於不影響外國人在臺人數前提下,得跨業自由轉換雇主或工作。放寬轉換雇主期間最長為60天,如有特殊情形須延長期限,得再延長60天並以1次為限。 另外國人如經雇主或其僱用員工有人身侵害情事,轉換雇主次數得不受限制。 建立勞雇提前終止聘僱關係驗證機制 訂定「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2類外國人終止聘僱管理之驗證程序」,雇主與外國人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時,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外國人出國前,探求外國人真意並予驗證,以保障外國人工作權益,避免遭雇主強迫終止聘僱關係與強制返國。 ■建立諮詢服務網 ■減少仲介剝削情形 15
二、基本權益保障 (一)建置保障人身安全機制 建立外國人遭受人身侵害通報機制及處理原則 協助遭受人身侵害之外國人,處理報案、偵訊、法律扶助、轉換雇主或返國、勞資爭議等服務。 提供庇護安置 訂定「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協助外國人於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因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之勞資爭議情事及雇主不當對待,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協處安置事宜。 提供通譯陪同及接受詢問 頒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談話)試辦作業要點」,以運用地方政府諮詢服務中心及非政府組織通譯人才,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及提供法律資訊。 16
二、基本權益保障 (二)建立諮詢服務網 中央建置24小時1955諮詢保護專線 建置使外國人、雇主及一般社會大眾方便記憶及撥打之諮詢申訴專線,提供諮詢申訴、法律扶助資訊、轉介保護安置,及以電子派案方式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進行案件查處,並落實案件後續處理之追蹤管理機制。 補助22縣市政府設置諮詢服務中心 聘用116名通曉外國人母語人員,提供外國人法令、心理諮商、工作適應、勞資爭議等諮詢申訴服務及法律訴訟費補助,以適應在臺生活及保障工作權益。 提供外國人入出國機場服務 於桃園及高雄機場設置「外國人機場服務站」及外語申訴專線,協助雇主完成接機程序,並提供入境外國人全程接機指引通關服務、在臺生活須知手冊、法令相關資訊宣導,且受理外國人諮詢、申訴案件,協助外國人解決在臺各項爭議或糾紛。 ■建立諮詢服務網 17
(三)設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及規範仲介費用 二、基本權益保障 (三)設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及規範仲介費用 設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協助雇主自行招募原聘僱之外國人,無需透過仲介,以減少支付仲介費用支出、縮短外國人再入臺時程及流程,以簡訊或e-mail提醒雇主外國人入國後辦理相關後續事宜等服務,以達成「省時」、「省錢」、「省件」之功效。 規定雇主、外國人及仲介須簽署「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由外國人、雇主、國內外仲介共同簽署,並經外國人來源國驗證,入國後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入國通報,以作為查處仲介是否超收費用之依據。 我國仲介不得接受債權人委託在臺代為收取外國人之國外借款。 減少仲介剝削 訂定外國人與跨國仲介機構之契約範本,規範雙方權利義務、費用及服務項目等事項,保障雇主及外國人權益,並將仲介公司使用範本情形列入仲介評鑑指標。 18
三、生活權益保障 (一)強化生活輔導管理及休閒娛樂活動 強化生活輔導管理 外國人入國3日內,雇主檢送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通報所在地縣市政府於3個月內進行生活管理檢查,並規定雇主須依該計畫書確實辦理,違反者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要求聘僱一定人數外國人之雇主,應依規定設置具雙語能力之專業管理人員。 辦理休閒娛樂活動 為抒解外國人思鄉情緒與壓力,適應在臺工作及生活,勞動部委託廣播媒體製播外語廣播節目、補助地方政府及外國人來源國駐臺辦事處辦理年節民俗育樂活動。 雇主須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提供適當休閒設施及宗教信仰場所。 19
伍、外國人遭受人口販運安置保護及協助 安置單位:經勞動部或地方政府委託之外國人臨時安置處所,目前共計21處。 安置期間:持工作簽證之外國人經司法、警察及移民機關識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者,即通知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安置,其安置時間依其停(居)留許可期間。 提供協助: 臨時安置、醫療、通譯、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必要之經濟補助,及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法律服務與補助法律訴訟費用,另協議雇主返還積欠之薪資。
伍、外國人遭受人口販運安置保護及協助 工作權益(工作許可)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獲核『臨時停留許可』或已持有『停(居)留許可』者,得向勞動部申請核發工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不限工作業別)。
伍、外國人遭受人口販運安置保護及協助 工作權益(協助就業及職業訓練) 勞動部核發被害人工作許可時,並函知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及職業訓練中心主動協助就業與參加職業訓練。 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以保密原則建立單一窗口,並運用多元就業措施提供就業服務。 公立職訓中心瞭解其參訓意願及提供職訓資訊,協助參加訓練。
伍、外國人遭受人口販運安置保護及協助 工作權益(轉換雇主) 外國人如因雇主管理不善、不當對待等不可歸 責外國人之事由,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並經 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外國人依轉換雇主或工 作準則規定,無需原雇主同意或合意,逕向勞 動部申請轉換雇主。
陸、結語 美國國務院「2014年度人口販運報告」中,持續第5年肯定我國防制人口販運之努力,列為狀況最佳的第1級。 對我國有關法令權益宣導,提供人口販運被害人醫療、心理諮商、法律諮詢與職業訓練等服務表達高度肯定。 未來勞動部將持續致力於各項外籍勞工各項預防保護措施,並加強防制人口販運,落實外籍勞工人權及相關權益保障。
簡報完畢,敬請指教